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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財產並非神聖 (ZT)

作者:路不平  於 2011-3-17 03:42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法律相關|已有3評論

作者:劉仰

 

這張照片很壯觀,惹人很多遐想和議論。這是一個頑固的「釘子戶」,少見地頑固,令人驚訝地頑固,令人叫絕地頑固。

 

私有財產並非神聖

 

    面對這樣一個氣沖霄漢的「釘子戶」,我們應該鼓掌,還是應該譴責?有人說,從這裡看到了「民權意識」高漲,看到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看到私有財產觀念在中國的啟蒙……,總而言之,從這張照片看到了時代的進步。這種說法在我看來就是頭腦簡單。本文從幾個方面梳理一下這個問題。

 

    第一,今天主張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是歷史的倒退。
    在講到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時候,有人經常舉幾個例子,比方說,英國的一個窮人,有一個四面通風的破屋子,卻驕傲地說:「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可進」。還有一個例子說,德國一位國王要擴大庭園,見一個農民的磨坊礙眼,要把磨坊拆掉。農民告國王侵犯私人財產,結果法院判農民獲勝,國王無權拆農民的磨坊。這兩個例子經常被人用來描述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而且一說起來顯得理直氣壯,酣暢淋漓。但是,在我看來,這種理解有點愚昧。

    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概念是在歐洲王權時代產生的,由於那個年代,歐洲王權幾乎沒有任何約束,無法無天,因此,貴族階層便與王權達成交換條件,貴族認可「君權神授」的合法性,王權則接受貴族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請注意,在這個交換條件中,雙方都是藉助「神」的名義,事實上,誰能被「神」保佑,完全是權力者自己說了算。

    到了資本主義革命時期,新生的資本家階層和市民階層,接過了封建貴族曾經用來對付國王的手段,也公開宣布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1789年法國大革命時頒布的《人權宣言》,是歐洲封建社會以後,首次寫下「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條款的文件。不同的是,在此之前,1776年美國發表《獨立宣言》時,起草人傑弗遜特地刪去了「天賦人權」中關於財產的描述。法國《人權宣言》發表后,傑弗遜向法國有關人士建議,取消「神聖不可侵犯」這一條款。結果,1793年,法國《憲法》公布時,裡面果然沒有「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條文。

    直到今天,美國《憲法》中,也沒有「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這一條款,甚至沒有專門的「私有財產」條款。當今世界西方國家中,《憲法》裡面保留「神聖不可侵犯」的,大概只有英國、義大利和原先的西德(德國統一后是否還保留這一條,還沒有查)等少數幾個國家。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1950年的《歐洲人權公約》都沒有「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條款。

    因此,如果今天的中國還要堅持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觀念,等於是向歐洲封建領主學習,是在開歷史的倒車。當然,有人說,在中國的《憲法》中有「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條款,作為對應,私人財產也應該獲得同樣的待遇。在我看來,應該修改的是《憲法》中對國家財產的描述,應該把國家財產頭上「神聖不可侵犯」的帽子拿掉,而不是在私人財產上加上一個充滿宗教色彩的「神聖不可侵犯」的帽子。一個簡單的陳述句「國家財產不可侵犯」就足夠了,加上「神聖」之類的宗教化形容詞,完全是多此一舉。

 

    第二,為什麼私有財產不能神聖化?
    美國開國功臣弗蘭克林說:「私有財產是社會的創造,從屬於社會的需要」。傑弗遜說:「財產法已經過分擴張,損害了人類的自然權利」。用比較通俗的語言說,私有財產的法律保護是需要的,也是應該的。但是,財產私有權決不能至高無上,甚至成為宗教性的崇拜對象。私有財產權也不可以超越人類的自然權利,凌駕於公民權利和社會公益之上。財產的私有權力必須得到必要的限制,必要的時候,出於公益權利的考慮,也可以徵收私人財產。

    簡單來說,當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主張私有財產權不得傷害公眾權利,因此,將私有財產「神聖化」,某種程度上說,就是將個人利益置於社會整體利益之上,沒有哪個社會願意從根本上接受這樣的現實。

 

    第三,「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可進」如何理解?
    本文前面提到的一個英國窮人說「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可進」是否屬於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在理解這個問題時,我們先要考察一下,歐洲王權到底是公權還是私權?事實上,這個問題一直到今天都沒搞清楚。如果王權代表純粹的公權,那麼不要說國王走進這個破房子,拆掉也很正常。但是,歐洲歷史上,王權很少代表公權,絕大多數時候,王權都是私權,都是為王室成員謀私利的工具。即使到今天,英國王室到底是公權還是私權,依然混亂不堪。如果王權是公權,王室財產就不應該由王室成員私人繼承。如果王權是私權,那麼,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所有的私權都應該是平等的,因此窮人擁有破房子和國王擁有王宮的權利是一樣的。王宮不讓人隨便進,破房子當然也有權不讓人隨便進。所以,英國窮人傲慢地對待國王,那是私權對抗私權的結果,那是平等,而非「神聖不可侵犯」。

 

    第四,「釘子戶」是私有財產權的啟蒙嗎?
    有人在評論本文引用的那張「釘子戶」照片時說,這代表著中國私有財產權觀念的啟蒙。這種說法簡直就是無知。歐洲在提出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之前,普通百姓的私有財產權基本上沒有任何保障,所以後來才會出現「神聖不可侵犯」的另一個極端。而在中國歷史上,平民的私人財產幾千年來一直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所以,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根本不缺乏私有財產的概念,也就根本談不上現在中國人的私有財產觀念的啟蒙。只不過在新中國前幾十年,有一個歷史斷層而已。

    與歐洲相比,古代中國人的私有財產觀念唯一不同的就是沒有「神聖不可侵犯」這個帽子,而這個帽子現在也已經被現代社會拋棄了。所以,中國傳統社會的私有財產觀念是基本符合現代社會的要求的。站在傳統的立場上,需要私有財產觀念啟蒙的,是資本主義革命初期的歐洲人,而不是古代的或現代的中國人。

 

    第五,「釘子戶」該不該拆?
    擁有房產的「釘子戶」應該是私權。在「該不該拆」這個問題上,首先要看他所抗衡的對象是誰。如果是開發商,那麼,開發商也是私權。兩個私權之間不能因為財產的多寡而有輕重。因此,當這個「釘子戶」面對的是另一個私權的時候,完全有理由堅持自己的權利,不答應條件就是不拆,法律應該保護他的這一權利。這個結果就好比本文前面提到的英國窮人不讓國王進家門,德國農民不讓國王拆磨坊一樣,因為,在這兩個例子中,國王代表的也是私權。

    如果這個「釘子戶」面對的是另一種情況,比方說要建公共廣場,建公眾水庫,那麼,這個「釘子戶」面對的就是公權。在這種情況下,「釘子戶」堅持自己的權利只能是有條件的,而不能是無條件的。私有財產的權利不能凌駕於公眾權利之上。在給與一定的補償之後,強行拆除就是應該的。

    但是,最難辦的是,由於官商勾結的普遍存在,很多私權都打著公權的旗號,這是當今中國最可惡的現象之一。因此,面對這個極端頑固的「釘子戶」,人們拿出剛剛頒布的《物權法》,研究后指出,《物權法》最欠缺的一點是,沒有明確界定公權或者說「公眾利益」到底是什麼。這個欠缺在未來的執行過程中,很容易出現隨意解釋「公眾利益」的現象。就好比在這個「釘子戶」的例子中,「有礙城市觀瞻」也變成了一種公眾利益,變成強行拆除的理由。

    即使是公眾利益得到明確的概念界定,在私權和公權發生衝突時,也不應該是私權無條件讓步,公權必須做出相應的補償。那麼這個補償標準如何制定,又是一個麻煩。吳敬璉最近遭人痛罵,其中一個原因就是他說不能把拆遷中的補償標準定得太高。

    雖然中國古代社會有明確的保護私有財產的法律,但是,公權和私權的混淆時常出現;公權和私權發生衝突時,對於私權是否應該補償,如何補償這些問題則顯得很隨意,有時全憑權力意志行事。這也是現代人們批判中國古代物權觀念的焦點,這些傳統中的不良現象有些也延續到現在。因此,現代中國加強法制建設,目標之一就需要藉助當今適用的法律來改變這種現象。

 

    第六,不是「法制不健全」一句話能解決的事情。
    在說完關於這個「史上最牛的釘子戶」幾個方面的問題之後,我們似乎只能說,拆還是不拆要根據實際情況,這個「釘子戶」的出現,體現了中國現在法制還不夠完善的現狀。這句話似乎可以做一個總結,但是,我從這件事情中還看到,很多人在評論這個「釘子戶」時所表現的觀念,顯示出這個社會上很多人頭腦混亂,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是一個例子,私有財產觀念啟蒙是另一個例子。他們在評價一件事情時,習慣性地拿起大規模佔領思想市場的批量化、標準化觀念成品,自己不動腦子地讓別人替你思考,就像超市裡的食品,回家一熱就吃。

 

    現代社會總是喜歡提供無限多樣的產品,造成人們的懶惰,同時也造成人們思想的懶惰。遇到一個問題,總是可以在思想的產品市場上找到各種現成的觀念。很多人往往順手採用思想超市裡最流行的觀念,簡單加工一下就變成自己的觀念,旋即端上了檯面。殊不知,最流行的東西往往是價值最低的東西。這個關於房子的「史上最牛的釘子戶」,也讓我看到很多思想領域的「釘子戶」,這可不是「拔」或「不拔」能解決的。

 

附記:今天又看到文章說,這樣的釘子戶多了,可以制止房價瘋長。其實正好相反,這樣的釘子戶多了,房價更有上漲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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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3 個評論)

回復 瑞典林 2011-3-17 05:06
感謝分享!
回復 路不平 2011-3-17 19:58
瑞典林: 感謝分享!
他寫了很多好文章,值得一看
回復 瑞典林 2011-3-17 20:32
路不平: 他寫了很多好文章,值得一看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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