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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簽定的不平等條約數量及賠款金額

作者:卧虎  於 2009-7-14 18:14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史海鉤沉|通用分類:其它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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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簽定的不平等條約數量及賠款金額

在判定近代史上的不平等條約時,有兩個原則可以遵循:一是締結形式和程序是否平等;二是條約是否對等,內容是否損害了中國的主權。所謂形式與締結程序是否平等,強調締結過程中是否有強迫行為的發生,是否有直接或間接的威脅———這種威脅既可以體現在武力方面,也可以體現在其他方面,但主要是武力方面———若是則為不平等條約。約文是否對等,條約的內容是否侵害了中國的主權,是條約形式和實質上平等與否的主要根據。

在劃定近代史上條約的性質時,必須避免一種傾向,即泛道德的傾向。所謂泛道德的傾向是指判斷一個條約是否平等,其根據不在於條約本身是否平等,而在於條約的簽訂者,以簽訂者的道德品格來斷定他所簽訂的條約的平等與否。泛道德的傾向還涉及到另外一種情況,那就是只要是同幾個主要的帝國主義國家簽訂的條約,都是不平等的。這樣的國家包括美、日、英、法、俄等。由於這些帝國主義國家曾經侵略過中國,在中國擁有條約特權,所以他們與中國締結的所有條約,目的都是為了掠奪中國的財富,保護他們的在華特權。動機不純,居心叵測,當然不會和中國簽訂平等的條約了。

依據我們對近代中國不平等條約的定義,通過對《中外舊約章彙編》所載文件的逐個梳理,我們得出的近代中國不平等條約的數目是343個。這一數目不是最後的數字,但卻是一個有根有據的統計結果,基本上可以反映出近代中國不平等條約的數量。得出近代中國不平等條約的數量,可以從一個方面客觀反映近代中外關係的特徵。統計近代中國不平等條約的數量並非僅僅為了一個數字,數量是個基礎,在此基礎上可以展開更為深入和廣泛的研究。

從第一次鴉片戰爭(1840——1842)到八國聯軍戰爭(1900——1901)的六十多年中,帝國主義強加於中國的不平等條約多達數十個。這是帝國主義侵華的歷史罪證,也是舊中國統治者喪權辱國的記錄,中國人民永遠不能也永遠不會忘記這些歷史!

第一次鴉片戰爭簽訂的有:

1、中英《南京條約》
又稱《江寧條約》。1842年8月29日簽訂。條約規定:1、中國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處港口;2、割讓中國領土香港;3、中國賠償二千一百萬。
1843年7月22日和10月8日,又簽訂了兩個補充條約:《五口通商章程》《虎門條約》。進一步規定了英國帝國主義在華的特權:1、壓低中國關稅,規定進口稅率5%;2、允許外國兵船停泊在中國通商港口;3、准許英國在「五口」租界。

2、中美《望廈條約》
1844年7月3日簽訂。又稱《五口通商章程》。條約使美國取得了英國《南京條約》同樣的特權,並又規定:擴大領事裁判權,允許美國兵船自由出入中國通商港口。

3、中法《黃浦條約》
1844年10月24日簽訂。即《五口貿易章程》,使法國除取得了英、美在中國的同樣特權外,還增加:1、允許和保護在通商港口建造天主教堂和墳地;2、取消清政府對天主教的禁令,發還教堂。

第二次鴉片戰爭至甲午戰爭之前簽訂的有:

中英《天津條約》
1858年6月26日簽訂。主要內容是:
1、英國公使得駐北京,並在通商港口設領事館。
2、增開南京、台南、漢口、九江等九個通商口岸。
3、英國人可以往內地遊歷、通商。
4、英國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往來。
5、中國給英國賠償白銀四百萬兩等。

中法《天津條約》
1858年6月27日簽訂。使法國除取得英國上述特權外,又規定:
1、允許天主教入內地自由傳教。
2、法國兵船可以在通商口岸停泊。
3、中國給法國賠款白銀二百萬兩。

中俄《璦琿條約》
1858年5月簽訂。主要是:
1、中國將外興安嶺以南、黑龍江以北的大片領土割讓給俄國。
2、烏蘇里江以東至海的中國土地改由中俄共管。

中俄《天津條約》
1858后6月13日簽訂。主要是:
1、允許俄國在上海、寧波、福州、廈門、廣州、台南、瓊州七口通商。
2、准許在中國設領事,並派兵船在通商口岸停泊。
3、准許俄國教士入內地自由傳教。
4、日後中國若給其它國家以通商等特權,俄國得一律享受。

中美《天津條約》
1858年6月18日簽訂。主要是:
1、美國公使駐北京。
2、增開潮州(汕頭)、台南通商。
3、擴大最惠國待遇等。

中英《北京條約》
1860年10月24日簽訂。又增加:
1、開天津為商埠。
2、准許英國招募華工出國。
3、割佔九龍司地方一區。
4、增加賠款為八百萬兩。

中法《北京條約》
1860年11月2日簽訂。又增加:
1、開天津為商埠。
2、准許法國招募華工出國。
3、任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土地,建造自便。
4、增加賠款為八百萬兩。

中俄《北京條約》
1860年11月2日簽訂。增加:
1、中俄共管的烏蘇里江東至海的大片中國領土划給俄國;
2、規定蒙、新西北邊界,割占巴爾喀什湖以東、以南的大片中國領土;
3、開放喀什噶爾為商埠等。

中美《續增條約》
1868年7月28日簽訂。主要是:
1、擴大掠奪華工;
2、美國可在中國設學校;
3、對僑民不得「欺侮凌虐」。

中葡《天津條約》
1887年12月1日簽訂。主要是:
1、允許葡萄牙永駐澳門;
2、同樣享受英、美等在中國的特權。

中俄《伊犁條約》
1881年2月24日簽訂。主要是爭奪伊犁河流域的中國領土,並將兵費增為九百萬盧布。

中英《煙台條約》或稱《滇案條約》,1876年9月13日簽訂。主要是:
1、英國得派員至雲南調查;
2、英國可經甘肅、青海、四川等地進入西藏,轉赴印度;並可由印度進入西藏;
3、增開宜昌、蕪湖、溫州、北海為通商口岸;
4、租界免收洋貨厘金;
5、減少進口稅;

中法《會議簡明條約》
1884年5月11日簽訂。主要是:
1、清政府承認法國與越南訂立的不平等條約;
2、允許在中越邊境開埠通商;
3、調回在越南的中國軍隊。

《中法新約》又稱《越南條約》,1885年6月9日簽訂。除要中國承認法國在越南的特權外,還降低了中越邊界的進出口稅率;日後中國修築鐵路應向法國商辦;法國退出台灣、澎湖。

甲午中日戰爭(1894-1895)時訂立的有:

中日《馬關條約》
1895年4月17日簽訂。主要是
1、中國承認朝鮮由日本控制;
2、日本強佔台灣、澎湖列島和遼東半島;
3、賠償日本軍費二億兩;
4、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
5、允許日本人在各通商口岸任便設領事館和工廠;
6、日軍佔領威海衛,俟賠款付清后才撤退。

中日《交收遼南條約》
1895年11月8日簽訂。竟要清政府以三千萬兩「贖回」遼東半島。

八國聯軍戰爭(1900-1901)時訂立的有:

《辛丑條約》
1901年9月7日,清政府與英、美、俄、德、日、法、意、西班牙、奧地利、荷蘭、比利時十一國簽訂。主要是:
1、中國賠款四億五千萬兩,分三十九年還清,年息四厘,本息合計達九億八千多萬兩;
2、將北京東交民巷劃為外國使館區,中國人不準居住;
3、拆毀大沽炮台及京師至海通道之各炮台,外國軍隊駐紮北京和從北京到山海關沿線的十二個重要地區;
4、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參加「與諸國讎敵」的各種組織,違者處死;
5、各地官員如發生「傷害諸國人民」事件,必須立即鎮壓,否則立即撤職,永不任用;
6、清政府承認附和義和團的錯誤,向帝國主義「道歉」。

一、歷次戰爭后清政府的對外賠款數額

(1)第一次鴉片戰爭賠款,含《廣州和約》規定的贖城費600萬銀元,英國商館損失費62372銀元;中英《南京條約》中規定的鴉片煙價600萬銀元、商欠300萬銀元、軍費1200萬銀元。

(2)第二次鴉片戰爭賠款關平銀1600萬兩,含中英《北京條約》中規定的英軍軍費銀600萬兩、商虧銀200萬兩;中法《北京條約》中規定的法軍軍費銀700萬兩、商虧及撫恤費銀100萬兩。

(3)1874年琉球事件賠款①庫平銀50萬兩,含中日《北京專條》中規定的日本修道築房費40萬兩、撫恤費10萬兩。

(4)1876年馬嘉理事件賠款②關平銀20萬兩,含中英《煙台條約》中規定的軍費、商欠、撫恤費。

(5)1881年伊犁事件賠款900萬銀盧布,含中俄《改訂條約》中規定的軍費、商虧、撫恤費。

(6)1895年甲午戰爭賠款庫平銀23150萬兩,含中日《馬關條約》中規定的軍費2億兩、威海衛駐軍費150萬兩;《遼南條約》中規定的贖遼費3000萬兩。

(7)1901年庚子賠款,含《辛丑各國和約》中規定的償付諸國賠款關平銀4.5億兩;地方賠款16886708兩。

(8)1906年拉---薩事件賠款,含中英《續訂藏印條約》中規定的250萬銀盧比。

以上共計八大筆。

二、近代中國主要戰爭賠款的實際支付情況

(1)第一次鴉片戰爭賠款。在中英《南京條約》中,規定全部賠款於4年內分做7次全部償清,「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數,則酌定每年每百元加息五元」。結果,清政府在1842―1845年如期償付了這筆賠款。

(2)甲午戰爭賠款。在中日《馬關條約》中,規定2億兩軍費分8次交清,第1次5000萬兩於批約后6個月內交清,第二次5000萬兩於批約后12個月內交清,其餘分6次交清,自第2年起每年交一次。條約還規定,「第一次賠款交清后,未經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如從條約批准互換之日起,3年之內,能全數清還,除將已付利息或兩年半,或不及兩年半,於應付本銀扣還外,余仍全數免息」。條---約並規定,第一、二次賠款付清之前,日本軍隊暫行駐守山東省-威--海-衛。中國每年支付其軍費50萬兩。為了籌集償付日本的賠款,也出於免交利息,並儘早撤除駐威海衛日軍的考慮,財政困窘的清政府被迫先後於1895年、1896年和1898年訂立俄法借款、英-德借款和英-德續-借款合同,共借債約庫平銀3億兩。

(3)庚子賠款。在1901年《辛丑各國和約》中,規定中國償付諸國賠款關平銀4.5億兩,以「保票」的形式,按比例數字,交給各國收執。年息4厘,攤還期39年。條--約規定的賠款值與分期攤還本息之和為關平銀982238150兩。因賠款的支付時間長,過程複雜,庚子賠款的實際支付值與應付本息值出入很大。據江海關檔案和舊海關「債賠各款專帳」,以及《辛丑各國和約》「附件十三•還本息表」(1905年7月至1911年)等資料逐年核算,庚子賠款的實際支付值為關平銀668661220兩。內含賠款原額、實際補息數額、鎊虧數額等項。不少文章將按條約推算出的應付本息值作為庚子賠款值,誇大了許多。

綜上所述,近代中國戰爭賠款總值約為庫平銀956814007兩,合關銀941375451兩,合1326323847銀元。相當於1901年清政府財政收入的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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