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殺人是否屬於因受城管毆打而引起的正當防衛,是他是否被含冤處死的關鍵。而其他地方有城管執法粗暴,甚至打人致死,並不能說明夏俊峰殺害的兩個城管也是執法粗暴,有把夏俊峰打死的可能,就該被殺死。
案發第一階段:城管在夏俊峰販賣現場,是否毆打了夏俊峰?辯護人有史春梅等人書寫的六份證明及遺留在現場的鞋底,說明城管在扣押液化氣罐過程中,有毆打夏俊峰的行為。然而夏俊峰本人供述當時並沒有遭毆打,鞋子是被推上車時不知被誰踩掉的。另外夏的妻子張晶也證實在現場沒有毆打發生。
對這樣互相矛盾的證詞,我不知道法庭應該如何解讀。但姑且就算當時發生了毆打,如果夏俊峰當場拔刀傷人,這才是所謂的正當防衛吧!而不是在被帶走進入城管辦公室之後。所以我認為,即使在擺攤地點受到城管毆打(先不論城管毆打是否合法),也不能成為他在城管辦公室殺人的理由。
案發第二階段:帶入城管辦公室之後,發生了什麼?除了夏俊峰之外,沒有活人可以作直接目擊者。一名城管(曹陽)說在申凱和張旭東開始開罰單的時候,出去上廁所,因而逃了一命。室內只剩夏和城管兩人。
這是夏俊峰口述在進入辦公室之後發生的情形:
「我進門後腳跟還沒站穩,後車下來一個人就很重地打我後腦勺和耳朵,我當時就蒙了。我想往外跑,打我那人堵在門口,現在知道那人叫申凱。一米八以上的。我推他想從門邊跑,他一仰靠桌上,屁股靠桌上。這時張旭東從後邊拽我衣領向後仰脖,我的臉已經朝門外,張抓住我后衣領,我仰脖子,申凱就一腳踹到大腿根處,很重,我一下就跪地上了。申凱從桌上拿著一個將近十幾厘米的白色不鏽鋼杯,往我腦袋上砸。砸了好多次,不停地砸。張旭東也從後邊打我,用摺疊椅從後邊打。我用手臂擋我腦袋,胳膊被打傷。一瞬間的事。我就急了。也碰巧,我剛出攤,還沒賣貨,身上帶的一把摺疊水果刀,還在褲兜里沒用過。踹我后,我一直單膝跪地上,他們倆從上邊打我。」
「兩人一直壓著打的,一個在前,一個在後。我就沒看,往上捅,亂捅,眼睛也沒睜。他們向下,我往上。他們用鐵茶杯、椅子、拳頭打我,我用水果刀往上亂捅。」
曹陽和另一位在事發前見到夏俊峰和沈凱,張旭東的人則作證沒有毆打夏。
在這樣完全相反的證詞之下,法庭所做的是重證據,而非口供。
如果夏俊峰遭到他說的那樣的毆打,應該在頭部和大腿根部留下痕迹。然而夏俊峰提供的醫院出示的受傷照片只是一張,是左前胳膊內側有兩處皮下出血造成的瘀傷,還不能證實何時形成(有人分析在爭奪,拉搡煤氣罐時發生肢體衝突時也有可能留下)。而在身體其他處沒有任何傷痕。
再看法醫對沈凱,張旭東的病理鑒定:「申凱左胸部刺創刺破心包后刺破左心室前壁,爾後於後壁刺出,創道長達12厘米;張旭東左胸部上方刺創刺破左肺上葉后刺破心包,爾後刺破左心室側壁,創道長達11厘米,左胸部下方刺創亦長達9.5厘米,刺破心包。」
可以說,夏俊峰是刀刀刺向受害者致命處。受害者受的刀傷都是扎,刺傷,而非夏所說的划傷。
更何況,後來的張偉,根本不出現在夏俊峰的口述里,也慘遭刀砍,致為重傷。
到目前為止,沒有證據表明夏俊峰在城管辦事室內受到毆打。已有的醫院證明顯示夏俊峰身上只有左臂前側有淤血,頭部等重要部位都沒有傷痕。這反證了夏俊峰無論在擺攤現場還是在城管辦公室都沒有受到致命的毆打和傷害。而從夏使用的兇器,選擇的部位,創道的長度,刺扎的力度,次數來看,卻都足以奪取他人性命。很明顯是故意殺人。
中國是有死刑的國家。夏刀殺兩人,重傷一人。被判死刑,罪有應得。
自由之靈
2013年9月29日