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spring說:
「老蘆說,關於量變質變的問題用下面的表述可能更準確:
『某物質的量的改變會導致該物質的物理或化學性質改變』
我的問題是針對『或』之前的部分,即量變引起物理性質的改變。
本人業餘愛好拉二胡。大家都知道,二胡的發聲原理是琴弦的振動通過馬子傳到蟒皮上,蟒皮的振動帶動琴筒中的空氣振動,從而發出聲音的。因此,可以粗略地認 為二胡的振動屬於『膜振動』,跟西洋的提琴家族、吉他等『板振動』有著很大的不同。由於膜振動,二胡有許多先天的缺陷,跟提琴相比,高把位明顯的音量衰減 就是一個。
前幾年有人改革二胡製作,把那塊蟒皮改成了木板。高低音的音量平衡問題好像倒是有了很大改善,問題是音色也變得不是二胡了。改革失敗。
最近,有人用高分子材料製造皮膜,力求讓人造皮二胡既有傳統二胡低音的渾厚,又有提琴般高音的亮麗。設計理念當然只有『膜板兼顧』一途。
我的問題是:膜和板在物理性質上是有根本區別的,但也可以看成只是量的不同——有一定剛性的膜(比如厚度為0.2mm),當加厚到一定厚度(如:3mm)之後,就成了板。那麼這是不是可以看做『量變引起質變(物理性質的改變)』?
如果我說的這個例子能夠成立,則老蘆的有關論述可能還需要修改。當然,很有可能是我錯了,望各位指教。」
很抱歉我沒有講明白我的意思,致使你產生了這個疑問。這裡再講一下我對這所謂「基本規律」的看法。
我認為,辯證法的所謂「普遍規律」犯了兩個劣等思維錯誤:
第一,所謂「客觀規律」是一種歸納命題,不能有例外。若有例外,必須指明定律成立條件,否則就不能拿出來現世。
自然科學的規律就反映了這個特點,例如牛頓第三定律:「作用力與反作用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就適用於宏觀常速系統中的一切物體運動,毫無例外。如果誰發現了例外,立即就要顛覆整個經典物理學大廈。
指明成立條件的規律也有的是,例如伽利略發現的自由落體定律:「物體在真空環境中下落的速度與其重量無關」,就指明了定律成立條件是「真空環境」。這條件不滿足,則定律不成立。一旦滿足,則定律必然成立,決不能有例外。
慣性定律也類此,其成立條件是「在不受外力作用時」。滿足這個條件,則物體一定會保持原有的運動速度,絕無例外。若物體受到外力作用,則物體原有的速度就會改變。
但辯證法總結的規律根本不是這類嚴格的客觀規律,它本是世上最普遍的歸納,據說同時適用於自然界與人類社會。然而它卻是以無視大量反例、精心挑選「支持」它的特例的方式建立起來的,犯了從個別特例得出普遍結論的思維大忌。不僅如此,就連所謂「支持」的特例,其實也不過是模糊思維造成的誤解,根本就不能作為證據。這就是下述第二個劣等思維錯誤。
二、對什麼是「量變」,什麼是「質變」毫無清晰界定,乃是典型的詭辯。
我已經在舊作里詳細指出了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作的「論證」的概念混亂以及無知造成的誤會(例如把分子的動能增加視為「量變」,以及把烴的碳鏈長度增加引起的熔點沸點的改變當成該定律的證據,卻不知道真正重要的是結構決定的化學性質)。我還強調指出,這種下流「定律」只有完全徹底的門外漢才會作出來。若要整理成為及格的學術表達方式,那就應該是「物質的量的改變會引起物質的物理性質或化學性質的改變」,若用更清晰的英文來表達就是:
Changes in the mass of matter cause changes in its physical or chemical properties.
這並不是說我認同這個「規律」,而是代恩格斯老匹夫給出一個人類腦袋可以理解的通用標準方式。
現在來看你的疑問。愚以為,首先,即使你說的例子成立,如上述第一條解釋過的,個別符合的特例也不能用作一個普遍規律的證明。其次,你的疑問恰好凸顯了該「規律」曖昧不明之處。
你說的「物理性質」,其實不是物質的性質,而是物體的性質,所舉出的二胡蛇皮蒙面和小提琴木質面板之間的音色區別,乃是不同物質製成的不同物體之間的區別,並不是物質的量的不同造成的。正因為此,人們想出來的改進辦法也不是去改變那物質的量,而是換用另一種物質——高分子材料製成的皮膜,我實在看不出這種改進與物質的「量變」有何相干。
至於你說的「膜和板在物理性質上是有根本區別的,但也可以看成只是量的不同」,我認為它說的其實是「結構和質量(mass)造成的物體的某些特殊性質的不同」,其實更恰當的例子是銅鈴和銅鐘的音色差別:前者清越,後者渾厚,這差別當然可以看成是銅的質量(mass)增加造成的。又如小提琴和大提琴的音色區別也可以看成是共鳴箱的體積增加造成的。
但請別忘記,這裡起到決定作用的還是物質的結構而不是質量(mass)。無論是鈴,是鍾,是提琴,它們之所以具有特殊的音色,決定的因素是物質在不同層次上的結構:首先是使用的物質(material)的分子和原子結構,其次是物體的結構(形狀)。所用的物質的量(mass)只不過是在物質結構決定了的大框架下,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音色罷了。誰都知道,使用具有不同的分子原子結構的物質製造出來的形狀相同的樂器,其音色絕對不一樣,木魚與銅製打擊樂器發出來的聲音就完全不一樣。下一個層次的結構(亦即物體的特殊形狀)也決定了樂器的音色——同樣是木頭製作的樂器,提琴、吉他、曼陀鈴、月琴、琵琶的形狀不一樣,因此即便是彈撥,音色也具有顯著差別,誰也不會把它們混起來。
在這種情況下,光把質量(mass)這個相對來說最不重要的因素拎出來,說它決定了樂器的音色,我覺得沒有什麼意義——姑不說具有同樣質量的不同材料製成的相同性狀的樂器音色截然不同,就是具有同樣質量(mass)的銅鑄成的銅錠、銅棍、銅板、銅片、銅管、銅鐘的音色也截然不同,請問該怎麼解釋啊?
即使材料的形狀與質量都相同,細微的結構差別也能引起音色的顯著差別。使用具有同樣質量(mass)的同樣材料,高手與俗手製造出來的樂器,其音色可以判若天淵,小提琴就是如此。造成這種顯著區別的甚至不必是材料的區別,可以只是工藝造成的結構上的微細差別。此所以日本網友九哥發了大財,成了百萬富翁,蓋他製作小提琴的本事不是一般的高:)
其實我也用不著說這些,光提一下小提琴的「音柱」就夠了。小提琴音箱內有一根木棍,頂在面板與背板之間,藉此把面板的振動傳到背板上去,引起整個音箱振動。這木棍放在不同位置上都能影響音色。一旦倒了,則提琴頓時暗啞失聲。此時物質的量毫無改變,改變的不過是微細結構而已,請問到底是物體的質量(mass)重要呢,還是結構重要涅?
更簡單的例子是破鼓或破鑼,它們和完好的鑼鼓並無什麼質量(mass)上的區別,卻有著分子結構上的區別(也就是裂縫的有無),但這區別則造成了音色上的本質差別。類似地,若在二胡蛇皮上捅上一刀,那並不能造成什麼量的損失,卻能立刻引出再也無法演奏的「質變」來,請問為何量未變而質突變?
因此,真要總結這種「普遍規律」,則我看還不如說「物質的結構改變會引起它的物理或化學性質的改變」,這倒還有點「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意思,起碼比「量變質變規律」經得起推敲。可這種規律難道不是「馬吃燕麥,伏爾加河流入裏海」一類廢話,對人類認識客觀世界究竟有何幫助?
總之,恩老匹夫這條爛「規律」完全是文革專案組的判決書,唯一的用處就是用作病態思維的典型範例,去為國人療愚,提醒學生該怎樣明晰思辨,準確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