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告麻省醫院非法把她關押在精神科的案件突然被法庭撤訴。出奇的是醫院作為被告並沒有發動議要求撤訴,針對李永的修改訴訟(amended
complaint)狀,
醫院只回應了一個ANSWER。只有三個醫生作為被告發了撤訴動議。法官可好,在允許接受這三個醫生的動議的同時,撤訴了整個案件,至此,原告告醫院的幾
條從沒有被法官碰過:第一條種族歧視,第三條違反醫療程序,第四條違反州法。案件已經沒了。具體過程如下:
09/06/2011 李永遞交訴訟狀,告醫院種族歧視(count 1),(count 2 社會保險),告醫院和三個醫生違反醫療程序(count 3),告醫院違反州法(count 4);
然後三個醫生和醫院分別發動議要求撤訴count 3 違反醫療程序;醫院還要求撤銷第四條違反州發。醫院沒有回應count 1種族歧視;
12/01/2011 李永遞交修改訴訟狀 (#25), 放棄第二條count 2;
12/15/2011 醫院遞交回應(ANSWER #26),是針對count 1 種族歧視和 count 4 違反州法的;
12/23/2011 李永發動議(#27)要求法庭解釋,為什麼法庭書記員發電郵告知李永,這案件要被撤訴,但是被告並沒有發新的動議呀。
01/03/2012 助理法官建議(#29)給被告時間發動議,針對原告的修改訴訟狀。法官允許(#30)。
02/10/2012 三個被告醫生髮動議(#31,#33,#35)要求撤訴第三條,違反醫療程序。醫院還是沒有發任何動議。
02/24/2012 原告李永反對(#39)三個醫生的動議。
05/18/2012 助理法官建議(#45)接受三個醫生的撤訴動議。原告沒有反對。醫院作為被告,還是沒有回應。
06/29/2012 法官 GORTON 接受助理法官的建議(#46),允許三個醫生的動議。(這指令在07/02/2012才輸入法庭資料庫)
07/02/2012 法庭隨即撤銷整個案件,案件關閉。
助理法官建議 (#45) 在此:
http://www.scribd.com/doc/98940045/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