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光誠控告檢舉申訴書》的神奇性有二:第一奇是寫於臨沂監獄的《陳光誠
控告檢舉申訴書》和《陳光誠最新視頻》即《陳光誠被軟禁時流出的視頻》送
出於監禁嚴密的東師古村獄中獄(送出時間應在2011年2月10日左右,
因為《維基百科·陳光誠》報告:2011年2月10日,對華援助協會公布
陳光誠遭軟禁的視頻),以致翟明磊在發表《陳光誠控告檢舉申訴書》和《陳
光誠最新視頻》時在他寫的《他,突破了封鎖線——與光誠面對面》中感嘆「
真是一個奇迹」,讓他「難以想象光誠用何種方式一天天冒著巨大風險拍下這
獻給所有網路公民們的錄相,又是如何送出來,環環相連,任何一個環節出
錯,都有生命危險。在連食物都無法供應的艱難困境中,這不是奇迹嗎?」
其實,和陳光誠成功越獄的情節說明看守們的嚴密看守總有百密一疏一樣,《
陳光誠控告檢舉申訴書》和《陳光誠最新視頻》也是在看守們的百密一疏中流
出的,這百密一疏早在陳光誠夫婦錄製視頻之前就已被陳光誠夫婦發現。故第
一奇不足為奇。
第二奇是陳光誠居然會用漢字寫作法律文書,因為陳光誠是盲人,受過大專教
育的盲人,頂多是會用盲文寫作的盲人,但盲人寫盲文的文具是盲文版和盲文
筆,盲文版和盲文筆寫不出常人用常用文具才能寫出的文字作品。那麼,《陳
光誠控告檢舉申訴書》會不會有人代筆呢?可能性不大,因為陳光誠在《陳光
誠被軟禁時流出的視頻》53分起的視頻中報告:在他被關進臨沂監獄幾天
后,獄方就接到臨沂市委「要求所有在押人員不得和陳光誠說話」的通知,故
有理由相信,《陳光誠控告檢舉申訴書》出自陳光誠手筆。若《陳光誠控告檢
舉申訴書》真的出自陳光誠手筆,那麼,不管陳光誠經過幾稿才謄寫出《陳光
誠控告檢舉申訴書》,都說明陳光誠是比《天才畫家雙目失明從未學畫,筆下
無限斑斕》、《一位盲人筆下的光明世界》、《先天失明男子畫出逼真彩畫被
拍成廣告》、《視頻:土耳其盲人畫家精美彩色藝術畫震撼世人》、《指尖的
陽光——來佳俊》中的天才盲人更天才的盲人,說明瞽者不僅善聽而且善視,
說明盲人和非盲人的視力並無本質的區別——都是「目惟內視而不外視」(《
金華宗旨》)的內視人——都以天目視目前虛心的內明外盲人,都是心明眼盲
人。故《陳光誠控告檢舉申訴書》告訴,人人「目惟內視而不外視」的一級盲
人,「無知無欲」的傳真機,「惟心是從」——「惟道是從」的行屍走肉。
當然,《陳光誠控告檢舉申訴書》不是完美的法律文書,甚至不如紙媒編輯部
編輯后出版的法律文書,因為,它存在著個別文句不通順、邏輯倒置、標點符
號使用不當、引用法律條文羅嗦、甚至抄錄了多餘的內容的缺點。但是,《陳
光誠控告檢舉申訴書》一符合控告檢舉申訴書文體格式,二用詳細的事實和復
雜的法律清楚表達了洗清自己、揭發犯罪、控訴罪犯的目的,故《陳光誠控告
檢舉申訴書》的缺點只是月亮中的暗斑,而月亮若無暗斑就不是月亮,滿月若
無暗斑就無法與太陽形象相區別——沒有上述的缺點,《陳光誠控告檢舉申訴
書》便很難讓人相信它是出自只有大專文化、既未受過專門的法律專業教育又
見識法律文書甚少的盲人陳光誠之手。即是說,《陳光誠控告檢舉申訴書》存
在的若干缺點,是合理的白玉微瑕,必須的月亮暗斑。因此,寫出《陳光誠控
告檢舉申訴書》的陳光誠確是常人眼中玄之又玄的滿月(月亮玄之又玄的表現
可見《《道德經真解》第一章,其中也有滿月玄之又玄的例子),應當成為「
時逢三五便團圓,滿把晴光護玉欄。天上一輪才捧出,人間萬姓仰頭看」(《
紅樓夢》第一回)的滿月,應當成為人類對照自己、認識自己是不是和陳光誠
一樣的「目惟內視而不外視」的盲人的玄鏡。
明月牌收音機呂柏林
2012年6月2日
附:
一,翟明磊《他,突破了封鎖線——與光誠面對面》
二,《陳光誠控告檢舉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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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明磊《他,突破了封鎖線——與光誠面對面》
真是一個奇迹。
盲人律師陳光誠在2010年9月9日刑滿釋放后回到家中,即陷入了一百多
位打手,看守的重重包圍中。村口四個路口被封鎖。村中架設了手機屏蔽儀。
看守嚴密到這種程度,入夜,看守們就睡在光誠家大門口,而且將大門在外加
鎖,防止光誠晚上出逃。在這種情況下,所有外人無法見到光誠,得不到他任
何消息。2010年9月13日之後,外界對陳光誠的情況一無所知。
前不久有陳雲飛,珍珠等英勇的公民勇闖村頭,但被看守們打回。珍珠的車被
砸。玻璃四濺,血痕處處。探訪活動失敗了。
東師古村啊,烏雲壓村,東師古村啊,暗無天日。
但是誰都沒有想到的是,光誠突破了封鎖線。
現在還不知光誠是通過何種渠道,偷偷拍下了五十分鐘錄相,並運送出來。這
一舉動完全打破了封鎖,證明,公民們可以通過科技與網路,達到自由的境
地。一個被重重軟禁在斗室的人同樣可以向萬人演說。在這五十分鐘錄相中,
光誠元氣淋漓,證明在任何困難情境中,只要有自由的思想,沒有任何東西可
以阻擋一顆勇敢的心。
這一案例必將在公民紀錄史上留下光輝的一筆。
這是壹報第一次登載視頻。
我想光誠講述的種種侵犯人權的事與家中遭遇和我們高樓並起的現實似乎是個
巨大的反差,但並不矛盾。錢穆先生說中國只要和平,勤勞的中國人只需四十
年時間就會讓中國富強。可是富強起來后,中國能不能保證人權,能不能保證
國家權利不與民爭利,迫害自由人士,能不能不走向法西斯化這才是中國發展
的關鍵。陳光誠的五十分鐘錄相說明我們正在這個緊要關頭。光誠呼喊「救中
國」的道理也在此。
難以想象光誠用何種方式一天天冒著巨大風險拍下這獻給所有網路公民們的錄
相,又是如何送出來,環環相連,任何一個環節出錯,都有生命危險。在連食
物都無法供應的艱難困境中,這不是奇迹嗎?
在錄相中,我看到了說到動情處顫抖的光誠毅然而然的決心:和他們拼了。
難道中國的民主進程真的要一個盲人引領?
難道在如此惡劣公共治理情境下,我們還不能恢復自己的清醒?
壹報發布此錄相。也是證明。在孱弱的真相與輝煌的謊言之間,壹報選擇真
相。在一無所有的光誠與強大的臨沂政府之間,壹報站在光誠這邊。在高牆與
蛋之間,壹報永遠選擇脆弱的蛋。
看這個錄相時,有兩處令我熱淚盈眶,一處是光誠舉著一束完全枯萎的花束。
原來,這是開庭時,騰彪兄弟送給他女兒採的鮮花與樹葉,四年來光誠一直保
留著,在身邊陪他度過漫長的牢獄生涯,在錄相中光誠晃動著枯黃的花束,證
實他的珍惜。任何對光誠的支持都是對良知的見證。他會永遠保留著。
第二處是光誠的妻子袁偉靜面對偷偷錄下的鏡頭,輕聲說,如果公布錄相後有
意外,請朋友們照顧他們兩個孩子。我理解,為了發布這段喚醒中國人的演
講,光誠夫婦做了最壞的準備。
和錢雲會一樣,光誠也差點遭遇一次離奇的車禍,那天夜晚,當那位殺手的摩
托車咆哮轟鳴加速向他衝來時,沒想到殺手良心發現,最後一瞬間急剎車並悄
悄開走了。
錢雲會拍下了短短的手錶錄相。光誠則用自己的心力拍出這五十分鐘的見證。
錢雲會為了村民的利益,最後「離奇」地死在路上(至今是謀殺還是交通事故
未明,官方認定交通事故,但有大量疑點破綻,民間認為是謀殺,同樣證據不
足)。光誠同樣為了村民的人權而抗爭,發布這個錄相,對自己百害無一利,
令人擔心,讓人糾心,但他勇敢地做了。
今天,我在傅希秋牧師的網站看到了錄相被公開了。
錢雲會是在網上公布村民土地利益被官員剝奪的貼子不久后遇難。而光誠的錄
相帶一旦公布,光誠也陷入危險中。
為了不讓光誠家發生意外,我想最多的人群關注傳播錄相,併發出正義之聲是
最好的保護光誠的方式。你的博客轉載了這一份錄相,就有可能為光誠減一份
風險。讓真相傳遞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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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光誠控告檢舉申訴書
申訴人:陳光誠,男,1971年11月12日生,漢族,山東省沂南縣雙堠
鎮東師古村人,大專文化,盲人。
申訴人陳光誠對於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年1月9日(2006)臨刑
一終字第311號刑事裁定書提出申訴。並對相關違法犯罪的官員提出控告檢
舉。
請求事項
1,撤銷原判,宣告無罪。
2,徹查並追究相關官員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報復陷害,截訪綁架,非法
拘禁,非法關押,徇私舞弊,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刑訊逼供,妨害司法(阻
止證人作證,指使他人作偽證),報復證人等違法犯罪行為,並對其它直接責
任人依法處罰。
3,賠償損失(包括家受到的損失)。
4,公開賠禮道歉,並消除影響恢複名譽。
事實與理由
原判所稱本人因不滿當地政府的扶貧措施而實施了故意毀壞財物罪和聚眾擾亂
交通秩序罪的行為,純屬無稽之談,與事實完全不符。事實上,是因為200
5年2月起,臨沂市三區九縣違法出台文件,全面暴力推行計劃生育,並且誅
連親鄰,該做法嚴重違背了我國的《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計劃生
育法》及其它法規,黨紀和中央政策。此事被我和北京政法大學的法學家及其
它法律界的朋友調查曝光以後,國家計生委員會曾兩次派專人來調查核實,並
由司長於學軍發布公告聲明肯定了我們調查結果屬實,和他們的調查結果一
樣。但臨沂市委,市政府指使地方官員對本人實施了非法跟蹤,非法軟禁,非
法拘禁和非法關押,對我的迫害自此開始。
時起於2005年8月11日,以李群,劉傑為首的不法官員指使地方官員數
十人對我們進行跟蹤和圍追堵截,阻止我們進行調查。學者走後不法人員仍在
我家周圍駐守,每班一二十人,分成四班二十四小時非法跟蹤監視我的行動,
離家稍遠便被挾持回家。8月24日,我幾經周折擺脫監視到達外地,因此他
們便對我家人實施恐嚇,騷擾,9月6日,劉傑指使沂南縣委縣政府數十名工
作人員,將我從北京強行綁架回山東臨沂縣維多利亞賓館,期間遭到毆打,身
體多處受傷,在這裡劉傑曾當面威脅過我,關押一天後,又挾持我回家(此舉
違反我國《憲法》第27條第2款的規定,妨礙了公民依法行使監督權)(第
4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
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
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
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
人不得壓制或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
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至此進入非法拘禁狀態。
從2005年9月7日起,每班人數增加到二十八人,同時還出高價雇傭大量
黑社會打手參與其中,沂南縣直各部門組成數個小組,其中有親情組,堵截
組,指揮組等,每班二十多人組成人牆強行阻止我和家人走出家門,阻止任何
外人進入我家甚至我村與我接觸,同時在我家周圍專門配備了一圈路燈,遮陽
傘,保溫桶等用品。9月9日起,我家電話線路數次被無端掐斷,同時在我鄰
居家長期安設手機屏蔽儀,且扣留我的郵包信件,使我無法同外界聯繫。(此
舉違反了《憲法》第40條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檢查機關依照法律的規
定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
通信秘密。」)9月中旬沂南縣公檢法司,交通和宣傳等部門全面進入我村,
公安,檢察,法院,計生等部門人員也被排班在我家周圍站崗(有些法院人員
我早就認識),人員多達一二百人。11月8日最多時多達五百多人,11月
8日這一事實,不僅數萬民眾知曉。10月4日北京郵電大學的許志永博士及
其它朋友還曾親眼看見,當時他們還遭到由沂南110直接指使的黑社會打手
和公安假扮的流氓的毆打。10月14日梁曉燕等女士也曾親眼看到雙堠鎮的
趙峰,李先干帶著一二十人對我的圍困和阻止出門以及當場的毆打。以上這些
有許多照片為證。(雖有的已被沂南公安搶走和銷毀)類似的外地目擊證人還
有很多。
沂南縣和雙堠鎮兩級政府人員曾分成二十八個組,每組兩人到我村挨家挨戶做
「工作」,要求村民不管陳光誠那裡發生什麼事情,都不要出來圍觀和參與。
對於所有看著不公的想幫助我的親鄰輕者受到威脅恐嚇,重者則被毆打,治安
拘留,他們想把我致於任其宰割而無人敢問津的地步,這樣他們再對我施暴
時,我作為一個盲人便無法知道兇手是誰。
這種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一直持續到2006年3月也未停止。況且上述行
為還是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下進行的。此舉違反了《憲法》第37條:「中華
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
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
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和《刑法》第238
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
罪的,依照前三款規定從重處罰。」的規定。在長期非法拘禁的過程中,我向
檢察院提出檢舉和控告,對打我的人向法院提起過訴訟,但他們均不受理。
在2006年2月5日至3月11日,我被迫住在鄰居堂嬸家,期間,堂嬸家
的電話被無數次掐斷,並在其鄰居家安設了手機屏蔽儀,同時堂弟陳光余多次
遭到威脅利誘,要求他將我從其家中趕走,陳光余拒絕後,他們便產生了對其
行兇的念頭。3月11日下午原圍我家當時圍我堂嬸家周圍的幾十名各類人員
趁陳光余到本村小賣部買煙時,四名被雇來的黑社會人員在指使下,中途突然
用大衣罩住頭部,對其進行群毆,身體多處被打傷。事後便跑回非法拘禁我的
人群當中,當時雙堠派出所的公安在現場,並給領導打電話,不久,又有一些
公安來到現場,我們當即強烈要求他們找出打人兇手。並做出處理,但其拒絕
未採取任何行動。只是看管我不讓離開,無奈之下,我們只好到東邊的營后
村,找由縣直各部門組成的長期在此指揮拘禁我的領導小組,要求他們處理,
數十名不法人員緊隨其後,但所有負責的官員聞訊而躲避。我們只得要進一步
到縣,市乃至北京找更高一級的領導上訪。
當我們要坐公共汽車上訪時,他們幾十個人把引領著我的家人弄到一邊,雇來
的人,政府工作人員,警察把我圍在205國道邊上,強行阻止我們上訪,外
圍的警察和交警指揮車輛繞行,不讓在此通過,以免我們有機會上車離開當時
執行這個非法命令的至少有六七十人,其中有雇來的人員劉虎,劉長斌等。有
鎮政府人員尹紀考,劉存利等,有公安人員孫學農,王紀青,張升東,賀勇
等。此舉嚴重違反了《公務員法》第54條:「……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
定或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第104條:「公務員主管部門
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的規定。
由於他們近百人的圍堵,使本人無法乘車離開,僵持了一段時間后,便捏造了
本人擾亂交通秩序的罪名,這些執行非法命令的人搖身一變,變成了目擊證
人。沂南公檢法部分人員不但參加了長期非法拘禁本人,而且後來卻成了捏造
事實,陷害本人的偵查,起訴,審理的合法工作人員。這顯然是無理而荒謬的
指控和枉法裁判。不難看出,所謂的「眾」是由他們縣鎮政府工作人員和用納
稅人的錢雇來的閑雜人員組成的「眾」。聚眾者是地方官員,而根本不是本
人。為了非法限制本人的人身自由,是他們聚來上述的眾多人員影響了交通,
本人不應承擔任何責任。這樣的「眾」本人也無法聚集起來。因此對本人聚眾
擾亂交通秩序罪名的指控是不成立的。此舉違反了《刑法》第243條「捏造
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
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的規定。
事後,本人被強行帶到沂南維多利亞賓館中非法關押,期間遭受虐待。4月2
日我被轉到位於張庄鎮小河村的民警培訓中心關押,這期間主要由沂南公安和
雙堠鎮工作人員看押。縣公安局張某任組長,雙堠鎮副書記夏發田任副組長的
看押小組共二十多人,他們分四班全天候看管,在這期間,我的家人和律師多
次向地方政府各公安部門詢問本人下落,他們均告不知。直到90天後的6月
10日他們才向本人宣告刑拘。這種私設黑監獄,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
下,將合法公民非法關押數月的行為。違反了《憲法》第33條第3款:「國
家遵重和保障人權」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後來在律師被毆打威脅,證人被綁架不能出庭,對可能出庭的證人威脅以及強
行指派我不認可的律師為我辨護的情況下,作出了現在的違法判決,本人到達
監獄后,有關官員還再多次阻撓本人申訴,致使我自提出申訴至今已42個月
仍未果。在上述行為中表明了:1,司法機關未能依照《憲法》第五條:「中
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第三款:一切國家
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
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第4款:任何組織或者
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41條2款:「對於公民的申訴,
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依法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
制和打擊報復。」第126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
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131條:「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
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的規定,認
真履行自己的職責。這違反了《刑法》第399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
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
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或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和《刑事訴訟法》的相
關條款。2,政府不法官員和某組織濫用職權、妨害司法,違反了《憲法》第
五條5款:「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刑法》第2
54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
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第397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
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
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或
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
規定。」的規定。
以上所述,不難看出這是一次由政府官員暗中操縱的枉法裁判。事先沂南縣公
檢法司的部分或全部人員都參加了對本人實施的非法跟蹤、截訪、拘禁和關
押,故他們沒有再擔任本案偵查,起訴和審判的合法資格了。這是濫權枉為的
行為,任何人和社會組織都沒有有這種超越憲法和法律行事的權利,包括黨和
政府(《憲法》第5條第五款第四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
和法律的特權,」「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
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在這種情況下作出偵察、起訴與審判完全與實際不符也就不足為奇了。
對本人故意毀壞財物的指控同樣荒謬不符合實際。真正的事實是:長達半看多
的施暴、非法拘禁及對本村村民的騷擾,這些明顯嚴重違法的行為造成了極大
民憤。2006年春節后的2月2日,鄰居陳華欲到我家拜年,遭到以尹紀山
為首的十幾名施暴者的阻止和追打,當時也曾報警,但警察來后只是一味勸陳
回家,而對打人者不做調查處理,此時打人者就在十幾米外的人群中。2月4
日公安找到陳華,說打人者在派出所,讓他去指認,陳華便上車隨往,當警車
經過雙堠鎮時,警察對陳華說:「對不起,我又一次騙了你,根據領導指示,
必須拘留你,如不拘留你,在東師古村站崗的人就不幹了。」此後公安在法定
時間內未向其家人出示《行政拘留通知書》的情況下,將其扣留11天。公安
這種不抓打人的兇手,反將被打的受害者拘留的做法,使其公信力盡失,也為
2月5日發生的事埋下了隱患。26小時以後的2月5日下午,陳華妻走出家
門,找有關領導詢問有關陳華的下落,當時十幾名暴徒在我家門口圍著她,我
聞聲走到現場,要求他們領導出面澄清此事,但無人出面。於是我們欲到村委
辦公室去找長期在此指揮的鎮副書記張健和於X,但施暴者強行阻止,其中有
尹紀考、劉虎等十餘人。在村民的幫助下,我們總算來到村委后,屋門已被鎖
上,此時,陳華70多歲的奶奶也聞訊來到村委,因想念孫子情緒很激動,我
便將她扶到就近的陳光余家讓她坐下,但她仍很激動,坐了一二分鐘就又走了
出去,當時我沒有跟出去,後來聽說她昏倒在雪地里,所有在場的村民便要求
施暴者用他們停在村口的汽車送她去醫院,再三遭到拒絕,村民對他們這種見
死不救的行為紛紛指責,在喧鬧中,雇來的的暴徒及鎮計生主任尹紀考向村民
投擲石塊,把村民杜德海的頭嚴重打傷,造成本村至少80%以上的村民憤
怒。「半年來在我們村的非法騷擾,我們還沒對他們扔黑石頭,他們卻先扔石
頭打我們。」這樣使得村民們半年來積聚的憤怒終於爆發,於是便出現了40
0多村民與幾十名暴徒和政府人員,公安等約二百人的對峙,這就是原判中提
到的我村村民追打雙堠鎮來我村辦事工作人員的片面說法的事實真相,試問:
天黑好幾個小時了,什麼樣的工作需要鎮政府連夜進行,事實上就是參與非法
限制我人身自由這一見不得人的勾當。後來聽說有車輛被掀翻,玻璃被砸碎,
但這只是聽說,本人從未來到現場,一直都被眾多暴徒軟禁在陳光余家中不得
出門。這不難看出,說我指揮此事與事實完全不符。至於陳光和,陳光余,陳
更江等在刑警隊逼迫下出具的證言是不能作為定罪依據的。因為上述等人在刑
警隊里遭受到連續幾天不給飯吃,不給水喝,數天不讓睡覺等的刑訊逼供,警
察張升東,賀勇等逼迫他們按照刑警隊的意思出具證言,並逼迫他們背誦刑警
隊早已準備好的指控我的口供背熟加以錄像。還對他們說:「只要你好好配
合,很快便可以回家,我們不是針對你的,主要是針對陳光誠。」這一點他們
被釋放后都曾說明作證並要對公安提出指控。在我開庭時,陳光和當著我律師
的面被沂南公安綁架,目的是阻止其出庭作證和對公安行為逼供的指控。開庭
當日,原本答應出庭作證的陳光余也神秘失蹤。參與作偽證的有縣公安等部門
工作人員,鎮村兩級工作人員和一些被雇來的地痞流氓多達幾十人,他們事先
參與了非法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事後又以證人的身份出現他們先後提供的證言
明顯顛倒黑白,自相矛盾。上述酷刑、逼供、作偽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憲法》
第37條、《刑法》第247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
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
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第
367條「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的,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
法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第308條「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規定。
劉虎等人出具的證言中提到本人在家門口摔砸保溫桶蓋的說法,不僅不能證明
本人毀壞財物,卻是他們對我長期實施非法拘禁的鐵證。試想,冰天雪地里,
我家門口哪來這麼多人需要用保溫桶供應熱水?他們把煤球爐、保溫桶等日常
生活用品擺放在我家周圍幹什麼?真是畫虎不成反類犬。類似弄巧成拙的證據
在原案卷中還有很多,但就是這些漏洞百出的證人證言,法院竟然一一採信,
由此可見沂南公檢法在此案中的狼狽為奸,攜手製造冤案的本質。他們這種知
法犯法的行為違反了《憲法》第五條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
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和實事求是的基本原則。《刑法》以事實為依據的
基本原則和《刑法》第247條、第399條以及《行政訴訟法》中依法行政
的相關條款的規定,應依法從重追究不法官員們的法律責任。
自事發至今,我取得了大量其對我實施迫害的證據,有相當一部分已被沂南公
安搶走或稍毀,這違反了《刑法》第307條的規定。另外,在關押我的沂南
縣維多利亞賓館和民警培訓中心裡,本人也留有重要的證據在現場,這需要你
們幫助我和律師到現場去指認和勘驗。
此外,長期以來,本人和家人、親人無數次的遭到打擊和報復,遭到施暴者的
綁架、行兇毆打、軟禁、拘役等各種不法人身傷害。在這種侵害事發時,本人
採取任何措施來防衛都是正當的、必要的、即使造成對方死亡,責任也應由施
暴者自行承擔,本人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法律規定盲人的正當防衛,沒有防
衛過當之說。相關法律詳見《刑法》第19條:「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
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20條和《殘疾人維護法律知識手
冊》第102至104頁的「殘疾人因為肢體、語言、視覺等方面存在的障
礙,因此容易受到傷害,面臨侵權行為時,要敢於同侵權行為作頭爭、尤其是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
性違法犯罪行為,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
不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由上可知,不僅表明原判所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完全不符,還表明原判決是故意
弄出來的錯誤判決,所列舉的幾個證據(詳見附一)不僅僅表明據已定罪的證
據本身不確實、不充分、有的還自相矛盾。例如:劉長生現在的證言,不僅表
明原9號證據純屬公安偽造,還表明公安既然能偽造9號證據,那其他由公安
出具的、收集的、有關的和受其影響的證據均沒有真實性可言,韓傳旺先後出
具的證言自相矛盾。來自政府人員和雇來的人員所出具的證據皆同一理。
本案曾經過兩次上訴,第一次因沂南司法機關強行為我指派我不認可的律師,
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侵犯了本人合法權利而被臨沂市中院撤銷
發回重審,重審后沂南法院在不法官員的干涉下無視我國《憲法》、《刑
法》、《刑事訴訟法》中關於重事實、重證據、輕口供的原則,公然褻瀆法律
的尊嚴,無視審判工作公平、公正的原則。對方在法庭上提交的諸多證據,被
我律師調查所取得的證據一一推翻並能證實對方的證據之間互相矛盾、與事實
完全不符。然而法院無視事實、依然作出同於上次的錯誤判決。
第二次上訴時,中院不堅持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的原則而不顧事實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這種不顧事實和證據之間的因果矛盾以及證據之間的自相矛盾,不
僅有違實事求是的精神,而且嚴重侵犯了公民的憲法權利,嚴重影響到社會主
義法制的嚴肅性、公正性。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相關規定:「證
據之間有不能排除的重大矛盾,證據與事實之間存在嚴重矛盾等情況的都屬於
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判決、裁判。」
以上所述,不過是提綱挈領罷了,因條件所限,無法詳細書寫,應與2007
年10月下旬由本人律師提交給貴院的《申訴和控告檢舉材料》互相補充使
用,其部分證據也包含其中,還有此詳細內容需要你們來幫助當面記錄整理。
本份申訴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4條中「具備四種情形之一的,必須
重新審判」中的第一、二種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
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08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
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對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證據和適用的法律進行
全面審查。」因此相關司法部門應依法進行立案調查處理。
希望貴院在《憲法》第126條、第131條規定前提下,依照《憲法》第4
1條,《殘疾人保障法》第3條、第61條的規定依法履行職責,以落實《憲
法》第5條、第33條的規定,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以建立法制,維護社會
公平、正義為目的、早日查清事實、還我公道。
同時我再一次對上述申訴中所提到的以李群、劉傑為首的不法官員以及其他參
與執行的直接責任人,對我和家實施迫害、打擊報復等嚴重違法行為提出檢舉
和控告,包括至今仍在我家周圍執行非法限制我愛人人身自由的、由雙堠鎮黨
委書記賀作海和鎮工作人員高興健指揮帶領的數十名雇來的地痞流氓等。要求
對他們的違法犯罪行為展開徹底調查,並依法追究其刑責任。
此致。
註:後有附一、附二。
控告檢舉人:陳光誠
2010年7月21日
附一:
1、劉長生的證言,即原案9號證言人,現在證實原案9號證據純屬沂南偽
造。據劉長生自稱,他以前從未做過這樣的證言。事發時,其遠在數百公裡外
的淄博打工,根本就未在現場,李春英同樣也在外地打工,根本不在現場,原
9號的證據從何而來?
2、韓傳旺先後兩次開庭時所出具的兩份書證言自相矛盾,前聲稱自己看到了
救護車的到來,要求本人讓路,遭本人拒絕,這份在第一次開庭時出具的證言
復件已在我律師手中,但重審開庭時,律師多次詢問韓傳旺,他卻又說從未看
見過,也從沒說過救護車的問題。以上二份明顯不真實和自相矛盾的證言,卻
都被法院二次開庭時作為給本人定罪的有效證據使用了。特別值得強調的是,
韓傳旺自2005年9月起,一直在我家周圍受命參加了非法拘禁的工作。
3、孟良崮醫院的劉長冬和王靜的證言,即原案中8號證言人,現在證實,原
8號證據也純屬沂南公安偽造。本人律師事後找到他們詢問時,兩位稱未出具
過案卷中有關他們的證言並為我的律師描述了當時的實際情況,說他們從未看
見陳光誠在現場,並向我律師出具了書面證言,但法庭無理拒絕該證言的有效
性。
4、相向而停的兩方車輛之間的距離很遠,可見中間人員很多,若如原案指稱
的只有我們三人在現場,兩車之間的距離不可能拉得如此之大,具體數據詳見
律師提交的現場勘驗資料。
5、用以指控本人有罪的光碟上根本沒有本人,只是在兩車之間出現了一片漆
黑。這樣的沒有本人出現的光碟也被法院視為證明本人有罪的有效證據。既然
將其作為證據,就應弄清楚這一片漆黑之下掩蓋的是什麼,因為這一片黑是用
電腦人為加工製造出來的,不難看出有不可告人的勾當。我想,黑暗之下掩藏
的就是他們約二百各類人組成的用以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對我實施打擊報復
的醜惡嘴臉。因此,我要求查閱並公開原始錄像,弄清事實的真相,因為法律
規定,剪輯過的聲像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6、和我一起被抓的陳光余、陳光軍和被抓的其他人事後稱,在關押期間,公
安要求他們按公安早已寫好的所謂證詞,要求他們按照事先寫好的供詞對我上
述兩罪出具證言,不按他們說的去做,便不給飯吃,不給水喝,不讓睡覺,逼
其背熟證詞以後,同時公安再加以錄相。案件中其他多份證詞均由此而來,但
可惡的是這樣的證據證言,也被法院作為有效證據使用,而對原證人對公安的
不法行為的指控置之不理,這些同樣嚴重違反了《刑法》第307條和有關酷
刑的有關條款。
7、遠在46個月以前,我們曾針對沂南公安作偽證和指使他們作偽證的行為
向市縣兩級法院提出過起訴狀,至今兩級法院均有案卷材料為證,必須調閱查
明原委。
8、為了方便限制本人人身自由,不法官員在我家周圍及村內其它必要的地方
均安裝了路燈等。這些實物和其它實物的痕迹至今仍然存在,這需要到現場查
證,最重要的是持續長達五年的不法侵害至今仍在繼續,這一事實只要調查便
不難查清。
9、不法官員和直接責任人對我和家人的打擊報復和迫害行為純屬執法犯法的
主觀故意行為,以下兩個發生的事例可以充分說明:
①2006年9月初,一審判決下達后,審判長王軍在看守所里對我說:「你
這案子早晚會真相大白於天下的,我個人得罪你幹什麼?」我說:「那你們都
很明白啊。」王軍一拍桌子說:「事實誰不清楚。」我說:「那你還做這樣的
判決?」…………
②國家計生委兩次來調查時,曾到我家,當時包圍我家周圍的許多人和停在村
口的數輛車紛紛躲到村外的玉米地里和田間小路上,國家計生委人員剛一走,
離開我村后,他們便迅速回來繼續實施非法行為。
10、2009年4月28日,家人來會見時得知,賀作海仍在指揮高興健和
潘某帶領20多人,24小時在我家周圍非法限制我家人的人身自由強行阻止
我愛人來會見,這一事實進一步證明,時起於2005年8月份的迫害行為至
今仍在繼續,更證明原判事實完全錯誤和原有證據不真實。
11、到2009年5月26日上述非法限制我家人的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仍
在繼續進行,對此我和我家人早已多次向地方檢察部門提起過控告,檢舉,報
警,他們均未履行職責。他們無恥到就連我家親戚遇車禍死亡都慘無人道的阻
止我家人去奔喪。
12、開庭時,他們否認對我的綁架和長達10個月的非法拘禁,且4年多一
直對我家人實施跟蹤,拘禁及多次綁架。如今,我出獄數月來,這種非法拘禁
仍在繼續且更加嚴厲,請有關國家機關及各界人士實地查實見證。
(郵件查單複印件共8頁整)
附二:
1、本份控告檢舉申訴書必須和2007年10月下旬李勁松律師向貴院提交
的「申訴和控告檢舉材料」互相補充使用。因有些相關內容和證據已收在那份
材料里。特別在這裡說明。
2、還有許許多多的目擊證人,等調查工作展開后,我再繼續提供給你們。
3、在押期間,我不停地向檢察機關提出控告、檢舉、申訴。從09年2月下
旬到出獄這段時間,找他們562次,加上我去找了,但獄所方以找的頻率過
高為由不予聯繫的共約2000次。其中聯繫到檢察機關的次數:看守所55
次(面談過2次);監獄09年2月份之前是105次(面談過6次);2月
份之後是128次(面談過18次)。期間,我還不止一次地將此份控告、檢
舉、申訴書以掛號信的形式郵寄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全國人大(
均有郵局回址為證),但都石沉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