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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雲兒 在勝利中失敗---美國群謗法的興衰 2006-12-03 23:32:29

作者:light12  於 2009-4-3 20:33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其它日誌|已有2評論

在今天的美國,針對特定團體---無論它是種族的、宗教的還是政治性團體---的許多仇恨言論。包括否定屠殺猶太人的親納粹言論,都在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自由範圍,法律不能禁止。這跟許多歐洲國家禁止種族仇恨言論的立法,形成了鮮明的對照。

為什麼美國不禁止仇恨言論呢?這個問題很大,恐怕也沒有簡單化的答案。我猜想,除了美國人遠比歐洲人更崇尚個人自由的傳統以外,答案還與美國的漫長而痛苦的種族衝突歷史有關。一直到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爭取種族平等權利,仍舊是讓人熱血沸騰而激烈爭辯的政治問題。幾乎所有民權團體---黑人的、白人的、猶太人的團體,都不願意看到政府有權在禁止仇恨言論的名義下,審查它們有關種族問題的發言。

說起來,美國其實該算是最早出現立法禁止種族仇恨言論的國家之一。早在1917年,伊利諾伊州就通過了一項刑事犯罪立法,其224條a款規定:「任何個人、企業和公司,製造、銷售、征訂、廣告或出版、在公共場合張貼或展示任何版畫、動畫、表演、戲劇和肖像,帶有犯罪、淫穢、墮落描繪,或描繪任何公民集團、任何種族、膚色、信仰和宗教之缺乏美德,宣揚對任何種族、膚色、信仰和宗教的鄙視、嘲弄和謾罵,或其內容足以破壞社會安定、引起騷亂,都是刑事犯罪。」

類似這種法律,禁止對任何族群的誹謗和仇恨言論,因而被稱為「群謗(group libel)」法。英美古老的誹謗法,只懲處那些針對個人的誹謗。群謗法對此作了延伸,將誹謗犯罪的外延,擴大到了針對族群和宗教等等團體的仇恨言論上。

伊利諾伊州通過這項法律,並非偶然。---從1837年該州一位廢奴活動家被謀殺開始,80年來種族仇恨犯罪和騷亂,持續不斷。9年以前,芝加哥的一場種族騷亂,造成了六人喪生,數以百計的黑人家園被毀的悲劇。幾乎所有騷亂,都有仇恨言論在煽動。

不過,如此延伸誹謗法,是否合符憲法,許多人感到疑慮。很長時間裡,在美國其它地方,沒有多少人支持和推動群謗法。然而,到了美國參與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時候,情況終於出現了重大的轉機。

從1942年到1952年這十年,是美國歷史上僅有的一次全國人民認真考慮群謗立法的時期。其中推動最力者是一個人和一個團體。這個人叫大衛黎斯曼(David Riesman),是一位有著深厚法學訓練背景的社會學家。1942年的《哥倫比亞法學評論》,連續三期刊載了黎斯曼的文章《民主與誹謗》,詳細分析歐洲法西斯主義的興起,大力鼓吹用法律手段來制止法西斯的種族誹謗。此文造成很大影響,喚起了許多民權活動家支持群謗立法。

在支持群謗法的團體中,以全美猶太人議會(American Jewish Congress)最為用力。它在許多州推動群謗犯罪立法,包括麻州、俄州在內的許多地方議會,都相繼通過法律,將針對種族、宗教和其他社團的仇恨言論,定為犯罪行為。

像其他法律改革一樣,群謗立法充滿爭論。新澤西州的類似法律,被州最高法院宣布為違憲。羅得島議會通過的群謗法,遭到州長否決,再沒能翻身。到了1951年,一件官司終於提交到了美國最高法院,有關群謗法是否合憲的爭論,終於到了做出決定性結論的時候。

這件官司就是著名的「勃哈萊斯對伊利諾伊州(Beauharnais v. Illinois)」案。勃哈萊斯是美國種族主義組織「美國白人聯盟」的主席,主張種族隔離。1950年,他寫了一封給市議會的請願信,命人在芝加哥鬧市街頭徵求簽名,同時分發傳單,吸收成員入會。在請願信中,他要求市長和議會採取措施,防止黑人「蠶食、侵入、和騷擾」白人街區,聲稱黑人是「強姦犯、吸毒犯、搶劫犯、持刀帶槍犯和白人生下來的雜種」,號召白人聯合起來,抵制杜魯門的民權方案,為白人的生命、幸福和自由而奮鬥。

他被警察逮住,經法庭審判,按上述伊利諾伊州群謗法定罪。判決之後,他聲稱伊利諾伊州群謗法侵犯了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公民言論自由和請願權利,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

1952年4月28日,九位最高法院大法官,以5:4的比數做出最終裁決:伊利諾伊州群謗法合憲。在代表多數意見的裁決書中,大法官法蘭克福特曆數伊利諾伊州的種族衝突事件,指出議會立法禁止仇恨言論,第一是普通法禁止誹謗傳統的自然延伸,第二是為了重大的公眾利益,因而完全在議會的許可權之內,沒有違憲之虞。

這個判決,是一次前所未有的偉大勝利。實質上,它替一切群謗立法,敞開了大門。

然而,奇怪的事情發生了:「勃哈萊斯對伊利諾伊州」裁決,並沒有帶來群謗立法的高漲;相反,它引起了公眾對相關法律的重大疑慮。群謗法的倡導者們,相繼撤銷了他們的支持。十年以後,伊利諾伊州群謗法被正式廢除。「勃哈萊斯對伊利諾伊州」案主流意見確立的原則,彷彿被遺忘了,很少被引用。又過30年,最高法院在「R.A.V.訴聖保羅市「一案中判決,明尼蘇達州聖保羅市的禁止燒十字架法律是違憲的,並且明確斷定,仇恨言論並非完全處於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範圍之外。「勃哈萊斯對伊利諾伊州」案的異議法官們的不同意見,反而成為主流。又過了十年,在法輪功訴僑報一案中,我們再次看到了美國法律不禁集團誹謗的原則。

一位歷史學家形容,群謗立法,可以說是「在勝利中被擊敗(defeat out of victory)」。

為什麼群謗法會在勝利中失敗?看看幾位提倡者的態度轉變,或許會有啟發。

早在1951年,那位當年發表《民主與誹謗》、號召用法律手段對付納粹種族誹謗的黎斯曼先生,就在美國猶太人委員會主辦的一份雜誌中,尖銳抨擊一些猶太活動家打著反仇猶言論旗號而發動的「征討「運動---他們居然要求將莎士比亞的《威尼斯商人》趕出公立學校圖書館,理由是該劇散布對猶太人的仇恨言論!這是對言論自由的嚴重威脅。黎斯曼說,「在當前的美國社會裡,只有言論自由,才是對猶太人和其他少數族裔的最佳保障。」

「勃哈萊斯對伊利諾伊州」裁決剛剛發表,群謗法運動的領導人之一,Joseph Tanenhaus就在一份黑人期刊上發表評論說,目前一些州的群謗法,只能看作一種實驗,對其效果應當謹慎對待。除非實驗表明效果良好,我們的態度應當是「反對將群謗法作為對抗族群誹謗的有效手段」。在黑人爭取民權的運動中,不免會有一些針對白人種族主義者的抨擊,其中會有極端尖刻的言辭。他們擔心,那些堅持種族隔離的地方政府,會利用群謗法,反過來對黑人的這些言論治罪。正如大法官傑克遜在其不同意見書中所警告的,用群謗法來懲治異端言論,今天穿在左腳上,難保明天不會穿在右腳上。

1960年,群謗法的最大支持者,全美猶太人議會,正式通過決議,反對將群謗法作為對抗種族偏見和歧視的手段。早在1950年代,該社團已經悄悄地不再提倡群謗法。1960年的決議,正式地公開地聲明了他們的立場轉變:只有對個人言論自由的絕對保護,才能最好地促進人權。

參考資料
勃哈萊斯對伊利諾伊州 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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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2 個評論)

回復 nnyycc 2009-4-3 20:41
謝謝分享。喜歡這樣的文章。
回復 light12 2009-4-3 23:39
nnyycc: 謝謝分享。喜歡這樣的文章。
謝謝雲兒的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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