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護士寫了一篇博克「
佔據華爾街的是一群強盜無賴!」其中一句「
激起了我對「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自相矛盾理論和反人類觀點的質疑。Read more:
佔據華爾街的是一群強盜無賴! - RNSandi的日誌 - 貝殼村 - 問以什麼在做標準,答曰:」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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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Sandi
2011-11-6 06:58
對人類的剝削,不是「反人類」是什麼?
反人類是一種罪行,不僅僅是一種觀點,它必須有實施的實體。而作為一種主義,只是一種學說,並無實施任何行動的實體。實體一般是自然人、政府或組織,因此不可能給一種主義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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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人類罪(英語:Crimes Against Humanity),舊譯為「違反人道罪」,[1]又譯為「反人類罪」,於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Rome Statute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將該罪名中文譯名確定為「危害人類罪」。規約中的定義為「是指那些針對人性尊嚴及其嚴重的侵犯與凌辱的眾多行為構成的事實。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發的事件,或是出於政府的政策,或是實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許的暴行。如針對民眾實施的謀殺,種族滅絕,酷刑,強姦,政治性的、種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為」。[2]
危害人類罪的初次適用,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對戰犯的審判;當時,危害人類罪被列為丙類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