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筆者在美國加州聯邦法院就某上市公司侵犯我的知識產權一案進行了JURY TRIAL,我幾乎是原告的唯一證人,在證人席上接受了5天的考驗。被告律師事務所具有相當規模,旗下律師300多名,在全美有數處律師樓;參與主審的有兩名合伙人,均為知識產權方面的大內高手,另有4名律師,及大小跟班十數人,黑壓壓地幾乎把法庭的一半位子都佔了。被告證人有10人,均為白人;包括兩名專家,一名牛津大學加斯坦福大學的博士(某公司的總裁;計算機專家;曾為英特爾與昇陽公司的顧問)和加州伯克萊分校的經濟博士(經濟學家,某研究機構的合伙人,曾參與400多起訴訟)。雙方的證據裝了幾十個紙箱子。最後,8人陪審團經過四天審核,判決我的侵權指控全部成立,而且陪審團基本沒有採信被告的作證。回顧整個過程,這個結果得來不易。在今天這個法治的全球化時代,我的經歷也許對國內外的人士都會有幫助。
首先,我認為,沒有絕對必要,最好是避免JURY TRIAL。因為這種審判人的感情因素起決定作用。對方會翻出你所有的老底,然後在案子過程中試圖摧毀你的尊嚴、可信度,或者用最惡劣的含沙射影方式攻擊你,使你情緒失去控制,或者用各種扭曲的方式提問,誘使你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證詞。而且在審判之前,對方會錄取你的證詞,然後再審判中尋找最細微的前後差異… 面對這些,你不但要提供準確、敏銳、迅速、直接的證詞,而且必須保持良好的形象、姿態、表情和語氣。如果你本身存在事實上的弱點,比如拿過「巴林頓大學」博士文憑之類,那你根本就不要上法庭了,對方會在這個問題上花上5個小時,直到你的可信度等於0。即使你沒有任何歷史污點,但不能嚴格控制情緒,或者對複雜提問不能做出迅速、準確的回應,也將損害你的訴求。
在過去三年多,被告的律師樓對我進行了不下10次的錄取證詞。有一次連續進行了三天。經常是每天從上午9點多到下午6點。在錄取證詞時,一個碩大的攝像機鏡頭對著你,錄下你的一切表情、體態變化。而且被告律師經常非常粗魯,以達到激怒你的目的。最狡詐的問題,他們總是留到最後,當你非常疲憊,只想脫身回家的時刻。
庭審一開始,被告就播放一段3年以前的錄像,在巨大的屏幕上,只見證人身子往後一仰,把文件啪地扔在桌上,臉色甚是難看,而鏡頭聚焦到可以看清臉上的毛孔… 陪審團不會知道,在此之前被告已經為同一個無聊的問題反覆糾纏了30分鐘… 被告的錄像放完,想必給陪審團留下了深刻印象,而對方律師開始對你進行各種接近誹謗似的影射。接下來就是宣誓作證。八個陪審團員的眼睛離證人席只有3米左右的距離。這時候,如果你的情緒失去平衡,對方的目的就完全達到了。因為失去平衡的你將正好印證對方已經建立的第一印象。
作證過程中,證人只能回答問題,而且很多問題只能答是與不是,因此律師對證人幾乎有絕對的控制權。這絕非一場公平的較量。但是兩天下來,看到對方律師團一個個臉色慘灰,給我遞過文件時手劇烈地顫抖,而我保持著幾乎是同情的微笑回答他們的提問時,所有人都知道,誰控制了局面。對方黔技告罄,在精神上被屈服、征服。幾天之後,我完成全部作證,走出法庭,在過道里,對方的一名亞裔職員主動跟我友好的握手。而從其他人眼裡,我看到了焦慮和恐懼 – 雙方都清楚,最後只能有一個勝者走出法庭。
有人問,陪審團人數為什麼不是單數?答案很簡單,判決並非是按人數多少,而必須是一致判決。也就是說,只要有一個陪審團員意見不同,就不能成為判決,案子只能重審。所以,當案子作證結束、審核進入第三天還沒有出結果的時候,連法官都開始著急了。
陪審團經過四天的審核最終做出了正確的判決,一場嚴酷的戰爭在那一瞬間結束。五名陪審團員從審核室回到法庭內與雙方交談。陪審團中最年輕的一人是在一家衛星發射公司工作,而最年長的曾經是大公司中層主管,已經退休。他們說本來以為這JURY DUTY將是一個負擔,但這兩個星期的審判讓他們大開眼界。對被告律師的表現,他們表示了高度的肯定,有一人甚至用了BULLDOG一詞形容,還有陪審團員問被告律師接不接棘手的案子。但是毫無例外的,他們都把票投給了我。當陪審團員們與我握手道別,並祝岳博士一切順利、而我表示非常感謝的時候,我感到的不僅是彼此對事實與法律的認可,更是對彼此人格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