總有關於「普世性」和「社會性」的爭論,甚至層次很高的「領導」也糾纏不清,我以為是看問題的角度使然。
人是生活在自然和社會的二元環境之中,所以應該有二元的屬性。即從自然界看是高級動物的「人」,從社會上看是社會基本細胞的「民」。自然界的規律是:弱肉強食,適者生存。所有生物都以生殖繁衍為己任;所以維持生存是人類的「普世價值」。在這裡我把「人權」劃為自然屬性。
人類社會的根本規律是為了生存的「物質利益原則」。人在社會裡由於佔據和擁有不同的經濟實力和權力而分屬不同階層可分別稱之為「主子」,「奴才」和「賤民」,我統稱之為「民」。由於民和民的多種差異,所以永遠有不同的分工和職守,基於此,社會上只能有一部分「民」是處於主人(領導)的地位,而大部分是幫閑和聽喝者。所以在任何制度下的社會生態都不可能實現「全民」的民主。因為社會制度的建立永遠是擁有權力的階層說了算。
當人們把自然界的「人權」希冀在社會中實現的時候,確實是最大的「願景」,可近而不可及。
法治是唯一接近願景的社會。
我國目前的「以人為本」只能解釋為:以控制的人口數量為官階和權利劃分的根本。
全世界無產者,聯合起來!聯合以後呢?近百年的奮鬥,我們看到的卻是產生了新的主子,奴才和賤民。
當然,革命還是要革的,就革那些不受法律約束的主子的命,使社會變成領導者和被領導者共同組建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