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者無隱私,弱者正常的權力都得不到保障,還要什麼隱私權。想想90年代,中國倖存的幾個慰安婦站出來加入向日本索賠的行列,不是有些人借口「丟人現眼」打壓她們嗎?這裡面有個度數問題,如果罪行很大,不犧牲隱私就無法打官司,這個時候談隱私等於幫助行兇者。
岳東曉提到加州案件,「一個女孩從11歲被綁架,被性侵犯多年,罪犯被判處400多年徒刑。關於該女孩被性侵犯的細節的相關證詞,都被法官下令封存。」這個案件是因為人贓俱在,案件肯定贏。在這種情況下保護受害者隱私當然是不保護白不保護。
桑蘭案不一樣。桑蘭案從現在狀況看還是屬於弱案,事實證據都需要進一步挖掘。現在不公布一部分細節,法官搞不好很快會結案。海明律師急急忙忙把路平的證詞遞上就是為了讓法官明白這是一個必須慎重對待的案件。
再說,要不要隱私應該由桑蘭自己決定。如果桑蘭打官司的目的就是為了揭露陰暗面,別人叫喚隱私有什麼意識?你越是心疼劉謝家人的形像,桑蘭就越是要揭露。海明律師當然不上這個當了。海明乾脆把重要的證據直接遞上法院,只要變成公眾資料,罪行就已經揭露了。俗話說「民意就是暴力」,揭露罪行本身就是懲罰。
莫虎可以發動議要就法官封閉某一文件,那是為了保護劉謝家人的隱私。但是,莫虎沒有權力為了保護桑蘭隱私發動議,難道他是桑蘭的律師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