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我隨同美國僑報記者和中文電視記者登門拜訪了遭受電擊槍的李女士。李女士憔悴虛弱,害怕見陌生人,由教會的教友陪著。
採訪結果已經登在美國中文電視網和波士頓網上:
使我極度氣憤的是警察的行為荒唐至極,李女士已經被壓在地上,已經壓了若干分鐘,第二個警察來了,就在這種沒有對任何人構成危險的情況下,警察使用電擊槍。好像這個警察拿了4年電擊槍,從來沒有機會用,突然面對一個弱小的亞裔女子,就機迫不及待地派上用場,什麼東西!
從Queens island警察網站上的Q&A可看出,TASER 本來是用來代替槍支的。在有人威脅要傷害自己或他人的暴力情況下,使用Taser可減少警察對槍支的使用。如果認為警察在不恰當的情況下使用了TASER, 可以投訴。曉潔的情況不符合暴力情況,她被電擊時,人已經躺在地上,且被壓在底下,無法傷害到任何人。(http://www.police.qld.gov.au/News+and+Alerts/campaigns/taser/FAQS.htm,
Tasers have proven to be particularly helpful when dealing with dangerous or violent situations where people are threatening self harm or harming others. They have allowed police to resolve these issues without injury to officers or the general public.)
李女士雖然受到巨大傷害,可她現在不但沒有精力討回公道,連想也不敢想,反而疲於應付被新州警方起訴的兩項罪名:拒捕罪和擾亂公共次序罪。為了應付一月十五日的出庭。我們建議她聯繫中國領事館,督促美國法院公證判案;約見美國議院,參議院,監督美國暴力執法;見醫生,做傷害取證;聯繫當地英文報紙澄清事實;聯絡當地民權團體,尋找免費律師,呼籲熱心人士到法庭旁聽支持,等等。但願她早日走出惡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