葯家鑫一審結束了, 死刑; 這個是俺一直呼籲的。 判決出來, 俺一點沒有高興輕鬆的意思, 相反感到很沉重.
葯家鑫的殺人, 起源於他的觀念, 就是,被撞的人死了要比活著, 對司機的麻煩小很多。 這不是他一個人的想法, 很多開車的人都有一個共識: 撞傷人、撞殘人,不如直接撞死人。 也有很多人實踐了這一點。 小葯的不同是改了殺人的工具了, 別人接著用車, 小葯改成尖刀了。
別人可以聲稱慌亂中掛錯擋了或者方向盤拐錯了方向, 某種程度上有這個可能。 小葯這個可以聲稱的是去背包里拿創可貼, 結果沒看清拿出了刀。 後面接著捅的很多刀, 俺是無語了。
這個觀念和共識是社會的錯誤。 為什麼只會出現在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 這個觀念如此普及, 正在想是不是中宣部從某種意義上講, 把這個觀念搞得深入人心。 俺這樣想是因為俺很多擺事實講道理的文章都給他們刪掉了, 沒有別的紮實的證據, 這個問題俺以後研究。
這個社會裡的是非已經顛倒了。 俺來說說受害人。 看葯迷的描述, 俺原來以為張妙拿著小本子, 正在往小本子上寫車牌號呢。 讀完了各大網站, 才知道那位可憐的女子, 只是躺在那裡呻吟, 只是她可能睜著眼睛。 這個睜著眼睛呻吟的做法, 成了不要臉的做法。 西安音樂學院的同學說, 「我要是他(葯家鑫),我也捅……怎麼沒想著受害人(葯家鑫事件中的死者)當時不要臉來著,記車牌?」
這個也要請環球時報, CCTV來做一個廣泛宣傳, 就是受害時, 呻吟著要閉上眼睛, 不閉上, 那是不要臉。 西安音樂學院的同學搞幾百張票, 都投那是不要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