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除了紀委自己和撥款單位以外,估計沒人能知道。我因為被「敲詐過」,所以大膽揣想:辦案有提成。
1991年,我被任命為省集團公司老總,該集團自有資產5.4億,虧損5.6億;扭虧增盈是我的首要任務,於是新成立了「開發公司」,聘任了很有業務經驗的於某當經理,但是沒有一分錢的流動資金。所以我幫他從外部企業借來一百萬,借錢是我聯繫的,過程是於經理辦的,他拿到錢以後和他太太的公司(目前已經是海南排名50位以內的企業)聯合經營大慶石化產品,當年分利140萬,並還回了100萬的借款。1995年我因為得罪人太多(如果有閑,我會一一列舉我都因為什麼而得罪了從科長到省委書記的經過)而被誣告11項罪名被省紀委和省高檢聯合調查組審查多半年,在宣布我沒有任何問題的結論會後,高檢的王處長告誡我「紀委符書記堅持要處分你,你要小心。」
果然,在確定我沒有任何經濟問題以後,紀委三室的朱某找我,提及1992年我幫於經理借錢的事,要我交10萬元以彌補辦案經費。理由是對方公司沒有給利息。我斷然拒絕,理由有三:一,企業法人有和其他企業聯合經營權,聯合經營的貨款不是借款,只分利,不存在利息一說,所有經辦人都是開發公司的於經理,讓我向對方企業要利息是荒謬的。2,我是貿易性國企,沒有借貸資金的權力,索要利息本身就是置我於犯法的地位,我不能辦。3,你們讓我向對方企業索取10萬元本身就是索賄行為,反而還會陷害我貪污十萬元的罪名,我要投訴你們。事情捅到省紀委董書記那,董書記要我理解紀委工作的困難,並說:將來我會把你調到省紀委工作。我賭氣地說:我寧可當看大糞坑的坑長,也不會到紀委整人。不歡而散。後來於經理要交10萬元給紀委被我制止,他還請董書記的兒子和我見面也被我拒絕和批評。接著我被宣布:因擅自將公款100萬借給私人企業11個月,未要利息,造成國家經濟損失;比照挪用公款處理。並答應:要回利息以後,再恢復組織生活。我向主管省長彙報,主管省長在紀委文件上批示:事情沒有搞清楚,怎麼就要處分人?我向物資部長彙報,付部長寫信給中紀委讓我去反映,中紀委的接待處長在和海南通話以後告訴我:省委書記和紀委書記都劃了圈,我們不能因為你同時得罪兩個書記,等海南班子調整以後再給你平反吧。我失望的丟了一句:原來中紀委也不敢講理。
以後的十年中,我寫過三次申訴信給海南紀委,都是無疾而終。後來還是在我辦理退休手續時,組織部告訴我,你的檔案里沒有處分的資料。我只能笑我自己太真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