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在國內「較真」吃了不少苦頭,然而江山易改本性難移,到了美國,太太比我還「較真」。
昨天收到一封稅務局的「負支票」,限令我在XX日之前,補交2008年「少」繳納的稅款48.50元,隨信還有幾聯類似「警告」的法律說明。因為我既看不懂洋文,也不了解地稅變化的情況,就覺得那要補的數額不大,想花錢消災。不料太太看完了全部補稅理由,微微一笑說「這幫笨蛋,跟我來這套。」於是翻箱倒櫃找出了2008年的報稅記錄。經過仔細核對后,發現是稅務局的「老爺」算漏了帳:原本我們繳納了兩處房產的地稅,他只記錄了一處。於是,複印資料,寫封回信,擺平。
算來這已經是第N次「打官司」了。
上次是2008年,莫名其妙地收到稅務局的律師信,說我關閉的公司,沒有給員工上2003年的保險,要罰款13000元。而且如果遲交,還有加重罰款甚至刑罰云云。我太太也是微微一笑說「真是窮瘋了,瞎唬。」立即找出自顧公司的資料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報稅證明寄出去,擺平了。
確實,美國的稅務局也好,法院也好,警察的罰單也好。只要你有確鑿的證明是不需要廢話地就可以「化險為夷」的。所以在這裡提醒網友類似報稅記錄,醫療記錄等,最好別輕易丟掉,因為你不知道什麼時候,那些「老爺」就來找麻煩。
好在這是個有法可依,按法辦事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