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說基督徒不應從政,有說基督徒應挺身而出,成為榜樣──基督徒該如何取捨? (轉抄)
13:1-7 基督徒對這段經文的理解常常有分歧。當然在政治環境容許基督徒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時候,我們都同意應與政府保持和諧的關係。但是怎麼樣達到「和諧關係」呢?數百年來最少出現三種不同的理論:
(1)政治是腐敗的,越少參與越好;在不違背信仰原則下,基督徒應該作一個好公民,但是他們卻不應該加入政府公職、或是去投票、去當兵。
(2)神賜給政府和教會不同的權柄,基督徒可以同時對二者效忠,也可以為其一工作。不過卻不應該將二者混淆,因為教會和政府各有所統,彼此分屬不同的範疇,一個屬靈,一個屬世。二者可以彼此互相補足,卻不能夠在組織上互相合作。
(3)基督徒有責任改善政府的情況。他們可以通過參政,選舉基督徒或有高尚品德又堅持原則的領袖。他們也可以參與社會不同的層面的各項工作和活動,建立道德的榜樣,發揮好的影響力。認為政府和教會能共同為人民的利益彼此衷誠合作。
以上三種看法,沒有一種鼓吹跟政府對抗,或採取不服從政府命令和法律的態度,除非政府要求人民做一些明顯跟神啟示的道德原則相衝突的事情。無論我們在甚麼地方,都要作一個既負責任的基督徒又負責任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