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停車場遺失鑽戒一枚,錄像顯示一男子拾得,但該男子自稱以為鑽戒是假的隨手扔了,王某提起訴訟。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終審判決指出,張某行
為違反了妥善保管遺失物法定義務,應賠償失主鑽戒4.6萬餘元。拾得人應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送交公安等部門。在此之前,拾得人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
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當承擔民事責任。
錄像顯示一男子拾得他人遺失的鑽戒,但該男子張某自稱以為鑽戒是假的隨手扔了。失主王某提起訴訟,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近日終審判決指出,張某的行為違反了妥善保管遺失物的法定義務,他應該賠償失主鑽戒損失4.6萬餘元。
去年7月9日,王某在本市丰台區一停車場將一枚價值4.6萬餘元的鑽戒丟失。王某報警后,民警調取了停車場錄像及銀行錄像,找到了拾得
鑽戒的張某。張某認可撿到鑽戒,但自稱當時認為戒指是假的,就隨手扔掉了。王某起訴至一審法院,要求張某賠償鑽戒損失4.6萬餘元。張某辯稱,自己沒想到
是別人丟失的,如果當時沒扔,一定返還給王某。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給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在此之前,拾得人應當
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張某拾到的戒指系王某購買的價值4.6萬餘元的鑽
戒,張某在拾到戒指后,未將戒指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也未妥善保管,其自稱將戒指扔掉,以致戒指滅失無法返還,該行為違反了妥善保管遺失物的法定義務,且
具有主觀故意,應對由此給王某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