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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由執法機關判斷,不是由僱主判斷
你們在網上讀了看了在中國的一個人的網路作品,你們認為他嫖娼,並且你們有閑心閑空去舉報那個作者,你們會怎麼做?你們會搜索那個作者的僱主,然後向他的僱主舉報?或者你們應該打國際電話,向那個作者做在的地方公安局報警?既然你認為那個作者嫖娼,顯然應該向那個人所在地區的公安局舉報。而你們向那個作者的僱主舉報是什麼意思?如果那個作者沒有僱主呢?
在社交媒體發表的作品,從抖音視頻,到各種文字作品,都屬於藝術作品,你看抖音短視頻,和看好萊塢電影是一樣的,你讀社交網上的各種文章,這些文章都是消遣性質的,讀者也是面對全世界,讀倍可親上的博客,和讀西遊記三國演義故事會讀者文摘是類似的,你們如果從這些作品中發現可能有違法,比如嫖娼,比如恐怖襲擊,當然可以舉報,但向誰舉報?當然是當地的公安機關舉報,而不是向作者的僱主舉報,僱主不是執法機關,並且相當一部分網路作品的作者處於無業狀態,沒有僱主。
違法行為由執法機關處理和認定,不是由僱主認定。
這次肯尼迪機場以我嫖娼為由開除我,勞動廳以我嫖娼為由拒絕給我失業金,這個嫖娼是正宗的犯罪項目,必須由執法機關認定,任何人認為我嫖娼,都必須向警察報告,並且向刑事法院起訴我,被執法機關認定了,才算是嫖娼。而不是每個人自封自己是警察兼法官,自己想判我嫖娼就判我嫖娼。如果警察和法院經過調查認為這不是嫖娼,那就不是。
肯尼迪機場客服公司開除我的書面文件,就是明確地說我嫖娼。而勞動廳拒絕給我失業金,也是由法官明確地說我嫖娼,這就不對了,因為執行人不對,僱主不是警察,勞動廳的關於失業金的聽證法官不是刑事法院,都無權判斷我是否嫖娼。僱主和勞動廳,僅憑我在倍可親上發表的日記,就很正式地判決我嫖娼了,極其錯誤,極其不負責任,扯淡都這樣明目張胆地扯上天。
在美國按法官判,直接就判嫖娼。法官不聽背景故事,只死咬住問,你提到期望性關係了嗎?你提到要付錢了嗎?既然都承認了,直接判嫖娼。所以中國的很多人,每句話都帶髒字並提到性,講話十分鐘提到一百次性,在中國很正常,最多顯得粗俗,但翻譯成英文,直接就是嫖娼的鐵證,直接判罪。因言獲罪,口無遮攔講了一分鐘話,裡面就有幾個可以判罪的鐵證。
如果由陪審團判,則看陪審員的組成和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