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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憲章》800年 | 韋森:《大憲章》與英國王室的世紀博弈

作者:自由之靈  於 2015-6-17 00:40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網路文摘|已有4評論

關鍵詞:英國王室, 世紀

 

摘要:  1215年6月15日,在蘭尼米德的泰晤士河岸邊,在一片刀光劍影之下,數十位貴族用一種政治契約的形式把王權約束在法律之下,應該在人類社會歷史上還是第一次。


今天,是英國《大憲章》簽署800周年。800年前的今天,1215年6月15日,幾十名世俗貴族和主教在蘇格蘭和威爾士王的見證下,約翰在寫滿條款的羊皮紙下面系著的蠟塊上蓋印,簽署了今天被人們所稱的《大憲章》。

從今天我們所能見到的文本來看,《大憲章》既不是一群具有偉大社會理想者欲為未來英國乃至人類未來社會立法,也不是為要建立一個憲政民主國家起草一個流芳百世的憲章性文件,而是在刀光劍影之下針對當時實際存在且亟需解決的一些社會現實問題經過討價還價而簽署的一份停戰協議、一份政治契約。

並且在簽署后,它沒有調解國王和貴族的矛盾,還引發了戰爭,在之後的200多年金雀花王朝中被修改了十幾次,又在都鐸王朝時期沉寂了200多年,它又怎麼成了英國人的自由、普通法和議會的源頭?

且從人類社會現代化的歷史來看,《大憲章》在800年前的簽署,不但影響了之後800年英國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整個英國社會的發展進程,而且影響了美國建國之路以及美國憲政制度的設計和建設,從而影響了整個世界各國法治化的進程。

另外,從法國《人權宣言》(1789年8月26日頒布)和法國曆次憲法的序言部分來看,也充滿英國《大憲章》中所基本確立下來的「法治精神」。

德國一位學者耶利內克(Georg Jellinek)曾認為,法國1789年的《人權宣言》是以美國的各州憲法的《權利法案》為藍本,甚至「基本上是抄襲北美各州權利法案而來的」。而法國一位學者布特米(Emile Boutmy)則認為,《人權宣言》是法國原創的,與北美的權利法案都源於歐陸的「18世紀精神」。

不管從哪一種意義上來說,《大憲章》中所確立下來的法治一些基本原則和精神,均影響了後來法國大革命后所制定的《人權宣言》、後來歷次《法國憲法》以及後來《魏瑪憲法》和各國當代活著的《憲法》,並明顯地影響了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並頒布《世界人權宣言》。由此我們有充分理由認為,《大憲章》的簽署,是人類社會法治化道路上的一個里程碑的事件


(1215年6月15日,約翰國王與反叛貴族在溫莎附近簽署大憲章的雛形《男爵條款》。)


從上一篇專欄文章中我們已經知道,儘管在遠古時代,從哲學家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到古羅馬時期的法學家西塞羅、蓋尤斯,都對「法治」和人類社會理想的政治制度做了許多論述,在中古歐洲,「王權神授」也是基督教神權政治的一個核心觀念,且在領土和疆域、乃至國王和王朝變動的英格蘭王國中,實際上存在著制衡王權的一些制度和習俗.

但是,直到1215年6月15日,在蘭尼米德(Runnymede)的泰晤士河岸邊,在一片刀光劍影之下,數十位貴族用一種政治契約的形式把王權約束在法律之下,應該在人類社會歷史上還是第一次。

今年3月,倫敦「國王學院」中世紀歷史學教授大衛•卡彭特(David Carpenter)出版了一本研究11至13世紀英國史的專著,題目叫「The Struggle for Mastery: The Penguin History of Britain 1066-1284」。在這本以《大憲章》為軸心的英國歷史研究專著中,彭特教授認為,大憲章是一條分水嶺,英國歷史由此劃分為大憲章前、大憲章后兩個階段。

為什麼《大憲章》在英國歷史乃至人類社會法治化進程中佔有一個如此重要的地位?

這首先是因為,《大憲章》在人類社會歷史上第一次公開法律契約的形式確立了國王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的原則。《大憲章》中一個關鍵條款是第61條。該條的規定,由二十五名貴族組成的委員會可聯合全國人民,共同使用權力,來否決國王的命令;並且可以使用武力,佔據國王的城堡和財產。

據史學家研究,儘管在歐洲中古時期有這種慣例,但是通過政治契約形式加之於一國國王,在人類歷史上卻是史無前例的。「王在法下」,實際上蘊含著現代社會法治中的一條最根本性原則,即沒有任何人,包括國王、政府、政黨、組織和個人能超越法律。人類社會中「the Rule of Law」,從此開始萌生。

其次,《大憲章》不僅明確規定「未經本王國一致同意」國王不可以任意徵稅,而且還具體闡述了達成「一致同意」的條件。實際上,1215簽署的最初版本的《大憲章》,三分之二以上的條款均涉及國王不能任意徵稅、亂征費、亂攤派。

這樣一來,《大憲章》的簽署,在世界歷史上間接導致了一種新型國家體制的誕生,這種國家體制到英國1688年的光榮革命才真正建立起來。這種憲政民主的國家體制的一個基本要件是,政府用來治理國家的錢,需要來自經過議會批准的稅收,以此防止國王和政府隨心所欲地徵稅。

第三,《大憲章》的根本和奠基性的意義是在英國以及人類社會歷史上較早確立了今天我們所說的「自由」原則。《大憲章》第1條就承諾,「英國教會當享有自由,其權利將不受干擾,其自由將不受侵犯」。第13條又承認倫敦等城市的「擁有自由與自由習慣」。

第63條不但重申「教會應享有自由」,也承諾「英國臣民及其子孫後代」「充分而全然享受《大憲章》所述各項自由、權利與特權」。整個大憲章實際上意含這樣一個意思:「我們交稅,你給我們自由」,且交稅也要經我們同意。正是因為這一點,《大憲章》也被廣為稱為「自由大憲章」。

第四,《大憲章》的根本和奠基性的意義是在英國以及人類歷史上較早確立了今天我們所說的法律「程序正義」原則。在《大憲章》的63個條款中,最為今天所普遍引用和讚譽的是第39條:「任何自由人,如未經其同級貴族之依法裁判,或經國法審判,皆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權,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損害。」

這一條款被世人稱譽為英國乃至人類社會上國家法治和憲政制度衍生的「基因性條款」,因而有人將之稱作為「一切暴政和司法不公的天敵」。

今天看來,《大憲章》在人類社會歷史上,初步確立了「法治」與「自由」的基本原則。因而可以認為,英國《大憲章》的簽署是人類社會歷史上法治化進程的一個重要轉折點。

然而,回顧歷史,我們會發現,法治、自由、民主的政治制度,既不是在古代社會自然形成的,更不是古代君王所自願賜予的,更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

從英國這個在人類歷史上第一個實行君主立憲的憲政民主政治的國家制度來看,最終確立下來法治民主的國家制度,是在1215年簽訂《大憲章》后,英國社會各方力量經歷了數百年的戰爭、談判和各種爭鬥的社會博弈而不斷演進的結果。

從《大憲章》后英國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演變史來看,我們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出這一點。

在1215年6月15日(一說6月19日)《大憲章》簽署后,約翰立刻反悔,接著又發起了內戰。他在第二年在戰爭中因痢疾(或中毒)而死去,接著他9歲的兒子亨利三世(Henry III)即位。

1216年11月16日,為了能夠重新得到男爵們的支持,在攝政王威廉•馬歇爾(William Marshal, 1st Earl of Pembroke,1146 ~1219)的主政下,修改本的《大憲章》以亨利三世的名義頒發,並正式命名「Magna Charta」。

1215年原版的《大憲章》第61條,有成立25人委員會監督國王履約的條款,這項條款被認為是建立議會的最原始的法律依據。但是,在1216年、1217年、1225年重申《大憲章》時,這項條款被取消了,因而議會並沒有順初版的《大憲章》簽訂之勢建立起來。

亨利三世親政后,對內施政作惡多端,對外征戰屢遭失敗,他還總想違背《大憲章》額外徵稅。於是,英格蘭的貴族們又被迫拿起刀劍,來像制服約翰王那樣制服亨利三世。挑頭的是國王的妹夫,來自法國的貴族西門•蒙特福德(Simon de Montfort, 1208~1265)。

英格蘭貴族於1258年迫使亨利三世簽署了《牛津條例》。之後,亨利三世拒絕遵守《牛津條例》,導致了他於1263年與諸侯開戰。1264年,由貴族首領西蒙•蒙特福特率領的義勇隊(包括騎士、市民和農民)在劉易斯戰役中擊潰了亨利三世,亨利三世被迫交出權力,且以其子愛德華為人質。

1265年,蒙特福德主持召開了英國歷史上第一次有選舉代表參加的議會。除支持蒙特福德的23名貴族外,每個郡選出兩個騎士代表、每個城市選出了兩個市民代表參加議會。這次議會在憲政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蒙特福德也被稱作議會之父。

1265年8月,亨利三世的兒子愛德華自己逃了出來,獨自率軍與蒙特福特在伊夫哈姆交鋒獲勝,殺死並肢解了其姑父蒙特福特。亨利三世恢復了權力,但他把實權交給了愛德華。

愛德華參加法國的十字軍東征失敗后回國,在貴族的擁戴下於1274年8月加冕,即愛德華一世(Edward I,1239~1307)。儘管蒙特福德死了,但他發動的政治改革深得民心,從貴族到教士,從知識階層到市民,都是改革的支持者。

亨利三世和愛德華一世父子在清洗和清算蒙特福德的追隨者時遭到了激烈的社會反抗,迫使他們有所收斂,故不敢違背民意而大搞倒退。由此,蒙特福德創建的議會得以繼續存在。

愛德華一世本來是議會政治的反對者,但執政后卻成為議會發展的推動者。愛德華一世從蒙特福德那裡看到了順應民意所獲得的力量,也親身體驗了違背民意所遭遇的激烈反抗,深知獲得民眾授權的重要。

他在位35年,召開了52次議會。其中1295年召開的「模範議會」,被稱為後世議會的楷模。1297年,《大憲章》再次頒布,正式成為英格蘭王國成文法典的一部,從而確立了它作為英國法律之法的地位。而「模範議會」制度的確立和一系列的立法,是英國近千年憲政政制演變之路上的堅實一步,而且向世界傳播了議會制度和法治精神。愛德華一世也成了影響了英國歷史和世界歷史的一位重要帝王。

之後,在14世紀的愛德華三世(Edward III the Confessor, 1312~1377)期間,制定了六個法案對《大憲章》進行確認。這一時期,英國的普通法制度蓬勃發展。《大憲章》在亨利五世(Henry V,1387~1422)被最後得到確認(隨著印刷術的廣泛傳播,到1508年,第一部印製而成的《大憲章》才面世)。

在14世紀的英格蘭,人們目睹了英國貴族勢力的削弱。在1337年至1453年,在英法之間發生歷時116年的「百年戰爭」。百年戰爭的結果是法國獲得了最後的勝利,英國幾乎失去了在歐洲大陸的所有疆土。戰爭勝利使法國完成民族統一,為其日後在歐洲大陸擴張打下基礎。

英法百年戰爭后,英國內部各封建貴族利用自己手中握有的武器企圖掌握國家的最高統治權。經過一番分化組合,貴族分為兩個集團:以蘭開斯特家族為一方,以紅薔薇為標誌;以約克家族為另一方,以白薔薇為標誌。

這兩個封建集團之間為爭奪王位繼承權進行了長達30多年的自相殘殺。經過紅玫瑰和白玫瑰戰爭,蘭開斯特家族和約克家族幾乎同歸於盡,大批封建舊貴族在互相殘殺中或陣亡或被處決,英國貴族幾乎被喪失殆盡,再也無力與王權抗衡了。

1485年8月。在法國布列塔尼流亡長大的亨利•都鐸(Henry Tudor, 1457~1508)在法國國王查理八世的資助下率軍隊登陸英格蘭,並於1485年8月在波斯沃斯戰役中打敗安茹王朝的最後一個國王理查三世(Richard III,1452~1485),奪取了英國王位,建立了都鐸王朝,史稱亨利七世(英文:Henry VII)。

在隨後都鐸王朝(英語:Tudor dynasty)(1485~1603年)的200多年時間裡,《大憲章》幾乎被擱置乃至被人們忘記了。但是,這一時期,英國法律制度蓬勃發展,成了法律職業化的黃金時代。

法律在都鐸王朝時期的英國變成了一門學問,並在科學的序列中成為「諸學科之冠」。按照西方一位論者Ellis Sandos的觀點,這一時期「法治的必要性是與服從已經確立的權威聯繫在一起,一些法學家和女王政府的大臣都開始強調維護法治本身就是一個臣民必須服從國王的充分基礎」。

儘管《大憲章》這一時期沒有被人們再提,但「法治」(the rule of law)的精神確在英國實際上已經根深蒂固地確立了下來。

在都鐸王朝女王伊麗莎白一世(Elizabeth I,1533~1603)統治英國和蘇格蘭45年期間,達至了都鐸王朝的鼎盛時期。但是,雖然這一時期英國國力強盛,經濟發展、海外貿易擴張,且取得了與西班牙戰爭勝利,也產生和積累了很多經濟與社會問題。

因為伊麗莎白一世終身未婚,1603年,蘇格蘭女王瑪麗•斯圖亞特的兒子詹姆士六世繼任了英國國王的王位,史稱「詹姆士一世」 (James I,1566~1625),開始了斯圖亞特王朝。

都鐸王朝時期的君主專制的確立,斯圖亞特王朝君主專制的進一步強化,必然導致素有法治與自由之精神的英國社會思想的強烈反彈。尤其是隨著14世紀愛德華一世后英國普通法的蓬勃發展,一個成熟的法院、法官和律師體系在英國已經形成,律界人士的維權與王權之間也開始發生了衝突。

這時,宗教衝突激烈(清教、英國國教與天主教的複雜衝突)、普通法與羅馬法的衝突,乃至王權與律界「維權」之間的衝突都發生了。

在詹姆士一世時期,已經爆發了財政危機和通貨膨脹,詹姆士也因強徵稅收而解散過國會。1625年,查理一世(Charles I,1600~1649)繼位。因捲入與法國的戰爭和財政枯竭,查理一世在1628年召開議會,但27位議員因抵制國王強行徵稅而被捕。

國會也不甘示弱,於1628年在下議院議員愛德華•庫克(Sir Edward Coke,1552~1634,曾任詹姆士一世時期的王座法院首席法官樞密院顧問)的率領下通過了《權利請願書》。

《權利請願書》全文共有8條,直接承傳了《大憲章》的「法治」精神,指出人民的權利是自古就有的;重申了過去限制國王徵稅權利的法律;強調非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強行徵稅和借債;重申了《大憲章》中有關保護公民自由和權利的內容,規定非經同級貴族的依法審判,任何人不得被逮捕、監禁、流放和剝奪財產及受到其他損害;規定海陸軍隊不得駐紮在居民住宅區,不得根據戒嚴令任意逮捕自由人等等。查理一世為了獲得議會撥款,還是不很情願地簽署了《權利請願書》。

《權利請願書》是議會爭取自由和權利的勝利果實。但查理一世接受《權利請願書》只是權宜之計,並無意真正執行它。在理念上,查理一世堅持其父詹姆士一世的「君權神授」的觀念,堅持國王的權力高於議會。

但議會則認為英國人享有與生俱來的自由的權利,並從1215年的《大憲章》開始,英國人民就在不斷保衛這樣權利,而由不得查理一世的任意踐踏。

當議會批准補助金后,查理一世對議會抗議他徵收噸稅和磅稅惱羞成怒,在1629年11月下令解散議會,還逮捕了9名議員。英國隨即進入了十幾年無國會的查理一世專制統治時期,《權利請願書》也被完全擯棄。

1635年為了籌措海軍軍餉,查理一世向全英格蘭徵收「船稅」,這就帶來了一個憲政問題:如果國王不經議會批准就能開徵年度稅收,那麼1215年的《大憲章》和經由幾個世紀鬥爭所建立起來的議會還有何用?

「王在法下」的這一基本法治原則和人民的自由的權利這時均受到了侵害。查理一世任意徵稅的行為,隨即遭到了全國的抵抗。同時,查理一世對清教徒的大肆迫害又激化了當時英國的社會矛盾。

到1637年,查理一世的統治已經非常不得人心,一顆火星都可能引發英格蘭全國的燎原大火。結果查理一世強行徵稅並迫害清教徒,引發了清教革命。

清教徒革命的首領是奧利弗•克倫威爾(Oliver Cromwell,1599~1658)。清教徒革命的結果是查理一世戰敗,之後被以「叛國罪、挑起內戰罪、破壞法律罪和破壞人民自由罪」送上了斷頭台。克倫威爾取得全國的政權后,實行軍事獨裁,驅散議會,自任「護國公」,在英國歷史上出現一段時期的共和時期。

1658年9月3日奧利弗•克倫威爾逝世后,理查•克倫威爾(Richard Cromwell,1626~1712年)繼任護國公。但查理•克倫威爾軟弱無能,無力鎮壓反叛的貴族與軍官,英國政壇此時大亂,國會遂聲明君主制復辟,查理二世(Charles II,1630~1685)因此得以機會返回英國。流亡國外的查理二世1660年在多佛登陸,並於1661年4月正式加冕為不列顛國王。

即位之初,他就與強勢的議會妥協,謹慎地行使其有限王權。1679年,查理二世簽署國會制定的《人身保護法》(Habeas corpus Act),《人身保護法》的20個條款,進一步肯定了《大憲章》的法治精神,尤其是原來第39條關於程序正義精神,即不經審判不得監禁,不經出示法庭拘捕證,不可被逮捕,已依法逮捕者應視里程遠近,定期移送法院審理;經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請,法院可簽發人身保護狀,著令逮捕機關或人員申述逮捕理由,解送、保釋或釋放被捕人。這些條款對世界各國影響深遠,已經成了當代各國的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則。

《人身保護法》頒行后,與之前的《大憲章》和《權力請願書》以及後面的《權利法案》一起,這是憲章性的法律互相支撐、互相支援、最終融合在一起,成了人民對抗專制和保證、維護人的自由和權利的最為強有力的制度機制。這對後來的美國的現代憲政制度、法治民主和法國大革命后的人權宣言、法國的歷次憲法,乃至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的基本精神,都產生了永久的和奠基性的影響。

1685年2月6日,查理二世去世,他的弟弟詹姆斯二世(James II,1633~1701)繼位。詹姆斯二世上台,全然不顧國內外的普遍反對,違背以前政府制定的關於禁止天主教徒擔任公職的「宣誓條例」,委任天主教徒到軍隊里任職引起英國國教會主教們的普遍反對。

同時詹姆斯二世殘酷迫害清教徒。還向英國工商業主要競爭對手——法國靠攏,嚴重危害了英國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利益。1688年6月20日,詹姆斯得子,其信仰英國國教的女兒瑪麗沒有希望繼承王位了。

為防止天主教徒承襲王位,英國資產階級和新貴族決定推翻詹姆斯二世的統治。由輝格黨和托利黨的7位名人出面邀請詹姆斯二世的女婿、荷蘭執政奧蘭治親王威廉來英國。1688年11月1日,威廉率領1.5萬人在托爾灣登陸。詹姆斯二世出逃國外。1688年12月威廉的軍隊兵不血刃進入了倫敦。1689年1月在倫敦召開的議會全體會議上,宣布詹姆斯二世遜位,由威廉和瑪麗共主英國,稱威廉三世(William III,1650~1702)和瑪麗二世(Mary Ⅱ,1662~1694)。

同時議會向威廉提出一個《權利宣言》。《宣言》譴責詹姆斯二世破壞法律的行為;指出以後國王未經議會同意不能停止任何法律效力;不經議會同意不能徵收賦稅;天主教徒不能擔任國王,國王不能與天主教徒結婚等。新繼位的國王威廉接受宣言中提出的要求。《宣言》於當年10月經議會正式批準定為法律,即《權利法案》。

1689年的《權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只有短短的十三條,但是卻在以下四個方面最終確立了議會高於國王,司法權獨立於王權和政府的原則:1,為限制國王的權力提供的法律保障。2,確立了議會的權力和議會議員的自由選舉制度。3,國王不經議會批准,徵稅和收費即為「非法」。4,英國從此確立了君主立憲的憲政制度,英國國王自此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


這也標誌著「法治」在英國取得了最終的勝利《權利法案》最重大的意義在於:以法律權利代替君主權力,法治在人類社會中終於取得了決定性的勝利,在英國建立人類社會歷史上第一個憲政民主的國家制度。

之後,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等英國憲章性的法律文件,不僅宣布和標誌著人類歷史上第一個憲政國家的建立,也標誌著在人類歷史「法治」終於在一個國家形成和出現了。這是英國大憲章所包含的法治的思想萌芽在人類社會法治化進程中的初始勝利。

最後要指出的是,儘管到1688年的光榮革命時期,英國的憲政國家制度基本上就建成了,但到了19世紀初,在英國大約只有占人口比例2.5%的貴族有選舉權。

經過19世紀30~50年代的三次憲章運動,到1884年,在英國才有三分之二的男子有選舉權。到1928年,21歲以上的婦女才和男人一樣有投票權。到1966年,英國才有18歲以上的所有公民普選內閣首相的制度。就此而論,英國的憲政民主政制到20世紀50年代才最終穩定地確立下來。但是在這800多年的歷史長河中,1215年《大憲章》所最初確立的一些「法治」條款,一直是現代英國國家制度建設的軸心。從《大憲章》簽署后800年的英國漫長的社會歷史中,我們可以看得出來人類社會法治化道路的艱難行程。

今天,《大憲章》留給人們的教訓是:法治,作為人類社會迄今所能發現一種良治的基本制度,最早是英國人民與國王鬥爭和博弈的結果,是無數人(包括貴族、教士、哲學家、大法官和各階層人民)爭取權利和自由的爭鬥結果。

儘管縱觀人類社會發展史,對國王和掌權者而言,正如柏拉圖所言「絕對的權力對行使這種權力和服從整個權力的人,對他們自己和他們的後裔都是不好的,這種企圖無論是在任何方式下,都會充滿災難」(《第七信札》).

但是沒有哪個掌權者會自願把自己所掌握的權力的自願和主動地交出來,自己臣服於法律之下,自願被關在「制度的籠子」之內。人類諸社會的法治之難,難在這裡。儘管如此,英國《大憲章》以來世界各國的歷史表明,法治作為人類社會現代化過程的一個基本構成部分,已是一個改變不了的人類社會發展的大趨勢。


(原標題:《大憲章》在人類社會法治化進程中的深遠影響)



作者:韋森騰訊·大家專欄作者,復旦大學經濟思想與經濟史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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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4 個評論)

回復 yulinw 2015-6-17 15:10
   什麼民主自由的碰到GCD也白搭~·
回復 自由之靈 2015-6-19 11:27
yulinw:    什麼民主自由的碰到GCD也白搭~·
是啊,他們的思維還停留在權大於法,黨大於法。
回復 病枕軛 2015-6-20 23:27
大讚!人類突破封建君主的壁壘由此點燃了第一顆火把!!照亮的整個歐洲。也照亮了整個世界。
回復 今夜很中國 2016-6-9 00:43
經典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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