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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郭敏訴美製葯公司打擊報復

作者:Cannaa  於 2014-7-14 06:25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老闆整你|通用分類:法律相關

關鍵詞:郭敏, , 美製葯公司


郭敏(音譯)是美國諾華製藥公司前任高管,在東漢諾威地法院已經提起訴訟。她曾因反對公司打著研究(research)的幌子拿回扣,而被公司解僱。 

郭敏本來是公司位於蒙特維爾的研究小組的執行懂事。她說,公司在2012年6月擬議的項目,進行對藥品分銷的監督工作,應該屬於「專註於客戶的互動「檢察(study)工作,而不是屬於「科研(research)」性質。 

這項檢察(study)工作是準備對諾華的產品,治療乳腺癌的藥物Afinitor,由麥克森公司做監控研究,也就是對腫瘤學科學運作進行監督。 - 這應該屬於市場管理組,而不是她的研究小組,郭說。 

郭在她遞到高等法院里的訴訟狀里說,這「明顯違反了由第三方管轄此類檢察過程」,郭指出這是「利益衝突「,」打著研究的幌子收回扣。」 

這個擬議的項目將耗資40萬,預期一個月完成,郭說這「成本太高。」

訴訟里說,這個擬議的項目在2013年7月擱淺( 「ultimately vindicated」 ),因為它遭到另一個執行懂事的反對。公司的臨床操作的執行董事拒絕批准這個項目,拒絕的原因很多和郭敏提出的相同。

但在那之後不久,郭敏被公司解僱。

---------- 小議 ---
郭敏的訴訟雖然用的是反歧視法,但是不涉及種族性別年齡等的歧視,而是反報復(retaliation)法。要點是郭敏拒絕批准違規項目,因而被解僱。證明報復的三要素:1,你有一件受法律保護(protected action)的正當行為(拒絕批准違規項目);2,僱主對你打擊報復(解僱);3,這個解僱和拒絕批准違規項目有前因後果的關係。

這個案件的難點是第一項,郭的拒絕批準擬議項目是不是受法律保護的行為。公司可以爭辯說那不過是公司內部發展方向和管理方法的爭議,不應該算成受保護行為。郭可以爭辯她指出公司」打著研究的幌子撈回扣「是屬於揭露非法經營,這應該是屬於受保護的行為。這最終要有法官做決定。

從這發表的幾點事實看,郭敏應該有勝訴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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