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很鬱悶,我幫忙的兩個案子都沒成功,兩案中的受害人傷心透了。現在提起,是想聽聽村友們的意見,咱們能從中吸取什麼教訓?如咱們不幸遭遇此類事件,該怎麼處理?
一,以前我曾介紹過的,一位房東太太請打手吃飯,毒打房客的案子,因拿不出證據被撤訴 了。
(先轉帖原文)
最近我正幫一位遭受毒打的滬籍房客葉女士處理案件,突然有人通知我:「不要插手此案,不要曝光,打手及主謀者背景很深。」 背後的人口氣很硬:「此事公開等於當眾打我耳光!」豈有此理,在民主法制的國家?
事情經過簡述如下:
房東是台灣人,娶了個與前夫離婚的瀋陽女平。他們把一套公寓房出租給葉女士,平告訴葉:「你可以長期住下去,不要再找房子了。」葉一下子交了半年的房租。葉搬進后發現廁所天花板漏髒水,無法忍受,而房東兩口子跑大陸混去了,只好自己出錢修理壞損的地方,共花了一萬多美元。住了沒多久,房東倆口突然回來變卦了,要葉立即搬走。葉說:「可以,你得退我一些裝修費.。」房東太太平不肯。
某日傍晚葉回家時,打開房門看見,平燒了一桌飯菜請四位客人吃飯。葉正奇怪時,其中一台籍中年男人問:「你是住這裡的嗎?」 葉答:「是。」台男說:「我打的就是你.。」他二話不說,對準葉的右額頭就是一拳,不顧葉已是近60歲的人了,拳打腳踢了十幾分鐘。葉被打暈了,失去知覺一會,醒來時台男還在打她,葉想報警,台男搶過手機當場摔成兩半。自始至終,平與那三位女客都沒勸阻、制止台男的暴行。 葉掙扎著用包里的另一手機報了警,在警察到來之前,平護送著台籍打手逃離了現場,警察沒抓到打手。
葉報了警,有兩警察簽字的證詞,兩半的手機,葉臉部受傷的照片,醫生的檢查記錄,葉至今還頭暈渾身疼。
根據以上情況,我幫葉報告了檢查署,此案已進入法律程序,正在審理過程中,還找了人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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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法院撤訴的理由是,受害人沒拿出直接證據,證明房東太太指示打手打人。
我們提出異議:此事不是發生在馬路上,是發生在公寓樓內,沒有房東太太帶進來,打手進不了大樓門,更進不了房客的門。房東另有一套鑰匙,可以自由出入。是房東太太請打手吃飯,指使他打人的。打手不認識房客,與她無仇無怨,沒有理由打她。房東太太在警察到來之前護送著打手逃離了現場,她認識打手,房東太太是主謀。
檢察官說:「你們那是common sense,不是證據,不是法律。」 受害人氣得直哭:「我講的句句是真話、實情,我願接受測謊。只要審問房東太太,就可找到打手。」檢察官說:「沒有證據,我們就不能審問她。她可以拒絕回答。」
事後,我老伴氣得說:「如遇襲,要拚命取證,想法在兇手臉部、耳朵上咬下一塊肉,他跑到哪裡都會被認出來,咬下的肉塊就是證據』。而受害人說:「怎麼忍心?」 她傷心地說:「我要跳樓,讓他們重審此案。」 我只能勸勸她想開點。
二,因上述案子與檢查署交往,檢查署要我幫忙翻譯、了解另一案情,認識了李姓母女。
李姓母女租用了王姓兄妹的同一套房裡的一間屋,去年冬天房東不給暖氣,李母打電話給311,要求幫忙解決。房東就來搗亂,李女照相、錄像取證。房東就衝進房客的屋子搶照相機、錄像機,李女不給,房東就打李女,李母為了保護女兒,就去推房東。房東太太打電話報了警,在警察到來之前,自己撞牆撞傷了臉。因房東會英語,倒打一耙,說李姓母女打他們。李姓母女不懂英語,被警察套上手銬帶走。而李姓母女告訴我,她倆根本沒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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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警察押送著李姓母女回來搬家時,發現錄像機、照相機、手錶、首飾、貴重物品、衣服都被偷了。
結果法庭判的是李姓母女有罪,並罰款。李母提出要求房東歸還物品,檢查署要證據證明。李拿出了買這些物品的發票,檢察署提出,你怎麼證明這些物品在這屋裡?李母說,被警察押走時戴著手銬,無法拿自己的東西。檢察官說這不是證明。
李母每次給我說及此事時就泣不成聲,也說要找個最高的樓跳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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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因接觸到這兩個案子,看到了受害人的痛苦,心情很不好。美國的法律不保護好人,不保護受害人,有冤無處申。如此簡單的案子都不能判斷,美國的法官、檢察官太無能了。老讓兇手、罪犯逍遙法外,犯罪率能不高么?
檢察官卻說:美國的法律是世界上最好的,是重證據的。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