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5月21日,巴東縣人民政府新聞發言人歐陽開平就「鄧玉嬌案」接受了記者專訪。

作者:鄧玉嬌  於 2009-5-22 05:06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其它日誌|已有4評論

2009年05月22日 荊楚網消息(記者欣屏)
 
記者:「鄧玉嬌案」發生后,社會各界廣為關注,各種議論很多,請問巴東縣委、縣人民政府採取了哪些措施

  發言人:「鄧玉嬌案」發生后,恩施州委、州政府,巴東縣委、縣政府及政法機關高度重視。巴東縣迅速成立了「鄧玉嬌案」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組建了案件偵破、涉嫌違紀人員查處和娛樂場所專項整治專班,明確提出了不隱瞞、不偏袒、客觀公正、嚴格依法辦理案件的工作要求,緊鑼密鼓地展開案件偵破工作。

  記者:「鄧玉嬌案」辦理的最新進展情況如何

  發言人:「鄧玉嬌案」已引起了社會公眾的關注,目前此案正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組織偵辦,湖北省公安廳派員指導辦案。「鄧玉嬌案」目前尚在偵辦階段,一旦公安機關偵查終結,我們將及時予以公開。

  記者:有媒體報道,鄧玉嬌向其律師反映自己被強姦了,是否屬實

  發言人:我們認為,在案件偵查階段,律師在會見鄧玉嬌后擅自對外披露案情,嚴重違反了有關規定。至於鄧玉嬌是否被強姦了,在律師會見之前,鄧玉嬌從未向公安機關講過,偵查人員在現場勘查時,也未發現可疑痕迹物證。這一情況,公安機關將高度重視,認真核查,絕不包庇、袒護任何人。

  記者:媒體和公眾很關注鄧玉嬌是否患精神抑鬱症,你們對這個問題有何看法

  發言人:案件偵查中,偵查人員發現鄧玉嬌隨身攜帶的包內有治療抑鬱症的藥物,至於鄧玉嬌是否患有精神抑鬱症,司法機關將根據偵辦工作的需要或依據鄧玉嬌本人及其親屬或律師的請求,委託權威機構予以鑒定。只要有了結果,我們將及時予以發布。

  記者:對此案涉嫌違紀的人員如何查處

  發言人:縣紀委、縣監察局已於5月13日決定對涉案有關人員立案調查,目前正在調查之中。

  最後,感謝大家對「鄧玉嬌案」的關心和監督。我們相信,有莊嚴神聖的法律保障,有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鄧玉嬌案」一定會得到公正、公平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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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match99 2009-5-22 05:39
沙發,關注ing
回復 match99 2009-5-23 13:15
鄧玉嬌的修腳刀考驗誰的政治智慧?(原創首發)
河邊翠竹
2009年05月22日17:07  來源:人民網―強國社區

鄧玉嬌的修腳刀考驗誰的政治智慧?
人民網強國社區(http://bbs.people.com.cn)
2009年5月10日晚,湖北省巴東縣野三關鎮雄風賓館夢幻城發生一起命案:夢幻城的一位名叫鄧玉嬌的21歲女服務員,用一把修腳刀與三位男子對抗,刺傷二人,刺死一人。這本該是一起法律意義上的刑事案件。但由於這起刑事案件,發案地點特殊,當事人特殊,又發生在一個中國這樣一個特殊時期的特殊國度上,加上警方的一系列啟人疑竇行為,因而由一起刑事案件演變成了一件舉國矚目的政治案件。想必從湖北省里到巴東縣的一班黨政官員,現在已戰戰兢兢,如履薄冰,提到鄧玉嬌的那把修腳刀而不禁色變戰慄。因為目前要處理好這件案件,要辦得讓全國人民心服口服,必須要靠非常的政治手段來解決了,而要走到這一步是被逼上梁山的。這涉及考驗政治智慧的問題。
人民網強國社區(http://bbs.people.com.cn)
為什麼說處理鄧玉嬌案要考驗政治智慧呢?理由就是上面說的「四個特殊」:一是發案地點特殊。雄風賓館夢幻城是當地的休閑娛樂場所,在全中國大家都心照不宣的明白這所謂「休閑娛樂場所」是什麼地方。從死在修腳刀下的鄧貴大等人一進去就要求年輕、有姿色的鄧玉嬌提供「異性洗浴服務」(巴東警方用語,可以想見,此前未見如此提法,如今經巴東警方苦心孤詣造出,必將流行天下,成為此類事件的官方用語),鄧玉嬌不答應,財大氣粗的鄧貴大就用大沓的錢搧打鄧玉嬌的頭臉,並兩次把鄧玉嬌「推坐」在沙發上,極盡侮辱恐嚇之能事,就知道這是什麼地方了。這樣的地方到處都有,本不算什麼特殊的,然而特殊就特殊在雖然到處都有,大家都明知道是什麼地方,都知道那地方是幹什麼,卻不方便公開說出來。二是當事人特殊。首先是死者和另兩位傷者的身份特殊。死者鄧貴大是野三關鎮政府招商辦主任,另兩名傷者是鄧貴大一個辦公室的同事,也就是說他們是公務員,另有一個稱呼,叫「人民公僕」。三位堂堂大公務員,夜裡出現在這麼一個特殊的場合,又要求一個姑娘家提供特殊的「異性洗浴服務」,誰知不遂所願,反一死二傷在對方的一把小小的修腳刀下,這故事也有爆炸性了,想不引起人的豐富聯想很難。其次是「兇手」的身份特殊。按照普遍的邏輯,對方是堂堂的公務員,又是三個大男人,又有一大把錢,本來應該是弱女子見錢眼開、喜笑顏開地為對方提供特殊的「異性洗浴服務」的,誰知這次偏偏遇上鄧玉嬌這位烈性女子,不但「給多少錢都不幹」(鄧玉嬌語),還操起一把小小的修腳刀奮起反抗,讓對方一死二傷,這確實是夠石破天驚的!在一些人笑貧不笑娼的社會風氣影響下,在不少弱女子見錢眼開、為了錢願意奉獻身體的情況下,鄧玉嬌為了保護自己的尊嚴和身體,寧死也不願屈服對方的淫威,勇敢的奮起反抗,贏得了很多網民的肅然起敬,直接稱其為「烈女」、「俠女」,可能有不少人要把鄧玉嬌的修腳刀,與專諸刺殺吳王僚的魚腸劍和例無虛發的小李飛刀相媲美了。當事人雙方的特殊身份和故事發生的爆炸性引起了眾多人的關注,想讓它輕輕鬆鬆平息是比較難的。三是這件案件發生在中國這樣一個特殊的國度和特殊的時期。中國正在建設特色社會主義,民眾民主意識正在覺醒,各種利益正在互相糾纏碰撞,正處在各方面都亟待走向正常化規範化的特殊時期,而網際網路這樣一個特殊的載體,就象X光一樣把中國穿透,讓任何事件都無法隱藏遁形。由於當事人雙方一方是行事卑劣的貪腐官員,在力量上具有壓倒性的優勢,而且在當今令人憎恨,一方是弱女子,沒有任何靠山,身份低微,屬於弱勢群體,令人同情,雙方身份在當前社會都有某種政治標籤的意義,想不成為政治性事件是很難的。四是巴東警方辦案的手法特殊。本來按照以前的常規,巴東縣警方怎樣處理都不會出現什麼漏洞,但不幸的是時代變了,是很多事情都無法隱藏遁形的網際網路時代了。而巴東警方的處理方式又太古怪,太不符合人們的正常思維邏輯,引來了人們太多的質疑。三次案情通報,一次比一次用語更加考究,而且逐漸不利於令人同情的鄧玉嬌一方;在對待鄧玉嬌的方式也令人疑惑,先是有鄧玉嬌包里有治憂鬱症的藥物作為鋪墊,然後「順理成章」地把鄧玉嬌送到精神病院治療,被送進精神病院之後警方和院方限制鄧玉嬌不能見家屬不能見辯護律師,也就是說鄧玉嬌被送到精神病院后失去了行動自由,失去了接觸外界的權利,因而也失去了為自己申辯的權利,在這樣的情況下警方把案件定性為鄧玉嬌「涉嫌故意殺人」,自始至終都是巴東警方在缺少「對手」的情況下自編自演自說自話,最後還「臨去秋波那一轉」,埋下一記「回馬槍」:「不是最後結論。」意思是到最後還可以根據情勢變化來改變說法。整個事件在巴東警方的導演下迷霧重重,讓人不禁懷疑巴東警方在有意袒護鄧貴大這個具有官方身份的行事卑劣的死者,以致輿論沸騰。可以說,鄧玉嬌案鬧到如今舉國洶洶的地步,都拜巴東警方欲蓋彌彰的辦案手法所賜。也許巴東警方覺得自始至終自己都是「依法辦案」,從法律角度看手法滴水不漏,沒有什麼破綻可尋,可惜在時代已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巴東警方太高估自己的智慧同時也太低估網民的智慧了,因而無法不幹出拿頭去撞牆的傻事來。在案發地點特殊、當事人特殊、時代特殊的特殊情況下,如果巴東警方的辦案手法不那麼「高明」到讓人一眼看穿的地步,以致起到了煽風點火、推波助瀾的作用,本案最終也不至於變成日漸火爆的政治性案件,也不需要考驗人的政治智慧了。可遺憾的是各種特殊因素湊巧的結合在一起,終致木已成舟,再回頭已不可能了,刑事案件變成政治案件,只能用政治智慧來解決了。
人民網強國社區(http://bbs.people.com.cn)
那麼,鄧玉嬌刺死人的這把小小的修腳刀,考驗的是誰的政治智慧呢?莫非是巴東警方?本來巴東警方作為辦案方,在什麼山上唱什麼歌,好好地按照法律的途徑辦案就是了,可偏偏巴東警方卻不知什麼原因,非要顯示自己的政治智慧,要從政治的角度來辦這件案子,而且手法偏偏又不太高明,本想滅火卻又火上澆油,火勢越來越大。看來由於巴東警方的特殊身份地位所限,想要靠巴東警方拿出政治智慧解決這個問題,恐怕很難。那麼是巴東縣的父母官?從近些年來很多本不該發生的諸如「詩案」、「簡訊案」、「山歌案」、「王帥案」等一系列「誹謗政府案」,莫不在當地警方的背後,若隱若現的出現當地地方權勢官員的影子,不是當地警方受到指示(或暗示),就是當地警方自作聰明地超前領會了領導的意圖,才發生了這些令人啼笑皆非的事件。不知鄧玉嬌案是巴東警方得到了領導的指示要那樣處理呢,還是自作聰明地認為應該要那樣處理。如果是前者,那麼巴東縣父母官的政治智慧就令人懷疑了。如果巴東縣的政治智慧難以擺平鄧玉嬌的那把修腳刀,那就只有靠湖北省一級的政治智慧了。
人民網強國社區(http://bbs.people.com.cn)
本來鄧玉嬌用修腳刀傷人致死的刑事案件,如果單純地從法律角度來公開公平公正地解決,應該是很容易解決的。但由於巴東警方辦案手法欲蓋彌彰,形同揚湯止沸,以致輿論沸騰,要處理得讓全國人民心服口服,就非得要用政治智慧從政治層面來解決不可,對於當前正在倡導以法治國的中國,不能不說有相當的諷刺意味。這也許是中國在走向法制國家的過程中不可逾越的陣痛階段吧。如果鄧玉嬌的那把修腳刀,能解剖出國家在依法治國過程中的某些病症,使得國家能對症下藥,那它在國家走向法制國家的政治進程中,還是作出了超出它本身應有的卓越貢獻的。從政治和歷史的角度來說,也許鄧玉嬌的那把修腳刀,可以放到博物館里作為文物來保存。
人民網強國社區(http://bbs.people.com.cn)
原文地址:http://bbs.people.com.cn/postDetail.do?id=92179883
回復 match99 2009-5-23 13:18
武漢晚報:女服務員抑鬱症引發的巴東血案?
范子軍
2009年05月15日08:46  
  近來倍受關注的巴東縣娛樂城女服務員刀刃三名要求「特殊服務」官員一案,據警方掌握的材料,鄧玉嬌很有可能患有抑鬱症,但最終結果還要等鑒定后才能確定。(14日人民網)

  令人震驚的「5·10巴東血案」,經證實,三名官員均來自鎮政府招商辦,案發前要求鄧玉嬌提供「特殊服務」,並拿出一沓錢在鄧玉嬌面前顯擺,還兩次將鄧玉嬌按倒在沙發上。

  修腳女工鄧玉嬌「疑似」抑鬱症,使得明顯「正當防衛」的案件又生波瀾。女工是否抑鬱症,警方想必會拿出更科學的證據。

  假設女工真患抑鬱症,我們是否可以如此推測:是女服務員的抑鬱症引發了血案?或說抑鬱症才是導致三名官員一死一傷?倘若如此,那位「娛樂至死」的官員未免死得冤枉,如果遇上的不是抑鬱症患者,哪怕他的行為更出格,也許都會逃過這一劫。

  可是如果這樣的假設成立,那又會是什麼樣的後果呢?當三位官老爺拿錢羞辱,並強行要求提供特殊服務時,一個精神完全健康的女服務員無非只有兩個選擇:順從或者反抗。但一個無縛雞之力的弱女子,不願意逆來順受,又如何能夠與三個彪形大漢抗爭?

  從血案發生后民眾輿論對死者普遍表現出「冷漠」,相反對鄧玉嬌寄予同情來看,或許更該「體檢」、「鑒定」是少數官員是否有「病」?「病情」如何?他們不是用人民賦予的權力去為人民服務,而是仗著手中權力,恣意妄為,欺壓、凌辱百姓,已經到了令人髮指的地步。倘若非得從女服務員的抑鬱症入手找到「病根」和「治病」的藥方,那我們就更應該深究,到底是誰讓這位才21歲的澡堂子修腳女工患上了抑鬱症?!

  來源:武漢晚報
回復 match99 2009-5-23 13:21
中青報:習水案和鄧玉嬌案開創全民法官時代
傅達林
2009年05月22日08:08  來源:《中國青年報》
  最近兩起刑事案件所引發的輿情態勢值得法律界高度關注。一是鄧玉嬌刺死官員案,一個是早先的習水嫖宿幼女案。從目前兩案的發展進程看,習水案已經被改變管轄,由遵義市人民檢察院向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輿論已稍顯平息,但質疑嫖宿幼女罪的反應仍然強烈。而鄧玉嬌案的輿情更是洶湧,網民普遍表示出對犯罪嫌疑人的同情乃至讚頌,認為鄧玉嬌是正當防衛的烈女,營救烈女的網路呼聲已經變成了現實行動。(《時代周報》5月21日)

  近年來,一些個案在媒體的傳播下演變成影響性訴訟,民意的介入最終導致司法的公開與糾偏,這已經成為輿論監督的一種流行趨勢。在這種背景中,上述兩起案件引起輿論的強烈反響並不奇怪,但讓人擔憂的是,隨著公民表達的充分與廣泛,輿論監督的界限也突破以往質疑的底線,直接對司法專業判斷形成干預。

  某種程度上,習水案和鄧玉嬌案開創了全民法官時代,幾乎所有的評論,無論作者是否深諳法律知識,都在履行一個法官的專業判斷。在常人的法律認知里,習水案似乎是一個鐵定的「強姦案」,檢方選擇的罪名無疑是在「侮辱群眾的智慧」;而鄧玉嬌的行為顯然是正當防衛。在尚未完全掌握詳細的案件事實和證據材料,尚未搞懂定罪量刑的基本原理,尚未準確從法律上區分出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強姦罪與嫖宿幼女罪差別的前提下,僅是依據媒體披露的事實,就斷然判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這不能不讓人感到擔憂。

  對司法機關而言,應對輿論既要敞開胸懷、包容接納,同時也要理智甄別、以理服人。針對大眾對專業法律問題的誤解,最好的溝通方式就是答疑解惑,「心平氣和」地作出法律釋疑。

  就鄧玉嬌案而言,刑法上正當防衛的認定,原本就是一項十分複雜、精細的專業難題,其與防衛過當的界限往往並不清晰。在具體的案件中,到底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必須依賴全面而細緻的案件事實和證據材料作支撐。即便是從現有媒體報道的事實看,考慮案發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很難說鄧玉嬌就到了非要採取刺死人的方式來實施防衛的程度,即便是一種防衛,其行為在法律上也更接近於防衛過當。但是在一般人的認知範圍內,對正當防衛的時間、強度等要件並不熟知,對於「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防衛過當也會構成故意犯罪」等也存有認識偏差。很顯然,對於這種激憤的民意尤其是網路輿情,司法部門不應「三緘其口」,而需要作出更為詳細的解答,以獲取民意的理解與認同。

  就習水案而言,從嚴格的法律規範意義上分析,僅依據媒體公布的事實,也難以認定涉案官員的行為構成強姦罪。雖然在法律上,嫖宿幼女罪侵害的對像是不滿十四周歲的賣淫幼女,許多人認為習水案中的孩子並非為了金錢或財物自願出賣身體,而是在受到「打毒針、拍裸照、毆打」等手段脅迫后,才被迫就範,所以不能認定為賣淫幼女。他們忽略的一點是,在認定嫖宿幼女罪的客體要件上,如果幼女是被他人(而非嫖宿者)引誘或強迫賣淫,則司法上不要求幼女自己認識到行為的賣淫性,只要求客觀上存在賣淫(交易)行為即可。

  不難看出,囿於專業知識的壁壘,輿論所代表的民意也可能與法律理性發生衝突,在這種衝突的輿情激蕩下,司法機關的職責更重,除了要「心無旁騖」地恪守法律理性,讓司法避免輿論的干擾;更需要及時釋法、釋疑,向社會傳播正確的法律知識。如果對民間的質疑不聞不問,勢必會加深司法與民眾的隔閡,擴大專業鴻溝下的輿論裂痕。
(責任編輯:齊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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