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曾介紹過的,一位房東太太請打手吃飯,毒打房客的案子,因拿不出證據被撤訴 了。 現又有新情況。
(先轉帖原文)
最近我正幫一位遭受毒打的滬籍房客葉女士處理案件,突然有人通知我:「不要插手此案,不要曝光,打手及主謀者背景很深。」 背後的人口氣很硬:「此事公開等於當眾打我耳光!」豈有此理,在民主法制的國家?
事情經過簡述如下:
房東是台灣人,娶了個與前夫離婚的瀋陽女平。他們把一套公寓房出租給葉女士,平告訴葉:「你可以長期住下去,不要再找房子了。」葉一下子交了半年的房租。葉搬進后發現廁所天花板漏髒水,無法忍受,而房東兩口子跑大陸混去了,只好自己出錢修理壞損的地方,共花了一萬多美元。住了沒多久,房東倆口突然回來變卦了,要葉立即搬走。葉說:「可以,你得退我一些裝修費.。」房東太太平不肯。
某日傍晚葉回家時,打開房門看見,平燒了一桌飯菜請四位客人吃飯。葉正奇怪時,其中一台籍中年男人問:「你是住這裡的嗎?」 葉答:「是。」台男說:「我打的就是你.。」他二話不說,對準葉的右額頭就是一拳,不顧葉已是近60歲的人了,拳打腳踢了十幾分鐘。葉被打暈了,失去知覺一會,醒來時台男還在打她,葉想報警,台男搶過手機當場摔成兩半。自始至終,平與那三位女客都沒勸阻、制止台男的暴行。 葉掙扎著用包里的另一手機報了警,在警察到來之前,平護送著台籍打手逃離了現場,警察沒抓到打手。
葉報了警,有兩警察簽字的證詞,兩半的手機,葉臉部受傷的照片,醫生的檢查記錄,葉至今還頭暈渾身疼。
根據以上情況,我幫葉報告了檢查署,此案已進入法律程序,正在審理過程中,還找了人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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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法院撤訴的理由是,受害人沒拿出直接證據,證明房東太太指示打手打人。
我們提出異議:此事不是發生在馬路上,是發生在公寓樓內,沒有房東太太帶進來,打手進不了大樓門,更進不了房客的門。房東另有一套鑰匙,可以自由出入。是房東太太請打手吃飯,指使他打人的。打手不認識房客,與她無仇無怨,沒有理由打她。房東太太在警察到來之前護送著打手逃離了現場,她認識打手,房東太太是主謀。
檢察官說:「你們那是common sense,不是證據,不是法律。」 受害人氣得直哭:「我講的句句是真話、實情,我願接受測謊。只要審問房東太太,就可找到打手。」檢察官說:「沒有證據,我們就不能審問她。她可以拒絕回答。」
事後,我老伴氣得說:「如遇襲,要拚命取證,想法在兇手臉部、耳朵上咬下一塊肉,他跑到哪裡都會被認出來,咬下的肉塊就是證據』。而受害人說:「怎麼忍心?」 她傷心地說:「我要跳樓,讓他們重審此案。」 我只能勸勸她想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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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案撤訴,房東太太以為機會來了。她請了律師,倒打一耙,反告房客沒交房租,須交$9000 房租及$1500的律師費。
這次我們整理好了證明材料,也請了律師。
在法庭上,房東太太請的白人女律師很神氣的自我介紹:有25年的律師經歷,打贏過數起大案。接著曆數了房客的數項不是,一副必贏的架勢。
我們請的是大陸來的年輕律師,只見他不慌不忙,沉著應戰。他先很禮貌的向法官及該女律師打招呼,然後很謙虛的自我介紹說:我是昨天才考出的律師執照,新手,沒什麼經驗。但我的客戶有以下文件:
1:該房東太太請該房客代為裝修廁所的委託書,還有公證。(當初此委託書是用來向大樓管理處申請裝修時用的,有批准證明。)
2:房東欠別人錢$6000,請房客代還債,算預付6個月房租的證明。
3:後來每月交房租的證明。
4:房東太太請房客先代付裝修費,以後自己再還賬的電話錄音。
5:裝修費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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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驗證了這些書面材料,最後拍板定案:「房客無罪,不須付費。」
房客高興地說:「現在我要開始反擊了。」 現在律師在爭取要房東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