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顛覆「性愛三原則」 -方剛(ZT)

作者:LUG  於 2012-12-30 16:19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2評論

關鍵詞:, , 中國人, 中國社會, 價值觀

顛覆「性愛三原則」

方剛

我所敬重的性學家李銀河教授,約在十年前,提出了「性愛三原則」,即:自願、成人、私密。這三個原則,非常大地影響了中國人,人們為之爭論不休。性自由者奉之為寶,性專制者斥之為毒。是否信奉「性愛三原則」,一時間成為判斷一個人是否人性權意識的標準。

但事實上,以性人權的視角看,李老師的「性愛三原則」還是有欠缺的。過去幾年間,我在課堂上講性人權的時候,會一直以「性愛三原則」舉例,請學生分析其欠缺。我非常高興地看到,2012年歲末,李銀河教授發表關於「性愛自願年齡限」的博客文章,在這文章中,她事實上否定了當年自己提出的「性愛三原則」。這是真正的大智者的態度。

需要肯定的是,在十年前,提出「性愛三原則」,在中國社會是非常進步的,也極大地推進了主流社會性價值觀的多元。在這過程中,李銀河老師也背負了種種污名。如果當時提「性人權」,恐怕爭議會更大一些。走得太快,未必是好事。但是,今天確實應該以性人權為出發點,顛覆「性愛三原則」了。

性人權理論的基本主張是:性屬於人權的一部分,人權與生俱來,不應該被剝奪,不可以轉讓。性人權是天賦權利,包括性自由權、性平等權、追求性福權。即:每個人都是生而自由平等的,在性上可以自由選擇;無論選擇什麼樣的性傾向、性行為方式,都是平等的,都具有追求和獲得性的快樂享受的權利。

以這個視角審視「性愛三原則」,我認為:除了「自願」是符合性人權的,其它二個原則,「成人」、「私密」,都可能成為侵犯性人權的籍口。

「自願」當然重要,因為如果不是自願的,我不想做,你強迫我做,那就是強姦我不自願做,那當然你就侵犯我的人權了,所以這個標準沒有問題,因為是和人權一致的。

但是另二個標準就有問題了。

 

一,質疑「成人」標準

為什麼說「成人」標準有問題?

第一,關於成人的標準不一樣,國際社會通常說18歲算成人,但是不同國家、地區,會有不同的標準。可見,人類對於「成人」是有爭論的,對於什麼年齡能夠承擔各種責任,是有不同看法的。倒底是用哪個標準?就算都用18歲的標準,問題仍然沒有解決。

第二,18歲這個標準,是人制訂的嗎?當然是人制訂的。人制訂的就可以來反思假設明天我過18歲生日,我今天晚上跟我的女朋友做愛了,那我就是缺德的,我睡一宿覺轉天再做愛,我就是積德的了,非常荒唐任何標準都不能避免其刻板性。

第三,以年齡為標準,能夠確定一個人是否成熟,是否具有支配自己身體的能力嗎?假設我從兩三歲就開始接受性教育,包括如何自我保護,如何決定自己身體使用權的性教育。那麼可能剛剛13我就懂得哪些是我不想要的性,哪些是我想要的性,性對我的好處以及可能的傷害,這些我全都懂了,我的性是自主的。但是,因為我「未成年」,所以我就被認為沒有做愛的權利。而另一個人,可能已經20歲了,但是,他從來沒有受過好的性教育,不懂得尊重自己和尊重他人,也不懂得性的安全,但是因為他成年了,所以社會就支持他做愛,而反對未成年卻什麼都懂的我做愛。這不是荒唐嗎?

第四,我們需要想一想:人類真的越來越退化了嗎?以我的祖父母為例,我的祖父15歲娶了我的祖母,那年我的祖母17過了一年他們生了我爸,後來我爸結婚又生了我我爸和我都180高,身體和智力健康。你看原來我們的祖輩、祖祖輩都是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的我們這些人長這麼大,我們今天和我們的祖輩比起來,接受的信息越來越多了,營養越來越好了,身體發育越來越好了,我們的知識、思維各種決定能力越來越強了,惟獨我們做愛的年齡要被推后,這本身不是很奇怪的嗎?

第五,未成年人,他沒有性人權嗎?他的身體權要被剝奪嗎?人權是與生俱來的,僅僅因為他未滿18歲就要以「保護」的名義把他天賦的權利「暫時封存」嗎?誰有權利決定這個事?

    當然,一種陳辭濫調是:未成年人不懂得性的自我保護,不會既保護自己又不傷害他人地行使性人權,所以為了愛護他們才暫時剝奪他們的權利。這又是非常荒唐的論述。剝奪權利不可能真正達到愛護的目的,「賦權」才是真正的愛護。真的想保護他們,就從他們一出生便進行正確的、行之有效的、「賦權」的性教育吧!學會行使自己的性權並不困難,歐洲性教育模式成功地做到了這一點。中國孩子可以學會變態的奧數,不能學會自己的身體自主權?如果他們因為「性」使自己和他人受傷,一定是家長、學校、社會沒有提供好的性教育的責任,不要以懲罰他們來逃避自己的罪過,最應該懲罰的是成年人!

 

      二,挑戰「私密」標準

李老師提出的「性愛三原則」中,有一個「私密」的標準。冷眼看起來貌似沒有問題,誰會跑到大街上做愛呢?我自己也不會跑到大街上去做,你讓我去我也不去但是這裡問題是我去不去是一回事,我有沒有權利去是另一回事

首先我們來討論一下什麼公共場合,公共場合屬於全體公民所共有,每個人都有使用它的權利。以北京的國家奧林匹克森林公園為例,那是一個所有人共有的場所,既然為所有人所共有,就可以允許有人在那兒放風箏,有人談戀愛,有人扭秧歌,有人,就是這麼簡單。你不能唯獨規定「不行,扭秧歌放風箏等等都行

性是不是應該隱秘地做,應該由那兩個做愛的人來決定。還是那句話:性是他們的人權,不是別人的。

可能有人會反對了:你打野炮影響到我了。我正放風箏呢,沒看在我腳底下做愛,結果把我絆倒了,風箏也跑了,你看你在那兒做愛影響我的權利了。但是這兩個做愛的人也同樣可以反問那個放風箏的人我們正做的好好的,你踢了我一腳,把我嚇陽萎了,你也侵犯我的權益了。但現實生活中,通常放風箏的會譴責那個做愛的影響了自己,但做愛的不敢譴責那個放風箏的,為什麼?因為我們仍然把性污名化

當性被規定要「私密」地做時,不就是認為它是「見不得人」的嗎?「私密性」這個原則,不僅侵犯了我們對公共場所、公共空間的使用權,還通過將性界定為「應該隱秘地做」,而強化了針對它的罪惡感、羞恥感,至少是羞怯感。

有人說:我不想看他們做,但他們如果在公場合做,被我看到,我很難受。但我要問:你以為別人都愛看你們在公場合放風箏扭秧歌嗎?

上世紀八十年代,在街頭接吻,會被認為是非常不道德的事,會被主流媒體的「道德法庭」欄目譴責。我記憶猶新的一句話就是:這種事應該回家關起門做,不要在大街上丟人今天,我們對於公共場所接吻的人,不會再這樣看了,甚至會覺得很美,是一道靚麗的風景,因為他們在表達愛情。也許哪一天,我們對於公共場所做愛的人的看法,也會發生這樣的轉變呢!

說這些並不是鼓勵大家都到公共場所去做,但是公共場所表親密關係是一種權利。我們對公共空間擁有使用權。我的使用權不應該被剝奪,但我是否真的使用這種權利,是另一回事。

據說夏天的傍晚,在國家奧體森林公園裡,很多人會在角落處做愛。如果你碰到,悄悄地繞開吧,不要踢到他們,不要打擾他們,讓他們享受自己的時光打野炮,有打野炮的樂趣

 

顛覆了「性愛三原則」中的兩個,就只餘下「自願」了。「自願」是什麼?就是人權。性道德是什麼?尊重人權的道德是真道德,反對人權的道德是假道德!所以,從現今起,讓我們僅僅以「是否符合性人權」來判斷一個人的性吧!

201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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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2 個評論)

回復 Lawler 2012-12-30 22:11
貌似有理。性,會是沒玩沒了的爭論
回復 tangremax 2012-12-30 23:31
西方對未成年人的性權利是保護而不是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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