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莫虎發動議要求法庭撤訴,但是他的動議
(#28)不是動議(Motion)本身, 而是動議告知(Notice of Motion)。
http://www.scribd.com/doc/58241827/11-02870-28動
議告知是州立法庭的做法,不是聯邦法庭的做法。在州立法庭,律師向法庭遞交動議之前要先向對方律師遞交動議文件,這個時候是不用向法庭遞交動議的,而是只
需要遞交一份動議告知(Notice of
Motion),意思是讓法院知道我現在發動議了,等待對方律師的回應。等到對方律師(13天之內)發回回應文件(比如反動議,或同意,或不理會)之後,
再把動議和回應文件一起遞交給州立法庭。
聯邦法庭不一樣。聯邦法庭沒有動議告知這一說。誰想發動議就直接發到法院。由於從2006年之
后,所有聯邦法庭都改成電子文件遞交方式,律師坐在辦公室通過計算機就可以把文件發到法院資料庫里。法庭文件受理網頁設計的非常方便,發動議就選擇
Motion鍵(from the push-down menu),發備忘錄就選擇備Memorandum忘錄鍵。
方便的計算機省去了
律師們慣常用的信件說明(cover letter)。但是,不論是海明還是莫虎,似乎都不適應計算機,都在懷念用信件說明(cover
letter)的方式發動議。這就是為什麼海明發動議(Motion)發成申請信(Application),莫虎發動議(Motion)發成動議告知
(Notice of Motion),看來他們半斤八兩彼此彼此。
再者,聯邦法庭規則12(b)(6)根本用不著提出惡意
(frivolous)訴訟。莫虎想一口吃成胖子,用第六條-指控無根據來達到指責對方惡意訴訟的目的。但是第六條「指控無根據」和「惡意訴訟
(frivolous)」無關。撤訴動議和惡意訴訟判定是兩個步驟。莫虎來個「根據庭規12(b)(6)要求撤訴惡意訴訟(First Motion
to Dismiss case as frivolous pursuant to FRCP 12(b)(6))」本身就是法理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