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親相隱」取代「大義滅親」有利於社會和諧
盛大林
15年後,刑事訴訟法迎來了它的第二次大修,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在許多方面都有較大的突破。在證人作證方面擬規定除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親屬有拒絕作證的權利。如果此條得以通過,長期以來在我國大力提倡的「大義滅親」司法政策將被顛覆,這與世界部分國家的法律理念相契合。(據8月22日《京華時報》)
在我國古代的司法制度中存在著兩種相互矛盾的價值觀:一種叫「大義滅親」,一種叫「親親相隱」——前者指的是為了維護正義,對犯罪的親屬不徇私情,使其受到應有懲罰;後者指的是親屬之間有人犯罪應當相互隱瞞,不告發和不作證的不論罪。當兩種價值觀發生衝突的時候,往往是「大義滅親」佔據上風,而這種態勢在現代更加明顯——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律在規定公民有作證義務的時候沒有將被告人親屬排除在外,就是「大義滅親」高於「親親相隱」的體現。
「大義滅親」之所以能夠壓倒「親親相隱」,主要是基於這樣一種認識,那就是認為「親親相隱」原則是為了維護封建倫常和家族制度,鞏固君主專制統治。其實,「親親相隱」並非為了維護封建倫常和家族制度,而是出於對人性的尊重和對天倫的敬畏,是基於對人性的理解和對人的關懷。親屬、家庭是人類感情的皈依和社會關係的基礎。如果法律為了實現個別正義而不惜傷害親屬之間至真的感情,甚至不惜制裁這種感情,則有違法律保護社會風紀的本意。
「大義滅親」的鼻祖是春秋戰國時期衛國的大夫石碏,因為這個典故就源於他告發密謀篡位的兒子的故事。很顯然,「大義滅親」恰恰是在維護君主的專制統治。而石碏如果遵循「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的原則,反而會危及君主的專制統治。
實際上,在歐美法治國家,「親親相隱」早已成為通行的原則。無論是英美法系的英國和美國,還是大陸法系的德國和日本,司法制度中都有關於罪犯親屬享有容隱權的規定。十八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現代法治理論的奠基人孟德斯鳩在其不朽巨著《論法的精神》中的質問:「妻子怎能告發她的丈夫呢?兒子怎能告發他的父親呢?為了要對一種罪惡的行為進行報復,法律竟規定出一種更為罪惡的法律……」可以說,重新認可「親親相隱」是人性的回歸。
當然,「親親相隱」以及容隱權也不是沒有限度的。如果知道兒子在客機上安置了即將爆炸的炸彈,那麼父親絕不能以「親親相隱」為由而不去報案;如果女兒告發了強姦她的父親,當然也不能以「親親相隱」為由而譴責她。因此,「親親相隱」只適用於一般的案件,而不包括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手足相殘之類的案件。之所以應該支持父親舉報實施恐怖行為的兒子,其實就是出於「大義」,因為這直接關係到很多人的生命。也就是說,在確立「親親相隱」原則的同時,還是應該允許「大義滅親」作為例外的存在。
其實,「大義滅親」與「親親相隱」是一種對立統一的關係,要處理好這種關係,關鍵在於在二者之間尋找最佳的平衡點。現行刑事訴訟法的問題就在於完全倒向了「大義滅親」,幾乎將「親親相隱」完全排斥。這種罔顧人性、違反人倫的問題正被越來越多的國人所認識,幾年前的一起哥哥協助警方誘捕偷錢供其上學的弟弟的案件就曾引起廣泛的質疑。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而親人是家庭的元素。社會的和諧,必須以家庭和諧為基礎;而家庭的和諧,必須建立在親情的基礎上——如果親屬之間都失去了信任關係甚至相互揭發,那麼家庭就不可能和諧,社會也就不可能和諧。因此,「親親相隱」取代「大義滅親」的主流地位有利於和諧社會的建設。
讀後感:此文讓我想起文革時期親人相互傾軋、殘害的種種悲劇,覺得有些道理。但轉念又有些疑惑,如果這樣,在中國這樣一個處處充滿裙帶關係的社會,這所謂的「親親相隱」豈不是更有利於「官官相護」?矛盾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