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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鑽石又扔掉 被判賠償4.6萬元 轉帖

作者:老阿姨  於 2011-1-6 07:23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網路文摘|已有4評論

  2009年7月9日,北京王女士的訂婚鑽戒在停車場不慎丟失,撿拾者張某自稱以為是假鑽戒隨手丟棄,無法歸還。日前,北京二中院對此案進行終審,判決張某向王女士賠償4.6萬餘元損失。此事引起社會強烈反響及各方爭議。

撿到鑽石又扔掉 被判賠償4.6萬元

  王某在停車場遺失鑽戒一枚,錄像顯示一男子拾得,但該男子自稱以為鑽戒是假的隨手扔了,王某提起訴訟。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終審判決指出,張某行 為違反了妥善保管遺失物法定義務,應賠償失主鑽戒4.6萬餘元。拾得人應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送交公安等部門。在此之前,拾得人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 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當承擔民事責任。

 錄像顯示一男子拾得他人遺失的鑽戒,但該男子張某自稱以為鑽戒是假的隨手扔了。失主王某提起訴訟,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近日終審判決指出,張某的行為違反了妥善保管遺失物的法定義務,他應該賠償失主鑽戒損失4.6萬餘元。

  去年7月9日,王某在本市丰台區一停車場將一枚價值4.6萬餘元的鑽戒丟失。王某報警后,民警調取了停車場錄像及銀行錄像,找到了拾得 鑽戒的張某。張某認可撿到鑽戒,但自稱當時認為戒指是假的,就隨手扔掉了。王某起訴至一審法院,要求張某賠償鑽戒損失4.6萬餘元。張某辯稱,自己沒想到 是別人丟失的,如果當時沒扔,一定返還給王某。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給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在此之前,拾得人應當 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張某拾到的戒指系王某購買的價值4.6萬餘元的鑽 戒,張某在拾到戒指后,未將戒指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也未妥善保管,其自稱將戒指扔掉,以致戒指滅失無法返還,該行為違反了妥善保管遺失物的法定義務,且 具有主觀故意,應對由此給王某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

爭論焦點

4.6萬判賠從何而來?

  自「南京彭宇扶人案」,「深圳梁麗撿金案」之後,「北京撿鑽判決」又因偏離公眾普遍認知而引發熱潮。

●網上遍搜公開判決書而不可得?   
●如何證明丟失鑽戒值4.6萬餘元?
●如何認定拾得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物品滅失?

評論

隨手扔掉的是鑽石亦或是法力

  這是一則非常有趣的新聞,這也是當日跟帖量近萬的新聞,理性的駁論分析,非理性的含沙射影,紛紛數落著法官大人的「葫蘆僧判葫蘆案」。
  其實,要批駁「撿鑽風波」的法院判決,理論上並不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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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4 個評論)

回復 點點星河 2011-1-6 07:37
這TMD叫什麼世道啊?
回復 homepeace 2011-1-6 07:41
錄像資料中顯示的由被告拾撿的戒指和原告主張的其所遺失戒指的同一性是關鍵.
如果原告證明了同一性,則被告復丟棄拾得物的處所也比較關鍵;如果被告能夠證明其於拾得物之當場實施丟棄,則被告當無重大過失或故意,否則被告的丟棄行為宜被推定為不在當場,被告的丟棄行為屬於重大過失。問題在於,如果不是在當場丟棄拾得物,被告的行為實質地改變了物在遺失后的處所,造成了原告及公權機關找回該物的實質困難,故被告對其所拾得物的異地丟棄自屬於重大過錯 。
不能把停車場拾得戒指的事實,作為判斷戒指一般為假的依據。一個合理的人,在對拾得他人之物的真假難辨時,自應當作為真的推斷,以示對他人財產的審慎。
一個合理的人,除非在收集垃圾等廢棄物的處所、拾得從其外觀類型上可判斷為丟棄的他人之物,即應當作遺失物的推想,以示對他人財產的尊重。
此種合理性要求,並非過高的道德約束,而是現代社會人與人交往的正常合理規範尺度。
回復 mzou 2011-1-6 07:54
都是鑽戒惹的禍。
回復 lilly13 2011-1-6 09:47
啊,啊,很為他難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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