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國人,尤其是老年人忌諱有關死亡的話題,並且不願意麵對現實,不願意把問題擺在桌面上,往往選擇把本來自己應該處理的事情留給後人,以維持表面的和諧。因此大多數人沒有,也不曾想過立遺囑。
如今獨生子女的父母一般在65歲以下,壽終正寢的人多是多兒多女的長輩。
因為沒有遺囑,家人對其身後事的處理難免產生分歧。因為房價高,普通百姓的遺產也很可觀,更加劇了遺產爭奪戰的慘烈。有的為此不能下葬,有的大打出手,
更多的是對簿公堂,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
即使有少數人立了遺囑,因生前沒有公證,也要為其真假及是否有法律效力,求助司法部門。
國家是怎樣對待這個問題呢?
首先公證處只給有房產的的人辦理遺囑公證,而且內容只針對其不動產的繼承。就是說其他遺願(如墓地,葬禮等安排)和其它財產(動產,如銀行存款,股票,傢具,物品等)不能公證。
律師事務所也不辦遺囑業務,最多給起草遺囑。因為收費不高,律師也沒有興趣。
最後可行的是,如果本人能寫字,就自寫,然後簽字並註明日期。不能寫字的老人可以請人代筆或打字,但是要有至少兩位見證人簽字。此外還可以錄音立遺囑,兩位見證人也要錄音。
找兩位見證人的難度還是不小的,首先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次須與繼承遺產及遺產繼承人均無利害關係,而且要年紀輕,身體好(不要先走,死無對證),還要樂於無私助人。街道是不提供此項服務的,這年頭哪裡還有無緣無故,沒事找事的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