顛覆「性愛三原則」
方剛
我所敬重的性學家李銀河教授,約在十年前,提出了「性愛三原則」,即:自願、成人、私密。這三個原則,非常大地影響了中國人,人們為之爭論不休。性自由者奉之為寶,性專制者斥之為毒。是否信奉「性愛三原則」,一時間成為判斷一個人是否人性權意識的標準。
但事實上,以性人權的視角看,李老師的「性愛三原則」還是有欠缺的。過去幾年間,我在課堂上講性人權的時候,會一直以「性愛三原則」舉例,請學生分析其欠缺。我非常高興地看到,2012年歲末,李銀河教授發表關於「性愛自願年齡限」的博客文章,在這文章中,她事實上否定了當年自己提出的「性愛三原則」。這是真正的大智者的態度。
需要肯定的是,在十年前,提出「性愛三原則」,在中國社會是非常進步的,也極大地推進了主流社會性價值觀的多元化。在這過程中,李銀河老師也背負了種種污名。如果當時提「性人權」,恐怕爭議會更大一些。走得太快,未必是好事。但是,今天確實應該以性人權為出發點,顛覆「性愛三原則」了。
性人權理論的基本主張是:性屬於人權的一部分,人權與生俱來,不應該被剝奪,不可以轉讓。性人權是天賦權利,包括性自由權、性平等權、追求性福權。即:每個人都是生而自由平等的,在性上可以自由選擇;無論選擇什麼樣的性傾向、性行為方式,都是平等的,都具有追求和獲得性的快樂享受的權利。
以這個視角審視「性愛三原則」,我認為:除了「自願」是符合性人權的,其它二個原則,「成人」、「私密」,都可能成為侵犯性人權的籍口。
「自願」當然重要,因為如果不是自願的,我不想做,你強迫我做,那就是強姦。我不自願做,那當然你就侵犯我的人權了,所以這個標準沒有問題,因為它是和人權一致的。
但是另二個標準就有問題了。
一,質疑「成人」標準
為什麼說「成人」標準有問題?
第一,關於成人的標準不一樣,國際社會通常說18歲算成人,但是不同國家、地區,會有不同的標準。可見,人類對於「成人」是有爭論的,對於什麼年齡能夠承擔各種責任,是有不同看法的。倒底是用哪個標準?就算都用18歲的標準,問題仍然沒有解決。
第二,18歲這個標準,是人制訂的嗎?當然是人制訂的。人制訂的就可以拿來反思。假設明天我過18歲生日,我今天晚上跟我的女朋友做愛了,那我就是「缺德」的,我睡一宿覺轉天再做愛,我就是積德的了,非常荒唐。任何標準都不能避免其刻板性。
第三,以年齡為標準,能夠確定一個人是否成熟,是否具有支配自己身體的能力嗎?假設我從兩三歲就開始接受性教育,包括如何自我保護,如何決定自己身體使用權的性教育。那麼我可能剛剛13歲,我就懂得哪些是我不想要的性,哪些是我想要的性,性對我的好處以及可能的傷害,這些我全都懂了,我的性是自主的。但是,因為我「未成年」,所以我就被認為沒有做愛的權利。而另一個人,可能已經20歲了,但是,他從來沒有受過好的性教育,不懂得尊重自己和尊重他人,也不懂得性的安全,但是因為他成年了,所以社會就支持他做愛,而反對未成年卻什麼都懂的我做愛。這不是更荒唐嗎?
第四,我們需要想一想:人類真的越來越退化了嗎?以我的祖父母為例,我的祖父15歲娶了我的祖母,那年我的祖母17歲。過了一年他們生了我爸,後來我爸結婚又生了我。我爸和我都180高,身體和智力健康。你看原來我們的祖輩、祖祖輩都是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的。我們這些人長這麼大,我們今天和我們的祖輩比起來,接受的信息越來越多了,營養越來越好了,身體發育越來越好了,我們的知識、思維、各種決定能力越來越強了,惟獨我們做愛的年齡要被推后,這本身不是很奇怪的嗎?
第五,未成年人,他沒有性人權嗎?他的身體權要被剝奪嗎?人權是與生俱來的,僅僅因為他未滿18歲就要以「保護」的名義把他天賦的權利「暫時封存」嗎?誰有權利決定這個事?
當然,一種陳辭濫調是:未成年人不懂得性的自我保護,不會既保護自己又不傷害他人地行使性人權,所以為了愛護他們才暫時剝奪他們的權利。這又是非常荒唐的論述。剝奪權利不可能真正達到愛護的目的,「賦權」才是真正的愛護。真的想保護他們,就從他們一出生便進行正確的、行之有效的、「賦權」的性教育吧!學會行使自己的性權並不困難,歐洲性教育模式成功地做到了這一點。中國孩子可以學會變態的奧數,不能學會自己的身體自主權?如果他們因為「性」使自己和他人受傷,一定是家長、學校、社會沒有提供好的性教育的責任,不要以懲罰他們來逃避自己的罪過,最應該懲罰的是成年人!
二,挑戰「私密」標準
李老師提出的「性愛三原則」中,還有一個「私密」的標準。冷眼看起來貌似沒有問題,誰會跑到大街上做愛呢?我自己也不會跑到大街上去做,你讓我去我也不去。但是這裡的問題是:我去不去是一回事,我有沒有權利去是另一回事。
首先我們來討論一下什麼是公共場合,公共場合屬於全體公民所共有,每個人都有使用它的權利。以北京的國家奧林匹克森林公園為例,那是一個所有人共有的場所,既然為所有人所共有,就可以允許有人在那兒放風箏,有人談戀愛,有人扭秧歌,有人「打野炮」,就是這麼簡單。你不能唯獨規定「打野炮」不行,扭秧歌放風箏等等都行。
性是不是應該隱秘地做,應該由那兩個做愛的人來決定。還是那句話:性是他們的人權,不是別人的。
可能有人會反對了:你打野炮影響到我了。我正放風箏呢,沒看到你們在我腳底下做愛,結果把我絆倒了,風箏也跑了,你看你在那兒做愛影響我的權利了。但是這兩個做愛的人也同樣可以反問那個放風箏的人:我們正做的好好的,你踢了我一腳,把我嚇陽萎了,你也侵犯我的權益了。但現實生活中,通常放風箏的會譴責那個做愛的影響了自己,但做愛的不敢譴責那個放風箏的,為什麼?因為我們仍然把性「污名化」了。
當性被規定要「私密」地做時,不就是認為它是「見不得人」的嗎?「私密性」這個原則,不僅侵犯了我們對公共場所、公共空間的使用權,還通過將性界定為「應該隱秘地做」,而強化了針對它的罪惡感、羞恥感,至少是羞怯感。
有人說:我不想看他們做,但他們如果在公共場合做,被我看到,我很難受。但我要問:你以為別人都愛看你們在公場合放風箏和扭秧歌嗎?
上世紀八十年代,在街頭接吻,會被認為是非常不道德的事,會被主流媒體的「道德法庭」欄目譴責。我記憶猶新的一句話就是:「這種事應該回家關起門做,不要在大街上丟人。」今天,我們對於公共場所接吻的人,不會再這樣看了,甚至會覺得很美,是一道靚麗的風景,因為他們在表達愛情。也許哪一天,我們對於公共場所做愛的人的看法,也會發生這樣的轉變呢!
我說這些並不是鼓勵大家都到公共場所去做,但是在公共場所表達親密關係是一種權利。我們對公共空間擁有使用權。我的使用權不應該被剝奪,但我是否真的使用這種權利,是另一回事。
據說夏天的傍晚,在國家奧體森林公園裡,很多人會在角落處做愛。如果你碰到,悄悄地繞開吧,不要踢到他們,不要打擾他們,讓他們享受自己的時光吧。打野炮,有打野炮的樂趣!
顛覆了「性愛三原則」中的兩個,就只餘下「自願」了。「自願」是什麼?就是人權。性道德是什麼?尊重人權的道德是真道德,反對人權的道德是假道德!所以,從現今起,讓我們僅僅以「是否符合性人權」來判斷一個人的性吧!
201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