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法庭分民事訴訟(civil court)和刑事訴訟(criminal
court)。不是每個案件都需要陪審團審理,但如果需要,那麼陪審團由12個普通公民組成。在加州,民事訴訟中,陪審團里有九個人以上同意訴訟的一方,這一方就算是勝了案子。但要是刑事訴訟中,要確定一個人有罪,12位陪審員都要同意此人有罪才行。如果有一位陪審員不同意,那有罪的裁定就不能成立。如果12個人在進行了長久的審議 (deliberation) 后仍然不能夠統一意見,稱為hung jury,那這個案子就會被法官宣布流審 (mistrial)。流審后,檢察官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將此案重審;或是與被告達成庭外協議;或是認為證據不足,撤銷對被告的起訴。
美國刑事法律的最基本的原則就是:寧可錯放一千,也不錯判一個。基於這個原則,法律對於陪審團對罪犯定罪的標準是:只有在毫無合理的疑問(beyond
the reasonable doubt)的情況下,才能對此人定罪。任何陪審員,如果有合理的疑問,那麼你必須判此人無罪—-you
must acquit the defendant if you have the reasonable doubt。注意這裡英文里用的是must,不是should。
刑事訴訟里,證實被告有罪的證據,證人,以及被告犯罪的動機等等,都要檢察官呈示給陪審團,用英文就是the
burden is on prosecution所以檢察官要經過非常仔細的材料整理,工作量很大。而被告律師的工作相對容易得多,他們只需尋找檢察官證據里的漏洞,為了給被告開脫,可以隨便指控另外的人是罪犯,因為他們不管說誰是罪犯,都不用在法庭上給出證據。辯護律師成功地使被告被判無罪,有兩個知名案件的例子:O.J.Simpson的殺妻案,辯護律師只需告訴陪審團,檢方的一個主要證人是種族主義者;再者,洛杉磯警方的實驗室里管理混亂,證據有被污染的可能。儘管證據充足,最後O.J.Simpson還是以無罪釋放。另一個例子是最近的Casey Anthony殺女案,辯護律師對於小女孩Caylee 是怎樣死的胡說八道,但他們不用給出證據。相反,檢察官沒有給出Casey
Anthony的殺女動機,因為缺乏直接殺女的證據,Casey Anthony同樣最後被無罪釋放。
如果是這兩個案件是檢方的重大失敗,那麼Dr.Murray 的案件,則是檢方勝利的樣本。檢察官David Walgren 和Debra Brazil把材料組織得很好,從案發那天起Dr.Murray
的舉動談起:
--傑克遜停止呼吸后,沒有打911,而是忙著收藥瓶子。不跟急救人員和醫生談及麻醉劑的事 --》證明醫生知道自己做得不對,犯罪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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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克遜停止呼吸前,電話記錄顯示醫生不停地打電話 --》
證明醫生在使用麻醉劑的時候不好好看護病人,瀆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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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時發生之前,多次買麻醉劑 –》 證明Dr.Murray 自己親自把麻醉劑買來,不是傑克遜自己買的
-- Dr. Murray 和警方的談話記錄,自己承認每晚給傑克遜使用麻醉劑入眠—》證明醫生自己承認濫用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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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醫生的解剖結果,傑克遜體內麻醉劑的濃度極大 –》 證明濫用藥物造成病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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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學醫生作證,傑克遜在多種藥劑混合使用的情況下,不太可能自我服用麻醉劑--》證明是Dr. Murray 的責任使病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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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專家作證,沒有服藥記錄,沒有劑量儀器,在家裡濫用麻醉劑,不及時打電話求救,使用麻醉劑時擅自離開病人等等都是瀆職行為 –》 從醫學界的標準衡量Dr.Murray的瀆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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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劑專家演證,根據屍體解剖數據結合電腦模型證明大量的麻醉劑是怎樣進入傑克遜的體內的 –》 證明Dr. Murray過分的濫用麻醉劑導致病人死亡
這樣一步一步地,檢察官收緊了網。他們說,即使辯方的爭辯說傑克遜本人給自己使用麻醉劑,作為他的私人醫生,讓病人自己有機會濫用藥物,還是醫生的失職。等到辯方開始傳喚證人的時候,跟著本案看的大多數人已經有了Dr.Murray有罪的結論。檢察官Walgren更上層樓,讓許多辯方的證人說出於檢方有利的話。等到法庭辯論快結束的時候,辯護律師已經不再指望陪審團會判Dr.Murray
無罪,他們最大的希望就是有一兩個陪審員有疑問不肯給Dr.Murray 定罪,達到流審的結果。
我本人曾經做過兩次刑事訴訟案的陪審員,在這裡給陪審團說句話。好多人在重大犯罪案讓罪犯無罪釋放的時候,往往指責陪審團。陪審員是從四面八方找來的,每個人的背景不同,固然很難預測。其實一個判案失敗,很大一部分是檢察官的責任。檢察官在法庭上慷慨激昂,大家都認為檢察官不會想讓罪犯逃脫,都同情檢察官。但是,正是檢察官的整個證明裡面有漏洞,讓辯護律師有機可乘,陪審員一旦有了the
reasonable doubt,前面說了,陪審員只能讓罪犯走路。再有就是有錢的被告,可以花重金聘請很有名氣的專家。這些專家坐到證人席上頭頭是道煞有介事地說一通,有時也會讓陪審員們同意檢察官的證據有問題,只能無罪釋放被告。陪審團其實能夠做出的選擇很少。從你坐到陪審團
(jury panel)的位置上的那個時刻起,你就失去了在聽證期間隨便議論本案的自由。直到本案結束,你才能夠隨便議論。作為陪審員,你每天的工作就是聽取證據,在審議(deliberation)之前,你不能跟任何人討論本案,包括你自己的家人朋友,甚至同在一個陪審團的其他陪審員。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你自己在審議本案的前期形成自己的觀點。你要對法庭誠實,不能私自搜集本案的資料,即使搜集了也不能用,因為本案的審議只能用呈於法庭的資料。等到全部聽證完畢,陪審團開始審議的時候,全體陪審員要被關進deliberation
room。這間屋子有兩道鐵門,鑰匙在法庭的警衛手裡,任何人不能進去。陪審團跟外面的聯繫,通過一個電鈴。怎樣按就是有了判定結果 (reach a verdict), 怎樣按就是要求資料,怎樣按就是流審等等。審議只能在所有陪審員都在的情況下進行,不能幾個人單獨議論。室內附有廁所,一個陪審員去方便的時候,大家都要停止審議,直到這個人回來。每天下午到了法庭下班的時候,法庭警衛會進來放大家回家。陪審團在審議的時候,爭得臉紅脖子粗,吵起架來是常事,因為陪審員都互不相識,從法庭的資料用起,最後達到共識。說實在的,當十二個人都認為被告有罪或無罪的時候,往往從法律上面來講的確是最正確的決定。
我本人不是傑克遜的粉絲,對Dr.Murray
比較同情。但全案聽證完畢,我能做出的結論也是有罪。認識Dr.Murray 的人都說他是個好醫生,我不懷疑這一點。但是,醫生應該有醫生的標準,要有醫德,不能因為金錢,名譽或是做個濫好人對病人百依百順就放棄了這些道德標準。傑克遜自己濫用藥品是肯定的,他想要的就是個能夠容忍他這麼做的醫生,Dr.
Murray就成了這麼個醫生。結果是,傑克遜賠上了自己的生命,醫生也給自己造成了重大的職業損失。Dr.
Murray現在要通過電視把自己在法庭上不能說的話說出來,但我認為為時已晚。Dr.
Murray 自己應該吸收的教訓就是:為人不可太貪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