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薛峰文章看出來,陳霞芬對待工作的態度和我們當年出國一樣的,公有制下,工作是為國家為人民的。這在中國可以,因為國內公職本來就是一個單位干到底,干到退休,所以陳霞芬才兢兢業業努力工作,不計得失,甚至手指患上職業病,不要求提級漲工資等等.... 這完全是國內思維。美國是私有制,即使政府部門工作人員也是AT WILL,不是鐵飯碗,說讓你走就讓你走,不用給理由。由於我們思維沒跟上,奉獻了青春,一身病痛,再被一腳踢走,.... 然後, 然後,因為我們自己選擇留在美國,因此不能埋怨美國,只能埋怨自己不了解美國,這也沒錯。好吧,繼續受教育,改造自己,學習美國法律,了解美國規則,... 到頭來發現,不就是要學會放棄大公無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嗎?不就是要學會精明保護自己嗎?不就是要知道僱主不是100%依靠,應該早早為自己打算嗎?你們說是不是?
舉個例子,如果你在鄉鎮企業工作,被老闆炒了,炒就炒,不會感到可惜,因為你沒有把那種工作當作你生活的全部。
Sherry 應該申請工傷賠償,這手指疼痛(滑鼠手)完全是工作造成的。但是,君子恥於言利,要求恢復工作恢復做貢獻的機會是對的,而要錢要賠償於理念相悖,又是一個理念差異。
這種理念差異是從母國帶來的特質,如果因為這種特質而遭到不同對待( disparate treatment),那就與歧視聯繫上啦。但是,這裡要證明不同對待還有難度,畢竟陳霞芬的老闆告訴她可以去填表要求升職,是她自己不填,這一事實反而證明沒有歧視。那麼,這一母國特質造成啦不同影響(disparate impact)是真的。但是,歧視官司論證的標準是不同對待,而不是不同影響,這是這場官司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