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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山獄中日記,囚犯托尼-3

作者:Cannaa  於 2013-7-15 08:44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王立山案|通用分類:法律相關

關鍵詞:王立山

死者的屍體是在死者的公寓里被發現。聽說法醫報告指出,死者背部及左側有屍斑,證明屍體被翻動過。奇怪的是,死者躺在地毯上,只穿一條內褲,床單都被拿走了,在窗檯或牆壁上扎著一把刀。托尼據此極力要證明死者的室友是最大嫌疑人,不斷提到那位室友有五十多次被捕記錄,曾因兇手案入牢蹲大獄等等。托尼那種極力要栽贓到某一特定人的舉動,也十分可疑。我甚至懷疑死者是被托尼打死後抬回到住所,托尼偽造現場再離開。也可能托尼開始沒有想打死人,但是後來發現那人死了,就和太太一起把人弄回去,再演出一幕蹩足的報警鬧劇。我一說那個翻動屍體的人必定是兇手,托尼就說他要上廁所。我一提到某些自我矛盾三地方,托尼都是要上廁所。為什麼托尼要打電話讓公寓經理去查呢,托尼說公寓有錄像,他試圖暗示這經理和案件脫不了關係,他說經理為什麼要從窗戶爬進去,而不是用公寓備用鑰匙開門。

雖然我認為托尼是作案者,但也有一些不好解釋的一團,比如托尼為什麼不將門廊上的血洗掉,真的是不知所措?

知道前幾天,五月三十一日,托尼讓我看了幾份法醫報告,說是一個手電筒上有死者DNA,而手電筒在托尼家發現。警察懷疑托尼用手電筒打死者頭部,一個鄰居也證明托尼用棒子一樣鈍器不斷打死者頭部。以前托尼不斷強調那位女鄰居有犯罪記錄,而且不可能看到當時發生的場面,並說空調對著那位鄰居的窗戶,她不可能聽到任何聲音異常,總之,托尼否定一切。托尼以前也說過法醫在手電筒上沒有發現任何死者的DNA,但托尼從沒說過他還有另一個手電筒,而且這把手電筒有死者生物物證。

六月一日,托尼拿一個大信封,取出一大堆文件,去沒有他五月三十一日給我看的法醫報告。大概是我曾指出那報告對他不利,他便不再給我看了。

由此可見,雖然托尼喜歡講他的案子,但他的目的是誤導,有選擇披露一些證據,使人得出錯誤結論,騙取人們對他的同情。問題是托尼並不能完全記住他講了些什么,所以每次談論都有一些出入。當然,這也不排除托尼有意釋放一些真實情況,觀察別人反應,聽取別人意見,然後再為自己辯護。關鍵是,托尼並不需要說服任何囚犯,他只要說服控方和陪審團就行了。

五月二十二日,托尼要出庭,出庭前,他說他有可能被無罪釋放,因為律師要他付清餘下費用。他說,只有快結案例,律師才會讓他付清餘款。他還有鼻子有眼交代室友,如果他出獄了,就將他的一切法律書籍送給我。但五月二十二日回來后,控方要他接受七年徒刑。他堅持說他的案子是要開庭審的。他只同意接受「打架鬥毆」輕罪指控,刑期不超過一年。

如果一個人是無辜的,總有證據證明他是無辜的,用不著去「懷疑一切」,「否定一切」。DNA成立有罪無罪的試金石。其實,兇器上有DNA,也不一定就有罪,沒有,也不一定就無罪,這麼更具邏輯推理。但是控辯雙方都在有意無意誤導聽眾。不幸的是,美國法庭不是追求事實真相為目的,而是一誰的故事能打動陪審團來定罪。

個人經驗,生活上當常識也左右一個人的判斷力。無辜的人,一定要大喊冤枉啊冤枉,人們才能相信他。如果僅僅冷靜地說「你的證據不足」,就會被認為有罪。記得警察曾問我「你想自殺嗎?」我想了想說:「不想」。警察就認為我想自殺,理由很簡單,「如果不想自殺,還用得著想嗎?」 聽起來有道理,其實都是偏見。但大家約定俗成,想要說服人,有時就得奮起反擊,直視現實,大喊「不是我」,或「我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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