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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糾紛時,講理、評理、還是按法律條文辦事

作者:Kalco  於 2015-8-3 15:35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3評論

關鍵詞:法律, 法規, 講理, 評理, 糾紛

出現糾紛時,講理、評理、還是按法律條文辦事

常常聽到這樣的議論外國人(本文基本上是指歐美等法律比較健全地區的人)的人與人之間關係非常簡單,無論是鄰里之間、公眾場合、職場內外,遇到事情都可以心平氣和地解決,很少有動口開罵、動手相打的事情發生。而中國人之間糾紛產生后,處理起來卻往往非常費心費力。

對於這種事情的評論,一般歸結為外國人文明程度高,而中國人往往被評判為缺乏教育,「素質有問題」。

其實,這種狀況的發生,並不意味著西方外國人本身的文明程度比中國人高多少,也不是中國人民的教育和素質水平比西方人低一截子。完完全全是由於多少年來外國人和中國人對於處理糾紛的依據不同所造成的。

簡單地說,外國人對於糾紛的處理,當事人基本上從頭開始只認當時適用的法律條文,糾紛所牽涉的「各有關方面」也只按法律條文辦事,而中國人在「動用法律」之前,要經過一個相當繁複的「評理」 、「講理」的過程。

對於糾紛的解決,中國人歷來信奉「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這個「真理」,凡事都要「講理」乃至「講道理」。這看起來似乎很有道理的道理,其實是中國社會人際關係產生很多混亂的「罪魁禍首」之一。因為在大家「講理」的時候,其實大多數情況下對這個「理」的運用和理解是根本不同的,產生的往往是所謂「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在大家一門心思「講理」 、「評理」的時候,幾乎都忘記了一個事實這個「理」它並不是一個準確的東西。可以說,世界上存在有無窮無盡的「理」,對於各種各樣成文的或約定俗成的「理」,每個人對它的理解是不同的。而且,「理」是可以隨著時間、地點、人物和事件本身的變化而變化的。

「你講不講理」往往是糾紛中使用頻率最高的一句話。而說話人佔用的這個「理」,往往跟當事的對方所堅持的「理」根本不是一個基準,甚至沒有調和的餘地。

家庭中出現了糾紛,大家請長輩「評理」,這時長輩的評判就分出了對錯。鄰里出現了糾紛,大家找村裡或小區的「德高望重」的前輩或主事的幹部「評理」,他們的評判就決定了對錯。同事之間發生了糾紛,會找到上級領導,請他「評個理」。上級領導的話,基本上就是「理」的基礎了。而馬路街頭上的摩擦爭執,如果一時沒有找到警察、派出所、居委會等處「找個說法」,很可能會因一時無法「評理」,人人不忿,最終釀成大罵乃至動手。

除了交通規則等等這些已經形成法規而不允許討價還價的「理」以外,日常生活中被大家拿來當作「理」的行為準則,能擺得上桌面的「理」不計其數。粗算一下孔孟之道的理論應該具有指導意義,到了新社會,黨和政府的政策、暫行規定、風俗習慣、行規、約定俗成、道德規範、文明公約、素質文明的要求、中華民族的美德,等等等等,都是可以拿出來「講理」的,在出現糾紛的場合,都可以被拿出來作為判斷當時是非對錯的「理」去「評」一下。

但是我們很快可以發現,以上這些「理」之間並不都是相互對應支持的。所謂「剪不斷、理還亂」。例如在穆斯林這裡被認為是天經地義的「理」,拿到天主教那裡卻可能是絕對不靠譜。老族長的家規往往無法使年輕人信服。出於利益和自我保護,每個人對某種狀況下適應的「理」會各取所需。相互間振振有詞的講理,往往是牛頭不對馬嘴。而那些被求助的「上級」、「長輩」 、「領導」 、「權威」們本身的學識、人格以及對是非對錯的認知程度,將很大程度決定了「評理」的結果。「評理」的結果如果是當場「擺平」最好,但很多情況下難以做到,許多「理實在講不到一起去。當誰也不可能服誰,「評理」逐步升級演變成爭吵時,當事人才會想到法律,需要「通過法律手段」解決。

「評理」這種具有特色的解決糾紛方法如果能一路走下去,到最高階段是「調解」。通過專家、長輩、親朋好友、同事、領導的調解乃至施加壓力,大多數情況下最終還是能解決問題的。但這個「調解」往往費時費力耗費耐心,對當今習慣於快節奏的人來說,不是能夠隨時享受得到的。所以,現場快速解決往往還是要靠高聲、辱罵、比後台、人多勢眾、先下手為強等方式,還需配上對方的害怕、妥協、忍耐、忍辱、不跟其一般見識、「走著瞧」等超凡的承受能力結束整個「講理」過程。

跟「理」有許多想通之處,但又是有根本區別的是「法」,或更直接稱為「法規」。法規跟理不同的地方有兩點: 一是嚴密,二是必須是以書面形式出現。換句話說,如果「理」被敘述得十分嚴密無懈可擊,而同時又被寫成了文字,被權力機構認可。它就可能成為法規。成為法規的「理」,要高於人們心目中自我認定和遵循的「理」。

可惜的是,中國目前仍然是「理」太多,而法規非但太少而且籠統,因而無法具體遵循,給各種各樣的「理」留下了活動空間。

大家設想一下,在中國出現了這樣兩件事:

第一件:   AB伸出了侮辱性的中指,B回罵A是騙子。

第二件:   C花高價問D店主買了個新皮包,發現是使用過的舊貨,要退貨。D說貨已出門概不退換。

接下來故事會如何發展如何去「講理」

在中西方交流比較多的今天,中國人比較羨慕西方的地方,除了生態環境之外,最多的就是他們簡單安靜而有秩序的生活環境了。簡單地說,極少看到老外吵架打罵或街邊動手乃至胡攪蠻纏的情景出現。而當夫妻、鄰里、同事、親朋好友之間乃至公眾場合出現糾紛時,也不會用爭吵評理等方式解決。

人們往往簡單地把這種冷靜理智歸功於「西方人比較文明」。

其實,西方人也是人,具有跟中國人同樣的一切不良心態和走極端的衝動,他們在感到不平時,也需要「講理」。

西方人的「理」曾經也是沒有道理的。這些「西方的理」不僅當時在西方沒有道理,就是移植到了中國也是無理的。只要想想當年從鴉片戰爭後進入中國的外國人,到上海租界的印度阿三對中國人的「理」,就清楚了。

但是所幸的是,他們現在 「文明」了,而這個文明卻並不是如許多人臆想的那樣,來源於他們本身的「高素質」 。恰恰相反,它完全是建立在滲透到整個社會生活最末端的、詳盡的、並且一直在儘可能不斷完善的整套法律法規的基礎之上的。換句話說,任何一個生活在這個環境里的人,都要受這套體系的約束,同時受這套體系的保護。更重要的是,這套法律法規在遵守乃至執行中沒有絲毫打折扣的餘地。它的十足剛性由它的體系做了保證,沒有任何「有權力有背景」的人能夠通融。任何「人性化」的通融,都必須在這套體系容忍的框架之內。法律沒有任何「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空間。實際上在制定法律的時候,就已經盡量將所有的「具體情況」統統羅列出來,定出處理準則。這個系統沒有「下不為例」作為例外。

在這種框架內,「理」直接與法律條款對應,理就是法,每個人從小學到的和接觸到的「道理」就是法律的規範,這樣碰到問題時,他的思維應對的基本邏輯就是法律條文。人人都有相同的判斷準則。人與人之間出現的糾紛馬上被簡化為「該怎麼辦就怎麼辦」,任何「講理、評理和調解」都變得沒有必要了(庭外調解是另一回事)。生活由此而變得輕鬆很多。事實上正是有了這個法與理統一的框架,才有了民眾的「高素質」。

在中國,目前被公認的流程是,先「評理」后講法。理和法基本上是分離的,日常生活中的行為準則和糾紛基本上靠「理」來規範。法律被認為是「打官司用的」,是最後的解決手段。當「講理」實在行不通時才求助於法律,而由於法律的籠統並且可以「因地制宜」地被靈活運用著,所以即使需要運用法律來解決問題時,往往也要充分照顧到「理」的存在,即尺度需要靈活掌握,一直有所謂「人性化執法」 、「以教育為主」 、「念其初犯」 、「顧全大局」 、「功過相抵」乃至「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等等理直氣壯的變通說法。

其實在現在的中國,例如大城市,在有法規可以完全替代「理」的地方,人們處理問題的方式也會變得心平氣和。例如對交通事故的處理。過去由於交通規則乃至保險機制不夠健全,出現交通事故時往往看見當事雙方高聲對罵: 「你會不會開車」?!  「你長不長眼睛」?!。而現在,中國在對國外法律法規實行「拿來主義的基礎上,已經有了一部相對完善的交通法規。因此常見的是雙方按照規則解決或等候處理,根本沒有鬥嘴動手的必要。

看來,在「理」尚未與相互融合之前,在「評理」 、「講理」在中國仍然被認為是解決糾紛的良好途徑的時代,叫罵乃至動手仍然會是常態,和諧社會仍然會是遙遙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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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3 個評論)

回復 法道濟 2015-8-3 19:53
不知你是在中國還是在國外。並非方式不同,而是政府作為不作為的問題。在美國,個人的事就是大事,妨礙個人利益,是犯法的事,有人管,有地方說理。
現代政府及法律公義,不僅是維護政府與民眾,個人於集體的雙方利益等一般利益,而且要在民眾內部出現爭議時,從法律角度做出明確裁決,懲惡揚善,這是法律公義的重要內容。
而中國的政法部門,將維護政權為第一訴求,老百姓之間的矛盾,經常調解,自行解決。「政府專辦大事」,避免裁決,做政府該做的事,讓民眾自相殘殺。
這就看出社會制度不同,法律就擁有了完全相反的意義
回復 風在吼 2017-10-19 07:05
學習法律知識,依靠法律解決問題
回復 mengtongpan 2018-11-27 14:47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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