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在國外定居的中國公民(以下稱華僑),可申請回國定居:
(一)夫妻一方在國外生活確有困難,國內一方能自行解決申請者回國定居后的工作或住房等問題的;
(二)在國外無依無靠的孤寡老人,國內有親友能解決住房、贍養等生活問題,不增加國家負擔的;
(三)在國外的老人用外匯在國內已購買住房,又有外匯積蓄或退休金養老金可轉回國內領取,國內有親屬協助料理生活等問題的;
(四)在國外受到迫害,失去謀生條件,我駐外使、領館認為其必須回國,並服從分配接受安置的;
(五)國內公民出國定居后在短期內又要求回國定居者,經其原所在單位同意復工復職或由原系統安排工作及解決住房;或者有單位聘請,有固定工作,並能自行解決住房的;個別老人因水土不服,語言不通,生活不習慣等原因堅決要求返回原居住地,國內親屬能解決住房、贍養等問題的。
二、申請材料 (需一式兩份)
(一)填寫完整的《外國人、華僑回國定居申請表》一式兩份,申請人淺藍色底光學光面正面半身彩照(規格為48mmX33mm)四張(其中兩張貼在申請表上);
(二)提交華僑回國定居入戶申請書(申請書須寫明當初以何種原因出境,現以何種原因申請回國定居入戶);
(三)提交申請人所持有的中國護照或其他身份證件複印件(交驗原件),申請人僑居國簽發的居留證件、旅行證件的複印件(交驗原件);
(四)提交出境前被註銷的深圳戶籍資料的複印件(須加蓋有原戶籍地派出所公章);
(五)提交申請人在擬定居地有住房和生活費用的證明材料複印件,交驗原件(包括房產證、銀行存摺,在擬定居地有工作的還須提供勞動合同)。 若住房和生活費用是由其親友提供的,須提供親友的身份證明複印件(交驗原件),經公證的親友關係證明及該親友願意為其提供住房或生活費用的經過公證的保證書。
(六)回答受理民警的詢問,受理民警認為必要時,應提交外文材料的中文翻譯件(需由正規翻譯公司翻譯)。
(七) 其他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提交的材料。
請用黑色或藍黑色筆填寫申請表,所提交複印件使用A4紙張複印,並按順序裝訂上述所列的申請材料。
三、申請方式
(一)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華僑)要求來我省定居,應向我駐該國的使、領館提出申請,由我駐外使、領館受理后,直接與省公安廳聯繫,省公安廳將材料轉申請人擬定居地的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提出意見,上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批;也可由本人或其國內親屬向擬定居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上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批。
(二)已在國內的華僑擬要求辦理回深圳定居手續的,可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羅湖區解放路4016號)提出申請,市公安局對申請人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意見上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批,經批准后,由省公安廳簽發《華僑回國定居證》。
四、收費標準
華僑回國定居證 每證 50元
五、溫馨提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詳細辦證信息或查詢辦證結果,可以到全市各公安出入境辦證大廳現場諮詢或選擇下列方式:
(一)信息諮詢服務熱線:96897、95000100(自動台)
(二)登錄出入境便民網: http://www.sz3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