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庸置疑,美國是一個法制社會,老百姓動不動就告上法庭。岳東曉正是抱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念才打官司。更進一步
地說,岳是在收集證據后,按圖索驥往法律上一套,認為有希望贏才開始上法庭的。即使在底層法院輸了,還有上訴法院。一個法官不好,還有別的法官。他就是這
樣一步一步嚴格按照法庭程序走下來的。結果如何,大家有目共睹。
那麼問題出在哪?有人說岳沒有聘請律師。不對,岳從一開始就有律師。難道是法律不完善?憑心說美國法律已經
夠完善的了。有人說說是岳的案件不夠份,但是如果把SUN盜版岳的軟體一事倒過來,如果是岳盜版SUN的軟體,你瞧瞧會怎麼樣。說到最後只有一條,法官不好。法官有多麼壞?實際上已經超出我們的想像。
美國不像歐洲國家社會道德水準高,也不像亞洲國家歷史文化源遠流長。美國只有法律,除法律之外別無束縛。而中國人往往在考慮法律之外還要加上道德因素,這種思維上的偏差正是造成我們常常判斷失誤,出了意外茫然無所適從的原因所在。沒有道德束縛,外加法官特權(IMMUNITY),法官的勢力眼行為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
有人說中國的法官也勢力眼。不錯,但是在中國,你有家庭背景,你有社會關係,你有一定的社會資源對付腐敗,而這正是我們海外華人最最缺乏的。而法官也最最明白這一點。
2009-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