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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的良藥為何背上"奪命"惡名ZT

作者:HappyUSANA  於 2011-3-14 23:13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網路文摘

[導讀]尼美舒利風波再次警示,我國在藥物上市再評價、兒科用藥立法等方面都有待加強和完善

最近一段時間,媒體上頻頻爆出有關退燒藥「尼美舒利致命」的新聞。在國家葯監局未做出回應之前,各地藥店已經自發地將「尼美舒利」下架。隨後,某國內尼美舒利生產商指出,該傳聞系國外製藥商為競爭退燒藥市場惡意所為,並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兒童的生理特點與成人迥異,兒科用藥遠非「劑量減半」那麼簡單。 (CFP/圖)


該 事件的最新進展是:在臨床和學界普遍對尼美舒利的安全性提出質疑之際,2011年2月18日國家葯監局在新聞發布會上指出,該葯在不良反應監測時「暫未發 現異常」,屬國家批准的兒科用藥。隨後媒體又爆出,該葯缺乏臨床試驗數據,系「鄭筱萸時代」審批的新葯,我國的藥品監管體系一時間成了公眾輿論關注的焦 點。

國外製藥廠商贊助學術研討會,讓人感到幕後推手,難逃惡意競爭之虞。文獻記載大量尼美舒利不良反應的病例,與官方不良反應監控體系「查無記錄」 自相矛盾,也讓人疑竇叢生。是利益作祟,競爭對手在「妖魔化」尼美舒利,還是「監管不力」,職能部門刻意掩蓋不良反應數據?「尼美舒利風波」在百姓眼裡愈 發顯得撲朔迷離。

曾經的良藥

尼美舒利屬於非甾體類抗炎葯,是第一個高選擇性COX-2(Ⅱ型環氧酶)抑製劑。

尼美舒利藥物靶點明確,而且經口服給葯后腸胃吸收迅速,臨床療效上具有「起效快,葯勁大」的特點。尤其是,其他退燒藥作用如布洛芬、對乙醯氨基酚等收效甚微時,口服尼美舒利往往立竿見影。

尼 美舒利藥用功能的發現,可上溯到1974年比利時的相關專利申請。1976年,瑞士公司 Helsinn Healthcare率先開發尼美舒利。1985年尼美舒利作為抗炎鎮痛葯在義大利首次上市。尼美舒利由於抗炎療效顯著,不會出現其他非甾體消炎藥常見的 消化性潰瘍和胃腸道出血等副作用,曾經在歐洲市場和亞洲市場廣泛地用作抗炎鎮痛藥物,至今有二十五年的歷史。

尼美舒利暢銷的另一原因是,該 葯的專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就已到期。各國製藥廠商可以任意仿製該葯。如今世界上約有五十多個國家生產、銷售尼美舒利藥物,僅在印度就曾有七十餘種不同的上 市品牌。不受專利保護,工藝簡單,成本低廉,也令我國眾多葯企紛紛仿製生產該葯。尼美舒利在我國的抗炎藥物市場中銷售份額也是排名靠前。與今天媒體冠名的 「奪命」惡名不同,尼美舒利上市之初,學界曾認為它是「相對安全」的COX-2抑製劑藥物,甚至一度被視為良藥阿司匹林的替代品,後者因為存在著嚴重的腸 胃損傷,在英國已經禁止在16歲以下兒童使用。

安全性確存爭議

但是自上個世紀末,關於尼美舒利副作用的報告開始出現。1998年,葡萄牙首先發現三起尼美舒利不良反應病例,葡萄牙遂禁止該藥用於兒科治療;同年,以色列也全面禁止了該葯的上市。1999年《柳葉刀》雜誌就曾對尼美舒利的安全性進行過全面的討論。

最近十年,考慮到尼美舒利「肝毒性」等副作用,其上市之初較為寬泛的抗炎、止痛等適應症,如今已經被嚴格地限制為急性疼痛、原發痛經、骨關節炎等有限的數種。尼美舒利的適用人群、使用劑量、最大療程也做了嚴格的規定。更有多個國家開始暫停尼美舒利的銷售或直接下架處理。

據世界衛生組織編撰的《限制使用和提供的藥品》及《藥物警告》記載:

2002年,西班牙基於尼美舒利的肝毒性等問題,決定在歐盟對該葯做出評價前,暫停該葯銷售。

2003年,歐盟葯監局下屬的「專利葯委員會」(CPMP),對含尼美舒利的諸多藥品進行風險/收益評估,作出了正面評價。指出市場上應保留該藥品品種。但是,為降低該葯的副作用,應嚴格限制其的適應症——急性疼痛、原發性痛經、關節炎等。

同年,阿根廷將尼美舒利列入需重點調查藥物流行病學的藥物目錄,以警示其可能帶來的副作用;孟加拉禁止尼美舒利的生產、銷售。

2004年,智利限制用於兒科治療的尼美舒利劑量不超過100mg。

2007 年5月,愛爾蘭根據本國發生的7例肝損傷事件,暫停尼美舒利的銷售;6月,新加坡暫停尼美舒利的銷售;9月,歐盟葯監局再次針對尼美舒利可能引起的肝毒性 等作用發表聲明,除了肯定尼美舒利藥物收益大於其風險外,為降低用藥風險,嚴格限制該葯的療程不得超過15天,要求該藥包裝不得超過30份劑量,即15天 用量。

2008年至2009年,阿根廷、不丹、埃及、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烏克蘭、越南等國家開始嚴格限制尼美舒利的使用。

2009年,在歐洲受尼美舒利等藥品污染的食品添加劑(Fortodol)被強令下架。

2011年1月,印度禁止兒科使用尼美舒利混懸劑。


是否應該下架

尼美舒利在臨床使用中,可能會出現嚴重的藥物不良反應,這已經是不爭的事實。世界上不少國家基於安全性的考慮,已經禁售該葯。因此,在我國媒體爆出「尼美舒利藥物不良反應」新聞后,公眾的第一反應多為該葯應立即下架、撤市。

但是,有副作用甚至出現藥物不良事件,藥物就該立即下架么?為什麼在不少國家禁售尼美舒利的同時,歐盟卻網開一面?

葯 物不良反應本是藥物的天然屬性。西方製藥行業流傳著Peter Mere Latham(1789-1875)的名言:「良藥與毒藥本是作用不同的同一物質」,這與我國民間「是葯三分毒」的說法有異曲同工之妙。其他常用退燒藥如 布洛芬、對乙醯氨基酚等,在安全性上其實也非無懈可擊。即便是已使用上百年的居家良藥阿司匹林,也存在著嚴重的腸胃損傷,在英國是嚴禁16歲以下兒童使用 的。

尼美舒利在使用中可能會造成肝損傷、重症肌無力等嚴重副作用,但是讓其下架未必是臨床上最好的選擇。在常規退燒藥無效情況下,可以將尼 美舒利作為二線退燒藥使用。對於那些對阿司匹林敏感的哮喘患者,以及急性疼痛患者,尼美舒利仍然不失為一種選擇。所以,尼美舒利在臨床上仍有存在的必要。

正如歐盟葯監局的聲明所言,權衡療效與副作用,該葯的收益是大於風險。對於尼美舒利的使用應強調「合理用藥」,嚴格限制該葯的適應症、修訂其使用說明書,而不應聞風而動的下架、撤市。

兒科用藥,慎之又慎

兒 童的生理特點與成人迥異,兒童的體液比重、體表面積均顯著高於成人,而其肝、腎等器官的代謝作用卻未發育成熟。因此,兒童口服藥物后,血葯濃度往往會高於 成人,但藥物清除卻不及成人。這便會引起肝、腎等臟器的損傷。此外,人體內大腦的主要保護屏障——血腦屏障,在兒童階段也未發育成熟,藥物若透過血腦屏 障,便會直接造成患兒的中樞神經損傷。

可見,兒科用藥遠非「劑量減半」那麼簡單。兒科用藥的適應症、劑量、禁忌都應做出明確的標示,上市監 管也更為嚴格。2002年,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通過《最佳兒童醫藥品法案》,要求對65種兒科常用藥物進行上市后的再評價。歐盟也在2007年通過兒科用 葯相關法律,旨在加強兒科用藥的不良反應,加強兒科用藥的安全性。而我國的藥品管理法、《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等法規中,卻無兒科用藥的相關規定。

目前在兒科中廣泛使用尼美舒利的國家,主要有義大利、印度和土耳其。在義大利,雖然沒有明確證據表明,「合理使用」尼美舒利會造成嚴重藥物不良反應。但是有研究表明,根據該國的不良反應報告,使用尼美舒利會增加肝、腎損傷的風險。

在 尼美舒利暢銷的印度,曾有製藥公司基於4097個尼美舒利處方進行跟蹤,得齣兒童使用尼美舒利是安全的結論。但是,由於該國不斷出現兒科不良反應病例,早 在2003年,便有論文提出「兒科禁用尼美舒利」的呼籲。2011年1月,印度最終禁止在兒科治療中使用尼美舒利混懸劑。

2009年,世界衛生組織發布《兒童標準處方集》,在兒童止痛退熱方面推薦了三種藥物:布洛芬、對乙醯氨基酚和阿司匹林。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沒有尼美舒利。

對 於國內出現的尼美舒利風波,廠家多強調該葯仍在歐盟等地銷售,但是卻忽視了「適應症」及「適用人群」的概念。許多國家開始嚴格限制尼美舒利的適應症,並對 該葯說明書上標示不良反應、禁忌等。而在兒科臨床上使用尼美舒利,更應該慎之又慎。目前已有不少國家嚴禁12歲以下兒童使用尼美舒利。

「藥物警戒」亟待加強

尼美舒利作為上世紀末批准的藥物,上市十餘年才由媒體爆出「不良反應」新聞,這就成了所謂「老牌葯」出現新問題。

根 據目前的新葯審批法規,對於像尼美舒利這種已經在國外上市的品種,在國內作新葯報批時,屬於國家二類新葯。二類新葯由於已有在國外上市的經驗,在臨床試驗 的要求上相對寬鬆,僅做「驗證性」研究。即便是按照一類新葯的標準進行嚴格臨床試驗,以目前的試驗規模(人數往往不足百人)、試驗周期(多為數月、半 年),許多可能的藥物副作用未必能夠在臨床試驗階段都顯露出來。

上世紀六十年代,西方國家發生的「反應停」(沙利度胺)藥害事件,造成上萬名畸形「海豹兒」的出生。這讓製藥界認識到了藥品的評價應延伸至上市之後。尼美舒利不良反應的出現,再次警示了藥物上市后再評價的重要性。

目前,藥物上市后再評價的主要途徑是「藥物不良反應」監控。但是,我國目前的藥物不良反應監測主要以醫院報告為主,其他報告途徑相對匱乏。去年國內「西布曲明」撤市晚於國外,也是源於藥物不良反應監測的滯后。

自從近年來「齊二葯」、「欣弗」等嚴重藥害事件發生后,在兒科使用尼美舒利方面再現爭議,這些現象都在警示我國在藥物上市再評價、藥物警戒觀念、處方葯管理、兒科用藥立法等方面都有待加強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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