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人眼裡,自行車和摩托車從來不是交通工具,而是用來搞怪的。
典型事例是今天我在雪城街上見到一個白人小伙,把自己雙手用繃帶捆起來騎自行車,
這小子估計是雪城大學的學生,估計他至少雙手不扶把騎了一英里,經過十個十字路口
。 不扶車把也就罷了,這小子的不同之處在於他的雙臂雙手是處於被捆綁狀態的,也
就是說,即使在緊急情況下,他也不可能用手扶車把。
我以前還目睹過白男學生把自行車的前輪懸空,只後輪著地,當獨輪車騎,而且是保持
這樣的獨輪狀態連續騎一英里。
我在美國一直都是把自行車當交通工具使用的,感到很好用,我沒本事像那些白鬼一樣
玩雜技,但我把自行車的交通工具作用發揮到極致。 在美國似乎沒有除我之外的第二
個人如此把自行車當作交通工具並且做到善用。
美國人的摩托車也是用來搞怪的,前些日子連某壓癱摩托黨的事件也反映了這個情況。
摩托車不適合高速行駛,因為它在高速情況下不能急剎車,摩托車正常行駛速度應該在
40公里/小時以下,保持雖時可以急剎車,摩托車沒有速度優勢,它的優勢在於體型小
,省油,機動靈活,摩托車可以載300斤貨或一兩個乘客,已經能夠滿足一般人的日常
交通需要。 美國人用摩托車飆車,完全是對摩托車的誤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