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從邁克傑克遜私人醫生的過失殺人案聊聊美國刑事法庭的聽證辯論和陪審團制度 ...

作者:Giada  於 2011-11-12 14:48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談古論今|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240評論

美國的法庭分民事訴訟(civil  court)和刑事訴訟(criminal court)。不是每個案件都需要陪審團審理,但如果需要,那麼陪審團由12個普通公民組成。在加州,民事訴訟中,陪審團里有九個人以上同意訴訟的一方,這一方就算是勝了案子。但要是刑事訴訟中,要確定一個人有罪,12位陪審員都要同意此人有罪才行。如果有一位陪審員不同意,那有罪的裁定就不能成立。如果12個人在進行了長久的審議 (deliberation) 后仍然不能夠統一意見,稱為hung jury,那這個案子就會被法官宣布流審 (mistrial)。流審后,檢察官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將此案重審;或是與被告達成庭外協議;或是認為證據不足,撤銷對被告的起訴。


美國刑事法律的最基本的原則就是:寧可錯放一千,也不錯判一個。基於這個原則,法律對於陪審團對罪犯定罪的標準是:只有在毫無合理的疑問(beyond the reasonable doubt)的情況下,才能對此人定罪。任何陪審員,如果有合理的疑問,那麼你必須判此人無罪—-you must acquit the defendant if you have the reasonable doubt。注意這裡英文里用的是must,不是should


刑事訴訟里,證實被告有罪的證據,證人,以及被告犯罪的動機等等,都要檢察官呈示給陪審團,用英文就是the burden is on prosecution所以檢察官要經過非常仔細的材料整理,工作量很大。而被告律師的工作相對容易得多,他們只需尋找檢察官證據里的漏洞,為了給被告開脫,可以隨便指控另外的人是罪犯,因為他們不管說誰是罪犯,都不用在法庭上給出證據。辯護律師成功地使被告被判無罪,有兩個知名案件的例子:O.J.Simpson的殺妻案,辯護律師只需告訴陪審團,檢方的一個主要證人是種族主義者;再者,洛杉磯警方的實驗室里管理混亂,證據有被污染的可能。儘管證據充足,最後O.J.Simpson還是以無罪釋放。另一個例子是最近的Casey Anthony殺女案,辯護律師對於小女孩Caylee 是怎樣死的胡說八道,但他們不用給出證據。相反,檢察官沒有給出Casey Anthony的殺女動機,因為缺乏直接殺女的證據,Casey Anthony同樣最後被無罪釋放。


如果是這兩個案件是檢方的重大失敗,那麼Dr.Murray 的案件,則是檢方勝利的樣本。檢察官David Walgren Debra Brazil把材料組織得很好,從案發那天起Dr.Murray 的舉動談起:


--傑克遜停止呼吸后,沒有打911,而是忙著收藥瓶子。不跟急救人員和醫生談及麻醉劑的事 --》證明醫生知道自己做得不對,犯罪心理

--  傑克遜停止呼吸前,電話記錄顯示醫生不停地打電話 --》 證明醫生在使用麻醉劑的時候不好好看護病人,瀆職行為

--  在此時發生之前,多次買麻醉劑 –》 證明Dr.Murray 自己親自把麻醉劑買來,不是傑克遜自己買的

--  Dr. Murray 和警方的談話記錄,自己承認每晚給傑克遜使用麻醉劑入眠—》證明醫生自己承認濫用藥物

--  解剖醫生的解剖結果,傑克遜體內麻醉劑的濃度極大 –》 證明濫用藥物造成病人死亡

--  病理學醫生作證,傑克遜在多種藥劑混合使用的情況下,不太可能自我服用麻醉劑--》證明是Dr. Murray 的責任使病人死亡

--  醫學專家作證,沒有服藥記錄,沒有劑量儀器,在家裡濫用麻醉劑,不及時打電話求救,使用麻醉劑時擅自離開病人等等都是瀆職行為 –》 從醫學界的標準衡量Dr.Murray的瀆職行為

--  麻醉劑專家演證,根據屍體解剖數據結合電腦模型證明大量的麻醉劑是怎樣進入傑克遜的體內的 –》 證明Dr. Murray過分的濫用麻醉劑導致病人死亡


這樣一步一步地,檢察官收緊了網。他們說,即使辯方的爭辯說傑克遜本人給自己使用麻醉劑,作為他的私人醫生,讓病人自己有機會濫用藥物,還是醫生的失職。等到辯方開始傳喚證人的時候,跟著本案看的大多數人已經有了Dr.Murray有罪的結論。檢察官Walgren更上層樓,讓許多辯方的證人說出於檢方有利的話。等到法庭辯論快結束的時候,辯護律師已經不再指望陪審團會判Dr.Murray 無罪,他們最大的希望就是有一兩個陪審員有疑問不肯給Dr.Murray 定罪,達到流審的結果。


我本人曾經做過兩次刑事訴訟案的陪審員,在這裡給陪審團說句話。好多人在重大犯罪案讓罪犯無罪釋放的時候,往往指責陪審團。陪審員是從四面八方找來的,每個人的背景不同,固然很難預測。其實一個判案失敗,很大一部分是檢察官的責任。檢察官在法庭上慷慨激昂,大家都認為檢察官不會想讓罪犯逃脫,都同情檢察官。但是,正是檢察官的整個證明裡面有漏洞,讓辯護律師有機可乘,陪審員一旦有了the reasonable doubt,前面說了,陪審員只能讓罪犯走路。再有就是有錢的被告,可以花重金聘請很有名氣的專家。這些專家坐到證人席上頭頭是道煞有介事地說一通,有時也會讓陪審員們同意檢察官的證據有問題,只能無罪釋放被告。陪審團其實能夠做出的選擇很少。從你坐到陪審團 (jury panel)的位置上的那個時刻起,你就失去了在聽證期間隨便議論本案的自由。直到本案結束,你才能夠隨便議論。作為陪審員,你每天的工作就是聽取證據,在審議(deliberation)之前,你不能跟任何人討論本案,包括你自己的家人朋友,甚至同在一個陪審團的其他陪審員。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你自己在審議本案的前期形成自己的觀點。你要對法庭誠實,不能私自搜集本案的資料,即使搜集了也不能用,因為本案的審議只能用呈於法庭的資料。等到全部聽證完畢,陪審團開始審議的時候,全體陪審員要被關進deliberation room。這間屋子有兩道鐵門,鑰匙在法庭的警衛手裡,任何人不能進去。陪審團跟外面的聯繫,通過一個電鈴。怎樣按就是有了判定結果 (reach a verdict), 怎樣按就是要求資料,怎樣按就是流審等等。審議只能在所有陪審員都在的情況下進行,不能幾個人單獨議論。室內附有廁所,一個陪審員去方便的時候,大家都要停止審議,直到這個人回來。每天下午到了法庭下班的時候,法庭警衛會進來放大家回家。陪審團在審議的時候,爭得臉紅脖子粗,吵起架來是常事,因為陪審員都互不相識,從法庭的資料用起,最後達到共識。說實在的,當十二個人都認為被告有罪或無罪的時候,往往從法律上面來講的確是最正確的決定。


我本人不是傑克遜的粉絲,對Dr.Murray 比較同情。但全案聽證完畢,我能做出的結論也是有罪。認識Dr.Murray 的人都說他是個好醫生,我不懷疑這一點。但是,醫生應該有醫生的標準,要有醫德,不能因為金錢,名譽或是做個濫好人對病人百依百順就放棄了這些道德標準。傑克遜自己濫用藥品是肯定的,他想要的就是個能夠容忍他這麼做的醫生,Dr. Murray就成了這麼個醫生。結果是,傑克遜賠上了自己的生命,醫生也給自己造成了重大的職業損失。Dr. Murray現在要通過電視把自己在法庭上不能說的話說出來,但我認為為時已晚。Dr. Murray 自己應該吸收的教訓就是:為人不可太貪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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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240 個評論)

回復 方方頭 2011-11-12 14:56
你也發得太密了吧
回復 方方頭 2011-11-12 15:01
謝謝你的這些分析,很有教益
回復 Giada 2011-11-12 15:07
方方頭: 你也發得太密了吧
是,讀起來很累。抱歉。但是這個案子已經完了,我要是再不發就趕不上形勢了。 後面也沒有了。
回復 Giada 2011-11-12 15:08
方方頭: 謝謝你的這些分析,很有教益
謝謝你前來讀文,這種文章太枯燥,不想讀不讀也可。
回復 方方頭 2011-11-12 15:26
Giada: 是,讀起來很累。抱歉。但是這個案子已經完了,我要是再不發就趕不上形勢了。 後面也沒有了。
不累,很欣賞,就是覺得你寫得辛苦,連著兩篇
回復 方方頭 2011-11-12 15:27
Giada: 謝謝你前來讀文,這種文章太枯燥,不想讀不讀也可。
這你就不了解我了。我喜歡讀這樣的文章,有含量
回復 霜天紅葉 2011-11-12 15:35
呵呵!BD都沒有坐啊!方方跑太快啦!我再慢慢讀!喜歡!
回復 方方頭 2011-11-12 15:36
霜天紅葉: 呵呵!BD都沒有坐啊!方方跑太快啦!我再慢慢讀!喜歡!
不怪我,我特意留了地板,可是花花自己佔了
回復 yulinw 2011-11-12 15:56
   清楚了清楚了~~個人很欣賞這個陪審員制度,是可以最大限度的防止舞弊和濫刑~~

搭子說得好:醫生應該有醫生的標準,要有醫德,不能因為金錢,名譽或是做個濫好人對病人百依百順就放棄了這些道德標準。回頭看以前來的那裡問題越來越多和醫德大有關係~~

謝謝搭子~~
回復 同往錫安 2011-11-12 16:28
看來檢控成功真的不容易。陪審員也不容易,而且水平參差不齊,12個人都同意,真的不容易啊~
回復 霜天紅葉 2011-11-12 17:02
謝謝分享!學習了很多有關審案的知識,還有有關法律的術語,也都學習了。也弄清楚了,為啥辛普森案刑事案無罪,民事案有罪!而為什麽林案會流審。這一案例可算是鐵證如山,凡是醫師都知道藥物propofol是新型的較強作用的麻醉劑,一般不用於鎮靜劑,萬一要用,一定要在醫院裡在有過麻醉訓練的醫師監護下應用小劑量,這個葯的副作用是靜脈點滴用的,不可能病人自己用,而且副作用就是抑制呼吸和降低血壓,而MJ就是死於這兩個原因,在病人沒有呼吸了,dr.murray竟然沒有打911,這是最大的瀆職罪。。。再次謝謝同學的分析,比自己看還收益更多。。。
回復 霜天紅葉 2011-11-12 17:14
方方頭: 不怪我,我特意留了地板,可是花花自己佔了
   沒事,我站著一樣看得津津有味,謝謝方方還給我留著地板哦!
回復 嘻哈:) 2011-11-12 21:53
贊一個!分析、解述得好清楚!為Casey Anthony案俺真的怪過陪審團呢,現在明事多了。謝謝知識普及喲
回復 goodoctor 2011-11-12 23:04
好文!

這個dr.murray 真是讓人不可思議。他從傑克遜那裡拿了這麼多錢,最起碼的也應該雇一位麻醉醫生,現在攜帶型呼吸機也不難搞到,只要病人沒有死什麼還都好辦。

他其實幹了「人家偷驢,他拔撅」的角色。

醫生可以輸誤醫官司,但絕不能有刑事罪。他這一輩子可能都不能再行醫了。
回復 在美一方 2011-11-13 00:02
wiki上說,Oregon 和 Louisiana 允許刑事案陪審團在不是全體同意的情況下給出有罪斷定,前者曾經在11比1後者甚至在9比3的case里定罪。
回復 torpedo1 2011-11-13 00:32
讓病人指揮的醫生,太傻。人財兩空
回復 Laile 2011-11-13 01:04
非常感謝普法。分析的非常細緻,重點突出。版民加精。
回復 Laile 2011-11-13 01:09
收益非淺。
回復 穿鞋的蜻蜓 2011-11-13 01:37
Giada: 謝謝你前來讀文,這種文章太枯燥,不想讀不讀也可。
一點也不枯燥, 你有時間寫法界故事吧,冷靜純熟的文筆,不用可惜了~看好:)
回復 卉櫻果 2011-11-13 02:42
方方頭: 這你就不了解我了。我喜歡讀這樣的文章,有含量
我讀起來累,因為腦子裡含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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