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間陳永洲成為家喻戶曉的人物,自己這幾天特忙,沒空追蹤案情進展,也不太明了就裡,就一點來看看中美法律的不同。目前看來這小子似乎真有問題,但法律的尊嚴是不應忽視的。
據報道(我假設消息無誤)長沙警方越省追捕陳永洲用的是原告方中聯重科提供的賓士商務車。如依美國法律,
The case is over! He is not guilty!
任何案件發展過程中,辦案時用了不合法的手段(原告幫助警方追捕被告合法嗎?),那都是無效的,被告一定是無罪的。即使他是個殺人犯,但警方在沒有搜索令的情況下,入室找到了兇器,那也是無效的。聽起來有點 Ridiculous,但在美國,就是這樣處理的。記得當年辛普森案,被告律師就是用辦案偵探的背景,使陪審團相信他有種族歧視傾向,就這樣案子急轉直下。
我自己也曾利用類似法規逃脫一次違規的處罰。
那是多年前,在曼哈頓從中道右拐,被警察逮個正著。上法庭時,警察敘述有誤。把我在82街拐彎說成84街。儘管他想立即改口,我已抓住不放,表示我不記得在84街拐過彎。法官很爽快,小鎚子一敲,case is over!
很明顯,這可能會放走「壞人」,但對執法的一面,有很好的限制作用,不能為所欲為。建議參考一下,如何平衡完善。
明天登機返滬,四周后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