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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悲鳴 商業誹謗之風不可長。--我看方舟子韓寒事件

作者:light12  於 2012-2-5 23:47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網路文摘|已有69評論

時間: 2 05 2012 15:50  
作者:馬悲鳴 在 罕見奇談 發貼, 來自海納百川

商業誹謗之風不可長。--我看方舟子韓寒事件

馬悲鳴

方舟子的文章早年看過幾篇明史小品,寫得不錯。後來他回國靠網路搜索技術打假,至少百分之九十都是有鐵證的。但這次他攻擊韓寒的文章做假,卻犯了忌諱。因為假文憑,假實驗數據都能找到鐵證,而小說寫作過程中的團隊或者槍手造假卻難以找到鐵證。除非韓寒自己提供。即使用關鍵詞使用頻率為證,人家作者也是可以改變文風的嘛。

據說韓寒要立案起訴方舟子誹謗了。這是被誹謗者的權利。根據「誰起訴,誰舉證」的司法準則,韓寒起訴方舟子誹謗,應該韓寒舉證。這很容易,證據就是方舟子的打假文章。

方舟子要抗辯,那就要方舟子舉證了。證據從哪裡來?上面已經說了,僅憑文風,寫作速度等軟體,是當不了鐵證的。除非方舟子拿到了直接具體的韓寒造假的證據,就如直接具體的學位造假,論文數據造假一樣。恐怕方舟子很難拿到韓寒寫小說的造假證據。而韓方卻有方舟子誹謗名譽的鐵證。

韓方起訴的名譽誹謗應該改為商業誹謗。因為韓寒是靠寫文章賣錢的,而方舟子也是。兩人同行。根據方舟子以前的答記者問,他寫的科普書賣得不好。所以韓寒應該起訴方舟子惡性競爭,因為他的書賣不過自己,所以才誹謗自己作品的名譽。

一旦涉及商業誹謗,案子就好判了。不管誹謗的是真是假,一律按誹謗論。蓋因商業誹謗對商業秩序的打擊太大,任何社會都支付不起成本。

凡看過洗滌劑廣告的都會看到對比試驗。一名家庭主婦把兩件一模一樣的衣服弄得一模一樣的臟,然後放入放有不同洗衣劑的相同洗衣機里,結果自己宣傳的這種洗衣劑把衣服洗乾淨了,而作為對照的另一種洗衣劑卻沒洗乾淨。

那沒洗乾淨的洗衣劑是什麼牌子的呢?

沒牌子!

廣告商和宣傳廠家絕不敢公開亮出對比方的商標。否則就是商業誹謗,儘管對照試驗的結果證明,對方的洗衣劑確實不如宣傳的這家廠商的產品。

如果次質產品坑害消費者而沒人揭發,豈非不道德?

讓道德歸道德,讓法律歸法律。

次質或造假商品坑害了消費者,應該由消費者起訴,而不是同行的競爭對手。

上次一個美國人到錄像帶租賃店租了一盤封面上印有某美女劇照的成人錄影帶。回家看完后,發現整個劇中並無該AV女星。他便找律師起訴,說他就是要看那個封面女星的嘿咻表演,看完了才發現上當。廠家商業欺騙。看嘿咻劇本來就是上不得檯面的事,廠家就利用這種消費者心理雇傭廉價女星拍攝,而用高價女星的劇照做封面欺騙消費者。

此案曾引起渲染大波。該消費者以精神損失,未能看成封面女星的表演而產生的渴望和憤怒感,天價起訴廠家。因為有鐵證,很快就勝訴了。但這是消費者的起訴,不是同行競爭對手的指責。

韓寒起訴方舟子因同行競爭不敵自己而商業誹謗,有方舟子的打假文章為鐵證。

方舟子抗辯很難找到韓寒寫小說造假的鐵證。

韓寒以方舟子的文章造成自己作品銷量大減,向誹謗其作品(商品)名譽的方舟子天價索賠。

這案子在美國太容易判了。

可惜中國的司法太陳腐,不一定有快刀斬亂麻的能力。

順便說一句,韓寒的文章我從來沒看過,今後也不打算看。這裡說的是法律問題,和是否看過兩造的文章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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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69 個評論)

回復 fanlaifuqu 2012-2-6 00:02
純粹法律問題,好!
回復 light12 2012-2-6 00:07
fanlaifuqu: 純粹法律問題,好!
看上去有道理。咱不懂法律。希望這裡的律師非律師說得清楚些
回復 wcat 2012-2-6 00:10
腦殘的東西!
回復 light12 2012-2-6 00:14
wcat: 腦殘的東西!
知識分子開口就罵大街,不嫌自貶身價

有理講理,沒理不開口也是一種美德

       
回復 wcat 2012-2-6 00:18
light12: 知識分子開口就罵大街,不嫌自貶身價

有理講理,沒理不開口也是一種美德

          
HH懸賞2000萬如果有人幫他找出代筆的,方舟子響應了。誹謗之說毫無邏輯!
回復 light12 2012-2-6 00:20
wcat: HH懸賞2000萬如果有人幫他找出代筆的,方舟子響應了。誹謗之說毫無邏輯!
罵人有什麼邏輯

針對人家觀點好不好

       
回復 wcat 2012-2-6 00:23
light12: 罵人有什麼邏輯

針對人家觀點好不好

          
我罵人了嗎?這篇文章就是沒有腦子的人寫的,所以說他腦殘並沒有錯。
回復 light12 2012-2-6 00:30
wcat: 我罵人了嗎?這篇文章就是沒有腦子的人寫的,所以說他腦殘並沒有錯。
我反過來講你的評論是:

「沒有腦子的人寫的,所以說你腦殘並沒有錯」。邏輯上通不通

知識份子還是文明點好

罵人不是講道理,希望你謹守分際

                
回復 wcat 2012-2-6 00:33
light12: 我反過來講你的評論是:

"沒有腦子的人寫的,所以說你腦殘並沒有錯", 邏輯上通不通

知識份子還是文明點好

罵人不是講道理,希 ...
不知道這姓馬的是什麼人,他那胡說八道當然是腦殘!

誹謗是知道事實真相但故意隱瞞而不把不實的東西在外面傳播。方知道韓沒有代筆嗎?
回復 light12 2012-2-6 00:35
wcat: 不知道這姓馬的是什麼人,他那胡說八道當然是腦殘!

誹謗是知道事實真相但故意隱瞞而不把不實的東西在外面傳播。方知道韓沒有代筆嗎?
以你的標準腦殘比比皆是,對不對

文明就是不要用自己的標準強加於人。不要罵人

謝謝合作
回復 wcat 2012-2-6 00:37
light12: 以你的標準腦殘比比皆是,對不對

文明就是不要用自己的標準強加於人。不要罵人

謝謝合作
邏輯混亂的就是腦殘!
回復 light12 2012-2-6 00:38
wcat: 邏輯混亂的就是腦殘!
算了吧
回復 mosville 2012-2-6 01:36
呵呵,瞧你這邏輯!即使證明方是個殺人犯,也不能用它證明韓沒作假。不知道國內的法庭怎麼處理。但是也要看整個事件的起因,按照這裡網友的報道,韓擺了個擂台,說誰能證明他造假,就給誰兩千萬,那些人可以說是應徵而去。誹謗罪,你要證明人家是蓄意陷害你。這案子,在美國法庭,也很難說。這要是我,我還可以說你設計trap我呢。
回復 light12 2012-2-6 01:48
mosville: 呵呵,瞧你這邏輯!即使證明方是個殺人犯,也不能用它證明韓沒作假。不知道國內的法庭怎麼處理。但是也要看整個事件的起因,按照這裡網友的報道,韓擺了個擂台, ...
這個是老馬的講法,咱覺得他不是講一般的誹謗,他是要寒往商業賠償,商業誹謗上引。咱不懂
回復 hanfeng109 2012-2-6 01:56
light12: 看上去有道理。咱不懂法律。希望這裡的律師非律師說得清楚些
這裡的,律師非律師都是美國這邊的。「我們那兒」的似乎沒有。
回復 light12 2012-2-6 01:58
hanfeng109: 這裡的,律師非律師都是美國這邊的。「我們那兒」的似乎沒有。
盲人摸象,摸到一點算一點
回復 mosville 2012-2-6 02:10
我沒有讀過韓或方的文章,也不懂國內的法律,只能按照在美國的方式說,都是網上瞎聊了,別當真就成。

第一,韓一定要證明方是蓄意誹謗,要有證據。如果方只是懷疑,說他不相信那些文章是韓寫的,方作為讀者,他有權力提出各種質疑。除非方說過,他有證據證明韓的文章是別人代筆。

第二,韓必須證明,方的誹謗給他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這就需要出版商和新浪等出庭作證,給一個合理的估計,到底韓損失了多少,可以加上未來的估計收入。

還有,我要接電話,先擱著。
回復 light12 2012-2-6 02:16
mosville: 我沒有讀過韓或方的文章,也不懂國內的法律,只能按照在美國的方式說,都是網上瞎聊了,別當真就成。

第一,韓一定要證明方是蓄意誹謗,要有證據。如果方只是懷 ...
這第二條就是此文要講的。第一條是不是前提條件啊?

「方沒有鐵證,韓方卻有方舟子誹謗名譽的鐵證。

一旦涉及商業誹謗,案子就好判了。不管誹謗的是真是假,一律按誹謗論。蓋因商業誹謗對商業秩序的打擊太大,任何社會都支付不起成本。」
回復 mosville 2012-2-6 02:24
light12: 這第二條就是此文要講的。第一條是不是前提條件啊?

「方沒有鐵證,韓方卻有方舟子誹謗名譽的鐵證。

一旦涉及商業誹謗,案子就好判了。不管誹謗的是真是假,一 ...
當然第一條是前提了,要不然韓的書賣不出去,關方什麼事啊?一個作者,總不能因為讀者不喜歡他的書,不相信是他寫的,對他的才能質疑,就去告讀者吧?
回復 light12 2012-2-6 02:30
mosville: 當然第一條是前提了,要不然韓的書賣不出去,關方什麼事啊?一個作者,總不能因為讀者不喜歡他的書,不相信是他寫的,對他的才能質疑,就去告讀者吧?
此文講讀者不喜歡他的書,不相信是他寫的,對他的才能質疑是對的。

但方不是一般讀者,他是與寒有利害衝突的作者。再仔細看看,老馬講的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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