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謝後援團「聲討桑蘭」,「北美華人不能原諒你」- 要「人肉搜索黃健、海明的言論,為莫虎律師提供證言。收集、整理各路正義網友的建議和對策」。最出奇的是「紐約華人律師」說----------「
...劉謝他們有 100%的權力在法院證明您是多麼的「懶惰," 是如何懷孕在美國生小孩,移民美國,或者小孩的爸爸是誰。您願意全世界的華人都知道這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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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華人律師對桑蘭一案的分析
感謝客來思樂博客對桑蘭的熱愛和勸告。想當年看到桑蘭摔傷后曾經為您悲傷,1999
看到你在時代廣場和紐約市長一起迎接1999為您感動流淚。這些年每當讀到您的業績報道又是為您感到自豪。自1998
年以來您不知道影響了多少人,不知道有多少人在為您祝福祈禱。但是, 為什麼要今天?為什麼這個訴狀?
客來思樂博客從法律法庭外提出對您的勸告,從法律角度來看,希望您能考慮一下法律上的三大障礙,並考慮終止撤銷這個訴狀:
1. 法律程序上的嚴重障礙
我
已經認真審讀了你的訴狀, 認為18個索賠的法律理論都經不住程序法的挑戰。 具體說,
所有的合同理論(1,2)或類合同理論(8,15,16)的訴訟期為6 年 (NYCPLR §213), 信任違約(10)為6年(NYCPLR
§213), 無意識人身傷害理論(13,18)3年訴訟期(NYCPLR §214),有意識人身傷害(9, 14, 17) 為一年訴訟期
(NYCPLR 215)。 法律沒有對17歲的人或者向您這樣下身癱瘓但精神正常地人做任何訴訟期的延期規定,只有嬰兒或精神病人的延期
(NYCPLR §208),或者是不適合您從發現人身傷害起3 年的延期( §214A, §214B, §214C, §214D, §214E),
或者欺詐作弊的延期但從發現欺詐后不能超過6年。 所有的對保險公司的索賠理論(聯邦人權法 42 U.S.C.
§2000a,紐約州紐約市人權法)(3,4,5,6) 都是規定很嚴格的180天,300 天,或者3 年的訴訟期,沒有例外。
您的訴狀中沒有闡明任何訴訟期延期的法律事實根據,就算是劉謝或中國試圖封住您的嘴(這點您在法院上幾乎沒有任何可能證明成功),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您可
以不受以上所陳述的訴訟期的限制。
2. 法律本質上的嚴重障礙
就演演算法院作出對您訴訟期上的任何例外
(幾乎沒有可能),您的索賠理論在法律上也沒有可能站的住.您的訴狀的指控是自相矛盾,比如說,Ted Warner
同意支付您一生的醫療費用,但您同時說過去的13年沒有支付任何(訴狀第33段).依靠聯邦,紐約州,紐約市的人權法告保險公司,但TIG保險公司既不是
公共設施 (42 U.S.C. §2000a), 您也不是TIG保險公司的僱員 (NYCHRL, NYSHRL).
最重要的是,就算您最後把TIG
告倒,那您的損失不是任何金錢,而只是法院會下達對TIG的禁止令,不再歧視您。有什麼意義呢?保險公司支付或不支付保金的決定都是按照公司特聘的專業律
師的見解, 嚴格按照保單的條款執行.
至於您的侵犯隱私和非法觸摸理論(14,17),當時劉謝參與了您的護理,您下身癱瘓,你讓法律那麼保護你的隱私,怎樣接觸才不是非法觸摸?至於您對劉謝
的誹謗理論(11), 雖然是在有效的訴訟期內,但是事實和真實是對誹謗指控的辯護,劉謝他們有
100%的權力在法院證明您是多麼的「懶惰," 是如何懷孕在美國生小孩,移民美國,或者小孩的爸爸是誰。您願意全世界的華人都知道這些嗎?
3. 「輕浮「 訴訟,惡意訴訟,和反訴的後果
聯
邦民事訴訟法第11條對沒有法律依據或事實支持的訴訟案件有明確的懲罰規定。 如果是法律上沒有依據,懲罰律師, 如果事實上沒有支持,懲罰你。惡意訴訟
(malicious prosecution) 法律規定 如果您的指控沒有任何法律事實依據,目的是為了傷害這些被告, 那將承擔所有的損失,
包括律師費。Ted Warner, Time Warner, TIG, US Gymnastics Association
不會輕易允許您毀壞他們的名聲,他們的律師不會不知道聯邦民事訴訟法第11條以及紐約惡意訴訟,也不會不知道您的輕浮訴訟惡意訴訟給他們帶來的經濟和名聲
損失。到時,您有可能頭上會壓上1個或更多億的法院判決書,您的後半生將會在躲避債務的陰影中度過。
勸告
美國既然是世界上公認個法制國家,其法律體制和運作就不會因為您的身份,名聲, 地位等影響法院對法律的解析和運用。 美國的著名運動員演員政治家等經常出入法院,有輸有贏,是事實和法律的原因,不是他們的私人因素。
現
在您可以通過聯邦民事訴訟法第41條主動撤銷這個訴狀, 然後不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這些被告不可以通過這個訴狀對您做任何法律動作,
因為法律保護任何原告告人的權利。 至於您的 生活和醫療方面的需要,憑您的名聲和地位, 通過友好善意包括外交努力,會得到妥善解決安排。
否則等到訴狀送到被告手中, 被告採取回應措施,您將不能不經過法院批准或被告人的同意單獨撤訴, 到那時您的訴訟將會給您帶來無窮後患。
另外, 您的訴狀六月份甚至6個月6年後都不會開審。 法官Griesa 是半退休狀態 , 有全權自己決定訴訟的進程(所有65歲以上當了15年的法官都是這樣),一年有2/3 的時間都是在度假。
熱愛您的一位紐約華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