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警闖中領館粗暴拷走副總領事 同行者是夫人和女兒(圖)
24日晚間,中國駐休斯頓副總領事郁伯仁在總領館附近遭到休斯頓警察圍捕,期間美國警察手法粗暴,郁伯仁受傷被送往醫院。此事已經掀起一場外交風波,中國政府已就此事向美國發出抗議。美國國務院表態稱正在調查,並非常嚴肅地看待此事。
事情原由:沒有掛汽車牌照?
據哥倫比亞廣播公司29日披露,休斯頓警方以郁伯仁開的車子沒掛牌照及未按要求停車為由,派出多輛警車進行追蹤。
當郁伯仁駕駛的車輛開進總領館車庫內時,多名美國警察衝進中國總領館內,給郁伯仁銬上手銬。據中新社報道,郁伯仁亮明身份后仍遭到美警察粗暴對待和毆打,手和脖子受傷,被救護車送往醫院治療。
多家媒體報道,車中當時還坐著一位女乘客,女乘客並未受傷。據中新社消息,同行者是郁伯仁夫人和女兒。
據環球時報報道,休斯頓警察局目前還沒有對事件發表任何評論,但哥倫比亞廣播公司報道中引用的消息來源稱,警方當時並不知道郁伯仁進入的是中國領事館。
不過在這一新聞的跟帖中,一些美國網民質疑警察不知道他們衝進去的是中國領事館的說法,稱警察可能是因為別的原因在追逐郁伯仁,而汽車牌照問題只是借口。有人表示,警察顯然是像對待美國普通民眾那樣對待外交官。還有人指出,外交車牌被竊,在休斯頓是家常便飯。
郁伯仁副總領事在醫院敷藥后出院,目前已經恢復上班。
中方發出抗議
據中新社報道,使館發言人表示,目前有關事件正在處理之中。中方已就此事向美方提出交涉,要求美方嚴守《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中美領事條約》,確保中國外交領事人員及館舍不受任何侵犯。中方將堅決維護中國駐外外交領事人員的合法權益。
美國表態:密切注意
美國國務院官員29日就此事作出表態,稱美國務院正密切調查此事件及相關的執法許可權。美方將與中國政府討論調查結果。這位官員指出,「美國國務院非常
嚴肅看待此事」,並已和中國大使館就事件原委接觸。美國國務院認為至關緊要的,就是(保護)所有在美國的外籍外交及領務人員的安全。
法律鏈接:
通俗地說,豁免權就是享受特殊待遇,外交豁免權也就是外國代表和外國使館在駐在國享有的特殊權利和優惠待遇,又稱為外交特權。
按照國際法或有關協議,外交豁免權包括司法管轄豁免、訴訟豁免、執行豁免。具體來分主要有:1.使館館舍及財產、檔案不受侵犯,
駐在國人員不得進入使館採取行動或實施法律程序;2. 通訊自由,外交郵袋不受開拆或扣留;3.使館館舍免繳各種捐稅,使館公務用品入境免關稅;4.
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拘禁,駐在國司法機關不對外交代表進行訴訟程序、不審判、不作執行處分;5.外交代表的私人用品准予進口並免關稅。
此外,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特別使團團長及使團成員、途經或作短暫停留的駐第三國的外交人員等,也都享有外交豁免權。
但享有外交豁免權的人員對駐在國負有下列義務:在不妨礙外交豁免權的條件下,遵守駐在國法律規定;不干涉駐在國內政;不濫用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特別是
把使館館舍作與國際法不相符的利用;不在駐在國為私人利益從事專業或商業活動。如果外交代表以私人名義從事商務和其他經營活動而引起訴訟的,該外交代表不
能請求獲得管轄豁免。
《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三十一條 領館館捨不得侵犯
一、領館館舍於本條所規定之限度內不得侵犯。
二、接受國官吏非經領館館長或其指定人員或派遣國使館館長同意,不得進入領館館舍中專供領館工作之用之部分。惟遇火災或其他災害須迅速採取保護行動時,得推定領館館長已表示同意。
三、除本條第二項另有規定外,接受國負有特殊責任,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保護領館館舍免受侵入或損害,並防止任何擾亂領館安寧或有損領館尊嚴之情事。
四、領館館舍、館舍設備以及領館之財產與交通工具應免受為國防或公用目的而實施之任何方式之徵用。如為此等目的確有徵用之必要時,應採取一切可能步驟以免領館職務之執行受有妨礙,並應向派遣國為迅速、充分及有效之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領事條約
第七條、領館工作的便利和領事官員的保護
一、接受國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為領事館的正常工作創造適當的條件,並為領事館職務的執行提供充分便利。
二、接受國應給予領事官員適當的保護,以防止他們的人身、自由或尊嚴受任何侵犯,並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證領事官員能執行其職務和享受本條約給予的權利、便利、特權和豁免。
第十條、館舍和住宅不得侵犯
一、領館館捨不得侵犯。接受國當局未經領事館長、派遣國使館館長,或以上兩人中一人指定的人的同意,不得進入領館館舍。
二、接受國負有特殊義務,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護領館館舍免受侵入或損壞,並防止擾亂領事館的安寧和損害領事館的尊嚴。
三、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也適用於領事官員的住宅。
第十三條、領館成員免受接受國司法管轄
一、領館成員及其家庭成員免受接受國的刑事管轄。
二、領館成員及其家庭成員執行領事職務時的作為免受接受國的民事和行政管轄。
三、惟本條第二款之規定不適用下列民事訴訟:
(一)因領館成員並非代表派遣國訂立的合同所引起的訴訟;
(二)有關領館成員以私人身份作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繼承事件的訴訟;
(三)有關第三者要求賠償船舶、車輛或飛機所造成損害的訴訟;
(四)有關處在接受國司法管轄下的私人不動產的訴訟,除非領館成員系代表派遣國為領事館之用而擁有該不動產者;
(五)有關領館成員在其公務範圍外在接受國進行的任何私人的、專業的或商業的活動的訴訟。
四、對本條所提到的任何人不得採取執行措施,除非屬本條第三款(四)項的案件,即使對此項案件採取措施也不得損害其人身和住宅的不可侵犯性。
五、領館成員及其家庭成員得被請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場作證。如領事官員及其家庭成員拒絕作證,不得對其施行強制措施或處罰。除本條第六款所述事項外,領館工作人員及其家庭成員不得拒絕作證。
六、領館成員沒有義務就其執行公務所涉事項作證,或出示官方信件或文件。領館成員並有權拒絕作為派遣國法律的鑒定人而作證。
七、接受國當局在接受領館成員證詞時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避免妨礙其執行領事職務。應領事館長的請求,此種證詞在可能情形下得在領事館或有關人員的住宅口頭或書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