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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土改背景下的地主富農問題

作者:Brigade  於 2020-4-28 10:46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轉文|通用分類:文史雜談|已有1評論


作者:楊奎松
  新中國的土地改革,從根本上顛覆了傳統的中國農村社會。很大程度上依靠財富、血緣關係建構起來的傳統權力結構和統治秩序被徹底摧毀,中央政府第一次把數億農民有效地組織在自己的——而不是藉助於農村富裕階層和宗族勢力網路的——權力系統之中。在這場天翻地覆的大改組、大變革中,無數無地少地的農民一度獲得了寶貴的土地,他們成了新政權的擁護者,而原來處在農村社會中上層的地主、富農階層則成為了這場社會大變革的犧牲品。長期以來,研究土地改革及其受益者貧僱農土改前後狀況的著述很多,研究土改背景下地主富農情況的學術成果還幾乎沒有。無疑,這個問題的研究十分重要。要了解土地改革的利弊、意義與影響,非弄清楚這些問題不可:中國的地主、富農到底是怎樣一種狀況,他們緣何會成為革命性土改的對象,他們在這場土改運動中的實際境遇怎樣,以及為何在失去了身為地主富農賴以存在的資本之後,他們依舊不能改變自身的成份,並因此長期被排斥在整個社會之外?換言之,中共對他們的政策,經歷了怎樣一種變動的過程,為何從原本的區別對待,轉向了「一刀切」;從三五年後即可恢復政治權利,轉向了無限期地將這一幾近占農村人口十分之一的人群視為危險的敵人?所有這些問題的背後,有著怎樣複雜的歷史和現實的因素在起作用?

  由於篇幅的關係,本文當然不可能全面解讀如此複雜的歷史問題,但仍想就中國地主富農的實際狀況及其在建國前後土改運動中的命運問題,略做一點分析和說明,用以論證這個問題討論的必要與價值。

  1.問題的提出

  地主,古語中多指當地的主人或土地神,唐代以後雖也被用來指田地的主人,但向無貶義。近代以來,隨著階級概念的引入,地主一詞逐漸成為英文術語「Landholder」或「Landlord」的漢譯政治名詞,即特指那些依靠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為生的人。[1]依照馬克思的觀點,「勞動創造一切,全部利潤、利息、地租,都單純是對勞動者的剝削」[2],靠收取地租為生的地主自然就被釘在了剝削者的恥辱柱上。

  通過大規模的土地改革運動,運用暴力手段,剝奪地主的土地財產,以滿足貧苦農民生產和生活的需要,來解決農村中生產資料佔有和貧富不均的問題,發源於俄國的十月革命,並逐漸成為包括中國在內的各國共產黨在革命中和革命勝利后共同效仿的做法。不容否認的是,這種大刀闊斧,快刀斬亂麻的解決辦法,對於根本改革農村社會具有神奇的效果,而且幾乎都極大地便利了各國共產黨人為迅速創立和發展本國現代工業攫取原始積累。不過,經過幾十年之後,特別是鑒於台灣土改的經驗,和隨著中國的改革開放事業取得突飛猛進的發展,人們意外地發現,在農村,當年那些地主、富農並不都是剝削成性、好逸惡勞;他們與農民的關係,也並不都像教科書里講的那樣緊張;他們的財產也並不都是憑藉權勢盤剝欺詐而來;他們中還有相當一部分人是經營生產上的能手。台灣的不少地主,被迫轉向工商業后大都取得了成功;即使是大陸那些因成份不好被剝奪了土地財產的家庭,如今改革開放,許多人,哪怕是他們的子女,都再度展現了他們的才能,重又成了農業生產經營的「大戶」。[3]這種情況不可避免地會促使許多研究者對當年的土改運動及其方法,展開深刻的反思。

  土地改革的必要性,通常是以順應工業發展的需要為前提的。在歐洲,包括俄國,在走向資本主義工業化的過程中,土地改革幾乎都成為一種必然的選擇。但十分明顯的是,相對於土地佔有情況不同的國家,土地改革的目的和形式會各有不同。最早成功地實行了土地改革的英國,就絲毫不曾考慮過解決土地佔有不平等的問題。英國的土改不僅沒有滿足貧苦農民的土地需求,而且旨在提高土地集中程度,便利集約化、規模化經營,它在很大程度上犧牲了弱勢群體的利益,卻大大推動了英國資本主義整體的進程。法國的土地改革著眼於實現「耕者有其田」,造就了大批小農,但卻進一步鞏固了傳統的自然經濟模式,制約了工業化的發展速度,導致法國的工業發展很長時間明顯地落後於英國。蘇聯的土地改革,首先通過暴力的手段剝奪了貴族大地主及其相當部分富農的土地財產,以滿足普通農民的土地要求。當發現此舉不能有效地獲得農業剩餘以發展工業之後,斯大林採取了集體化的措施,強行將農民納入到國家計劃經濟的控制之下,以犧牲農業的辦法促成了工業的飛速發展。但同時,蘇聯的農業增長及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卻因此長期停滯不前。

  中共的土地改革及其集體化的措施照搬了蘇聯的模式,也因此在相當程度上步了蘇聯的後塵。在城市居民生活長期保持低工資、低消費的同時,廣大農村的農民則為保證工業和城市計劃發展的需要,不僅得任由國家竭澤而魚,而且在身份上淪為了二等公民。建國30年後,中國甚至還有幾億農民連基本的溫飽問題都沒有得到解決。在此基礎上,中國取得了空前的工業增長速度。但即使純粹著眼於經濟發展的角度,我們也必須注意到一個事實,就是,這種空前的增長成績,並非純粹是從農業的積累中得來的。與蘇聯的情況不同,中國當年工業基礎的建立與生產的發展,很大程度上藉助了外力,即蘇聯提供的資金、技術、人員和裝備等各個方面的大力援助。一旦中蘇關係破裂,建立在這種援助基礎上的工業發展,就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很大的制約。[4]由此可知,如果沒有蘇聯援助,完全依照蘇聯當年的辦法進行工業原始積累,即使犧牲了農民的利益,中國也很難迅速建立起自己的大規模的工業基礎。換言之,照搬蘇聯的土改辦法,雖然在蘇聯的援助下取得了相當的成功,就其經濟發展的效益而言,對中國也未必就是最合適的。

  對中國來說,蘇聯做法之不盡可取,除了上述原因以外,最主要的還在於它並不真的適合中國的國情。這種辦法導致中國農村中相當一部分生產經營的精英,乃至他們的子孫,都成了政治運動的犧牲品。為了加速工業的發展,實行土地改革,破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尤其是把大地主手中的土地國有化,或分配給無地少地的農民,然後推動其合作化,都是理當實行的改革步驟。但是,忽視中國占統治地位的是小農經濟和小土地所有制這一事實,簡單地把中國看成與俄國一樣,相信土地已經高度集中[5],必須徹底消滅地主階級,才能把農民從地主土地佔有制的壓迫下解放出來,卻多少有些脫離了中國的具體國情。

  有關近現代以來中國並不存在土地日趨集中的嚴重趨勢的觀點,近年來已經越來越多地得到了研究者的認同。一個基本的事實是,幾乎所有認真比較考察了全國各地土地佔有調查資料的研究者,都不能不同意,以往關於占農村人口10%的地主富農佔有大約70-80%的土地的說法,是不準確的。郭德宏最早分析了中共建國前後各種百分比的統計數據,並得出結論:地主富農「在舊中國的幾十年間」,「約佔戶數和人口的9.45%,占土地總數的54.37%.」[6]這意味著,過去有關地主富農霸佔著農村絕大部分土地的說法並不成立,地主富農所佔土地全國平均只達到半數略多而已。但是,這種比例數上的減少,仍舊不能改變一個事實,即中國的地主富農以極少的人口佔據著半數以上大量的土地。這也正是為什麼,郭德宏相信過去的說法雖有誇大,卻堅信傳統的觀點和革命性土改運動根本上並無不妥。[7]

  針對郭德宏的不徹底,高王凌和秦暉等顯然認為有必要擯除關於富農的統計數據,單獨計算地主的土地佔有情況。這樣區分的好處是,既避免了把富農與地主混為一談,並列為地主土地佔有制的兩大支柱,也避免了由於過去富農概念含混,計算不當而造成的統計數據的不實。不過,依照這樣一種辦法統計出來的數據,各位學者的結論其實也相差無幾,即:

  郭德宏:地主占農村戶數和人口約3.79%,佔有土地約38.29.[8]

  高王凌:地主戶數約佔農民總戶數的3-4%,地主人口約為農民總人口的5%,佔有土地在30-40%之間,簡單平均為36%.[9]

  由於只有兩三個百分點差距的數據未必能夠改變人們以往的看法,因此,高王凌進一步探討了地主和農民的租佃關係,說明農民並非像傳統書上講的那樣完全被動地處於受剝削的地位。因為,農民租地交押金,地主就要為押金付息;押金交得多,田租就相應少,押金交得少,田租就相應多;一般情況下地租率為五五開,至多四六開,且只按實際田畝主糧一季產量統計,多數農村佃戶在附帶田邊、旱地、山林、水塘所種植的其他作物,都不再加收地租。同時,因為佃戶抗租欠租等種種原因,地主地租實收率通常只相當於規定租額的30%,如此等等。[10]

  對此,當年曾親身參與中共中南局領導土地改革運動的杜潤生的觀點很有代表性。他很明確地表示同意佔農民人口約5%的「地主佔有的土地,還不到總量40%」這一新的研究數據,也不否認因天災戰禍頻仍,有收租困難的情況,但他認為高對地主與農民租佃關係的看法,舉的只是個別事例,不能因此得出「有地主無剝削」的結論。即使相信地主佔有土地不到總量的40%,在他看來,以往的結論也無可動搖。即:「地主佔有制形成的大規模土地壟斷,官僚軍閥強權掠奪、無償佔有,到處可見。特別是民國以來,地主與高利貸者集於一身,官府橫徵暴斂,超經濟掠奪,地主的土地負擔大多數轉嫁於農民,加之人口增加,生活艱難,地租率遠遠高於資本平均利率。大量地區,農村宗法社會遺留的人身依附,當時依然存在。這一切阻礙了社會資本向工業和農業資本主義經營的轉移。……這個社會結構,除非用革命手段予以掃除,沒有別的出路。」[11]

  杜潤生的看法並非毫無道理。因為無論怎樣改變地主農民佔有土地的比例數,也無論怎樣強調地主農民租佃關係中農民的主動地位,都不能改變基於勞動價值理論得出的地主不勞而獲這樣一種事實,甚至也很難扭轉人們固有的「地主佔有制形成的大規模土地壟斷,官僚軍閥強權掠奪、無償佔有,到處可見」這樣一種認識。這裡的問題其實在於,能否簡單地把「地主」這一概念和「土地集中」的概念等同起來?也就是說,中國是否真的存在「地主佔有制形成的大規模土地壟斷」或土地集中的嚴重趨勢?尤其是,占農村人口總戶數將近4%的小地主有無可能普遍依仗權勢,強權掠奪、橫徵暴斂、進行超經濟剝削和任意將土地負擔轉稼於農民……?

  實際上,簡單地採用百分比的統計數據考察地主農民的土地佔有關係,本身就是不科學的,它完全忽略了地主大小、佔地多少及其由此帶來的種種重要差別。如同我們許多研究者至今仍舊習慣於把地主和富農混為一談一樣,這種思維方式的背後所顯示的,是「天下烏鴉一般黑」的傳統階級觀念。只要是地主,不管大小,不管窮富,不管為人善惡,不管對革命態度如何,也不管財產由何而來,統統都是不勞而獲的封建剝削者,都應視為農民的敵人。因為,從階級鬥爭的角度看問題,他們的階級利益是一致的。

  在這方面,唐致卿通過對山東農村經濟的大量實證性研究,為我們提供了一種新的分析和思考角度。他認為:「實際上,農村中並沒有固定的社會階層,各階層處於不停的分化與流動中」,即:

  中國是小農經濟的汪洋大海,地主經濟也受小農經濟規律的制約支配。一方面是無數人因天災人禍而破產,一方面是一部分人因農商工而致富。地主富農破產而成小農,小農致富而成富農。一個農民家庭可能因一個兒子躋身士林謀得一官半職而成為地主,一個大地主也可能在幾十年內分化出一批中農、貧農戶。地主經濟只是小農經濟的放大,其思想文化、經營方式、生產方式,都與小農並無根本差別。在農村,討飯二三十年而後成為富農,因賭博將房產地契一夜輸光而成為貧僱農的人屢見不鮮。這樣的地主並沒有特殊的地主經濟範疇和獨特的思想,這樣的貧僱農也沒有特殊的與地主富農有差別的農民思想。地主是有土地有家資的小農,小農每日都夢想成為地主富農,只是手中缺少土地錢財。地主富農與中農貧農周期地永無休止地對流易位。[12]

  十分可惜的是,唐在同一本書的另一處又寫道:「地主階級根本不過問生產過程,以收取地租為惟一職能,成為農村中的寄生階級。」「地主階級不僅將土地作為直接的經濟剝削手段,榨取農民的地租,而且依恃土地特權,對佃農進行超經濟強制,使佃農被束縛於封建土地制度之下。」「地主佔有土地,實行殘酷的原始性剝削,在農業生產中造成了不利於農業生產力發展的種種破壞性因素。」「地權同時是政治壓迫的基礎。在舊中國,正是在封建土地所有制基礎之上,形成了落後的社會關係和國家政治法律軍事制度的根本特徵。」[13]

  在這裡顯而易見的是,唐通過實證研究,看到了一個充斥著差別不大、周期性易位流動的小地主與小農關係的真實的農村社會;但他在觀念上又不能完全跳出傳統階級分析的窠臼,因而不能不離開他所看到的情況,從理論上強調地主作為一個農村階級整體上具有寄生性、落後性、壓迫性和破壞性,結果就出現了上述明顯矛盾的兩種判斷。

  其實,如果我們承認中國近現代的農村依舊是小農經濟占統治地位的話,我們就不能不注意到它以直接生產者的小私有製為基礎,以滿足個體家庭消費為生產目的基本特徵。正是這種分散的、個體的、以一家一戶為生產和消費單位的小農經濟,和適應於這一社會生產方式的土地買賣、諸子均分、科舉取士、宗族倫理關係等傳統與制度,最大限度地限制了以租佃關係為中心的中國地主土地佔有制度的發展。中國的地主制和歐洲大多數國家的地主制之間最明顯的一個區別,就是歐洲多數國家因為貴族世襲和限制土地買賣等種種原因,不可避免地充斥著大批大地主,那裡幾乎沒有小地主生存的空間;而中國的小農經濟體制卻周期性地分解著大地主,並持續不斷地在小農中間製造著小地主。換言之,唐通過實證研究所觀察到的情況並沒有錯。只是,在唐筆下那些時時受到小農經濟規律支配和破產威脅,和小農划不清界限的所謂「地主」,需要具體說明是小地主。他們和那極少數大規模壟斷著土地資源,有條件依仗權勢,巧取豪奪,實行殘酷的超經濟剝削的大地主,並不能等量齊觀。只有了解到這一點,唐致卿的這一概括才是準確的和有意義的,即這些小地主不過是些「有土地有家資的小農」而已。他們和多數農民之間本質上並無多少差別。除非出現奇迹,他們幾乎沒有成為大地主的機會,反倒是隨時都有因分家、災荒、戰爭及經營不善而破產,重新變成小農的可能。因此,他們中許多人和極少數軍閥官僚大地主,未必有著一致的階級利益。

  2.小地主的中國

  能否證明中國近代以來的地主階層,仍是以小地主為主呢?

  我們首先以陶直夫(錢俊瑞)1934年提供的數據來算一筆賬。陶是早年高度肯定中國土地集中化趨勢嚴重的學者,他在1934年研究統計:當時全國地主約有240萬戶,占農民戶數4%,總共據有7億畝土地,佔全國可耕地面積的一半(50%)。如果此說無誤,那麼,陶顯然沒有注意到:這240萬戶地主,平均每戶也只能佔地約290畝,充其量大家都只是中地主罷了,都算不上大地主。[14]而事實上,我們都知道,全國各地確有少數軍閥大地主存在,他們佔有土地少則數千畝,多則以萬數計。[15]另外,我們也知道,當時全國還有近10%左右的公有土地存在。再加上列強各國,包括外國公司、教會等當時也佔據著數量不少的土地。[16]如此算下來,這240萬戶中90%的地主家庭平均佔地充其量也就在百畝上下,人均也不過十幾畝地。[17]

  1937年國民政府土地委員會就全國16個省163個縣大約2000萬畝土地上的129.5萬農戶土地佔有情況也進行過一次調查。這次調查也多少可以得出以上的推論。調查顯示,戶均佔地120畝以下者,占被調查農戶的98.66%,人均佔地16畝以下者,占被調查各省農戶的99.62%.這足以說明中國仍舊是一個典型的小農經濟和小土地佔有制的國家。如果按地主占戶數約4%計算,則地主戶應為佔地面積超過50餘畝,人均16畝以上者,他們總共佔地約為總面積的33%.人均6-16畝者達到總戶數的4.44%,佔地相當於總面積的24%;而人均有地16畝以上者,只佔總戶數的0.38%,佔總面積的9.75%.所謂大地主,由500畝以上計算,佔地500-999畝者為0.07%,佔地千畝以上者僅為0.02%.他們所佔土地分別為總面積的2.30%和1.75%.[18]

  上述統計數據,到1949年又有了某些變化。但變化的趨向,不是更加集中,反而是進一步分散了。當年統計的地主戶數240萬,到1950年初竟變成了400萬戶。1930年代的統計因為依據的是地籍和賦稅資料,受中央政府當時有效管轄範圍所限,出現漏記少記不可避免,但少160萬戶,也不大可能。1950年代初的統計,難免有在土改劃成份時擴大化的情況存在,但考慮到這時的統計已經經歷了兩度大規模的土改反霸及鎮反運動的衝擊,各地因各種原因死亡的地主人數已超過數十萬,因此兩者相抵,應該也不會差得太遠。

  如此算下來,中國當時人口約5.4億,農業人口姑且計為4.5億,可耕地大約14億畝,地主400萬戶,且地主佔地36%,人數占農業人口5%,則等於地主共佔耕地約5億畝,地主總人口2250萬左右。結果是地主戶均佔地125畝,人均佔地22畝。這還沒有減去少數軍閥大地主、公有地和外國人所佔土地,如果減去這幾項土地,哪怕我們只是計算400萬戶地主中1%,即4萬戶大地主人均佔地上千畝,則99%的地主佔地充其量也就在人均10畝上下。

  要說明中國絕大多數的地主,都只是一些小地主,單純依靠上述辦法進行分析,是不夠的。因此,我們這裡需要進一步利用各種研究成果和當年的調查數據,做更具體一點的說明。

  首先來看毛澤東的一則調查分析。毛1930年對江西尋烏農村調查后得出這樣的結論:「以地主全數為一百,則大地主(租五百石以上)佔百分之一,中地主(租二百石以上的)佔百分之十九,小地主佔百分之八十。大地主人數很少,在全縣不顯特別作用。」[19]

  趙岡利用明清政府各省地籍統計資料詳盡說明了中國土地佔有趨於分散的情況,並對比了清代與民國年間河北大地主的佔地資料,論證了1930年代上半期河北各縣境內土地集中程度,還不如清代。他所舉的數據顯示,1930年代華北453個村落中三分之二找不到大地主,最大的地主戶擁有的田產還不滿200畝。在蘇南4縣11個村莊中,地權分散到地主戶數竟大大多於佃戶的戶數,每戶地主佔地一兩畝的情況已見怪不怪。比較而言,「南方地主比華北的地主沒落得更快,安徽及浙江的土地冊檔顯示,各地的最大業主占田都在百畝以下。」[20]

  史志宏利用1930年代和1950年代多次對河北清苑縣11個村的調查,指出:這11個村地主戶均佔地98.6畝,約為當地總戶均佔地水平的5倍;而人均佔地則僅為13.86畝,約為總人均佔地水平的3.7倍。作者指出:「考慮到當時低下的農業生產力水平(畝產糧食僅幾十公斤),這樣的佔地規模差不多就是能夠成為地主或富農的最低土地數量了。事實是,這11個村也確實沒有什麼大地主,家裡有幾百畝地就是當地的大地主了。多數地主的土地都在200畝以下,不少人還不及百畝。」[21]

  黃道炫對東南地區土地佔有情況的研究也顯示,「東南地區乃至長江三角洲集中佔有巨大規模土地的大地主很少,佔有數十畝土地的中小地主占絕大多數」。如福建南平縣地主佔地最多,人均21.76畝;浙、皖、閩、蘇南235個縣略次,地主人均佔地14.26畝;浙江76個縣再次,地主人均佔地7.96畝;福建66個縣又次,地主人均佔地7.47畝;浙江東陽區8個村,地主人均佔地僅3.918畝;福建古田、福州鼓山、沙縣3縣,地主人均佔地更只有2.1畝。[22]

  從日本人當年在中國所做的一些農村調查資料當中,也不難了解到這種情況。上述趙岡對華北453個村和蘇南11個村的統計資料,就來自於滿鐵。滿鐵的調查機構還對河南彰德縣在村地主和不在村地主有過一個詳細的調查。該調查顯示,作為袁世凱的老家,他一度確曾擁有過數千畝土地,但早已在馮玉祥佔領河南時被沒收充公。其他大地主因戰亂也不復存在。在彰德農村中,在村地主明顯地表現為兩頭小,中間大,即一頭是極少數擁有200畝以上土地的較大地主,一頭是只有10畝左右土地的細小地主,大量的則是有著幾十畝土地的小地主。而不在村地主,除極少數外,絕大多數都住在彰德縣城10里範圍內。他們所有土地多者三四十畝,少者二三十畝,甚或一二十畝。因為土地較少,因此他們中一些人往往會與佃戶一同租佃更多的土地共同經營。[23]同樣,日本天津駐屯軍司令部冀東地區農村實態調查班當年對密雲、平谷、遵化、玉田、臨榆、樂亭6縣25個村的調查也顯示,那裡的土地往往非常分散,大土地所有者極少,自耕農往往超過農戶的一半以上,幾乎很少有純粹的地主。因為土地過少,一些農戶既出租土地,又不得不自耕,[24]

  類似的調查統計在其他地方也很多。在西南,呂平登曾在1930年代初期通過對四川省農村的深入研究,斷定四川土地正日趨集中,軍閥官僚正在形成一個擁有巨量土地的新興的大地主階級,舊的中小地主階層及農民中間階層之消失不可避免。[25]但將近20年後的1950年底,中共西南局有關機構對3000餘住蓉地主的調查卻顯示,雖然確有佔地成千上萬畝的大地主,如劉文輝、劉文彩、劉湘、潘文華等,但佔地500畝以上者其實只有120餘戶,能夠佔地上萬畝者也只有20餘戶,最大量的還是中小地主。而且,3000餘住蓉地主中只有將近四分之一佔地在百畝以上,半數以上的地主佔地都在100畝以下,將近200名地主佔地僅在10畝上下,最少的還有佔地僅0.6畝者。[26]

  上述資料可以得到四川省相當多縣鄉農村調查報告的佐證。如川東江津區對7個縣、一個區、285個村的調查,以250畝以上為大地主,85畝以上為中地主,以下為小地主做了一個統計,說明大地主所佔地主戶數比例為13%,中地主為31.3%,小地主為55.5%.合川縣找不到250畝以上的大地主,因此它把占田85畝以上都算為大地主,45畝以上算為中地主,以下為小地主來統計,結果10個鄉這樣的大地主才僅為16.83%,中地主為27.03%,小地主為56.14%.[27]達縣羅江鄉幾個村的調查,「解放前最大的地主佔有田四十多畝,最小的地主佔有田四畝多,一般的地主佔有田地十多畝」。[28]廣漢縣調查,有地在30畝以上的地主100多戶,但超過80畝者僅18戶。20戶地主佔地在20畝以下,有12戶地主佔地在20-30畝之間。[29]整個溫江縣調查,本縣地主29650戶,每戶平均佔有土地僅5.23畝。[30]

  考慮到四川地主大家庭多,因此必須要考慮多數地主人均佔有土地的程度。上述江津區7個縣,特別是合川、達縣、廣漢和溫江幾個縣平均每戶地主佔地的數字,如果進一步分解為人均數字,其結果可想而知。鑒於上述調查報告中沒有地主人均佔地情況,我們再看其他一些有此類數字的調查資料。

  廣漢連山鄉的資料顯示,那裡的土地比較集中,地主人均佔地達到24畝。綿竹西南鄉的情況就差很多,地主人均佔地僅6畝。雅安大興鄉地主人均佔地10.09畝。[31]灌縣有25個鄉地主人均佔地41畝,另有5個鄉地主人均佔地僅8.7畝。[32]樂山縣6個典型村調查,地主人均佔地三到四畝。[33]蓬溪縣附西鄉8個村調查,地主人均佔地2.4畝;南充縣龍門鄉第十二保地主人均佔地7.1畝。華陽縣中興鄉第十四、五保地主人均佔地2.17畝。榮經縣雙江鄉地主人均佔地1.8畝;南部縣三合鄉黃連村統計,地主人均佔地僅1.6畝。[34]

  四川情況如此,其他不少地區也相差無幾。廣西8個分區13個縣26個典型村調查,地主人均佔地11.93畝。柳江縣思賢鄉思賢村地主人均佔地12.1畝,百棚區百棚行政村地主人均佔地5.9畝。[35]廣東龍川縣蓮塘鄉地主人均佔地5.33畝。鶴山縣龍門鄉地主人均佔地3.029畝。[36]靈山縣梓崇塘鄉地主人均佔地3.8畝。普寧縣塘湖鄉3個自然村地主人均佔地1.41畝。[37]湖北南益陽縣黃家侖鄉地主人均佔地5.42畝。[38]鄂城、監利、京山、石首、潛江、襄陽6個典型鄉地主人均佔地不到9畝。另有荊州、宜昌、大冶、孝感、鄖陽、黃岡等7個專區12個縣16個區27個村地主人均佔地7.38畝。[39]漢川縣6個鄉地主人均佔地4畝左右。黃陂方梅區14個行政村和鄂城縣6個鄉統計,地主人均佔地不足5畝。[40]安徽「皖南小地主特多」,當塗3畝以下出租戶佔13.73%,5畝以下出租戶佔到30.22%.另據銅陵、蕪湖等4縣市6個典型村調查,地主人均佔地僅11.69畝。[41]

  西北的情況比較特殊,除個別軍閥大地主外,許多地方歷來土地就極為分散,連小地主都不多。眾所周知,陝西關中地區甚少地主。如當時調查報告證實,渭南、咸陽、長安、三原等縣,一般地主僅占人口1%,占土地4%,多數鄉沒有地主。有地主的地區,如陝西渭南辛市區五鄉4個行政村,地廣人稀,地主人均佔地也不過12.4畝。南鄭縣平川地區三個鄉,地主人均佔地僅5.3畝。寧夏也是一樣,平羅縣6個區,14個鄉,10549戶,只有地主21戶,3個區19個鄉沒有地主。有地主的鄉,人均佔地也只有十幾畝。[42]

  華北地區相對而言歷來土地比較集中,存在佔地上千畝的大地主不少,但相當多數的農村中也還是小地主居多。除前述河南彰德與河北清苑的例子外,河北保定專區7個縣1264個村調查,地主人均佔地也僅11.86畝。[43]通縣專區4個縣16615個村調查,地主人均佔地12.9畝。[44]順義、通縣、良鄉三縣8村調查,地主人均佔地16.8畝。唐山專區2個縣89個村調查,地主人均佔地8.89畝。[45]河南襄縣草寺鄉,地主人均佔地14.89畝。[46]山東省莒南縣3個區11個村,地主人均佔地35.95畝,莒南、贛榆兩縣3區13個村,地主人均佔地則為10.72畝。沭水、臨沭兩縣3個區9個村,地主人均佔地11.36畝。沂南縣艾山鄉13個行政村,33個自然村,地主人均佔地15.34畝。[47]海陽、乳山兩縣62個村,地主人均佔地將近11畝。招遠、萊西兩縣3個村,地主人均佔地不足9畝。惠民縣流坡塢村、濱縣鹽坨村、煙台縣大王莊,地主人均佔地分別為4.9、6.7、2.48畝。[48]
另據中南區100個鄉調查統計,河南地主人均佔地最高21.29畝,最低6.31畝;湖北地主人均佔地最高12.11畝,最低2.63畝;江西地主人均佔地最高21.10畝,最低3.58畝;湖南地主人均佔地最高10.06畝,最低3.74畝。廣東地主人均大約5.7畝上下,廣西地主人均大約7.5畝上下。55個鄉統計,地主人均佔地8.37畝。[49]


  而在戰爭頻發的環境下,許多地方地主數量減少或細小化的趨勢也十分明顯。還在1930年代中期,一些過去相信土地集中化現象嚴重的調查者就多少注意到了這種情況。像張聞天做山西興縣農村調查時,就注意到地主佔有土地總量和每戶佔地面積都在減少。稱「黑峪口戰前59.6%,現在50.3%;碾子村過去60.6%,現在44.3%.其他各村,地主土地均佔少數。」「土地佔有有從集中到分散的趨勢。」[50]以江蘇無錫為例,農村地主1929年人均收入分別為357.11元,1936年為305.83元,1948年下降到187.18元,降幅高達47.58%.[51]一些調查者且得出結論稱:江南「中等地主之能收支相抵不致淪入債叢者,亦已寥若晨星」。[52]


  再以山東為例,莒南縣3個區8個村自1941年以後,地主賣出土地很多,佔到這幾個村地主階層所有土地的32.46%,而買進土地很少,只佔到地主階層所有土地的0.88%.結果,在6個村中,抗戰前原有地主49戶,1951年統計只增加1戶,減少了8戶;地主佔地面積較戰前不僅沒有增加,反而減少了43%.又據上述3個區11個村的統計,抗戰前原有地主169戶,1945年只剩142戶,除6戶出村可不計外,因分家還多出39戶,故地主戶數實際減少達39戶之多,土地總面積也減少了38.83%.沭、臨兩縣3個區9個村情況相同,自抗戰爆發至1944年,地主戶數實際減少25戶,也減少土地54%之多。據調查,這其中的原因,一是中國傳統的諸子析產均分制,周期性的分家,必然會導致經濟情況下降;一是因工資普遍增加而不得不減少僱工,自己參加勞動;一是因戰爭關係商業經營減少,營業收入因之減少;一是戰爭期間田賦稅費負擔過重,被迫出典土地;一是不少地區處在日本、國民黨和中共三種勢力爭奪範圍內,地主受衝擊較多。[53]


  上述資料顯示,第一,中共建國前各地情況雖然千差萬別,多數省份都會有極少數大地主,但小地主不僅普遍存在,而且在幾乎所有地區都佔據著地主階層中的絕大多數。這從以上所舉各地大批地主人均佔地10畝上下,甚至更少的情況即可有所了解。


  第二,所謂大小地主,單從每戶佔有土地數量上亦難做準確判斷,必須要考慮到其家庭人口的多少。如東北雖有許多大地主,但正如當年的調查者所說:「人口眾多,二三十口、四五十口,以至七八十口、一百餘口,幾世同堂的大家庭在東北農村中是到處都有。」[54]不計算人均土地佔有,只計算戶均土地佔有,或乾脆只舉出某某地主佔地多少,很難說明問題。


  第三,佔地畝數與地主在當地的大小,也還要考慮到地區不同,水地旱地,平地山地,田多田少,種植方式和農作物品種單位產量不同、收益不同等種種情況,還要考慮到由此帶來的耕畜、農具之類消耗的有無多少等等差異。如安徽皖南不少地方每戶地主有幾畝水田,就可以靠地租維持簡單生活;在東北和西北的一些地區,因地廣產薄,小地主佔地的畝數亦要比內地高得多。張聞天調查中即發現,因為地質條件差,產量低,山西興縣小地主戶均佔地至少要有三五百畝(100垧)[55]上下的中梁地,才能維持其出租土地的生活,[56]


  第四,僅從數據上看人均佔地多的地方,並不意味著小地主就一定少,或沒有。實際上,除了上面所提到的地廣或山地、坡地等情況外,大多數情況都是因為當地有幾家大中地主,因而把整個地主人均佔地面積拉升起來了。如前述山東莒南3個區11個村,共有169戶地主,957口人,佔地30000餘畝。其中大店區4個村土地集中度最高,該區4個村地主共136戶,957口人,就佔有了土地31688.8畝,平均每戶地主佔地233畝,不可謂不高。但實際上,這136戶中,有28戶佔地300畝以上,總共佔地18839.68畝。如果除去這28戶及其土地,僅以餘下的12849.12畝,平均到其餘108戶地主,每戶則降為118.97畝了。以上述3個區地主169戶,957人,平均算下來每戶5.66人計,大店區108戶地主人均佔地僅21畝。其實,這108戶地主中還會有一些地主佔地較多,故絕大多數地主人均佔地恐怕也就十幾畝。[57]


  再以北滿的調查資料為例。當地地廣人稀,種植時間短,耕作粗放,故地主人均佔地最少都得在二三十畝以上。[58]在這種情況下,北安縣第四區地主人均佔地37.36畝;雙城縣永樂村地主人均佔地52畝;密山縣半截河區居仁屯地主人均佔地51畝,均可判明當地是以小地主為主。明德屯地主人均佔地84.3畝;拜泉縣時中區地主人均佔地86.5畝,亦可大致判斷當地小地主眾多。但一些地方,按人均計,動輒一二百畝,甚至更多,是否小地主就很少了呢?也未必。如吉林省榆樹縣五棵樹區盟溫站屯,地主人均佔地達141.6畝,實際上該屯21戶地主,大地主僅7戶,平均每戶佔地就達到2575.7畝;中等地主2戶,平均每戶佔地達到825畝;小地主12戶,仍佔多數,其戶均佔地只有237畝,人均只有30畝左右,也到了最低水平了。[59]


  3.富農問題的由來


  由上所觀,中國近代以來的所謂地主階級,必須區分大地主和小地主,小地主占絕大多數,當屬無疑。而注意到中國特有的小農經濟所造成的小土地佔有制的特點,我們便不能不討論到那些曾經有過流入小地主行列可能的富裕農民的問題。因為,由於「富農」概念的引進,這些在生產經營上頗有能力的農民,雖然仍在力農勤耕,卻意外地被當成了不是地主的地主,在很長時間裡受到了和地主一樣的打擊和對待。這一部分人,同樣數量眾多。


  「富農」一詞完全是一個外來語,是中國人1920年代逐漸從俄國人那裡引過來的專門術語。富農之所以會被與地主相提並論,說起來也是「剝削」二字惹的禍。這是因為,依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通過出租土地換取農民的勞動成果,是剝削行為,通過放貸或僱工獲取利息或收益,同樣也是剝削。無論在中國,還是俄國,農民之間相互借貸或僱人幫工,原本是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中間的尋常之事,只是富裕農民在這方面的需求相對較為固定而已。因此,就創造出кулак(富農)這一概念的俄國人,要把這樣一批富裕農民從普通農民中間分割出來,也是極為困難的一件事情。堅持要把富農等同於地主的聯共(布)中央從來也沒有找到一種統一的科學的標準來規範其所指。這樣的討論斷斷續續持續了10年之久,到了1930年必須要全面推行集體化運動之後,聯共(布)中央不得不放棄科學規範其標準的努力,各地實際上均自行其是。[60]


  值得注意的是,聯共(布)領導人堅持要把勞動農民中的這一部分人與地主聯繫在一起,是有其十分現實的考慮的。那就是,第一,地主貴族被剝奪之後,這些富裕農民雖然也一度受到剝奪,但新的富裕農民增長很快,在佔有耕地、擁有耕畜及新式農具等方面,逐漸在蘇聯農村經濟中再度據有很強的地位;[61]第二,凡是富裕農民都對當局出於工業化目的的近乎掠奪性的征糧政策,以及旨在消滅私有財產的集體化措施等做法,幾乎本能地抱以抵觸甚至是抵抗的態度。[62]因此,在消滅了地主階級之後,決心靠農業獲益創造原始積累以全力推進工業化的聯共(布)領導人,就非徹底消滅富裕農民在農村中的影響和力量不可。用莫洛托夫的說法,此舉就是要讓農民,尤其是中農,「在我們面前畢恭畢敬」。[63]


  1930年1月30日,聯共(布)中央首次正式通過消滅富農的決議。決議規定:在農民中划富農的戶數應限制在全體農戶比例的3-5%以內;並應將富農分為三類,區別對待。「第一即反革命的富農活躍分子,對他們要立刻用關進集中營的辦法即以消滅,對恐怖行為、反革命暴動及暴亂組織的策劃者不惜使用鎮壓手段」;第二類即「富農活躍分子的其餘部分,尤其是大富農和半地主」,「把他們驅逐到蘇聯邊遠的地方和該邊疆區範圍內的遙遠的地方」;第三類即一般富農,「應該把他們移民到集體農莊範圍以外的新撥給他們的地段上去」。[64]


  這場運動導致全蘇聯110餘萬戶農民被劃為富農,其中38.1173萬餘戶,180.3392萬人被流放到西伯利亞和遠東等「沒有人煙和很不適合居住的」邊遠地區的勞改營罰做苦役。[65]其餘沒有被流放的富農被掃地出門后,只允許帶上基本的生活用品和勞動工具,集中到「特別村」去單獨居住與勞動。另外還有大批中農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衝擊。


  把蘇聯的這一作法搬到中國來,並非是因為中國也面臨到了蘇聯一樣的困境,即非要靠剝奪農民來創造實現工業化的原始積累不可。在這方面,中共中央當年之所以要照搬蘇聯的作法,純粹是因為得到了共產國際的命令。在1928年,由於聯共(布)黨內對富農的政策尚存爭議,中共第六次代表大會對中國的富農雖仿照蘇聯輿論的口吻頗多譴責,但還力主要中立富農。[66]一年後,莫斯科消滅富農的方針已定,共產國際馬上宣布說:「中國富農在大多數情形之下,都是些小地主,他們時常用更野蠻更殘酷的條件以剝奪農村中之大多數的基本群眾」。[67]中共中央不得不跟著改變了看法和做法,將「中國農民的上層分子(富農)」定性為「半地主半封建」,並提出了「堅決的反對富農」的方針。[68]


  中共相信應該打擊富農的根本性理由,當然是因為其有「剝削」行為。但依照共產黨人的看法,資本家也有「剝削」行為,而且遠比富農的「剝削」行為大得多,何以中共始終注意採取聯合和改造的政策,而不施以殘酷打擊呢?且富農通常也被共產黨人稱之為「農村資本家」(或「農村資產階級」),兩者待遇緣何如此不同?依照上述共產國際和中共中央的相關指示,必須要消滅富農,是因為中國的富農都有很強的封建性,大都有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的行為。但是,中國的小地主中也有很多主要靠僱工耕種而較少出租土地者,中國的資本家中也有不少在鄉下購田置產,收取地租房租的,何以未見與富農同等對待呢?


  實際上,在中國,絕大多數農村地區根本就不存在蘇聯式的所謂「農村資產階級」(富農)。蘇聯人所說的富農,指的是近代以來在俄國農民中出現的那些主要使用資本主義經營方式,即使用雇傭勞動生產糧食作為商品到市場上出售獲利的農戶,而不是像傳統地主那樣靠地租謀利的農戶。無論蘇聯人對富農的標準存在著怎樣不同的解釋與矛盾,他們都不會忘記強調其剝削的這種資本主義形式。換句話來說,是因為富農與勞動力市場→僱工→工資→勞動→商品這些明顯具有資本主義因素的商品生產密切相關,使他們堅信農村中有這樣一個明顯區別於地主的農民階層。而與蘇聯不同的是,在中國的農村,「無資充佃則力佣自活」,古已有之。[69]所謂僱工耕種在中國並不是近代有資本主義生產關係以後富裕農民才有的一種專利。恰恰相反,中國不少地方擁有田地的農民,大都有僱工的習慣。一般農民多雇短工、零工幫忙,在鄉地主或富裕農民則往往會雇上一個或幾個長工。這一點古今並無多大改變。


  關於僱工與階級分野無關,不屬於富農專利,地主、一般農戶,乃至貧農,都會僱工的情況,僅舉幾例。


  中共中央山東分局調研室1944年對山東省莒南縣3個區9個村統計顯示,很多農戶都使用僱工。48戶地主,36戶使用僱工,佔地主總戶數的75%.而出租土地者僅12戶,不過四分之一。富農130戶,113戶使用僱工,占富農總戶數的86%.中農490戶,69戶使用僱工,佔中農總戶數的14.08%.貧農909戶,4戶使用僱工,占貧農總戶數的0.44%.[70]沭水等3縣3區9個村的調查除了貧農沒有使用僱工以外,其他地主、富農和中農使用僱工的情況也基本類似。[71]


  薛暮橋、劉瑞生1934年對廣西農村經濟情況的調查報告說明,廣西農村中的雇傭勞動,相當普遍。年工(長工)通常工資30元左右,全年住在僱主家裡,參加一切農田勞動。日工(零工)則工資較貴,通常是在農忙時期雇傭較多。一到插秧、秋收季節,廣西各處都能見到這種零工市場。一般地主、富農,都會到市場上去談價尋工。受雇者並不都是僱農,反而多是貧農、中農。而一般貧農、中農,每年往往也會去雇幾個日工幫忙。[72]


  鄧力群、康雲1946年對北滿榆樹縣五棵樹區盟溫站屯調查結果,21戶地主41%雇年工,13.1%雇零工;63戶富農56%雇年工,76%雇零工;29戶富裕中農2.2%雇年工,10%雇零工;36戶中農1.1%雇零工;27戶貧農0.2%雇零工。萬發屯7戶地主,3.5%雇零工;7戶富農8.1%雇年工,14.95%雇零工;佃富農91.9%雇年工,65.5雇零工;10戶富裕中農12.43%雇零工;中農7戶,0.14%雇零工。三道街屯4戶地主33.3%雇年工,15.9%雇零工;5戶富農40%雇年工,21.4%雇零工;11戶佃富農26.7%雇年工,61%雇零工;富裕中農1.6%雇零工。[73]


  曹幸穗的研究也告訴我們,江浙一帶不少地方至少自明清以來就「沒有租佃的習慣,地主階級多數僱工經營」。山東、河北等地在鄉地主也多以僱工經營為主,如滿鐵1930-1940年代調查之33個自然村中,40戶經營地主,出租土地者僅15家,大多都是自耕或僱人耕種。[74]


  在中國不僅僱工者未必是富農,就是所謂富農也未必僱工。調查資料顯示,中國不少地方的所謂富農或者並不僱工,或者很少僱工,其自耕以外的收入,往往都是像小地主一樣出租土地而來。


  據建國初的一項統計資料,靠出租土地謀利的富農在河南約佔富農總戶數的30%以上,出租土地達到他們所有土地的35%左右;湖北、湖南、江西3省50%,甚至高達66%的富農,出租了其40%左右的土地。[75]另外,如前述安徽皖南3縣1市6個典型村的統計,富農出租土地達所佔土地的63.69%,超過半數還多。安慶專區3個鄉調查,富農出租土地多數都超過40%.阜陽專區出租土地的富農達富農總戶數的70-80%,出租面積達富農所有土地的24.84%.[76]福建福州鼓山區調查,該區商品作物不發達村莊的富農,因為「僱工經營對他們沒有什麼好處,於是他們就拿自己家庭勞動力所能耕種之外的土地出租給人家」,故他們「出租的土地往往大於他們自己經營的面積」。即使是商品作物較發達的村莊,富農家庭一般也是採取包租的辦法,把土地包給貧僱農耕種。古田、晉江等縣的典型村調查也顯示,因為僱工耕種的費用高於出租土地的收入,因此,富農基本上都不使用僱工,而是將大半土地出租獲取地租。[77]四川達縣羅江鄉二、四村調查,滎經縣鹿鶴鄉調查,富農也基本上都是出租取利,最多者出租土地佔其所有土地的95%.[78]


  由此可知,共產國際當年關於中國的富裕農民多半類似於中國的小地主的說法,並不為過。問題是,這些既不僱工,也不經商,與資本主義經營幾乎掛不上勾,純粹類似於小地主的勞動農民,何以就成為「農村資產階級」了呢?


  說到底,蘇聯式的所謂「富農」的標準,在中國並不適用。在中國,所謂「富農」,其實不過是由勞動農民向小地主蠶變過程中的一個蛹化階段而已,[79]它和中國農業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及其前途並無多少聯繫。有關這種情況,事實上中國的共產黨人也非常明白。這也是為什麼,他們早先開始接受這一概念時,就注意在具體操作層面上,從不特彆強調其資本主義剝削的性質和特點。


  如毛澤東1930年最早對富農這一概念的解釋就是:「有餘錢剩米放債的」。以他為書記的紅四軍前委與閩西特委隨後發布的文件更明確規定:凡「自己耕種同時有多餘土地出租的」;或「土地勞力兩俱充足,每年有多餘糧食出賣或出借的」,或「雇傭工人耕種的」農民,均可劃為富農。[80]


  但如此解釋不可避免地會把所有稍有經營能力的農戶統統列入到要打擊的對象之中。如兩三個月後閩西第二次工農兵代表大會,就把農民中間一切有僱工、出租耕牛,包括做粉干蒸酒賣錢的農戶,都歸入富農之列。並且對有類似行為的部分中農及貧農,也明令要特別注意。說是因為他們「雖然目前還未成為富農,但他們卻含有或多或少的富農的剝削,因此腦子裡也有富農的幻想與企圖。」[81]


  其實,僱工、出租、借貸、經營小買賣等等,原本只是農村生產經營和農民日常生活的不同手段而已。無論雇與出雇,租與出租,借與出借,買與賣,都只是一種經濟行為,依照的是通行的社會交易規則,並不能簡單地定義誰剝削了誰。[82]無論窮富,均可能發生。比如,因為自然條件等種種環境關係,一般農戶也未必沒有餘糧剩米出賣或出借。若因為有餘糧剩米出賣或出借,就定為剝削,自然會造成極大混亂,亂打亂划勢不可免。[83]


  因為標準太過混亂,為加以規範,1933年10月10日,中華蘇維埃政府曾發布了一個特別著重針對劃分富農成份和解決相關問題的決定。決定明文規定:「勞動是區別富農與地主的主要標準。」「富農自己勞動,地主自己不勞動或只有附帶勞動。」所謂有勞動,是指「在普通情形下,全家有一人每年有三分之一時間從事主要的勞動」,每年勞動不滿三分之一時間叫附帶勞動。「從暴動時起,向上推算,在連續三年之內,除自己參加生產之外,還依靠剝削為其全家生活來源之一部或大部,其剝削分量超過其全家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十五者,叫做富農。」[84]


  不管是否僱工、是否經商,即是否有資本主義方式的剝削行為,只要有「剝削」,同時又有勞動,就算富農。這樣一種辦法,明確是明確了許多,但不僅混淆了地主與富農的界限,且其以剝削收入超過全家年總收入15%的標準,把划富農的標準更隨意化了。因為,在何為「剝削」混亂不清的情況下,農民除農田耕種外的任何一種謀利行為,都可能被算成「剝削」。而15%的份額,對於許多勞力不足需要幫工,有餘糧剩谷需要出賣,為了家計必須經營小買賣的農民來說,動輒就會超過。因此,亂打亂划富農,成為中共土改運動中的一種難以克服的頑症。1947年前後,在中共解放區內展開的土改運動,不少地方把農村人口的四分之一統統劃成了地主富農,然後仿照蘇聯當年的辦法,剝奪財產,掃地出門,並且為分浮財、挖底財而亂斗、亂押、亂打、亂殺,致使在短短几個月里,就死了25萬人之多。[85]


  1947年土改亂劃成份所導致的嚴重錯誤,促使中共中央在1948年初不能不迅速設法提高划富農的標準。這就是,把富農家庭的「剝削」量標準,從15%提升到25%.中共中央明確電告各中央局:「富農中農的界限定為剝削收入是否超過四分之一,這在計算上要增加一些麻煩……但比較合理。因自己勞動收入如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還要認為是剝削階級是太勉強了。」[86]只是,由於何謂「剝削」依舊沒有一個科學標準,因此「剝削」量提高到25%,各級黨委和基層仍舊無從準確掌握。對此,毛澤東也別無良策。他在1949年初提出的辦法是:對於地主、富農、中農、貧農各占人口多少,各有多少土地,定出一個比例數字,告訴土改的幹部嚴格掌握。比如劃為地主、富農成份者不得超過農村人口的8%,把地主富農的數量控制在這個比例數之內,他相信這樣至少可減少發生擴大化的情況。[87]


  基於建國之初統戰政策的考量,毛澤東在1950年3月根據斯大林的提議,進一步提出了中立富農的策略。[88]但是,這一意見卻沒有得到多數中共幹部的贊同。從劉少奇到各中央局,都有不同的看法。中共中南局書記鄧子恢明確講:江南各省並無土地集中的情況,許多地方地富連同公嘗土地[89]加在一起,還不到50%,不少地方地富土地只佔30%左右。如果不動富農土地,則貧僱農所得無幾,土改將失去意義,農民發動不起來。而且富農見地主和公嘗土地都分了,也不會相信共產黨會不動他的地。結果勢必兩頭不討好,政治上將陷於不利。[90]考慮到種種情況,毛澤東只好做出了讓步。


  在中共中央1950年6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里,可以清楚地看出兩種不同意見的妥協折衷的結果。其中規定:「保護富農所有自耕和僱人耕種的土地及其他財產,不得侵犯。」但對主要不是靠僱工經營,而是靠出租土地獲利的所謂「半地主式富農」的出租土地部分,應予沒收;對一般富農出租土地部分,同意「在某些特殊地區,經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徵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91]


  從《土地改革法》和1950年8月頒布的《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決定》中均可看出,中共中央非常清楚中國存在著許多很特殊的情況。比如,決定中對那些自己勞動的小地主,就刻意使用了「半地主式富農」的概念,把他們歸入到了富農一類,剝奪政策上略有區別,[92]就說明了它對這類問題的確用心良苦。但只要把地主、富農與剝削階級劃上等號,就勢必會造成多數幹部和農民群眾對具有這種身份的農戶的敵對情緒,和必欲剝奪其財產、管制其人身的強烈衝動。何況地主佔有土地又極其有限,對富農的剝奪實際上已經成了滿足貧苦農民獲取財富願望幾乎是唯一的一種補充手段,在這種情況下,富農「剝削」與否,以及「剝削」多少當罰,多少不當罰,在許多共產黨人的眼裡,根本就不是什麼重要問題。[93]既然中共中央在土改中最重視的,是如何才能發動群眾,與地主富農撕破臉,在這種情況下,任何策略性地保護富農暫時不受嚴重衝擊的設想或規定,也就註定了只會成為一種可有可無的東西。


  3.成份問題的困擾


  在中國,被劃成富農,遭受到和小地主一樣命運的富裕農民有多少?據王傳驥估計,中共建國前後富農應占農村人口的5%,即有2000多萬人。[94]據郭德宏估計,富農應占農村戶數和人口的5.67%,也就是應當超過2500萬人。[95]加上前面按5%的農村人口計算的2250萬地主分子,這兩部分人口的數量,就達到了4500萬上下,幾乎接近於全國1949年農村人口的十分之一了。這顯然大大高於中共中央1947年關於地富人口3600萬的估計,但與中共中央關於地主富農占農村人口十分之一的估計,則相當接近。[96]


  在中國明顯的小農經濟和小土地佔有制的情況下,要把農村人口的10%劃為階級敵人,它所帶來的問題是顯而易見的。除了樹敵太多,會造成自身嚴重的不安全感以外,一個最大的問題就是大多數農戶都是小土地佔有者,都難免會有這樣或那樣的所謂「剝削」行為,因而划起階級來勢必會難於區分,導致極大的主觀隨意性,造成土改運動中更大範圍的傷害。從各地基層土改的報告當中,足以看出,這一問題的發生確實具有普遍性和嚴重性。


  中共中央當然了解中國小土地所有者過多,劃分階級太難這一特點。但是,「劃分階級實際是劃分權力」,[97]基於其階級鬥爭的理念和重建農村權力結構的需要,它亦別無選擇。中共中央這時唯一的辦法就是,各種名頭弄得盡量準確一點,再多搞一些政策性的區別。考慮到地主有主要靠出租土地、主要靠僱工經營和主要靠經營工商運輸等等區別;富農有僱工經營、出租土地、租佃土地以及新和老等區別;出租土地者有土地多少和家庭勞力多寡有無等區別;農戶中有主要靠務農和主要靠出借房屋、耕畜、金錢等區別;劃分地主與富農有區分主要勞動與附帶勞動等區別;劃分富農與中農有何者算剝削、何者不算剝削,剝削多少算是富農,多少算是中農等區別……,為儘可能減少划階級的主觀隨意性,它針對中國農村的這種極為複雜的情況,制定出了各種多少有些區別的名頭,如封建地主、經營地主、二地主、工商地主、破產地主、半地主式富農、佃富農、舊式富農、新式富農、小土地出租者、高利貸者等等。


  但是,第一,所有這些不同成份者的區分,在中國眾多小土地所有者中間多半只能從個別量上精細把握,如同計算一農戶有勞動無勞動,只能看家中有無人參加農業勞動且在一年裡干夠4個月否,到4個月即算富農,不到4個月只差幾天即算地主;一年全家收入中僱工等非自己勞動收入超過25%即算富農,只有24.5%就可以划入中農之類,此種分寸把握之難,可想而知。結果,許多地主、富農的劃定,主要依據的其實不是這種份量上的精細計算——因為這種精細計算幾乎是做不到的,而是人緣。即多半要看被定成份者在村裡的人緣如何。[98]第二,頭銜不同,政策待遇上雖有些微差別,但在幹部和貧苦農民的眼裡,照樣會被視為不勞而獲的剝削者,其實際的命運並不會兩樣。更何況,通常情況下,貧苦農戶「在劃成份時,對有好房子好地的戶,總想提高一級,要劃成地富,否則就要失望。」特別是不少文化程度不高的幹部嫌麻煩,主張「有剝削就該斗」,「村裡誰日子好過,誰就是地主,斗就鬥了,對農民有好處。」[99]


  在定成份的問題上,雖然土改工作程序上有相當具體的規定,尤其是強調群眾參與,自報公議,三榜定案和允許不服者申訴。但實際上,如此複雜的劃分辦法,基本上還是要靠土改幹部起作用。而實際上,即使是有些文化的土改幹部,在划階級的問題上也很難做到準確把握。下面幾例足以說明這種情況。 
 
北京市政府檢查,郊區土改中因為基層土改幹部機械地以有無勞動和主要勞動必須是生產糧食的農業勞動為計算標準,結果導致大批村子把從事園藝生產的中農逼成了富農或地主,把很多富農劃成了地主,並把不少居住在城區而在郊區有土地出租的非農業人口,也劃成了地主。[100]


  河北省委檢查,新區土改幾乎各村都有划錯成份情況,有些還相當嚴重,「究其原因不少地方是村干存有左傾情緒,而故意提高成份。但更重要的原因則是村、區幹部,甚至縣幹部對划階級不熟悉所致。」香河縣「大田村高洪山剝削量只佔總收入的23.2%,亦宣布為富農,楊廠村孫殿元六口人六十二畝地,有一人參加主要勞動,雇半個活,忙時令其外甥幫忙,給劃成地主。其本人不同意,工作組的同志強令其按手印。西王各庄劉鳳祥是個瞎子,被劃成地主后不同意,向工作組詢問時竟被捆起來送區扣押。」[101]


  四川銅梁重點東廓鄉,因為土改幹部「討厭保甲長」,就將該鄉10.6%的農戶劃為地主,按江津地委審查結果,其中34%,即107戶均被錯划。原因就是當地許多中農,甚至貧農當過保長、保代表之類,為舊政權服務過,有變相強制村民無償勞動的情況。[102]廣元大石鄉第七保兩農戶即是如此。其中一農戶5口人,有田地10.3畝,既無出租土地,也無僱工和放貸行為,只是因為當過幾年保長和保代表,常有因為自己公差多而讓村民幫工的事情發生,土改幹部即把他們劃為富農。[103]


  陝西咸陽分區某縣上報的劃成份材料中顯示,不少縣一級領導人根本弄不清上面所定地主、富農或小土地出租者之間的區別和標準是怎麼回事。對一名叫趙立傑的農戶,縣領導人甲批:「按小土地者,徵收超過者」,又註:「應查他是否勞動者,若有是小土地出租者,若無是地主。」乙批:「若生活好可訂半地主式的富農,若生活不好可訂富農。」丙批:「破產地主,分時可照顧」。丁批:「材料不明」,但又將此四字勾了,又批「定為富農」。戊批:「定為地主」。[104]


  由上不難看出,即使是有些文化的土改幹部,在划階級的問題上也很難做到準確把握。因此,從中共中央的角度,真正能夠控制在農村劃定剝削階級成分時不致嚴重擴大化的最重要的領導技術,其實並不在把握剝削形式和剝削量等等具體標準,而在嚴格控制8-10%的量化規定。各上級主管部門嚴格要求下級部門照比例辦事,比例少了,就是右傾,必須補划;比例超了,就是「左」傾,必須糾偏。不少地主富農的帽子其實是由當地的比例數,而非由剝削不剝削或剝削量多或少來決定的。


  被訂為地主、富農或其他什麼有「剝削」的成份,對土改期間的農戶實在是命運攸關的大事情。因為,一旦被視為地主,即使是這個時候還屬於被保護之列的富農,哪怕只是被認為有「剝削」,或有劣跡,在減租退押反霸清匪,特別是土改、鎮反運動期間,都可能遭遇難以想象的災難性後果。而最一般的遭遇就是,「一切會議無權參加,一切問題無權發言,一切組織無權參加,一切權利無權享受」,包括平時言論、行動、居住、活動及寫信,均無自由權,且對其財產,「農民有隨時追查的權利,如發現其浮財、牲口、糧食、車輛等,立刻沒收。」[105]


  嚴格地說,自1947年土改中亂打亂殺的錯誤發生后,中共中央曾再三檢討並三令五申反對亂打亂斗,甚至連分浮財、挖地財這些可能導致亂打亂斗的作法,都有所限制。[106]在這方面執行得最為得力的,是中共華北局。在建國前後先後展開的華北新區土改運動當中,對此有過相當具體的規定和指示。[107]但即便如此,由於中共中央最關心的並不是分配土地財產,而是發動農民群眾,鬥倒斗臭農村舊勢力,以樹立新政權的領導權威,因此,它非常清楚激發貧苦農民對舊勢力的仇恨的極端必要性。既然要鼓勵這種「階級仇恨」,就不能不允許農民有所表現和發泄。所以它一面強調「不允許由工作團或政府自己組織打人與採用肉刑」,一面又不得不反覆說明:「由於真正群眾自發的突發的激情,對其所痛恨的壓迫者予以毆打時,共產黨員應當站在群眾方面,擁護群眾的義憤,絕對不可對群眾潑冷水。」[108]


  正是這種態度使得中共中央反對亂打亂殺的規定很難有效地貫徹執行。儘管中共華北局在反對亂打亂殺問題上態度相當堅決,也因中央有此指示而無法有效制約多數土改幹部對這種限制性規定的不滿。他們通過各種方式強烈表示:對地主「不打不行」。不打,逼不出浮財;不動浮財,農民發動不起來。「不打不殺不發動群眾,解決不了問題。」即使不能亂打,至少「有的地主不打不行」,而且只有「用這個辦法發動群眾快」。[109]在這樣一種情緒支配下,即使是在華北局直接指導下的新區土改中,亂打亂斗和剝奪富農的現象也還是屢禁不止。


  如河北省順義縣1949年8月五區、十區7個村土改實驗,4個村亂扣、亂打、亂斗。有報告稱:「幹部進村,首先將地主、富農扣押起來,並封鎖全村,不得自由出入與生產,然後強迫群眾去斗,『不鬥則已,斗則掃地出門、凈身出戶。』」[110]唐山專區蘆龍縣11月土改開始后也重複了過去亂打、亂扣、掃地出門和侵犯中農的種種作法,扣押農戶達134人,14人被打,81個村450餘戶被查封財產,另「追浮財逼死二個婦女」,「造成社會人心恐慌」。[111]魏縣八區北台頭、小倉口等六個村,將地主及舊式富農當年勞動所得的糧食,全部沒收與徵收。很多地方明知華北局有「不挖底財,不分浮財」的規定,卻不僅照樣沒收地主的浮財,而且連舊式富農的浮財也一併沒收。臨漳各區幹部亂扣、亂打風氣盛行,九區區長甚至親自動手打人。對此種種違反政策的做法,邯鄲地委曾嚴令禁止。結果,一些幹部「不僅不覺悟,反而躺倒不幹,要卷行李回家。」[112]


  必須指出,華北新區土改是屬於相當注意掌握政策界限的,鬥爭會雖多不勝數,聲勢浩大,打人、死人的情況總的卻比較少,因而因恐懼、絕望而自殺者也很少。下面以保定專區新區土改縣鬥爭扣押地富及自殺統計表為例,以見一斑。

 

 
 
  (資料來源:據河北省檔案館藏檔,855/1/13.另據3月河北省統計,保定專區打人數增至66人,扣人數為25人,另其他幾個專區打人、死人的數字,亦與保定專區大體相近。)


  中共中央有令,華北局有令,兩級最高權力機關三令五申仍不能有效左右地方黨政幹部依令而行,足以見這種階級劃分的政策及其傳統的習慣作法在中共幹部中形成的思維慣性有多強。如果只是中央有令,中央局折扣執行,其情況出現某種失控,就不可避免了。在這個問題上,中南局所屬地區出現的偏差,最為明顯。


  有關中南局對土改的指導思想,我們通過前述中南局書記鄧子恢給毛澤東的信,即可以看出其激進的傾向。他們不僅在動不動富農問題上表現出很強的鬥爭性,而且還對華北局指導下的土改做法,委婉地,卻分明是有所指地提出了批評。鄧子恢在信中寫道:「平、津近郊土改,民主人士叫好,農村不亂是好的,但農民是否真正發動起來,也應檢查。如果經過土改而農民沒有發動,則土改成為形式,這不僅政治上不利,在將來生產上也有極大不利。」[113]


  中南局的這種態度,當然會對其領導下的地區產生影響。


  河南省是中南地區最早開始實踐中南局土改主張的省份之一。它從1950年春動手土改試點后,就接連上演了1947年暴力土改的某些情景。新華社《內部參考》當時即有報道稱:河南一些地方土改頗為極端,往往「採取四追:追親戚、朋友、佃戶、狗腿;五挖:挖夾牆、地洞、糞坑、竹園、稻垛的鬥爭方法。」由於幹部權力無邊,因此常常為所欲為。對懷疑為地富者,動輒打罵鬥爭。僅一個多月,就打死、逼死人命30餘條。蘭封縣瓜營區在20天內即接連逼死7人。該區區長某日到村上開群眾大會,有一中農在家裝麥子被一區幹部看到,懷疑是地主,在乘機偷偷隱藏麥子,遂將其拖到會場。區長當場打耳光,並揮槍威脅。七八個區幹部見狀動手亂打,有幹部甚至用槍托亂搗,以致意外走火,當即打死了坐在台下的該村農會主任的母親。另考城城關區未營村佃戶宋二尼一向表現積極,被人誣告是地主走狗,該區副區長不加調查就在群眾大會上指名大罵。其子要求為父親申辯,該副區長大發雷霆將其趕走,致使宋之子回家后即憤而自殺。[114]


  不過,在1950年10月之前,這樣過火的情況嚴格說來還是個別的。


  4.「鬥爭土改」的衝擊


  1950年6月朝鮮戰爭的爆發,特別是10月間志願軍入朝作戰,對中國政治產生了巨大的衝擊。正如陶鑄後來所說:如果說中共中央過去主張土改要溫和一點,那是因為戰爭沒有了,搞得太激烈了社會震動太大,不利於統戰。現在抗美援朝戰爭打響了,戰爭的震動那樣大,我們正好可以著手解決國內鎮反和土改的問題了。而且,經驗也證明,「必須以革命的手段解決農民土地問題」。[115]


  10月中下旬以後,毛澤東開始放手在全國推動鎮壓反革命運動。11月,毛澤東又緊接著全力督促廣東、廣西、福建等省立即開展全面的土改鬥爭。正是這一戰爭形勢的到來,對南方等尚未開展土改和正在土改過程之中的省區,產生了重大影響。


  中共華東局一向注意反對「左」傾偏向,這時也開始強調放手。[116]結果原本受紀律束縛的江浙各地土改幹部迅速開始出現亂捕、亂斗、亂打傾向。據中央政策研究室報告:從12月初華東局宣布放手后,運動馬上蓬勃展開,但僅僅半個多月,不少地方就「出現了亂抓亂打的過左現象。如蘇南奉賢、浙江嘉興等地都有一些被吊打罰跪的情形,或者把大批地主不必要的看管起來。」[117]無錫一縣遭跪、凍、打的有872人,青浦縣龍固區幾天里就打死了17人。奉賢縣5個區被斗的245人中,被打的218人,被迫下跪的75人,被棒打的35人,被吊打的13人,被捆綁的18人,被剝光衣服的80人,每人一般受多種體罰。宜興縣強迫鬥爭對象跪碗底,把貓放入鬥爭對象衣服裡面,剪掉婦女的頭髮和眉毛,常熟縣還發生了割掉被斗婦女乳頭的事情。蘇南各縣(市)土改期間召開村或聯合村鬥爭會16841次,鄉以上鬥爭會13609次,鬥爭人數達28234人。一個蘇南區土改期間僅鬥爭會上就打死了數十人,並造成了293人自殺。[118]


  西北局因為有1947年的教訓,再加上西北地區不少地方沒有地主,因此一直也比較謹慎。但這時也不能不開始要求幹部放手,自然也出現了幾乎相同的情況。如平利縣四區雙河鄉對地主、富農、中農以及工商業者40餘戶進行了全面清算和罰沒,連茶缸都不放過。[119]長安鄉王曲區鬥爭地主、富農「打、跪、拔鬍子、脫衣服已成習慣」。渭南縣九個區一個市的統計,因土改幹部亂施刑罰、疲勞審訊逼供逼死了7個地主,15個普通農民和富農、小商、幹部及小土地經營者各一人,造成上吊、跳井、自刎81人。[120]鎮安縣分了富農的土地,竹林管區徵收了半地主式富農的自耕地。石泉縣7個鄉鬥了43名舊保甲人員,並把他們和地主集中起來強制勞動。南鄭58個鄉,平均半數地主成份者被打,自殺了96人。安康縣懲治了地主661人,管制了357人,自殺了82人,紫陽縣一度將地主幾乎全部管制起來。[121]


  和華東、西北相比,中南局明顯走得更遠。它一上來就明確提出:此前的土改試點地區普遍因為「防『左』糾『左』太多」而存在著「和平土改」的偏向,造成了嚴重的「夾生飯」現象。因此,必須讓幹部了解,土改不是單純分田和得到經濟果實,土改的根本目的是要「使土改后的農村真正成為新民主主義人民民主專政的鄉村。為此,不能束手束腳,」不要過早和過分地強調防『左』「,不要讓群眾感覺規矩太多,對真正群眾大動起來發生的過火行為,不應潑冷水。總之,要搞」鬥爭土改「,」放手發動群眾,掀起一個大規模的農民反封建的革命運動「。[122]


  中共中央這時對中南局的這一指示表示了讚賞,並馬上轉發給各中央局。當然,對亂打、亂殺的後果依然心有餘悸的劉少奇等,也注意到了中南局指示太過於偏重強調反右傾的傾向,因而特別提醒中南局:「應增加一些防止『左』傾危險的指示」,指出掃地出門、亂打亂殺等錯誤不許再犯。然而,這恰恰是中南局認為土改發動時不應去做的,因此它並未在這方面給予重視。[123]


  由於公開強調要敢於放手,並尖銳地提出了反對「和平分田」的要求,中南各省黨政部門層層貫徹,一些一直感到束手束腳的基層土改幹部,尤其是軍隊和農民出身的土改幹部,自然容易變得十分激進。儘管,1950年6月28日中央政府頒布的《土地改革法》明令「保護富農所有自耕和僱人耕種的土地及其他財產,不得侵犯」,但不少地方的土改幹部和貧苦農民全然不顧。湖北潛江重點鄉李家大台、紫月兩村,共413戶,工作隊進駐后,硬是劃了64戶地主,69戶富農,「地富合計佔總戶數32.2%」。他們還將所有所謂「地主」掃地出門,迫使這幾十家農戶(其中多戶實為富農)全家外出討飯求生。其他的「富農」(實為中農和貧農)亦多被剝奪,只是沒有被逐出家門而已。[124]漢川縣土改工作團亦大張旗鼓地鬥地主、打惡霸,全縣土改、鎮反先後殺了數百地富及反革命分子。其做法之簡單激烈,導致了普遍的恐慌情緒,許多並無多少劣跡的地主富農,甚至一般農民紛紛自殺。十一區3個多月有37人自殺身亡,三區亦在同樣時間裡自殺了31人。其中且多為女性。[125]


  中原各地陸續開始土改之際,四川省尚處在退押反霸鬥爭中,雙流縣1951年初兩個月就槍斃了497人,141人(73男,68女)因恐懼被斗被逼而自殺。郫縣頭兩個多月槍斃了562人,也造成222人以自殺相抗。不少地主甚至「捨命不舍財」,寧願全家自殺也決不肯拱手交出財產。據雙流縣報告,該縣自殺的141人當中,「捨命不舍財」的地主就有63人之多。[126]隨著土改開始,一些幹部更習慣性地把上級號召的「政治上打垮」理解為一個「打」字,「因而在鬥爭中產生放任暗示和組織打人的情況」。據報,「有的還帶上打手,以捆、吊、打人代替政治上的打倒地主,陽奉陰違,報喜不報憂,在賠罰、鎮反、劃成份等各個環節上交待政策,分別對待不夠。有的地方經領導上具體指出來的問題,亦未實際的去做,因而在各個環節上死了一些人,結果大多報為畏罪自殺。」[127]營山縣30%的村子發生了吊打和肉刑的情況,全縣被劃地主多達3760戶,其中自殺了261人(總共自殺301人)。[128]榮昌縣七區4個鄉,54個村,共劃地主663戶,3376人,區領導自土改開始,便放手組織亂打、亂吊。14村共划中小地主15戶,就打死了15人,平均每家一個。土改幹部林成雲在鬥爭大會上甚至用刀割斷了被鬥地主的脖子,眾目睽睽下當場將地主殺死。由於地主成為受辱和死亡的代名詞,一些農戶得知被劃為地主后,竟絕望自盡。有地主生恐被斗,硬被拉到鬥爭會場后,即用頭當場撞柱而死。僅這幾個鄉地主富農就自殺了96人(男39,女57),當場斗死16人(男9,女7);鬥爭後幾天里又病死、餓死了66人(男42,女24),加上關押致死的12人(男8,女4),總共死了190人(男98,女92)。[129]


  廣東東江惠陽縣潼湖區欣樂鄉土改伊始就亂打亂吊地主,不但打吊,而且亂挖底財,該區發明了20種吊打人的方法來逼底財。5月30日至6月5日6天中,就打死6人,逼死13人。增城鬥爭地主中實行吊、打、綁、埋(埋至頸)、關5種辦法,還動用火刑,強迫農民簽名參加吊打,否則不分果實。[130]惠陽縣因此自殺了199人。[131]僅5-8月間,[132]北江地區就造成了614人自殺。[133]潮汕專區則造成了755人自殺。[134]興梅專區僅5月20日至6月7日,就逼死了202人。[135]全省5-8月連打死帶自殺,共死亡4000人左右。[136]而全省1-8月份非正常殘廢的數字更加驚人。僅一個東江地區在1951年上半年土改開始的幾個月時間裡就鬥爭了5698人,其中地主成份者2567人,富農成份者1047人。鎮壓了其中的3642人,另有2690人因絕望和恐懼自行了斷了生命。


  但是,對於已經如此激烈的土改運動,中南局仍批評為「和平土改」,並經中共中央同意,派陶鑄等來廣東,撤換了「在農民問題上犯了右傾錯誤」[137]的華南分局領導人方方,並從各地補派了1000名土改幹部。新一輪土改從1952年春夏開始,幾個月時間就造成了更大範圍的傷害,大批過去多少受到保護的華僑被打成地主、富農,許多人被剝奪了財產。惠陽潼湖區欣樂鄉又捉地主100人,使用肉刑打、吊、焗煙、灌水,十村用木棍自胸碾至腹碾出大便。博羅有用小蛇、大螞蟻裝進地主褲襠,還有吊乳頭、熏煙火、坐水牢、睡勒床、點天燈、假槍斃等刑訊方法。[138]東莞290人自殺,230人是地主成份。[139]僅恩平縣在這一輪土改中因重劃階級就多劃了地主1039戶,按政策標準等於錯劃了將近三分之一。也因此錯斗1173戶,2179人;錯捕了486戶,553人;被吊打138戶,278人;因錯打、錯捕、錯斗、錯管制,致死122戶,236人;錯戴帽子213戶,401人,並導致830人自殺,其中地主達570人,富農108人,有的全家7口全部自殺。[140]另據華南分局通報,從2月3日至3月6日一個月左右的時間裡,因為殘酷吊打,一度竟造成了805人自殺的慘劇,全區這段時間先後自殺了1165人。[141]在這一階段土改運動期間,廣東全省農村不算被鎮壓的,光是自殺就死了17000人之多。[142]


  類似的情況在各地檔案中有太多的記載,僅此即不難看出,1950年,特別是抗美援朝戰爭以後開始的南方和西北地區的土改運動中,過度的暴力現象,和對富農的嚴重傷害,絕不是偶發的和個別的。它們在許多地方存在著,並且在一些地方造成了極為恐怖的後果。但是,即便如此,我們還是應當指出,和1947年的暴力土改風潮相比,它們還是局部性的,並且是與中共中央的三令五申相違背的。即使是中南局,我們也可以找到它對這種亂打亂殺亂劃成份和傷害富農等作法進行批評和糾正的相關文件。這也是中南各省土改過程中,這種過度暴力現象很不平衡,也還沒有發展到普遍失控地步的原因所在。[143]


  但是,在這裡值得格外注意的是,針對地主富農的這種打擊越多,中共基層黨政部門所看到的來自地主富農分子的敵意、反抗和報復也就越加明顯和激烈。這種情況反過來也就越發促使中共多數地方領導人高度警覺,絕不相信地富喪失了財產和地位,就應該給其以一般人一樣的待遇。在這方面,習慣於從理論和策略高度考慮問題的中共中央態度固然有所不同,但上述所舉中共中南局在富農問題以及在反對「和平土改」問題上堅持己見,促使中共中央改變政策的例子,可以說明,中共地方實際工作部門的意見是足以改變中共中央的看法的。下面這個例子正好可以進一步說明各中央局對中央政策的這種影響作用。


  1951年5月10日,中共中央鑒於各地土改走向尾聲,開始從恢復經濟和統戰關係的角度考慮對多數已經接受了現狀的地主適當採取羈糜政策,並據此發出了一個關於土改后安置地主就業的指示。指示要求各級幹部在土改完成的地區,勸說農民「主動地向那些表示服從的地主和緩一下」,「以便爭取多數地主參加勞動,耕種自己所分得的土地,維持自己的生活。對於地主階級中的知識分子或有其他技能,可能從事教書或其他職業者,應允許他們從事其他職業,或分配教書工作給他們。對於確實沒有農業勞動力,而能作生意者,可以允許他們作生意。」要讓他們了解,「他們的底財,可以允許他們挖出來,投資生產,不再沒收。他們以後生產所得,不論多少,均不再沒收。」只對於有勞動力,能從事農業勞動,又無其他職業者,應強制他們勞動,不允許他們遊手好閒以討飯為生。對於那些繼續頑抗的地主,除應繼續鬥爭外,「亦可把他們編成勞役隊強迫他們勞動。」[144]


  這一指示沒有得到各地的擁護和響應。相反,各中央局對向地主表示緩和的作法多不贊成。他們深信遭到土改嚴酷打擊的地主分子,絕不會安分守己,多半都會懷恨破壞或反攻倒算。華東局因此提出了一個與上面的指示完全不同的管制和改造地主的文件。內稱:「在土地分配已經完成地區,為了防止地主反攻復辟、竊取農民的鬥爭果實,繼續壓迫農民,必須對他們提高警惕,並嚴格地進行管制,不能稍有麻痹懈怠。」「在對地主管制期間,應強迫他們參加勞動和經常對他們進行政治教育同時並進。鄉人民政府和鄉農民協會,應近期按期召集地主訓話,檢查其勞動改造及遵行管制規定的情形。」只有「對確實長期安分守法積極勞動並較一般地主表現為好的個別地主」,可以「酌情縮短其管制期限」。[145]


  對於華東局的這一文件,中共中央亦不能不表示贊同,並轉發各地參考執行。它只是表示,「在實際執行上為免於疲勞群眾和流於形式主義」,最好將「較一般地主表現為好的個別地主」一句,改為「表現較好的地主分子」,在同條末尾「得酌情縮短其管制期限」一句后加「或免予管制」幾個字。它說明,它之所以主張對地主要略給些希望,只是為了「更策略些」而已。[146]


  然而,來自地方上的這種報告看多了,毛澤東、劉少奇等人的看法也很快就變過來了。只過了將近一年半,中共中央就根本改變了在這一問題上的看法。它並且開始修正原定地主勞動滿5年、富農不剝削滿3年就可以給他們公民權的決定,[147]強調對地富恢復公民權利問題,「根據各地區不少地富的破壞活動及抗拒政府法令的行為看,目前似不宜做統一的明文規定」,只可個別試點。[148]毛澤東後來甚至根本反對輕易給地富分子「摘帽子」。他表示說:「過去規定摘地主帽子一般是三、五年,現在看來,恐怕要到三十到五十年。」劉少奇解釋說:因為蘇聯過去是把地富都驅逐了,而我們沒有這樣做,還和地富在一起,因此如果界線划不清會很危險。[149]


  5.「一刀切」政策的利弊


  由上述情況可以清楚地注意到建國后中共土改對地主(實際上也包括對富農)簡單一刀切的做法。顯然,這一政策並不純粹來自於意識形態,它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與中共的現實考慮相關聯的。中共早期的農村政策,只把矛頭對準土豪劣紳和大地主階級,並不主張反對小地主。大家都清楚「小地主生活亦苦」,也受帝國主義、軍閥和大地主的壓迫,故相信從統一戰線的角度應當聯合小地主,共同反對土豪劣紳和大地主階級。[150]直到1927年明確提出土地革命的方針,宣布「無代價地沒收地主租與農民的土地」時,仍公開承諾「屬於小地主的土地不沒收」。[151]改變對小地主的這一政策,開始於1927年大革命失敗之後,因為要發動農民開展土地革命,必須給農民以好處,而中國南方許多地方沒有大地主,只能拿小地主開刀,因此再不提區別大小地主的事情了。[152]


  抗戰期間,中共因為放棄了土地革命的政策,改行減租減息和「三三制」,有了許多開明士紳的統戰對象。因此,當1946年中共中央不能不再行土改之初,自然又一次突出強調起區別的問題。在《五四指示》中,它就明確提出了「對待中小地主的態度應與對待大地主、豪紳、惡霸的態度有所區別」的具體辦法。[153]1947年2月1日,毛澤東也重申了這一政策,要求「對於一般的富農和中小地主,在土地改革中和土地改革后,應有適當的出於群眾願意的照顧」。[154]但這一政策因無法滿足眾多無地少地農民的願望和需要,在1947年4月之後實際上被負責土改工作的劉少奇放棄了。自此,從1947年10月頒布的《中國土地法大綱》,到1950年6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都不再有區別的提法和政策。[155]


  對於大中小地主應否在土改政策上加以區別的問題,郭德宏曾有過專門的討論。他的觀點是:大地主一般占田多,且與官府、軍隊勾結,強取豪奪,民憤較大。中地主沒有這樣大的勢力,「小地主往往只佔田幾十畝,生活比農民稍為富裕,一般作惡也不多。」因此,在土地改革中先不沒收小地主的土地,對集中力量打擊大地主,「是有利的」。[156]但讀毛澤東的《尋烏調查》,可以發現郭上述論點的前提似不夠嚴整。


  毛澤東在調查筆記中這樣寫道:「(尋烏)大地主人數很少,在全縣不顯特別作用。中地主是全縣權力的中心。他們的子弟許多是進中學校的,縣政權如財政局、教育局、保衛團等也是他們抓到的多,特別是祠堂蒸嘗費用,幾乎全部在他們掌握之中,小地主及富農是很難過問的。」[157] 
 

 作為外國留學生的日本人秋山良照,當年隨中國的土改工作隊親身參加了廣東地區的土改工作,其印象中廣東一些地方的地主,也有類似的情況。在村地主中的實權派往往並不很大,但是十分蠻橫霸道,和地方軍政都有勾結。用他的話來說,「很像以前日本惡霸頭子」,常常無惡不作。[158]


  與此相反,一些大地主,因為身為軍閥或屬社會名流,長年住在城裡,與佃戶往往不直接發生關係,其對農民的直接壓榨反而要少得多,民憤也小得多。[159]上海一農民就回憶:「當時租種的土地是一個地主家的,這個地主家在大團,很有錢,所以收取的地租較少。每年每畝收棉花50斤,穀子90斤。地少的、沒開店的地主則要收75斤棉或135斤谷。交完地租后就沒有什麼負擔了。」[160]還有一些大地主,確有直接欺壓農民的種種事實,但因為歷史上對中共幫助較大,其鄉間的罪惡反成其次了。如陝西的李虎丞等即是。[161]


  值得注意的是郭德宏所強調的小地主多數不富裕,這一點過去從來不講,卻是一個很重要的事實。親歷過土改教育和鬥爭的黑龍江珠河縣元寶村的貧苦農民,對村裡地主的印象是:「韓老六,做過維持會會長,屋裡沒啥玩意兒,住得比他好的,那有的是。」「他那小房,那叫啥,擱現在還不如咱各家蓋的小倉房呢!小草房,也就三間,就是有兩洋窗戶」。「老婆是個教學的,教音樂……她會做縫紉,放學回家沒啥事兒,就蹬機器,噔噔的。給小學做個操衣啥的,窮不嘍嗖的,掙兩個錢,也維持不著啥生活。」「實際上他也只是個經營地主,土地不是他的。他是經營……珠河縣地主的地,幫著收租,幫著往外租,從中間得好處……和書上寫的不一樣*.」其他像地主「李興廣、賈明其、劉鍋子,就這些人家,家裡養活大車,還有馬,一大家子,都捨不得吃捨不得穿的,過年一口年豬都不殺啊,就為攢幾個錢啊,……攢倆錢就買點兒地,攢兩錢就買點兒地,都是這樣的地主。」「那時的地主,一清早撅著棉褲撅著棉襖,腰裡頭扎個繩子,一彎腰冬天都露出腰來,露肉,他也沒有什麼襯衣。全都是拼補家增,一塊豆腐切兩半吃兩頓。那時一塊豆腐就一分錢。」他們的看法是:那時的「地主啊,富農啊,比一般人能寬裕一點。至於說好得很,比一般人非常富裕,我所看到的不是那樣。」「其實那時的所謂大戶人家,他和現在的貧困人家距離都挺大,不能比,還不如現在這個生活不富裕的人。他不如。他也得去勞動,他吃的也都是一般粗糧。」[162]


  類似的調查資料也不少。如前引日本人在昌平縣小湯山五裡外的阿蘇衛村所做的調查,即使是村裡有田60畝的最富的地主(兼自耕),全年也只能靠吃高粱、玉米等粗糧度日,他家與其他農戶在吃飯問題上的最大區別,就是逢年過節多少還能吃上一點白面,約佔全家年消耗糧食總量的8%左右。在衣著上他們也與一般農戶的差別不大。夏天都赤膊以盡量節省布料,冬天鞋帽極少花錢上市場去買,多靠邊角布料自己縫製。被服通常要穿上三四年才會更新,因布料質量較次,故往往一兩年後就會破損,也都是補了又補堅持穿用。[163]


  比阿蘇衛村多一倍農戶的密雲縣小營村,情況差異較大。全村因出租土地或僱工耕種而可以稱為地主者不下35戶,其中5戶佔地100畝以上300畝以下,14戶佔地50畝以上100畝以下,16戶佔地6畝以上40畝以下。但佔地最多者,也是家庭人數最多者。如佔地300畝的王鴻逵,全家20口人,人均佔地不過15畝。該村人均佔地最多的一戶,達到45畝。但無論佔地多少,能夠區別貧富者,主要在住房。個別人均佔地多的地主家庭,不僅有瓦房住,而且院內有自家的水井。但即使這樣的家庭,在衣食方面也與其他農戶無甚差別。即一年四季以小米、玉米、高粱和甘薯為主食,夏季一日三餐,冬季一日兩餐,極少能夠吃上米面和肉類。被服亦同樣粗布縫製,女人從不使用脂粉。[164]


  楊懋春筆下的山東黃島辛安台頭村的富裕農戶,除了招待客人和春節會稍精緻些以外,平時的飲食與一般農戶並沒有顯著的不同。特別是在農忙時,還一定要提供給僱工較好的伙食。[165]河北望都縣誌記載:農民「中上之戶,飯皆粗糲,中下之戶則皆攙糧和菜為食。」[166]至於食物衣物方面的消費,數量和質量也相差不多。侯建新的統計,河北地富人家每人每年平均消費棉布8-20尺,貧農則為10-12尺。地主平均每人有被子2條,富農平均每人1.5條,,中農平均每人2條,貧農平均每人0.9條。[167]


  建國初四川省遂溪縣附西鄉有過類似的經濟調查。據報,在農民眼裡,多數地主和一般農戶的主要差別體現在吃上。在農民看來,一年四季80%的時間能吃上大米,就是地主的生活;60%的時間能吃上大米,就是富農的生活;中農一年有一半時間能吃上大米。貧農一年大約有四分之一的時間能吃上大米。而當地小地主居多,如第八村地主5戶,生活狀況與富農差不多。[168]


  西康省土改委員會調查組建國初也曾對漢源縣第一區擊谷鄉堰坪村做過經濟調查,其中具體調查了各階層的收入情況。從佔地比例數看各階層差距很大。如該村地主10戶,53人,人均佔有土地是本村中農的4.3倍,是貧農的11.7倍。但其每年人均實際收入約5.9石谷,只相當於本村中農年人均收入的1倍,是本村貧農年人均收入的將近3.5倍。而中農和貧農的實際消費狀況又如何呢。可詳見下表:

 


 

   (註:本表引自《漢源縣第一區擊谷鄉堰坪村關於土地改革前後土地佔有情況與生活情況變化暨生產調查報告》,1951年9月29日,四川省檔案館藏檔,建康/1/587/50.)


  由上表可知,一個中農一年的生活費,就是每天1.6斤黃米的口糧,每月將近半斤肉,一年能有兩身土布新單衣。這也就是說,該村人均佔有土地11.7倍於貧農的地主,年收入一倍於中農的,也就是這些東西。而因為小地主通常都要供養子女上學,再加上因土地面積多再多些農具、耕畜的花費,何況這些人家往往都還想著要攢錢買地,故一個5口之家的地主即使只想保持相當於中農的生活水平,想來也確實不易。[169]正如費孝通所說:「有限的土地生產力和農民已經很低的生活水準是經不起地主階層們的揮霍的。把中國一般中小地主描寫成養尊處優、窮奢極侈的人物,我覺得是不太切當的。『一粥一飯』式的家訓即使不能算是實況的描寫,地主階層平均所佔的土地面積也可以告訴我們,他們所能維持的也不能太過於小康的水準。」[170]


  關於中國的小地主多半「捨不得吃捨不得穿……就為攢幾錢……買點兒地」的情況,在今天已經不是什麼奇談怪論了。唐致卿的研究除了介紹到一些地富的財產是下力幹活,「是自己治(置)的,是力農致富」外,[171]還依據山東惠民縣成氏、沾化縣許氏、高苑縣和家店張氏世代購地的契約文書等各種原始資料,很清楚地說明了眾多小地主或富農日積月累攢錢購地的經過:


  成氏自嘉慶十三年(1808年)到民國三十年(1941年)前後133年間,歷5代,分21次購得22塊地,總共81.66畝。最大的一塊8.07畝,最小的一塊僅0.16畝。平均每年購地僅0.614畝弱。


  許氏自光緒三年(1877年)至民國三十一年(1942年)65年間,經三代,分8次買進8塊土地,最大的一塊6.3畝,最小的一塊僅3分多地,總共買進15.1875畝,平均每年買0.234畝。


  張氏則從乾隆八年(1743年)至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204年間,歷5代分26次買進26塊地,最大的一塊8.3畝,最小的只有不到2分半地,總共買進80.229畝,平均每年購進0.3932畝。[172]


  因為無權無勢,純粹靠力農致富,因此不少小地主和富農具有較強的經營能力或生產能力。這造成這些小地主或富農與佃戶或僱工的關係會呈現出兩極的情況,很難一概而論,說小地主一定作惡多,作惡少。有些農戶的印象,地主越小就越苛刻越扣門兒,像天不亮就用各種聲音鬧覺,趕著僱工出工;下了工回來還要被要求挑水、鍘草、填欄、喂牲口之類的地主富農,並不少見。[173]但僱主待僱工「親如家人」,「平時主雇同坐共食,並無主僕名分」,「男人同夥計吃小米乾糧,家中女人吃粗糧」,「掌柜和夥計都一塊勞動,湊在一起談天說地」的情況,同族接濟,富也富不到哪兒去,窮也窮不到哪兒去的情況,也同樣不少。[174]


  不過,更值得注意的,也是郭德宏沒有提到的很重要的一點,其實是中國小地主所具有的革命性問題。換言之,中國的小地主(包括許多富農)因為多半力農致富,又有些文化,容易接受新思想,對來自軍閥官僚政治和帝國主義的壓迫相當敏感,因而往往會同情革命,甚至參加革命。自己革命成功,轉而把同樣可能革命,甚至是已經投身革命的眾多小地主一棍子打死,在這一點上,很難認為是適當的作法。


  有關小地主革命性的問題,毛澤東有過相當深入的調查和說明。他在調查江西尋烏的情況時,就發現:因為小地主占著絕對大多數,政治上卻受中地主階層的統治,「在經濟上受資本主義侵蝕和政府機關(大中地主的)壓榨(派款)」,因而他們「接受新文化比哪一個階級(都)要快要普及」,「他們革命的要求在初期革命運動中也表現得很迫切,革命的活動亦很猛進」。因此他們中的激進者不少都成了共產黨。「如死去了的鬥爭領導者潘麗(共產黨縣委書記)、劉維爐(三二五暴動時革委會主席)、劉維鍔(共產黨區委委員)等,現在的鬥爭領導者古柏(共產黨縣委書記)、鍾錫漻(紅軍營長)、黃余貴(共產黨區委書記)等等,以及沒有參加合作社後頭參加革命的,如梅汝黃(紅軍大隊政治委員)等,都是這個階層裡頭的人。」[175]


  實際上,早期的中共黨組織,包括蘇維埃革命時期的中共黨政軍組織當中,出身或成份是地主、富農者投身革命的人相當多。陳耀煌對鄂豫皖中共組織及蘇區的研究,對此已有說明。[176]另以贛西南根據地為例,瑞金早期的黨員曾經「百分之八十是地主富農」,「上猶黨員八十多人,地主富農佔三十多人」。[177]因而1930年反富農鬥爭開始后,被「開除的地主富農有一千餘人」。[178]大批開除一年後,黨員幹部當中仍有數十名地主和富農成份者。[179]也正是當年採取大批開除地主富農成份的黨員出黨的做法,促成了富田事變,造成了數以萬計地方黨員幹部和紅軍指戰員慘死的歷史悲劇。而事實上,正如戴向青所云,贛西南中共黨組織和根據地,早期恰恰就是當地富有家庭的子弟利用他們在地方上的資源艱辛創立起來的,他們並非是不革命或反革命的。[180]


  類似的情況也出現在1940年代後半期,因為痛恨國民黨的腐敗統治,在國民黨統治區內許多官僚、將領和地主、富農家庭出身,包括不少將領和較富有的地方人士,投身到中共組織的地下活動,乃至於武裝鬥爭之中,幫助中共奪取和接管南方各省市,起了相當重要的作用。這樣的例子更是舉不勝舉了。然而,因為建國后在階級問題上採取了「一刀切」的政策,南方各省的地下黨組織及其所領導的外圍組織和武裝部隊,幾乎統統因其階級成份「嚴重不純」,而長期受到懷疑。不少人還因此被打成「地主惡霸集團」或其他名目的「反革命組織」,遭遇開除黨籍、判刑入獄,甚至是被殺的命運。[181]


  8.結語


  分析中國農村階級問題的複雜性,和建國初土改背景下地富成份者遭遇厄運的原因,並不意味著我們是在苛責當年的共產黨人。我們有理由相信,同樣出身於地主、富農的多數中共中央領導人,未必不清楚作為個人的地主、富農有大小、善惡等種種區別,未必不了解中國的地主、富農很多也是苦出身。對此,只要讀過毛澤東和劉少奇等對自己父母發家史的回憶,就可以清楚地看出他們對此的同情與理解。[182]他們這個時候之所以會用「一刀切」的辦法來妖魔化所有地主和富農成份的人,顯然不是因為他們缺少知識,而是因為一種現實的政治需要,即他們相信自己的階級鬥爭的理論和內外階級鬥爭的經驗,他們也確實利用這樣的理論和經驗,徹底改造了中國的農村社會,實現了國民黨始終無法達成的目標,建立起了一個鞏固的大一統的政權與國家。而隨著時光的流逝,當現實的需要發生了改變,共產黨人自身的認識也終究還會漸回本真。不信,讓我們來讀幾則共產黨人在當今新環境下所寫的地富發家史。

  由官方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撰的《毛澤東傳》這樣寫毛家的發家史,說毛的祖父是個老實厚道的庄稼人,家境窘迫。毛的父親因負債被迫外出當兵,長了見識,也攢了點兒錢,因而贖回了家裡出賣的土地,苦心經營,逐漸成了當地的「財東」。毛父親的發家史,證明了「在舊中國,靠自身奮鬥擺脫貧困的農民,大多克勤克儉,精明剛強。父親的這種性格,自然對從小目睹這一切的毛澤東產生了影響。」[183]

  同樣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撰的《劉少奇傳》這樣寫劉家的發家史:其曾祖父劉在洲當家時,還很窮。「除了在十幾裡外的茅田灘有祖上留下的一些薄地外,他們在炭子沖的家產只有三間茅草房,靠租人家的田地耕種度日,生活相當艱難。但劉在洲勤勞能幹,帶領一家人起草貪黑,辛苦勞作,除了種植糧食外,還種些煙葉等經濟作物,使家庭境況逐漸好轉,開始在炭子沖置辦田產。」「劉在洲的兒子劉得雲經過多年經營,又把在炭子沖的田產增加了六十畝,還把原來的三間茅屋擴建成七間新房。」劉得雲兩個兒子分家時,各得了一半田產。劉少奇父親劉壽生「管理家政有條有理,他把在炭子沖的三十畝地留給自家耕種,而把離家較遠的茅田灘上的三十畝地租給別人,自己又在附近租種了別人的十五畝地……農忙時節,還需要雇幾個零工才能應付。」[184]

  身為鄧小平女兒的毛毛是這樣寫自己父親家的發家史的,說其曾祖父早年「十分窮困,田無幾分,地無幾畝。好在他為人儉樸,十分勤勞,又會紡線織布,於是他就一天天地省吃儉用,不辭勞苦地積攢家業。」到生下鄧小平的父親時,已積攢起十幾畝地了。等到鄧小平父親接手家業時,因為田產足夠養活一家人,便不再種田,而雇傭個把長工種地,因此成了個「小地主」。[185]

  中共著名經濟學家薛暮橋也同樣對身為小地主兼小商人的父親充滿了感情。他寫道,早年家只有幾十畝地和一所三間四進的宅子,還開了一家煙店,父親不僅「知書明理」,而且「為人和善、厚道」。支撐著一個有10個子女的大家庭,生活十分困難,卻還利用家中大廳創辦女塾,弄得負債纍纍,經濟難以維持,最終完全是因為被人逼債懸樑自盡的。[186]


  我們這裡特別應當介紹的是張秀山對地主父親的回憶。張在1947年土改期間,是東北松江省委書記,他所領導的土改,曾對當地的地主富農造成了極為嚴重的打擊。這是因為他當年公開主張:鬥爭地主不要受任何條文限制,打擊得越激烈就越人道。[187]然而,到了晚年,在回憶自己父親的發家史時,他顯然再不認為地主都是應該打殺的惡人了。他寫道,他父親原本貧窮,12歲時還在給富人家攬工、放羊,連糠窩窩也不夠吃。但因為好學,粗通文字,又吃苦能幹,莊稼種得好,家境就逐漸好起來了。又趕上光緒末年陝北大旱,許多人外出逃荒,有一家人交不起田賦,被迫出讓河灘地,轉讓給了他父親家,他父親一家把石灘地改造成了水澆地,因而很快發了財,建起了六孔石窯,並置辦下幾百畝地,雇了一兩個長工,還出租了一部分土地,「這樣就成了小地主」。據他說:「那時買地,一畝好地也就一塊銀圓,不好的地只值幾毛錢。」因此,父親省吃儉用,常常跑幾里路進城去忙活一天連花個銅板買個燒餅都捨不得,而是「有了錢就買地」。不僅如此,他父親還十分同情革命,給了他很大幫助。[188]

  用不著舉更多的例證了。通過前面的分析,和今天共產黨人對地主富農發家史的描寫,中國傳統農村小農經濟和小土地佔有制的諸多特點當可一目了然。我們由此也不難理解,孫中山早年為什麼始終堅持這樣一種觀點,即「中國人通通是貧,並沒有大富,只有大貧小貧的分別。」中國發展到今天,依舊是「小地主時代,大多數地方還是相安無事,沒有人和地主為難。」[189]顯而易見,孫中山的這一看法與他較多生活和活動在地權更為分散的東南沿海省份,較多接觸了解南方人和南方農村情況的經歷有一定的關係。但同時,它也在相當程度上反映出了中國近代農村的某種現實。這也是為什麼,雖然國民黨沒有能力依照孫中山的辦法,在大陸解決農民問題,以致失去了其立足之基,它卻得已在台灣這樣一個小島上通過「和平」(其實也是強制性的)土改的辦法實踐了孫中山的主張,並因此取得了相當的成功。

 
  [1]有關地主一詞近代意義衍生的考據,可參見李博著,趙倩等譯:《漢語中的馬克思主義術語的起源與作用》,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第213-216頁。有關這一概念的象徵性意義的討論,可參見張小軍:《陽村土改中的階級劃分與象徵資料》,《中國鄉村研究》第二輯,北京,商務出版社,2003年,第108-111頁。


  [2]薩繆爾森著:《經濟學》(下),北京,中國展望出版社,1994年,第975頁。另,有關「剝削」概念的現代含義,如地租、利息、利潤乃至資本等等,是否可以簡單地與「剝削」相提並論,包括價值與(體力)勞動、資本、地租、管理等等的關係,當今有很多不同看法,本文這裡暫不做討論。


  [3]黑龍江省尚志市元寶村黨支部書記語:元寶村實行了土地承包責任制,當年那地主富農的後代,將同村人的土地或租或買,又將土地重新集中起來,形成了產糧大戶。現在這些戶幹得最好,這些是最大的戶。看來還是原先他們這些成份不好的人,幹得是最好。剩下一般的戶,比如中農啊,也有貧下中農,可是比較少。他們的思想啊,可能是被什麼本分啊什麼的這些約束住,都不如這些戶。蔣樾、段錦川執導的紀錄片:《暴風驟雨》(未公影)。


  [4]在中蘇關係好的10年裡,即1949-1959年,中國工農業生產總值年增長率平均達到22%以上,中國的基礎工業也基本上都是在這個時期建立起來的。中蘇關係破裂后,從1960-1976年,中國工農業生產總值年增長率平均只有大約6.2%.


  [5]「相信土地已經高度集中」,即所謂占農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農佔據著農村70-80%的土地。參見《目前形勢和我們的任務》,1947年12月25日,《毛澤東農村調查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04頁;《毛澤東選集》(合訂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1250頁;。劉少奇:《關於土地改革的報告》,1950年6月14日,《劉少奇選集》(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2頁。


  [6]見郭德宏:《中國近現代農民土地問題研究》,青島,青島出版社,1993年,第7,42頁。


  [7]郭德宏前引書,第45-47頁。


  [8]郭德宏前引書,第42頁。


  [9]高王凌:《租佃關係新論——地主、農民和地租》,上海,上海書店,2005年,第9頁。


  [10]高王凌前引書,第4-6章。


  [11]杜潤生:《杜潤生自述:中國農村體制變革重大決策紀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8,22頁。


  [12]唐致卿::《近代山東農村社會經濟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48,614頁。


  [13]唐致卿前引書,第253-256頁。


  [14]陶直夫:《中國現階段的土地問題》,轉見《錢俊瑞選集》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25頁。


  [15]參見章有義編:《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二輯(1912-1927),北京,三聯書店,1957年,第13-18頁。


  [16]參見朱玉湘:《試論近代中國的土地佔有關係及其特點》,《文史哲》1997年第2期。


  [17]中國農業部編:《建國三十年全國農業統計資料》,1984年,第14頁。


  [18]《土地委員會關於全國土地分配狀況的調查報告》,1937年1月,《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彙編》,第五輯第一編(財政經濟。七),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1-4頁。


  [19]毛澤東:《尋烏調查》,1930年5月,《毛澤東農村調查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27頁。


  [20]趙岡:《中國傳統農村的地權分配》,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2005年,第147-165頁。


  [21]史志宏利用的調查資料還具體考察了地主所佔土地質量的情況,否定了地主所佔土地遠比一般農戶好的說法。見史志宏:《二十世紀三四十年代華北平原農村土地分配及變化——以河北清苑縣四村為例》,《中國經濟史研究》,2002年第3期。


  [22]黃道炫:《1920-1940年代中國東南地區的土地佔有》,《歷史研究》2005年第1期。


  [23]滿鐵北支經濟調查所:《彰德縣城附近に於る群小不在地主に就て》,昭和十五年一月,第1-37頁。


  [24]日本天津駐屯軍司令部冀東地區農村實態調查班:《冀東地區二十五箇村農村實態調查報告》(上),昭和十一年,第8-9頁。有關這樣的例子,在章有義的書中也有記載。見章有義前引書,第306-308頁。


  [25]參見呂平登:《四川農村經濟》,上海,商務印書館,1936年,第184-185頁。


  [26]《駐蓉地主統計》,1950年,見四川省檔案館藏檔,74/1/1/2-8;121/2/15/1-157.


  [27]《大中小地主人數比例表》,1951年12月18日,四川省檔案館藏檔,建東/1/39/56.


  [28]《四川省達縣羅江鄉二、四村各階級經濟變化情況調查》,中共西南局農村工作部編:《西南區農村經濟變化典型調查》,1954年8月,四川省檔案館藏檔,資料/F3/37/33.


  [29]《南中興鄉廿畝田以下地主名單》;《南中興鄉廿畝田以上地主材料》,四川省檔案館藏檔,建北/1/431/16-32.


  [30]《溫江土地佔有情況》,四川省檔案館藏檔,建西/1/1484/2.


  [31]中共西康區黨委研究室:《雅安大興鄉調查工作總結報告》,1950年7月18日,四川省檔案館藏檔,建康/1/514/46.


  [32]中共川西區委:《灌縣土改調查報告》,四川省檔案館藏檔,建西/1/1482/113;《灌縣第二區及新民五鄉各階層土地佔有情況統計表》,1951年6月27日,四川省檔案館藏檔,建西/1/1482/102.


  [33]《蓬溪縣附西鄉八村各階層經濟情況調查表》,1951年8月,四川省檔案館藏檔,建北/1/217/81.註:該表中有的鄉算上了外籍地主的土地,如此地主佔地要達到人均40-50畝,但此種演演算法因未考慮到外籍地主及其家庭的人數故這裡未計入。


  [34]樂山專區公署:《樂山專區農村經濟情況》,1952年11月,四川省檔案館藏檔,建南/1/334/57-63;中共南部縣委會:《南部縣三合鄉黃連村各階層經濟變化情況調查報告》,1952年4月2日,同前引,建北/1/216/106;《榮經雙江鄉農村情況概括材料》,同前引,建康/1/513/129;19;中共南充地委:《關於南充、南部、營山、武勝、儀隴縣農村情況調查材料》,1951-1952年,同前引,建北/1/216/2.


  [35]《廣西農村階級關係土地佔有及其土改分田研究》,中共廣西省委政研室編:《廣西農村調查——調查材料之一》,第4頁,湖北省檔案館藏檔,ZNA982.


  [36]廣東省人民政府土地改革委員會編:《廣東土改簡報》,1951年5月,湖北省檔案館藏檔,ZNB-188/39,47.


  [37]中南軍政委員會土地改革委員會調查研究處編:《中南區一百個鄉調查資料選集(解放前部分)》,第176,219頁。


  [38]《中南區一百個鄉調查資料選集(生產部分)》,第92頁。


  [39]《湖北省七個專區十二個縣十六個區二十七個村土改前後田畝產量比較表》,1952年,湖北省檔案館藏檔,J530/1.


  [40]湖北省農委調研科:《湖北省三十六個鄉土改複查對地主階級在經濟上打擊程度統計表》,1952年11月,湖北省檔案館藏檔,SZ18/1/24;《襄陽地委張廷發同志給李主席的土地實驗村的情況報告》,1950年11月30日,同上引,SZB882/13/2;湖北省人民政府政策研究室編:《湖北省黃陂縣方梅區農村情況調查》,1950年5月28日,同上引,SZH100/附表一;湖北漢川縣十一區區委會:《河嶺鄉土改前各階層佔有田地統計表》,1952年,漢川縣檔案館藏檔,590/40.


  [41]陳翰笙、薛暮橋、馮和法編:《解放前的中國農村》,第三輯,北京,中國展望出版社,1989年,第194-196頁。 
 
[42]見陝西省檔案館藏檔,123/24/10/10-30.


  [43]河北省檔案館編:《河北土地改革檔案史料選編》,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716頁。


  [44]《河北省新區土改村莊土改前後各階層土地變動統計表》,1950年3月26日,河北省檔案館藏檔,855/1/17/37-40.


  [45]河北省委辦公室:《京津新區土改意見》,1949年9月24日,河北省檔案館藏檔,842/2/6/50,47.


  [46]前引《中南區一百個鄉調查資料選集(生產部分)》,第19頁。


  [47]華東軍政委員會土地改革委員會編:《山東省、華東各大中城市郊區農村調查》,1951年12月,第33,6,53,76頁。


  [48]轉見唐致卿前引書,第258,290-293頁。唐致卿的結論是:山東省土地形態的重要特點之一,就是「土地佔有相對分散,中小地主多,自耕農、半自耕農特別多,而大地主和無地僱農、赤貧戶極少」。(第256頁)


  [49]中南軍政委員會土地改革委員會編:《中南區一百個鄉調查統計表》,1953年2月,第20-25,344頁。


  [50]張聞天:《神府縣興縣農村調查》,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89頁。


  [51]中央研究院社會科學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無錫市(縣)農村經濟調查報告》,《解放前的中國農村》第3輯,北京,展望出版社,1989年,第328頁。


  [52]薛暮橋:《江南農村衰落的一個索引》,《解放前的中國農村》第3輯,第166頁。


  [53]《山東省、華東各大中城市郊區農村調查》,第12-15,35,38-39,59-60,61頁。唐致卿的書對這方面的情況介紹得十分詳盡。


  [54]《東北農村調查》,第48頁。


  [55]西北一般為小垧,一垧相當於3或5畝。


  [56]張聞天前引書,第91頁。


  [57]轉見唐致卿前引書,第285頁。


  [58]東北以垧計,為大致統一,便於了解,這裡均以一垧等於15畝加以換算。


  [59]東北局宣傳部編:《東北農村調查》,東北書店,1947年,第3,18A ,31,40A ,50,72,80頁。


  [60]參見沈志華:《對蘇聯新經濟政策時期富農問題的歷史考察》,《世界歷史》1994年第5期,1995年第1期。


  [61]還在十月革命前列寧就很擔心富裕農民在農村中的影響和作用。他指出,他們在有的省份佔到了農戶總數20%左右(占人口的30%),集中了一半以上的耕地,在有的省份只佔農戶7.1%的富裕農民有10頭以上的耕畜和佔據了全部耕地的36.5%.參見《列寧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99,54頁。


  [62]見王茜:《論俄國資本主義時期的農民經濟》,《西伯利亞研究》,2002年第6期。


  [63]《弗魯姆金關於農村狀況給聯共(布)中央政治局的信》,1928年6月15日,《蘇聯歷史檔案選編》第4卷,第403頁。


  [64]前引《聯共(布)中央政治局關於遷移被沒收了財產的富農的決議》,1930年1月30日﹐《蘇聯歷史檔案選編》第15卷﹐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第600~601頁。


  [65]轉見吳恩遠:《從檔案材料看蘇聯30年代大清洗數字的誇大——兼答鄭異凡先生》,《新華文摘》2004年第1期。另據《關於遷出富農數量的資料》(1931年12月)統計當時已放逐35.65餘戶,167.9萬人,《蘇聯歷史檔案選編》第4卷,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第413-414頁;《聯共(布)中央政治局關於遷移被沒收了財產的富農的決議》,1930年1月30日,前引《蘇聯歷史檔案選編》第15卷,第600-601頁。


  [66]中共第六次代表大會通過:《土地問題議決案》,1928年7月9日,《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4冊,第344頁。


  [67]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編:《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與中國共產黨書》,1929年6月7日,《共產國際、聯共(布)與中國革命文獻資料選輯》(1927-1931)(上),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02年,第522頁。


  [68]《中央關於接受共產國際對於農民問題之指示的決議》,1929年8月,《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5冊,第450,454頁。


  [69]《史記。陳涉世家》中即有這方面的記載,如「陳勝少時,嘗與人佣耕」一句,就談到了秦代田主使用僱工耕地的情況。明清律例中更有專門的「僱工」條文。並參見張晉藩:《清朝法制史》,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第257頁。。


  [70]《山東省、華東各大中城市郊區農村調查》,第18-19,21頁;中共中央山東分局調查研究室:《山東莒南、贛榆縣三個區的農村調查》,1944年4月,陳翰笙等前引書,第473-474頁。


  [71]《沭縣、石河、臨沭縣蛟龍、大興三個區農村經濟情況調查》,《山東省、華東各大中城市郊區農村調查》,第65頁。


  [72]薛暮橋、劉瑞生:《一九三四年廣西農村經濟概況調查報告》,1934年,陳翰笙等前引書,第616-617頁。


  [73]鄧力群、康云:《榆樹縣五棵樹區階級關係調查》,1946年,《東北農村調查》,第40A ,40B ,42B ,


  [74]曹幸穗:《舊中國蘇南農家經濟研究》,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1996年,第61-63頁。


  [75]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央檔案館:《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檔案資料選編-農村經濟體制卷(1949—1952年)》,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2年,第23–75頁。


  [76]華東軍政委員會土地改革委員會編:《皖南區農村土地情況》,1952年12月,第5,29,195頁。


  [77]華東軍政委員會土地改革委員會編:《福建省農村調查》,1952年12月,第36-37,79,95頁。


  [78]《四川省達縣羅江鄉二、四村各階級經濟變化情況調查》,1954年2月,中共中央西南局農村工作部:《西南區農村經濟變化典型調查》,1954年8月,湖北省檔案館藏檔,F3/37/31;《滎經縣鹿鶴鄉調查材料》,四川省檔案館藏檔,建康/1/531.福建也有類似的情況,富農出租土地的比例,達到了富農戶全部佔有土地的90%以上。見《古田縣七保村農村調查》,《福建省農村調查》,第72頁。


  [79]按照中央研究院社會科學研究所1929、1936年和中國科學院經濟研究所1958年對無錫11個村追蹤調查的結果亦可看出,中農、富農向小地主轉化和小地主因分家等原因回落到中農,甚至是貧農的相互易位流動的趨勢。


  [80]《富農問題——前委、閩西特委聯席會議決議》,1930年6月,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中國現代經濟史組編:《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土地鬥爭史料選編》,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397-398頁。


  [81]《反富農鬥爭決議案——閩西第二次工農兵代表大會通過》,1930年9月,《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土地鬥爭史料選編》,第433頁。


  [82]有關這方面問題的討論可參見李良玉:《蘇南土改與現代化傳統問題》,《江蘇大學學報》2006年5月號,等。


  [83]參見毛澤東:《查田運動的初步總結》,1933年,轉見萬大宏主編:《共匪禍國史料彙編》第二冊,台北,中華民國開國文獻編纂委員會發行,1973年,第245頁。


  [84]《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政府關於土地鬥爭中一些問題的決定》,1933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9冊,第549-556頁。


  [85]參見拙作:《1946-1948年中共中央土改政策變動的歷史考察——有關中共土改史的一個爭論問題》,《開卷有疑——中國現代史讀書札記》,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90-344頁


  [86]《中共中央關於修改經營地主與富農界限的規定給東北局的指示》,1948年2月6日,《中國的土地改革》編輯部等編:《中國土地改革史料選編》,北京,解放軍國防大學出版社,1988年,第463頁。


  [87]《毛澤東在中共七屆二中全會上的講話》,1949年3月13日;並轉見《李井泉同志在興縣三區農民代表會上的講話》,1948年2月28日,《晉綏邊區財政經濟史資料選編》(農業編),第469-475頁。


  [88]《毛澤東徵求對富農策略的意見》,1950年3月12日,陝西省檔案館藏檔,123/24/10/2-3.


  [89]宗族擁有的公共土地。


  [90]《鄧子恢四月二十五日致毛澤東電》,1950年4月25日,《中國土地改革史料選編》,第627-628頁。


  [9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28日,《中國土地改革史料選編》,第643頁。


  [92]《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決定》,1950年8月4日,中國人民解放軍國防大學黨史黨建政工教研室編:《中共黨史教學參考資料》第十九冊,北京,國防大學出版社,1989年,第178-189頁。


  [93]有關這一點,亦可見1952年9月1日中南局傳達的中共中央一則指示。中南局指出,中央雖不認同將佔地相當於地主,但勞動主要為婦女的農戶劃為地主,「但按廣東情況,此種現象在有些地區頗為普遍,如將這類戶劃為富農,則應沒收土地將大為減少,勢難滿足貧僱農的土地要求。」協商結果,中央同意這類農戶土地面積達到或超過當地小地主平均土地數目二倍以上,參加勞動人數不及全家勞動力人員三分之一者,可劃為地主。只是對待這種地主「應給以較寬待遇,以示區別對待」。轉見中共廣東省委黨史研究室、廣東省檔案館編:《廣東省土地改革運動史料彙編(1950-1953)》,1999年,第683頁。


  [94]王傳驥:《中國革命中的富農問題》,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5頁。


  [95]郭德宏前引書,第42頁。


  [96]《中共中央十二月會議決議》,1947年12月,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等編:《蒼茫大地誰主沉浮——中共中央在西柏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82-283頁。


  [97]張小軍前引文,第112頁。


  [98]政務院在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決定中也幾度強調了人緣問題,再三說在「群眾不加反對」的情況下,尺度可稍放寬。見《中共黨史教學參考資料》第十九冊,第181-183頁。


  [99]《中共河北通縣地委致省委並華北局》,1950年1月4日,河北省檔案館藏檔,798/1/470/29-30;《中共河北省委關於檢查新區土改工作問題及今後意見》,1949年11月11日,《中國土地改革史料選編》,第610頁。


  [100]《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北京郊區土地改革的總結報告》,1950年11月8日,《中國土地改革史料選編》,第681-687頁。


  [101]《中共河北省通縣地委關於新區土改工作幾個主要經驗的報告》,1950年3月7日,河北省檔案館藏檔,855/7/24/7-11;《中共通縣地委關於香河縣在結束土改中所發生幾個錯誤問題的通報》,1951年2月2日,河北省檔案館藏檔,900/11/11/25.


  [102]《江津地委三期土改情況簡報》,1952年3月9日,重慶檔案館資料D221/719/18-1/7.


  [103]見中共劍閣地委研究室:《廣元大石鄉第七保劃分階級成份中的問題與土地佔有關係》,1950年12月25日,四川省檔案館藏檔,建北/1/16.


  [104]《咸陽分區二期土改情況》,1950年12月,陝西省檔案館藏檔,123/24/17/89-91


  [105]《貧僱農路線》,東北書店,1948年,第66頁。


  [106]前引《中共中央十二月會議決議》,1947年12月。


  [107]在華北新區土改過程中,薄一波曾明確主張除土地、房屋、牲畜、農具和地面上之大量金銀財寶和多餘糧食外,其他浮財一律不動,底財一律不挖,「把一切可能發生的(導致亂打亂殺的)漏洞都在政策上堵死」。中共華北局並就此發布過專門的指示。見前引《中共河北省通縣地委關於新區土改工作幾個主要經驗的報告》,1950年3月7日;《華北局關於大城市及中等城市郊區土地改革的指示》,1949年11月,河北省檔案館藏檔,855/1/52/113.


  [108]前引《中共中央十二月會議決議》,1947年12月。


  [109]《河北省委彙報會記錄》,1949年11月8日,河北省檔案館藏檔,855/1/18;《中共河北省委關於檢查新區土改工作問題及今後意見》,1949年11月11日,《中國土地改革史料選編》,第609-610頁……


  [110]《華北局關於順義縣幾個土改實驗村中所犯左傾錯誤問題給河北省委的指示》,1949年10月,《中國土地改革史料選編》,第606-607頁。


  [111]《華北局關於重申正確執行土改政策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1949年12月,《中國土地改革史料選編》,第617-618頁;《中共河北通縣地委關於新區土改中幾個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1949年12月10日,河北省檔案館藏檔,798/1/7/34-35;《河北省新區土改中違犯政策事件統計表》,1950年3月,河北省檔案館藏檔,855/1/13.


  [112]邯鄲地委會:《結束土改檢查會議上的幾點意見》,1950年1月10日,河北省檔案館藏檔,798/1/470/7-8.


  [113]前引《鄧子恢四月二十五日致毛澤東電》,1950年4月25日。


  [114]《河南土改運動中幹部強迫命令作風嚴重一個多月即發生逼死人命案件三十餘起》,《內部參考》1950年6月2日。


  [115]《陶鑄在分局擴大會議上的發言——關於土改和反地方主義問題》,1952年7月6日,《廣東省土地改革運動史料彙編》,第619頁。劉少奇也有類似的說法。即抗美援朝的鑼鼓響起來,響得很厲害,土改的鑼鼓、鎮反的鑼鼓就不大聽見了,就好搞了。如果沒有抗美援朝的鑼鼓響得那麼厲害,那麼土改(和鎮反)的鑼鼓就不得了了。這裡打死一個地主,那裡也打了一個,到處鬧「,」很多事情不好辦「。《劉少奇在第一次全國宣傳工作會議上的報告》,1951年5月7日。


  [116]《華東局關於華東第二次土改典型經驗總結會議情況的報告》,1950年12月8日,轉見《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二冊,第604-605頁。


  [117]《中央政策研究室關於華東土改中幾個主要問題的簡報》,1950年12月27日,《中國土地改革史料選編》,第703頁。


  [118]中共蘇南區黨委農村工作委員會編:《蘇南土地改革文獻》,1952年,第801頁等,轉見莫宏偉:《蘇南土地改革中的血腥鬥爭》,《當代中國研究》,2006年第4期。


  [119]《陝西省委辦公廳轉發安康地委關於平利縣四區雙河鄉土改中發生的混亂現象的通報》,1952年1月18日,陝西省檔案館藏123/24/40/6-7.


  [120]陝西省辦公廳:《關於渭南縣委對土改中亂刑亂法的檢討通報》,1951年8月8日,陝西省檔案館藏123/24/40/59-62;《渭南地委關於土改中地主偽人員及落後農民自殺問題報告》,1951年5月23日,陝西省檔案館藏123/24/40/48-50.


  [121]《陝西省委轉發對南鄭地委關於土改中自殺死人的問題》,1951年12月12日,陝西省檔案館藏123/24/40/36;《陝西省土改組會議記錄》,1951年9月,陝西省檔案館藏檔,123/24/28/111,114-116,123.


  [122]《中南土地改革委員會關於中南各省土改試點工作情況的報告》,1950年11月26日,《中國土地改革史料選編》,第690-692頁;《中南局關於放手發動群眾徹底完成土改計劃的指示》,1950年12月1日,《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二冊,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05年,第640-642頁。


  [123]《中央轉發中南各省土改試點工作情況報告的通知》,1950年12月20日,《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二冊,第638-639頁。


  [124]湖北省土地改革委員會編:《土改通報》第五期,1951年2月17日。


  [125]《漢川縣第十一區土改運動自殺人事統計表》,1952年6月;《第三區自殺人數統計表》,1952年6月,湖北漢川縣檔案館藏檔,592/42.


  [126]《成都市附近七縣退押反霸情況》,1951年3月,四川省檔案館藏檔,建西/1/502/1-3;《雙流縣最近退押情況》,1951年4月,四川省檔案館藏檔,建西/1/502/1-2.


  [127]《龔逢春同志在區黨委擴大幹部會議上關於川西第二期土改工作的檢查報告》,1951年10月7日,四川省檔案館藏檔,建西/1/16/1-2.


  [128]《中共川北區黨委第五工作團關於營山縣情況的報告》,1951年8月1日,四川省檔案館藏檔,建北/1/158/33-34.


  [129]《江津地委關於榮昌縣七區土改中違法政策及地主死亡情況的檢查報告》,1952年5月24日,重慶市檔案館資料D221/719/18-1/9.註:這裡所說的情況和喻權域稱他所知道榮昌土改中地主「沒有人被打傷、打殘、打死」的情況相差甚遠。見喻權域:《土改法何曾夭折——四川土地改革親歷記》,《中華魂》2007年第1期。


  [130]《華南分局摘要通報古大存同志檢查東江工作報告》,1951年6月23日,《廣東省土地改革運動史料彙編》,第314-315頁。


  [131]中共惠州市委黨史研究室編:《東江地區土地改革運動資料選編》,第19頁,轉見肖燕明:《對廣東土改試點運動的再認識》,《廣東黨史》2002年第2期。


  [132]轉見秋山良照:《中國土地改革體驗記》,東京,中央公論社,1977年,第36,47頁。


  [133]張根生:《關於北江專區農民運動情況的會報》,廣東省檔案館藏檔,236/1/5/8.


  [134]王偉光:《關於潮汕專區農民運動情況的會報》,廣東省檔案館藏檔,236/1/5/31.


  [135]梁嘉:《關於西江專區農民運動的會報》,廣東省檔案館藏檔,236/1/5/50.


  [136]省土委:《半年土改工作報告》,廣東省檔案館藏檔,236/1/21/50.


  [137]《陶鑄在分局擴大會議上的發言——關於土改和反地方主義問題》,《廣東省土地改革運動史料彙編》,第615頁。


  [138]省土委巡檢組:《惠陽博羅第一階段工作檢查報告》,1951年7月16日,廣東省檔案館藏檔,236/1/23/39-40.


  [139]《陶鑄在海南區黨委擴大幹部會議上的講話——關於土改、整隊、反地方主義及鎮反等問題》,1952年11月18日,《廣東省土地改革史料彙編》,第772頁。


  [140]張佩道:《恩平縣勝利地全面結束土地改革運動總結及今後工作任務》,1953年5月2日,《(恩平)生產通訊》第1期,轉見廣東省恩平市政協學習和文史委員會編:《恩平文史專輯——恩平解放初三年評論集》,1995年,第76-79頁。


  [141]《華南分局關於粵西區發生嚴重自殺情況的通報》,1953年3月25日,轉見楊立春:《古大存沉冤錄》,香港,天地圖書,2000年,第137頁。


  [142]《劉田夫同志在粵西區第三次土改幹部擴大會上關於目前情況與工作任務的傳達報告》,1952年11月8日,廣東省檔案館藏,243/1/124/2-6.


  [143]有關這方面的情況,可以參見《日記(1944-1956)》,《郭小川全集》(8),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以及《柳城土改日記》,見陽翰笙主編:《柳江怒濤——柳城縣土改回憶錄》,南寧,廣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等。


  [144]《中共中央對土地改革業已完成地區的地主參加勞動生產及就業問題的指示》,1951年5月10日,《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二冊,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2年,第258-260頁。


  [145]《關於土地改革后管制和改造地主的規定(草案)》,1951年6月18日,《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二冊,第347-349頁。


  [146]《中共中央轉發華東局關於土地改革后管制和改造地主的規定(草案)》,1951年6月24日,《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二冊,第345頁。


  [147]參見任弼時:《土地改革中的幾個問題》,1948年1月12日,《中共中央在西柏坡》,第313頁;《中共中央關於地主、舊富農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問題的指示》,1948年10月16日,《中國土地改革史料選編》,第562-563頁。


  [148]《中央關於村選中改變地主成份與取得公民權問題復東北局電》,1952年11月12日,陝西省檔案館藏123/24/9/94-95.


  [149]《毛澤東、劉少奇在各中央局彙報時的插話》,1960年12月27日。


  [150]彭湃:《海豐農民運動》,1926年,《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農民運動資料》,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40頁;毛澤東講:《農民問題》(二),《廣州農民運動講習所資料選編》,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94頁。


  [151]《中國共產黨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對於農民運動之議決案》,1925年1月;《中國共產黨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關於土地問題議決案》,1927年5月,《中國共產黨第二次至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文件彙編》,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11-112,163-164頁。


  [152]毛澤東最早提出這一政策的出發點是基於:「不沒收小地主的土地,如此則有許多沒有大地主的地方,農協則要停止工作。」《「八七」中央緊急會議記錄》,1927年8月,《中央檔案館叢刊》,1987年第2期。


  [153]《中央關於土地問題的指示》,1946年5月4日,《劉少奇選集》上,第377-383頁。


  [154]《迎接中國革命的新高潮》,1947年2月1日,《毛澤東選集》(合訂本),第1214頁。


  [155]《中國土地法大綱》,1947年9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28日,《中國土地改革史料選編》,第422,643頁。(註:毛1948年4月又曾提到應當「分別地主的大中小」,但未見實行。《在晉綏幹部會議上的講話》,1948年4月1日,《毛澤東選集》(合訂本),第1313頁。


  [156]郭德宏前引書,第573頁。


  [157]《毛澤東農村調查文集》,第127頁。


  [158]秋山良照前引書,第91頁;並見林濟:《長江中游宗族社會及其變遷》,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第292-294頁。


  [159]參見黃道炫:《1920-1940年地主農民和共產黨》,《歷史研究》,2005年第1期。


  [160]李學昌主編:《20世紀南匯農村社會變遷訪談實錄》,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369頁。


  [161]《臨潼縣人民政府關於李虎丞單行材料的報告》1951年3月;《陝西渭南地委致臨潼縣委並報陝西省委關於李虎丞問題電》,1951年3月22日;《中央復西北局電》,1951年4月18日,陝西省檔案館藏123/24/5/2,3-4,12-15.


  *指周立波以該村土改運動為藍本撰寫的土改小說《暴風驟雨》,其中韓老六是惡霸地主的典型化身。


  [162]見蔣樾、段錦川執導的紀錄片:《暴風驟雨》。


  [163]前引《冀東地區二十五箇村農村實態調查報告》(上),第40,42-43頁。


  [164]同上引,第64-75,89-91頁。


  [165]楊懋春著,張雄等譯:《一個中國村莊:山東台頭》,江蘇人民出版,2001年,第36頁。


  [166]民國《望都縣誌》,卷十二。


  [167]侯建新:《農民、市場與社會變遷:冀中11村透視並與英國鄉村比較》,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第200頁。


  [168]有報告認為,有田20畝以上的地主就能全年吃上大米,但不考慮人均佔地面積的話,此種說法顯然不準確。《遂溪縣附西鄉副業情況調查報告》;《附西鄉第八村各階層經濟情況》,1951年8月,四川省檔案館藏檔,建北/217/97.


  [169]《中國農村負擔史》一書提供的例子顯示,廣西某農戶5口人,有田25畝,年收穫僅為6000斤穀子,而光是田賦軍糧征借計谷就要收走2100斤,超過三分之一。即使忽略其他各項攤派不計,剩餘的穀子也就夠全家一年的口糧而已。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國農民負擔史編著:《中國農村負擔史》第二卷,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4年,第486頁。


  [170]費孝通:《地主階層面臨考驗》,《鄉土重建》,上海,觀察社,1948年,第92頁。


  [171]唐致卿前引書,第333-334頁。


  [172]唐致卿前引書,第327-330頁。


  [173]除有名的文學形象「周剝皮」以外,唐致卿也提供了一些類似的例子。見唐致卿前引書,第748-749頁。


  [174]唐致卿前引書,第740-741748-749頁;唐力行:《徽州宗族社會》,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52,375頁;李世華:《共用的墓碑——一個中國人的家庭紀事》,香港,明鏡出版社,2008年,第33-34頁,等。 
 

[175]《毛澤東農村調查文集》,第127-129頁。


  [176]參見陳耀煌:《共產黨。地方菁英。農民——鄂豫皖蘇區的共產革命(1922-1932)》,台北,政治大學歷史學系,2002年。


  [177]《毛澤東農村調查文集》,第272頁。


  [178]《贛西南會議記錄——關於組織問題》,1930年10月13日,江西省檔案館編:《湘贛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上),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43頁。


  [179]《中共湘贛省委工作報告》,1931年10月26日,《湘贛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上),第195頁。


  [180]戴向青、羅惠蘭:《AB團與富田事變》,鄭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81-83頁。


  [181]參見前引《恩平文史專輯——恩平解放初三年評論集》;戴魁揚:《三十三年沉冤昭雪記》,《回憶錄》,中共衡南縣委黨史辦公室編印,1997年。


  [182]毛澤東回憶了父親從貧農到中農到富農的發家經過,認為主要是因為當過兵,眼界寬,用心節約再加上勤勞,才逐漸攢錢買地發家的。劉少奇也講:「父親雖然受過相當長時的教育,但他很勤勞,仍參加並指揮生產」。自己家能夠富裕起來,完全是「由於父兄勤勞節省的結果,家庭經濟逐年有很少的剩餘。」轉見《毛澤東自述》,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4-7頁;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著:《劉少奇傳》(上),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8年,第3頁。


  [183]《毛澤東傳》(上),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3年,第2頁。


  [184]《劉少奇傳》(上),第2-3頁。


  [185]毛毛:《我的父親鄧小平》(上卷),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3年,第46-47頁。


  [186]《薛暮橋回憶錄》,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3,5頁。


  [187]轉見《東北日報》,1947年7月2日。


  [188]張秀山:《我的八十五年——從西北到東北》,北京,中共黨史出版社,2007年,第4頁。


  [189]孫中山:《三民主義。民生主義》,1924年8月10日,《孫中山全集》第九卷,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第381-382頁。
 

—— 原載: 共識網
本站刊登日期: Friday, July 23, 2010
關鍵詞: 中國 土改 地主 富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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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1 個評論)

回復 Brigade 2020-4-28 10:49
轉這篇文章,我在寫一篇文章說明共產黨建國后搞土改屠殺地主是一種多麼殘酷的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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