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2001是預定開庭時間.貝克與律師要求推遲至6/22/2001[[[據高院判書,如6/6/2001按時開庭,4個月不探望將不成立
(1/28/01到5/28/01才是整4個月。但高院判決明說6/6/01開庭4個月放棄說將不再成立。可能有GRACEPERIOD?)。
貝玩兒的一大流氓就是生把時間拖出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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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如何?且看高院所列
1/28/99 賀梅生
6/4/99監護權出讓於貝家.但各方都證實這是暫時的,儘管簽的約沒寫清.貝家光憑這個無法永久拿到賀梅,儘管憑書面意義可以.但對暫時性的證人太多.
另:賀父在賀出生前既因強姦指控而斷了經濟來源.財政原因本想送賀回國,是貝勸他這樣做的.----賀父只想賺便宜不想送孩子回國的說法可以休矣.
11/99賀父首次向貝要回賀梅,貝不同意,因母貝此時懷孕,威脅影響心情流產,此問題沒再討論直到母貝順產.
2~5/00母貝順產,賀母再懷孕,移民局接觸賀家
5/3/00賀家起訴要求歸還賀梅.
6/28/00法庭判貝家繼續監護,因賀經濟條件差,並聲稱要送賀梅回國.[[[這一段被大量人認為是賀父利用賀梅留在美國.實際上不是很明確,一則賀家對法庭調解人直說要送賀梅回國才輸了官司,二則賀父強姦案在身,我們不去糾纏,高院也沒糾纏,因為這個跟案子實際P關係沒有.]]]
10/28/00賀家老二出生.(從此以後,賀家如果真是認為孩子可以保移民身分,老二足矣,賀梅就不必利用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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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所有點,賀家都沒有連續4個月不探賀梅,而是繼續探.但貝賀兩家極不愉快.以下才是關鍵點
1/28/01賀貝大吵.因為賀母想帶女兒去過生日拍全家福(並邀請了貝家參與)被阻.★★貝叫了警察禁止賀家再來貝宅.
★★★★2/15/01賀寫信到法庭尋求幫助要回賀梅監護權
★★★★4/9/01賀家再到法庭,在幫助下正式起訴要回監護權(賀父稱2~4月還來過兩次,並有證人)
5/4/01貝找賀父私談未達協議.公貝要求永久監護權以交換賀家探望.賀父要求歸還賀梅允許貝家探望.並提到如果被遣返,貝可以得到賀.但貝不能主動告發遣返賀.[[[這段有點古怪。高院判決說是5/4/01。 岳文提的是5/4/00。 這段被廣泛認為是賀父要借賀梅留美國。因賀父要求貝不告政府迫其離境。如此事發生於2000,我已經在上面說過,至少不確定。如象高院說的發生於2001,則純粹與留居美國無關,因為賀家老二已經出生。如用父母借孩兒名義留美的邏輯成立,老二足夠了。岳東曉解釋是因為賀父怕離境必然失去賀梅,更合理些。我們不去糾纏,高院也沒糾纏,因為這個跟案子實際同樣P關係沒有.]]]
★★★6/6/2001是預定開庭時間.貝克與律師要求推遲至6/22/2001★★★[[[據高院判書,如6/6/2001按時開庭,4個月不探望將不成立(1/28/01到5/28/01才是整4個月。但高院判決明說6/6/01開庭4個月放棄說將不再成立。可能有GRACEPERIOD?)。
貝玩兒的一大流氓就是生把時間拖出4個月]]]
6/20/2001貝在延遲開庭時間6/22/01前反訴賀家要求終止其父母權。
好了,事實是1/28/01到6/20/01賀家沒再探望賀梅。
一審貝家輕鬆全勝。賀家去上訴法庭強調1/28/01警察禁止賀父母再去貝家才導致4個月空檔。貝家公母雙方在一審的證詞也證實此點。按理說4個月完全是被迫不能探望,根本不是自願。可賀家公母在一審證詞三年後翻供,說當時忘了「當天」二字。警察只是禁止賀父母在1/28/01當天不能去貝家,其後還可以去。
更絕的是上訴巡迴法庭允許貝家三年後翻供,並且以時空錯亂邏輯把賀家形容成藐視權威的人。根本不怕警察。即使警察禁止他們來,憑他們的人品也敢來,所以不來肯定是自願(神馬JB邏輯?)。(高院根本沒把這個當P事兒,因為有更強力角度證明賀家不是自願放棄。但這點在上訴法庭是生死劫)。更離普兒的事兒是上訴法院要求賀父DNA檢查等做了急具侮辱的事,並在判詞里把賀父母形容成騙子戲子王八蛋並DISMISS幾乎全部賀方證人的證詞。(母貝哭是真誠的愛,賀母哭就是演戲,並要心理醫生等來查查賀家是否精神正常)唯一給面子的就是4個月沒有SUPPORT的指控取消。
當時許多海華看了判詞都覺出了明顯的歧視。但也有相當的海華認為上訴法院判得對,賀家就是王八蛋。孩子跟貝家這樣的好人更好。
高院一來,根本沒糾纏1/28/01警察強制那一點。也沒糾纏任何一方人品。而是直指俺打四星的兩點。在那沒有探望的4個月里,賀家幾次去法庭,並且正式起訴要求監護權。這TMD哪兒是「自願」放棄?要不是被阻撓,1/28/01之前周周看,1/28/01后兩周就向法院抱怨貝家不合作,他有病四個月自願放棄?
所以這麼清楚的官司,高院二話沒說5:0就把上訴法院瞎扯給翻過來了。通篇判詞,能感到高院對貝家玩DIRTY TRICK的不滿(俺總結的幾個DIRTY TRICK
1。有意延遲庭審拖四個月,並設置各種障礙讓賀家看不了孩子。
2。無恥改證詞(上訴法院更是王八蛋)
3。對賀家極盡侮辱抹黑之能事。
就算貝家養賀梅是多麼良好的願望,這手段實在無恥之極)
對上訴法院恐怕也不耐煩,這麼JB明顯的案子,你浪費了賀梅32個月,並且浪費了好幾噸的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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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仙谷]Killem:賀梅案的真相與謊言 (7616 bytes)
Posted by: carmen
Date: January 28, 2007 07:34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