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求在中國退休權益德國華人華僑協會
2013年北京兩會提案(節選)
我們是德國的華人華僑,80年代至90年
代中期人到中年時才出國。我們在中國最艱辛的年代工作了十幾甚至三十幾年,為中國的建設付出了自己的青春年華。出國后依舊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報答祖國,但是
到了我們退休的年齡,卻得不到在中國工作時理應得到的退休金。同時因為在德國的工齡短,退休金有限,面臨和陷入老無所養的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
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另外中國已批准執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此公約第12條:「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也包括社會保險」。《勞動法》也作了「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規定。因此退休權益是憲法賦予的權利,這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勞動者的退休養老權利」。因中國從1985年後,近三十年間從沒制定一部保障華人華僑退休權益的法律,為此任何部門都不管,導致華人華僑的退休權益失於保障。這一問題的法律糾結在哪裡呢?
一、退休待遇與養老保險
有些國家部門認為這些華人華僑沒有繳納養老保險,因此不得享受退休待遇,這是不對的。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是90年代末才實行,那時我們已經出國。當時不僅沒有相應的法律來規範我們參加保險,國內的公民之前同樣沒有繳納養老保險。2010年公布的《社會保險法》第13條指出:「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那麼依據此條法規我們就應和國內公民一樣,我們的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政府應按照華人華僑在中國工作的年限,使其得到相應的退休金。
二、國籍、戶口與身份證、獲准與不獲准出境
1.「加入外國籍就不能辦理退休」
加入外籍並不等於可以取消華人過去曾在中國工作了幾十年的工作事實。這個工作事實的存在就產生了當事人有獲得退休的權利,政府有社會保障的職責。
2011年10月4日中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就《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與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時說:「國際社會從保護人權的公理考慮,規定人們有自由遷徙並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社會保障法》和《暫行辦法》的頒布實施,為在華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據,可以更加有力地維護他們的社會保險權益。」
這也就是說,中國政府承認外國人在中國參保有權利得到退休金。並承認退休金與國籍無關,只與工作國有關。而對原在中國工作過的公民因遷居外國或加入外國籍,卻不承認其「遷徙自由」和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不給予這些公民原在中國工作的退休金,這是一個沒有法律依據的不公平待遇。
中國於1980年制定了「國籍法」。依據此法中國公民有定居國外,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在國際社會中遷徙自由的權利。根據國際社會的公理,取得別國國籍定居國外,並不等於可以取消原在國的私人財產(房產、存款、退休金等),而原在國仍然有義務,對其原應有的利益權利給予履行和保護。
2.「獲准與不被獲准出境」
中國【84】僑政字第071號,【85】僑政字第119號文件規定:獲准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加入外國籍也可以得到退休金。這個八十年代的文件是中國唯一有關出國退休人員的文件。此文件即意味著:(1)沒有被「獲准」的未退休出國人員不能獲得退休金。(2)退休以後出國加入外國籍可以繼續得到退休金,而未退休出國者加入外國籍后卻不能獲得退休金,儘管其在中國工作幾十年。
這一文件已不符合對外開放的法律政策。根據「國際人權公約」國家只有在涉及到國家安全、公共秩序、人民健康等特殊情況下,才可以通過法律來限制遷徙自由(獲准與不獲准出國)。那麼上述陳舊文件是否應該清理,並重新制定以憲法為基準的保障華人華僑退休權益的新法律呢?
3.「沒有戶口、身份證不能辦理退休」
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出國的人員因當時中國政府規定:必須註銷戶口,交出身份證才能換取「出境卡」出境。所以這些人不論現在是中國國籍還是外國籍都沒有戶口和身份證,也因此而不能辦理退休。而之後的出國人員因取消了「出境卡」規定,故在中國有戶口,有身份證,就能辦理退休。這種前後不一的立法,損害了中國法制的統一和司法的公正。
三、「自動離職」與工齡
我們出國時是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還不到退休年齡。因當時國家沒有完善的勞動保障制度,及相關法律的滯后和空白,而導致不能規範我們出國后的退休程序。於是各單位用最簡單的方法將我們以「自動離職」、「除名」處理,取消了我們在中國工作的歷史和工齡。致使很多華人華僑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卻得不到在中國工作幾十年的退休金。況且所有當事人都未收到「除名通知書」或是「除名警告」,完全沒有按照規定的行政程序辦理。那麼,因國家法律空白及法律滯后所造成的華人華僑退休遺留問題,國家應該負有責任。
四、法律空白與「檔案丟失」以及由此滋生的腐敗
我們這些華人華僑的檔案有的在原單位,有的在街道辦事處,有的在人才中心,有的被丟失。由於對華人華僑的退休沒有法律可依,因此某些貪官利用法律空白,收取好處費代辦假檔案,代找跳板單位虛報工齡,暗箱操作辦理退休。
促使了華人華僑不得不找關係,交好處費來辦理退休,這種腐敗現象嚴重損害了中國政府的形像。
五、結論
由於以上情況可以看出,我們不能得到退休權利的原因是:國內對保護華人華僑的退休權及財產權的法律仍屬空白,目前沒有一個統一的法律,法規可以糾正過去的法律欠缺和填補這種空白,因此沒有任何部門對此問題負責。
在
全球一體化的時代,中國政府不僅制定了中國的《社會保險法》也制定了《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卻忘記了還有這些與中國有過幾十年
勞動關係的華人華僑。而且這些華人華僑始終和中國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無論在文化領域還是經濟技術領域中均起著重要的國際橋樑作用。人民日報海外版於2012年9月21日刊登:「改革開放以來海外僑胞在中國捐贈公益事業的總額達850多億元」,並說 「血濃於水,海外僑胞雖身處異鄉卻心繫故土。」這些捐款也包括我們的奉獻。可是國家對維護華人華僑退休權益的問題卻遲遲沒有解決,至使很多人遠遠超過退休年齡,還處於老無所養的境地,這不免使華人華僑感到一些「血淡於水」的涼意。
2009年3月14日人民日報海外版曾刊登國務院僑辦秘書行政司吳文海先生的文章「如何保障華僑的國內權益」中提到:「目前尚缺乏針對華僑的專門規範性文件、法律依據來保護這一特殊群體。侵害華僑在國內合法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或行政法規,從而更有力的保護華僑的公民權利,進一步促進僑務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從政府工作部門的法治管理角度也提出了制定華人華僑退休政策法規的必要性。2012年全國「兩會」期間,代表們已提出「一些法律缺失導致了華僑在國內的權益受到不平等對待」,「關鍵的問題在於中國還沒有一部完善的保護華人華僑的法律」,所以制定全國統一的華人華僑退休政策和法規已勢在必行。
我們懇請中國政府:(1)本著國際社會保護人權、遷徙自由、不受國籍戶口限制、平等享受社會保障待遇的公理,正視我們在中國工作過的事實,承認我們在中國的工齡。(2)排除對我們的「自動離職」、「戶口「、「國籍」等障礙,糾正不現實的「連續工齡」要求和不統一的檔案管理,放寬因「法律不健全」所導致的參保,補繳參保的超齡超期期限,剷除因「法律空白」造成的腐敗。(3)設立統一的歸口管理制度,制定全國統一的華人華僑退休養老政策和法規,保障華人華僑在中國合法的退休權益。 這不是特權法,是華人華僑應享有的權利平等法。希望中國政府在「兩會」期間討論並解決這一歷史遺留問題。
註:以上文件已於2013年1月向參與兩會的代表們發出。歡迎有共同願望的華人華僑與我們聯繫.郵箱:linghu@gmx.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