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梅案走過五個法院,掰倒兩個法官,在上訴法院維持原判陷賀方於絕境之後,岳東曉博士親自出場,打上田州高院,使案子起死回生,最終贏得勝利。
郭紅案被銀行的仲調機構劫持法院審理,越俎代庖,由既得利益的仲調人裁定郭紅敗訴。郭紅不服,再回到法院,已是轉移鬥爭大方向,法官只要認定仲調人沒有程序差錯也就維持仲調裁決。(郭紅控花旗集團歧視案敗訴: http://www1.chinesenewsnet.
com/gb/Consumer/finance/2007_12_5_16_30_27_543.html)
賀梅案暴露的美國司法腐敗自不必言,郭紅案卻揭示了美國司法程序上的漏洞。仲調乃商業團體民事機構,根本沒有司法權,它憑什麼越俎代庖?這是因為花旗銀行的土政策要求新僱員必須簽署同意仲調機構處理糾紛,也就是說你要來我這工作,你就必須同意由我豢養的仲調狗解決問題。但是這個土政策早在98年就被花旗的一個集體訴訟案廢除了,那為什麼04年的郭紅案又復辟倒退呢?這還是要歸咎於法官的不公正。被告花旗發動議要求仲調,原告郭紅反對,法官有權以種種理由允許仲調。記住,只要法官有權做選擇,這個選擇肯定不利於弱者,這一點不光在賀梅案中得到驗證,在美國普通民事案中也常見。目前的聯邦最高法院也是保守派當道,由小布希任命的大法官Alito接替了開明的女法官Oconnar的空缺,幾個勞工案都是5:4向僱主傾斜。
郭紅案又一次證明了岳博士的觀點,美國司法是對抗性,不是公正性,法官只是被動裁判,決不是青天大老爺。賀梅案之所以能贏,因為它藉助媒體得到全社會的幫助,等走到了田納西最高法院,賀方已是由律師,教授,學者,神父,新聞記者組成的強大兵團,它足以對抗貝克家中產階級白人基督徒的優越背景,在這種旗鼓相當勢均力敵情況下(可以說此時賀方更強),法官才有可能就事論事秉公執法。反過來,郭紅告的花旗銀行富可敵國,而郭紅沒有得到美國媒體協助,力量懸殊可謂天壤之別,誰還埋怨法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