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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和一個律師通電話
今天上午十點我先是打電話給肯尼迪機場的工會代表。我說我一月被開除,到現在還沒拿到失業金,需要打官司。我說我仍然需要拿到我在職時簽過的員工手冊。他說他會和他的律師談這個事,設法拿這個員工手冊給我,會和我聯繫。我說我諮詢了律師,律師告訴我,我在被開除后,工會應該寄給我紙質的union contract,並且填某個表格,而我從未收到過工會的信。他說可以寄union contract給我,問我的地址,我告訴他我的地址。
然後是昨天傍晚我打電話留言的一個電話尾號8833的律所的律師打電話給我,我簡要介紹母親被醫院處決的情況。他花了二三十分鐘可能去查閱相關的法規后再次打電話給我,說這個官司打不贏,不接這個案子。這是因為醫院的醫生可以認為沒必要讓病人活下去,因為繼續治療沒益處,然後醫生只要得到病人的任何一個家屬的同意,就可以處決病人,並不需要得到其他家屬的同意。我母親的情況是,雖然我弟弟放棄治療,但我堅持要治療,醫生明知我反對停止治療,即使如此,起訴醫院的話,醫生可以說醫生認為沒必要繼續治療,加上我弟弟的同意就夠了,不用考慮我的反對,這樣官司就會輸,所以沒法打這個官司。
然後我只好打電話聯繫New York City Bar Legal Referral Service 推薦給我的第二個律師, 尾號4410。接線員說那個律師現在沒空,遲些給我回電話。過了一個小時,一個女律師回電話給我,很詳細地問我和我母親的個人信息聯繫方式,然後告訴我她幫不了。 並且她不像第一家律師,幫不了但向我解釋為啥幫不了。這個女律師只是很乾脆地說一句幫不了,但不解釋。
我心想,她在打電話給我之前,已經看到了案情簡介,明知自己或自己所在的律所不會接這個案子,為啥那麼詳細地問我和我母親的個人信息?我推測她可能想用這些信息去向那個醫院通風報信,不過我不覺得即使她向醫院通風報信有人嘗試告醫院,能有什麼實際意義。她在事先決定不接案的情況下,故意詳盡地詢問我和我母親的個人信息,只能說她這個人很可厭,並且她故意向公眾樹立自己可厭的形象。
我一周前在曼哈頓唐人街聯繫的那個華人律所的老墨律師,在我把母親的93頁病歷發給他后,他不給我回復,推測他對這個案子不感興趣,雖然我還沒主動聯繫他。律師看到案子的情況,預期打不贏,就不接這個案子。
我好奇為啥律師預測我母親的案子一定會輸?美國的法院難道不是由陪審團決定嗎?大約十個陪審員,會一致認為醫院無罪嗎?一個病人如果有十個子女,只要其中一個子女表示放棄治療,即使其餘九個子女明確拒絕放棄治療,醫院也可以立即處決病人,這明顯違反常理呀,十個陪審員,不至於每人都認為醫院可以這樣輕易地處決病人吧?我知道很多人是腦子歪斜的神經病,但難想像十個陪審員全都是腦子歪斜的神經病。或許,美國的醫療事故官司,並不由陪審團判決?法官可以不顧陪審團的意見,法官自己判決醫院無過錯?並且不是個別法官,而是每個法官都會這樣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