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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北京司法機關應依法追究胡錦濤踐踏國旗罪的刑事責任 ...

作者:月空  於 2012-8-9 10:32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百科|通用分類:網路文摘

關鍵詞:國旗, 北京, 司法

《G20峰會胡錦濤細心拾起國旗,感動億萬國人》報告:今年6月18日,
胡錦濤在墨西哥洛斯卡沃斯開幕的20國集團峰會開幕日與19國元首合影時
踐踏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貼紙。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貼紙也是中
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
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踐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等於踐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法第19條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
划、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
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在公共場合故意踐踏中華人民
共和國國旗是觸犯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罪行。20國
集團峰會的20國元首合影場合是世界級的公共場合,胡錦濤在世界級的公共
場合當著19國元首的面踐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行為,是依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國旗法》第19條規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
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違反憲法
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
特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條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
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可見,胡錦濤依法沒有超越法
律的特權。因此,胡錦濤沒有在世界級的公共場合踐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又
免擔法律制裁責任的特權,他應在世界級的公共場合看到20國集團峰會的2
0國元首合影地面貼著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貼紙時,依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國旗法》第3條規定向20國集團峰主辦人提出義正詞嚴的抗議,並拒絕
在這樣的地面上與19國元首合影。然而,胡錦濤卻既沒向20國集團峰主辦
人提出義正詞嚴的抗議,又沒拒絕在這樣的地面上與19國元首合影,而是從
容地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上與人合影,此行構成了在世界級的公共場合公
然踐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罪行,依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
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
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轄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胡錦濤踐踏國旗的罪行應由胡錦濤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胡錦濤的居住地是
北京,胡錦濤踐踏國旗的罪行依法應由胡錦濤居住地所在的北京某區基層法院
審理,有權立案偵辦和起訴胡錦濤的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是與有權審理胡錦濤
罪行的北京某區基層法院同區的公安局和和檢察院。胡錦濤居住地的基層公安
局、檢察院、法院依法應對胡錦濤踐踏國旗一案立案偵辦、起訴、審理。因胡
錦濤在世界級的公共場合踐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行為得到了中華人民共和
國媒體的廣泛報道,對胡錦濤踐踏國旗罪行負有立案偵辦責任的公安局應在胡
錦濤開完20國集團峰會返達北京時予以傳喚、拘留,負有法律監督責任的檢
察機關依法應在獲知胡錦濤踐踏國旗罪行時啟動監督機制,並在胡錦濤開完2
0國集團峰會返達北京后督查公安機關是否依法傳喚、拘留了胡錦濤。
 
《胡錦濤出席二十國集團峰會後離開墨西哥回國》報告:胡錦濤於6月19日
離開洛斯卡沃斯回國。但至今未聞胡錦濤受到北京公檢法偵辦、起訴、審理其
踐踏國旗罪行的報道,說明有權管轄胡錦濤踐踏國旗罪行的北京公檢法機關根
本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說明有權管轄胡錦濤踐踏國旗罪行的檢察機關沒有
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說明相關的司法機關把胡錦濤當成了具有超越法律特權的
特權人。
 
要求民主法治是當代人類每個成員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規定實行依
法治國和「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
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鑒於胡錦濤在世界級的公共場合踐踏中華人
民共和國國旗的行為屬於依法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罪行,鑒於有權管轄胡錦濤
踐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罪行至今未被有權管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機關
追究,特撰此文予以舉報,呼籲有機會閱讀此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民持此文
向胡錦濤居住地的北京基層司法機關和負有檢察職責的檢察機關舉報。
 
明月牌收音機呂柏林
201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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