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已經不記得是如何認識的、在銀行工作的台灣人,到我公司來拜訪,帶來了一個美國白人。據台灣人介紹,那個白人以前是摔跤運動員,現在自己開公司,做CONSULATING的,就是做中間人,介紹業務成功后拿傭金的。我們的態度是:開門迎賓,廣交四海朋友,從中尋找商機,對待他們也是如此。那個白人也確實引薦了不少人來我公司拜訪,有在東岸做拆船業務的(因為我們需要採購廢鋼),有自稱在越南關係廣泛的越南人,還有美國某州的鐵礦礦主。可惜進一步商談之後,發現基本沒有合作的可能性。於是就沒再接觸。
過了一段時間,前摔跤運動員找到了我的同事,要求給他支付報酬,作為我公司的顧問,被拒絕了。一計不成,又生一計,說自己的公司已經破產,無法支付各種賬單,要求我同事給他報銷汽油費,說這都是給我公司尋找業務的花費,理所當然地被拒絕了。
上述事情引起了領導的高度重視,我們在美國的時間不長,是一家比較新的公司,對於美國的法律法規了解還不夠,只是聽說如果一旦公司被個人告的話,公司輸的概率很高。因此公司上下都很緊張,找了律師諮詢了一下。律師建議我們暫時不要搭理對方,同時要把和此人接觸的前後經過仔細寫下來,把所有的往來郵件都歸集在一起,仔細回憶和識別我們到底是否有過要求他提供培訓服務的言行和證據。
我和同事一起,找出了所有的郵件,回憶了和此人打交道的經過,盡量回憶每一個細節,甚至研究了對方所發郵件的每一個單詞。最後確認,我們完全沒有請他為我公司做培訓服務的言行,沒有和他簽署任何服務協議,完全是他一廂情願,他也確確實實沒有給我公司提供過任何服務,連一張紙都沒有給我們提供過。他的發票里提到的服務完全是無中生有!
按說既然沒有任何書面的證據能夠證明我們接受過他的服務,他應該是無法找我們要求甚至起訴我們,可是我們還是擔心。在我們的感覺里,美國的法律更偏向於「形式上的弱者」,即便這個弱者完全無理。有人告知我們:若干年前,一家在洛杉磯的中資企業曾經陷入過「性騷擾」案。一名當地聘請的女員工,因為親眼目睹老公與第三者鬼混,導致精神恍惚。某天,公司老總找她談話,門是掩上的,結果女員工不知是被什麼觸動了敏感的神經,狀告老總性騷擾。在法庭上,公司敗訴,賠償了20多萬美金。
有了前述教訓,我們的神經也總是綳的緊緊的,覺得那小子總會在某一天把我們告上法庭。這件事情弄的我心裡很不舒服,總象有什麼東西堵在胸口一樣,成了我的一塊心病,一天不了結,就一天不會舒服。有時候我甚至在想:這傢伙是不是在開玩笑?他給我發郵件的那天可是愚人節啊!可又覺得不象。
後來我又收到了他的郵件以及寄來的信,內容都是收費,我也一直沒有回復。4月29日那天,他打電話到我辦公室,前台轉給我。我一見他的號碼,覺得挺熟悉,猜想是他,就沒有接。他給我留言:希望我在30日付錢給他,否則將會向我們收取滯期費,雖然他很不願意這麼做。
我們預感這小子是不是要採取行動了?氣氛頓時緊張了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