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的失敗不代表法治的失敗 作者:準備好了
拜讀易中天先生在《經濟觀察報》上所登載的《德治還是法治》,對許多觀
點深以為然,比如長期以來「外儒內法」的真相、「以德治國」殊不可取,均以
歷史為鑒點明了我國必須樹立法治的現實方向。但易先生認為法家的失敗說明其
本身不具備教化功能,因此「全盤法治」不可取,在維持社會秩序方面還得仰仗
人的素質,所以必須與道德相結合,這便值得商榷。
首先,法家的失敗不代表法治的失敗。法家所行,不過是與德國「法治國」
這一概念面貌相似的制度體系:立法者以無上權威制定法則,既包括針對官吏群
體的分權制衡與嚴密監督,也包括遍及每個臣民的賞罰規則,從而產生高壓迫使
遵從——這就是著名的「法術勢」,從羅馬帝國到大秦帝國乃至第三帝國並不存
在多少東西方差別。因此,法家只是將法律作為工具來實行統治,與法治這一
「法律自身的統治」有本質不同。
法治觀念強調普遍性的自然正義,不以任何人上台執政為轉移,制定法規者
非神非帝,而是社會規律的理性發現。英國光榮革命時期,洛克提出的「自然權
利」主張,既否定了神授君權,也排除了議會利用立法權踐踏個人權利的可能性,
走出權力更替後繼續玩弄法律、破壞權利的惡性循環,這才是古羅馬哲學家西塞
羅追求的「無論以元老院的決議或是人民的決議都不可能擺脫這樣的法律」。反
觀我國曆朝歷代,無論是內戚宦官、農民義軍,還是豪強武裝、宗教組織,只要
奪取了政權,法律即成術勢之道,哪有半點法治的影子?
再談到人的素質與教化,道德固然有培育良好心性、習俗的功能,但制度信
仰的根本還是在於優良法制。此「優良」須具備三個必要條件,一為強制性,即
明示後果、執法如山,法家在這方面做得淋漓盡致;二為普遍性,即排斥特權,
避免因例外而造成教化體系的自我崩潰,法家盛行的封建時代顯然無法達到,不
僅君主超然法外,操弄權術又造就大批城狐社鼠,結果全民信仰有如《黑社會》
結尾時的那句台詞:「你要是混黑社會,就一定要做最大的、最有權的那個」;
三為尊重權利,使人們不會拋棄法律框架以獲得更大福利,似陳勝吳廣之境況,
橫豎是死,舉旗起義倒有一線生機——對此與其說「徒有法不可自行」,不如說
「徒有劣法不可自行」。
若超越法家建立具備普遍正義的程序體系,對上充分限權、對下充分尊重,
人們認識到規則的意義不僅是約束而且是保護,才會自覺捍衛法治體系,最終形
成信仰。長期以來我們一邊批判西方國家的道德淪喪,一邊驚嘆於這些國家的公
民在缺乏監督時卻普遍遵紀守法的現象,其實關鍵不在於道德教化強調什麼,而
在於法律是否優良有效。法家與法治的分野恰恰在此:前者要的是棍棒下的孝子
順孫,而後者的穩固則來自於信任所凝聚的信仰。
正因為法治的教化作用最為根本,所以相互分工不應該是「以法治國,以德
育人」的功能性劃分。私域是自由的,法治無法延伸至這一領域產生充分效力,
道德即可成為有效補充;但在公共領域,則道德雖不至塵飯塗羹,但至少效力不
充分,無法對權利與權力形成有效規範,需要法治的強制力和嚴密體系。歸結下
來,二者最佳的分工方式應為領域性劃分:公域行法治、私域講道德。
對比法家與法治、道德與法治這二組關係,還是秦暉先生那句「文化無高下、
制度有優劣」最可殷鑒:不同人群、民族、國家的道德習俗可以不同,但法治的
普遍規律卻無二致,良法方可出良民。
(XYS2009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