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跨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進行二審的社會保險法草案,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作出明確規定。
養老保險可以「錢隨人轉」,這對於跨地區就業的勞動者而言是個好消息。目前,我國社會保障統籌層次還比較低,基本養老保險多以市、縣級統籌為主。當勞動者在跨省、跨區域就業時,其養老保險關係難以自由轉移接續,導致很多勞動者難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造成勞動者參保積極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農民工退保的情況。
而根據實際情況,中西部不發達地區是勞動力的主要輸出地,輸出的勞動力大多在發達地區打工並繳納養老金。但是,當他們工作發生變化,或轉移到其他省市或回到中西部重新就業時,他們繳納的資金只能留在原來打工的發達地區。因此,我國東部省份的社會保障資金越來越充足,而中西部省份的資金卻越來越匱乏,從而出現了「以貧養富」的現象,使原本就不平衡的區域發展更不平衡。
因此,養老保險關係不能轉移接續,影響的不僅是勞動者的切身利益,還影響著保險事業的平衡發展,影響著社會公平。從這個角度說,新的社會保險法草案規定「個人跨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無疑具有多重意義。而據報道,國務院已提出2009年底在全國範圍內全面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2012年實行全國統籌的目標。
事實上,不但廣大勞動者的就業狀況、勞動環境和壓力等要適應和諧發展的需求,相應的勞動報酬包括應享有的各種社會保障待遇也應該是和諧的,這利於社會公平和正義。在相同的勞動環境、壓力下工作,如果部分勞動者僅僅因為是「跨地區就業」,享受不到相應的社會保障待遇,部分合法權益遭遇變相的削弱,這跟和諧社會的訴求無疑是相悖的。因此,從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看,及時立法堵住養老保險不能「錢隨人轉」這個漏洞,其意義是巨大的。(陳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