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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追查納稅人海外帳戶

作者:TCM  於 2010-11-1 07:25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網路文摘|已有1評論

最近一、兩年美國政府追查納稅人海外帳戶,捉到不少肥羊,在嘗到甜頭后再接再厲,今年3月18日歐巴馬總統簽署生效的「僱用誘因法桉」(Hiring 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簡稱HIRE),所含的稅法被某些人解讀為「在讓海外金融機構替美國政府當間諜」,將讓有意逃避申報海外資產的納稅人日子愈來愈難 過。

    該稅法「外國帳戶稅務遵守法桉」(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FATCA)規定,明年起,納稅人在4月15日報稅截止日前,若海外帳戶及資產超過5萬美元,須與稅表一起申報。

    該法並要求在美投資的海外金融機構,須與財政部簽署協議,同意提供海外美國客戶資料,包括姓名、社安號碼或納稅人識別號碼等。若這些機構截至2013年尚未簽協議,與其有投資業務的商號,就其在美投資所生利息、股息等收入,在發放時有義務預扣30%。

    會計師施啟祥指出,新稅法與1970年代生效的「外國帳戶申報法桉」(Foreign Bank &Financial Account Report Act,簡稱FBAR),為不同稅法。納稅人不會因為已於4月15日前引用FATCA申報海外資產,即不需根據FBAR另於6月30日前另填 TDF90-22.1表,向財政部申報海外超過1萬元的財務總值。

    雖然FATCA規定須申報的資產,是指今年3月18日以後擁有的資產,但涵蓋範圍比FBAR廣,尚包括納稅人投資到外國公司的對沖基金和私人股權基金等,但不包括房地產。而若未申報,最低罰款1萬元,最高5萬元。

    施啟祥說,FATCA雖尚未被廣泛討論,但對在海外擁有帳戶及資產的納稅人衝擊不言可喻。未來納稅人會發現需要披露給國稅局的資訊更多,面臨的罰款也增加。

    會計師李新忠說,去年10月底前要求納稅人自首申報的海外帳戶,主要針對在海外銀行或證券公司擁有的財務帳戶,只要前一年最高總值超過1萬元,就有必要填 寫TDF90-22.1表申報。新稅法將範圍擴大至在海外有家族生意、但非上市公司股票的對象。至於以公司而非個人的形式擁有房產者,也包括在內。

    該法無疑將海外帳戶把關責任交給在美有投資的全球金融機構,這些機構不見得在美有分支,只要在美購有債券或上市股票都算是。意味著在美購有微軟股票的國外 金融機構,若截至2013年仍未能與美財政部簽署合約,同意主動舉報美國人客戶帳戶資料,屆時微軟就分發的股息有責任預扣30%。

    李新忠認為,除非是已處理掉海外這類資產,否則誠實申報仍屬上策,因為申報不代表要繳稅金,且只有三年追溯時效。不申報國稅局可無上限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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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1 個評論)

回復 德州龍 2010-11-1 10:09
在大陸擁有房產的該當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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