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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勞動雇傭法的「創意」判決:年齡歧視可構成有敵意的工作環境

作者:Cannaa  於 2011-9-30 07:01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老闆整你|通用分類:法律相關

本月早些時候,第五聯邦上訴法院創下先例,在Dediol訴僱主「最佳雪佛蘭」一案中裁
定支持對年齡有敵意的工作環境進行索賠,這一判決令人驚訝。長久以來,《1964民權
法案》第七章一直用來審判基於種族、宗教、性別,民族血統的歧視行為,認為這些行
為構成了一個「有敵意的工作環境」;而基於年齡的歧視則單獨適用《反雇傭年齡歧視
法》(ADEA)。Dediol案件之前,第五聯邦上訴法院從未明確允許將第七章「有敵意的
工作環境」這一解釋擴充至基於年齡的歧視。而在這一次的裁決中,這一擴充解釋被視
為理所當然。由此推論,第七條和ADEA具有消除工作場所的歧視行為這一共同目標和實
質特點。

Dediol在65歲時就職於「最佳雪佛蘭」 汽車經銷商,他在二手車銷售經理Clay的監督
下工作了三個月。二者間關係首次出現緊張緣於Dediol有一次為了教會服事而要求請假
。雖然副經理批准了,但Clay最終卻不同意請假,還出言不遜說:「你老***,明兒甭
想去」、「敢去我抽你老***。」這是倆人第一次擦槍走火,且自那以後情況急轉直下
。Dediol聲稱,從那以後Clay再也沒稱呼過他的名字,而是叫他「老***,」「老頭子」
或「老爹」,並且每天都這樣稱呼他六、七次。值得注意的是,原告還聲稱,Clay將本
來屬於他的交易訂單給了其他年輕的銷售員。

此外,Clay多次威脅要對原告施加暴力,聲稱要「踹(Dediol的)屁股」。有一次,
Clay脫掉襯衫,喊著:「知不知道你在跟誰說話?看見這些疤了嗎,老子挨過槍子、蹲
過大牢」!Dediol最終忍無可忍,要求調到新車銷售部工作。結果照樣 – 副經理批准
了他的申請,但Clay不同意,並表示,「老老實實在這兒呆著吧你老***,還想賣新車
,別做夢了」!之後的一次會議上,當Clay在其他員工面前指責Dediol時,這種對抗終
於達到高潮。第二天,Dediol會見了公司管理人員,表示無法繼續在這種條件下工作。
他不再報到上班,並因此被解僱。

第五聯邦上訴法院基於ADEA對年齡歧視的認定,對「有敵意的工作環境」索賠大開綠燈
,卸下了原告的負擔:

「建立在以下幾點理由,原告可提出相關索賠:(1)年齡在40歲以上;(2)僱員由於
年齡原因受到語言或行為上的騷擾;(3)騷擾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一個有威脅、有敵
意或有攻擊性的工作環境;(4)僱主方面存在責任」。

其中第三個因素對本案的判決至關重要。原告宣稱的歧視行為必須在主觀上和客觀上都
具有攻擊性。原告不僅在主觀上感到所處環境有敵意(提出訴訟時原告已有此結論);
而且,對一個正常理性的人來說環境應該確實顯示出敵意。那麼,如何證明騷擾行為以
及由此產生的環境在客觀上不正常呢?
「決定行為是否在客觀上具有攻擊性,必須考慮整體情況,包括:(1)歧視行為發生
的頻率;(2)其嚴重程度;(3)是在身體上被恐嚇、羞辱,或僅僅在口頭上被冒犯;
(4)是否妨礙到僱員的工作業績。」

第五聯邦法院發現,以上前兩個標準的伴隨發生對認定行為的客觀攻擊性極有幫助。法
院指出,「嚴重程度輕得多的事件如果連續發生,可提起索賠訴訟。換句話說,索賠訴
訟所要求的行為嚴重程度或嚴重性與行為普遍性或頻率成反比」。法院認定,每天多達
六、七次的侮辱行為足以支持對年齡歧視提起索賠訴訟。「客觀攻擊性」分析的最後一
個因素要求法庭對行為是否干擾Dediol的工作業績予以考慮。法院指出,原告聲稱Clay
將其交易訂單給了其他的年輕銷售員,這足以挫敗簡易判決(Summary Judgment)。

撰稿團隊介紹:

陳帆聯合律師事務所(Nguyen & Chen, LLP)專業受理各類民事、刑事訴訟。該綜合律師
事務所尤其擅長提供移民法、人事雇傭法、以及勞工法等領域的優質服務。作為該所創
始人之一,陳帆律師具備紮實的法學基礎和豐富的實踐經驗。陳帆律師曾在德克薩斯州
哈里斯郡政府、州上訴法院實習工作,並在全美知名律師事務所供職多年。陳帆律師畢
業於休斯敦大學法學院,是德克薩斯州執照律師、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出庭律師、美國移
民律師協會會員。另外,您有任何公司合同、投資、併購等法律問題,可與陳帆律師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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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陳帆聯合律師事務所對美國相關法律的個人理解和解釋,屬於學術教育探討性質
,不是對個案的法律諮詢,也不可以作為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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